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我国土地管理政策_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

我国土地管理政策_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

我国土地管理政策_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
我国土地管理政策_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

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规划范本

第一章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xxxxxx土地整理项目工程。 项目业主:xxxx国土资源局。 建设地址:xxxxxx村、xxxxx村。 建设期限:150个日历天。 建设规模:项目区整理面积xxx亩。 主要工程容: 1、改建条石浆砌排灌渠xxxx米 2、新建U型槽排灌渠xxx米 3、蓄水池xxx口 4、改建村道、田间道xxxx米 5、新建中心村xx个、聚居点xxx个(基础建设) 第二章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及标准; 2、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设计变更; 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监理工作围、目标 第一节监理工作围 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中心村聚居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理、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第二节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总目标:我公司将以优质的服务使本工程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目标,并尽力使业主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感到满意、放心。 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工程预定的投资围及预期的工期,实现最佳的质量效果。 进度目标:做好进度控制,实现7个月合同工期要求,确保项目在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投资目标:按照《施工图设计》确定工程量和招标单位发出的工程量变更通知所明确的工程量,严格制订现场计量及技术经济签证制度,以不突破《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为投资控制目标。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以控制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为中心任务,通过预控、规、科学、有序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颁发的有关规定,实现施工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创文明施工现场。 第四章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2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韩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韩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019 班104101073李尚恩) 摘要:自1960年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在原材料和土地资源的强有力支撑下,韩国的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这种高速增长与韩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助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政策不无密切关系。然而,这种高速增长也使土地在开发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政治中心区和大城市地区的高密度开发、无序开发、存在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现象等。尤其是由房地产投机引起的住房和土地价格飙升正成为削弱韩国国家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因素。为了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韩国的土地政策已经经历了很多变化,但仍然面临着很多与土地有关的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不平等、无序开发、开发利润的分配不平等以及土地价格过高等。最近,韩国发生了更多与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有关的冲突,这些与土地有关的冲突或问题不仅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浪费或损失,弱化了国家的竞争力。本文主要回顾了韩国的土地政策历程和土地法的发展趋势,分析了韩国当前面临的土地问题,并试图探究韩国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过程中所产生各种冲突的原因及后果。 一、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 目前,韩国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条款多达100多项,可以说,正在执行的土地政 策已经足够完善,但土地问题却一直不断地涌现出来,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冲突?本文在后半部分给出了一些可能的答案。 (一)20世纪60年代以前:土地政策的雏形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当韩国刚从日本的殖民统治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就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土地政策体系。但当时的韩国政府并没有修改某些源于殖民时代的土地制度,而是继续沿用了以前的土地登记、土地档案和城市规划等政策。这一时期新制定的制度是农地交易认证制度(Farmland trade certificate system ”和农地有限占有 (Farmland limited possession system,这两项制度是根据农地农有”原则进行的农地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一时期还开始酝酿限制个人使用或个人拥有土地的有关法律。 (二)20世纪60年代:土地制度的构建阶段

土地整理监理细则(新版).

昆明市寻甸县联合乡北河等2村土地整治项目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内容提要: 专业工作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安全监理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则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三,参建单位 四,监理工作流程 五、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六、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一、总则

1、编写目的,为了指导监理人员有效地控制本工程质量,实现监理规划目标;同时也为施工人员了解工程施工程序及工程质量要求,相互勾通信息,减少失误而编制。 2、编写依据: (1)业主和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 (2)设计图纸、文件、资料。 (3)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4)施工组织设计 (5)与本工程施工内容相关的质量标准。技术条款、规程、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施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规范》GL260-98,《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03-9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GBJ301-88等编制。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监理,本细则根据项目土地平整项目、及生产田间道路工程、水利设施中农渠、沟渠、涵、及机井等配套设施工程。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1、土地平整工程 项目区地形较为平坦,比较好整。按规程要求,按照“田成方、林成行、路成框、渠相连”的要求,考虑当地机械化耕作的需要,规划对项目区土地分块进行土地平整。耕作田块的长度按照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灌排水畅通度及防止风害等要求。 2、农田水利工程 2.1农沟开挖 项目区周边均有数条排水沟存在,所以项目区内只规划排水农沟,与其周边斗沟相连,共同组成项目区的排灌体系。项目区排水开挖农沟37972 米, 2.2田间道路工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1.井田制 定义: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百科名片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目录古书解释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仅井”井田制乃我国西周土地制度。字意为:把土地划分成许多方块,因像“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乃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之井田,似理论想象,颇不易行,而无可证也。简介宣最早见于《谷梁传·“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井田就是方块田。井田”一词,”“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起源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载小司徒·地官·而无公田者,如《周礼 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周行彻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井田制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内容,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 理办法

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她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她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

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经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土地整理监理大纲

土地整改监理大纲 第一节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镇东等(3)个村整体推进农 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中心 3.工程地点: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涉及大营镇镇东村、陈李村和 南村共三个行政村 4.工程规模:项目区建设规模2153.33公顷,总投资约4000万 元。 5.工程特点: (1)本工程施工工期要求严格。因施工工期关系到本工程按时投入使用,村民及时耕种。 (2)本工程投资必须严格控制,需努力追求“功能、价格”比值的最大化。 (3)本工程的功能要求高、细部多、工序多、专业多、工种多,有工期要求的条件下,势必交叉作业多,配合协调难,成品保护难,施工难度,质量控制难度比其它建设工程更大,创无质量通病工程,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4)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施工期只能到生产间隙,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各家各户承包地块的界线恢复,公用建构筑物占地分摊调补平衡,青苗补偿事项,协调配合工作量较大。

第二节监理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8.《土地开发整理编制规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技术规程、规范及图纸 1.宿州市埇桥区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中心、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镇东等(3)个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2.监理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及规程: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三、本监理大纲支持文件: 1.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2.监理人员守则; 3.项目监理文档报表管理办法; 4.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5.项目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6.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选择

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选择 在城市建设及发展中不仅要注重城市规划,还需要注重城市建设用地管理,以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合理化,这就需要对土地进行管理,所以中国土地管理一直都得到人们的重视,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而不断革新土地管理体制,以提高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促进我国城市化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足以见得中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此,本文作者根据自己对土地管理的了解,详细分析了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 标签: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改革路径 如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得到了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体制改革效果,对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等变革等起到了引导作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不仅是一种资源,还是一种资产,对我国社会经济及城市化建设均起着不可代替的推动作用,故不管是最为资源还是作为资产都应该得到有效管理及保护,从而保证和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最终促进我国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为促进土地管理水平提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各种土地管理问题及土地利用问题得到了细化,最终促进我国社会及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深入分析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选择是必要和重要的。 1、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存在违法占用土地问题 有关我国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虽然有土地管理体制的限制,但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始终存在,且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进步,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也是随之而变,这就对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当前,由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很多群众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还是有个别私营业主,借助自身关系网,违法占用土地资源,常见的表现有未批先用,在有关部门的批文还未下发时,就开始开发土地资源[1]。 1.2 土地利用方式科学性不高 据调查发展,我国很多土地都是选择内涵挖潜型的土地利用方式,这种方式建设成本普遍较高;相较于外延扩展型土地利用方式来说,土地开发成本更低,但也有缺点,就是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内涵挖潜型方式一般很难被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认可,通常都会用开发用地不适宜建设等原因拒绝。 1.3 土地市场还存在不合理问题 自从我国开始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后,众多地区都相继建立了完善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明确标明土地价码,这也造成了多个地区土地资源大幅度垄断现象,

农村土地管理有关政策

农村土地管理有关政策 一、土地的基本国情我国是什么? 答:人多地少,土地质量下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十三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第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管理制度特别是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二、村民申请建住宅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年满18周岁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村民在何种情形下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四、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附属设施)。2、兴建、改建宅基地使用农用地(含耕地、园地、林地、坑塘、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的每户不得超过140㎡,使用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3、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4、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式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5、经依法批准确的宅基地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户口已改过出本村到其他落户后腾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 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违反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擅自占用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