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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探讨

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探讨
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探讨

2011年第1期

总第73期江西财经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O.1,2011Serial NO.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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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11-23

基金项目:第四十四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金项目(20080440085)

作者简介:丁凤楚,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兼职研究人员,主要从事金融法学、保险法学、侵权法学研究。

股指期货既能够供股票投资者用来套期保值,又很容易被用来投机,从而制造出巨大的金融风险。美国股市1987年10月恐怖的“黑色星期一”就与股指期货有关,而英国巴林银行则倒在新加坡

国际贸易交易所推出的日经指数股指期货上。[1]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建立了系统的股指期货交

易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主要包括:出台期货交易基本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监管等。由

于我国才于2010年4月16日推出大陆第一个股指期货———

沪深300指数期货,因此,我国系统地研究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理论成果不多,而且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大多集中于对股指期货监管制度的初步探讨,很少有法学理论学者从射幸合同的视角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和法律属性加以分析,更少有学者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此,笔者不揣浅陋,从分析股指期货合同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入手,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立法、“合格投资者”和监管制度,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提出建议。

一、股指期货概述

(一)股指期货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股指期货是以特定的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

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同意的计价方式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的金融期货合同。”

[2]1.股指期货合同条款是高度标准化的

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条款大多是当事人自由协商拟定的,而股指期货合同除了价格条款之外其它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乘数、最小变动价位、合同月份、最后交易日、最低保证金、交割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探讨

丁凤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股指期货合同具有高度的虚拟性和杠杆性,它本质上是一种投机性很强的射幸合

同,能够给股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为此,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台了规制股指

期货的期货交易法,设置了严格的股指期货市场准入制度,并建立不同类型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进而构建了完善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我国应当借鉴国外这些成功经验,尽快颁布我国的

股指期货交易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

监会领导下的“一元三级”股指期货监管制度。

关键词:股指期货;射幸合同;期货交易法;合格投资者;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1-01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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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都是由期货交易所预先确定的,交易者无权变更其中任何一个条款。[3]

2.股指期货合同的标的物是虚拟品

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甚至包括股票和商品期货合同)的标的分为物、知识产权和人的行为三大类型,而股指期货合同的标的(又称“基础资产”)——

—“股票价格指数”既不是有形的物,也不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更不是人的行为,而是由一组数字组成的纯粹虚拟化产品。[4]正是因为股指期货合同的标的物是虚拟品,所以,该合同的履行无法采用实物交割、交付知识产权或完成一定的作为等方式,而只能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即由股指期货合同持有人交付按购买合同时的股价指数的点数与合同到期的实际指数的点数之间的点数差所折合成的现金。

3.股指期货合同的价格也是虚拟的

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标的的价格受市场供求机制影响并由价值规律客观决定。而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一组虚拟的数字,没有任何客观价值和效用,也就无从计算其市场价格,因此,股指期货合同的交易价格也纯粹是由人主观赋予的虚拟价格。具体而言,股指期货合同的价格是由股票价格指数

—“股指期货的交易单位”形成的。

乘以期货交易所事先规定的特定金额的货币单位——

4.股指期货交易行为具有高度的杠杆性

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包括股票)大多采用全额交易方式,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而股指期货交易采用的保证金交易是一种以小博大的“杠杆式交易”,即一方当事人只需交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或以信用为保证,便可以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从事百分之百的合同金额的交易。

总之,建立在虚拟经济基础之上的股指期货合同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相比,具有“合同条款标准化、合同客体(包括合同标的及其价格)虚拟化、合同交易杠杆化”的法律特征。股指期货的“合同条款标准化”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其交易成本和提高其交易便捷性;“合同客体虚拟化”是为了沟通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实现其“套期保值”和股票价格发现功能;“合同交易杠杆化”则是为了提高其“市场流动性”。

(二)股指期货合同的法律属性

根据“合同后果在缔结合同之时能否确定”这一判断标准,学者将合同在理论上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两大类型。“所谓确定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结果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已经确定了的合同。”[5]绝大多数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包括股票买卖合同和商品期货合同)都属于“确定合同”。而“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不需要建立等价关系,并且合同的法律和经济后果带有某种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合同。”[6]保险合同、有效销售合同、彩票合同就属于此类合同。笔者认为,股指期货合同在法律属性上也属于“射幸合同”。这是因为:“鉴于股指期货合同的标的——

—‘股票价格指数’是随着股票市场的波动而变动的,故而,即便股指期货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该合同的后果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还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即射幸性。”[7]不仅如此,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以小博大的保证金交易方式,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烈的非对等—杠杆性。因此,股指期货合同是一种投机性较强的射幸合同。

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建立在虚拟经济基础之上的射幸合同,它与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的绝大多数传统的民商事合同相比,具有更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家必须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的大局出发,建立和完善专门防范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机制。

(三)我国建立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现实意义

1.法制不健全的股指期货市场容易产生过度的投机行为。股指期货的“射幸合同”属性决定了投机者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据专家推测,我国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投机交易比例可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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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70%左右。[8]一些机构或个人将会趁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尚不健全之机,利用其资金、技术或信息优势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加剧市场的风险。

2.股指期货还会加剧股票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和风险。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客观上存在着联动性,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本来就很强,而“股指期货市场的投机者一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交易’和‘做空机制’,就能够进一步加剧股票市场的波动和风险。”[9]

3.国际投机资本介入股指期货市场会加剧中外市场之间的风险联动。随着我国QFII和QDII制度的推出,国内外金融期货市场的界限已经被打破。以QFII等方式进入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国际游资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构成挑战。

二、海外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比较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市场早已建立了以“基本立法、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一整套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海外股指期货交易基本立法比较

1.美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基本法

美国于1978年修订的《期货交易法》,放松了对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导致了世界上第一个股指期货的诞生。该法与1936年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法》、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一起,共同构成了美国国家级的专门规制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体系。

2.日本的股指期货交易基本法

日本于1988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放松了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期货交易的限制。日本对股指期货进行规制的比较完善的国家级立法是1988年5月的《金融期货交易法》,该法开始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这直接导致了1988年9月大阪证券交易所开始了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10]

3.韩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基本法

与日本一样,韩国也是“先立法后交易”。韩国于1987年修改了《证券法》,并于1993年成立期货期权委员会,为股指期货交易做具体的准备工作。韩国于1995年12月制订《期货交易法》(2000年12月再次修订),然后于1996年6月正式推出韩国200股指期货。

4.新加坡的股指期货交易基本法

新加坡期货市场建立初期,主要是依靠民法的契约原理来调整期货交易法律关系。新加坡第一部专门规制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的法律则是2001年生效的《证券期货法》。该法规定了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金融期货交易违规行为,如虚假交易、私下对冲、操纵价格、虚假陈述等,该法还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投资者互保基金制度,从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11]

5.总结与启示

对于股指期货这一现代金融衍生工具,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已经无法规制和预防其投机行为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无论是股指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还是新兴股指期货市场韩国、新加坡,当有发展股指期货必要的时候,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有的甚至是立法先行,为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规范运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金融期货市场能够持续和谐地均衡发展。

(二)海外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制度比较

股指期货交易不仅专业性强,风险也很大,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因此,海外股指期货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又称“合格投资者”制度。场纷纷建立了一种投资者市场准入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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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美国联邦期货协会(NFA)在1985年规定了“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后演进为完整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该制度要求:“NFA的会员公司对从事期货交易的个人客户进行风险披露与信息收集,并在客户开户前进行尽职调查。美国期货公司需要收集的客户信息至少包括:客户的姓名、收入、资产等基本情况以及投资与期货交易经历,如果不是会员,还需要如交易目的、就业状况及婚姻状况等其他可能得到的信息。”[12]

2.日本的“投资者适合性”制度

日本《2006年金融工具交易法》第40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合性”原则。该原则要求:“金融工具业务员不能在客户不具备适当的知识、经验、财务能力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产品,从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金融工具业务员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得到适当处理,以避免业务运作损害公众利益与投资者利益。”[13]

3.我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期货产品相适应”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期货交易法》第64条规定了“投资者与期货产品相适应”原则。该原则要求:“期货投资者的经济实力应当与其投资的期货产品相适应,同时,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应评估其委托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之能力,如其客户的信用状况或财力经评估有逾越其从事期货交易的能力者,除提供适当担保外,应拒绝其委托。”[14]

4.总结与启示

鉴于股指期货交易的高风险特性,为防范不适于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者盲目跨入这一行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社会动荡。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该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一是该制度规定股指期货的交易者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包括雄厚的资金实力、较高的专业知识与承受巨大风险的能力等;二是该制度还规定了期货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评估或跟踪监测的法律责任。

(三)海外股指期货监管制度比较

为了防范股指期货市场、股票现货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跨越证券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

1.英国的“一元三级式”股指期货监管体制

(1)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行政监管

英国期货和证券市场素有注重自律管理的传统。[15]但是,自1997年12月起,英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开始履行对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责,随后,英国《金融服务及市场法》(2000)正式赋予FSA对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责。而FSA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职责主要有:确保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增进公众对股指期货的产品和风险的完整信息的了解,监视、调查和预防股指期货犯罪等。[16]

(2)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

期货交易所仍然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制的基础和核心。英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主要由期货交易所制定,期货交易所还建立了独立的清算体系,拥有极强的信用机制和结算能力,并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方法,如每日市场监视、交易监视和财务监视等措施,以降低股指期货市场的系统风险。[17](3)期货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

英国的期货行业协会是从事期货业务主体组成的行业自律机构。它对期货公司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对期货公司或者个人严重违反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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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的“二元三级式”股指期货监管体制

与英国监管模式略有不同,美国的股指期货交易行政主管机构有两个: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投资委员会(SEC),它们共同作为一级,与期货交易所和全国期货协会(NFA)构成“二元三级式”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1)CFTC和SEC的“二元化”行政管理

CFTC是美国政府负责监管全国期货市场的专门机构,它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主要负责预防和打击期货市场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审批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检查行业自律组织是否履行职责。[18]同时,SEC作为美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监管机构,对新批准的有价证券指数期货合同拥有否决权,以确保该合同不易受到操纵且股票价格指数能够反映股市的正常交易状况。

(2)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

同英国一样,美国的各期货交易所既是期货交易场所,又是市场管理机构。一方面,它们制定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则,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另一方面,它们具体行使股指期货市场的一线管理职能,包括:审核和批准交易会员资格、公开披露市场信息、监管合约的履行、监督各会员对交易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等。[4]104

(3)全国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全国期货协会(NFA)是由美国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共同组成的自律机构,在美国期货管理体制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该自律组织负责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其执行,检查会员财务状况,对客户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股指期货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等。[19]

3.日本的“一元三级式”股指期货监管体制

(1)金融监督厅的行政监管

与英、美等国不同,日本的期货市场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是由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市场,农林水产省和通商产业省分管商品期货市场。大藏省本来集金融期货立法与监督检查这两项职能

—金融监督厅。金融监督于一身,后来将其对金融期货的监督检查权转交给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厅的监管职权包括:批准金融期货交易所及会员的资格申请,要求交易所或会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命令交易所修改期货交易章程、规则等。[20]

(2)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

日本的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的管理作用不如英、美等国的交易所突出,但日本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仍然是控制股指期货风险的中心环节。日本期货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总会,会员总会在主管大臣批准后对交易主体的信誉、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督。

(3)民间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日本没有设立专门的期货行业协会,而是成立了全国性的期货交易所联合会,由民间协会性质的交易所联合会作为期货行业组织,负责监督其会员的市场行为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16]

4.总结与启示

纵观英、美、日等国的股指期货监管制度,都综合运用了“政府机构行政监管、期货交易所市场监督、期货行业自律管理”的三级监管手段。各国主管期货交易的政府机构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对股指期货市场和相关其他市场进行跨市场调节,并对期货交易所和协会的自治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各国都更多地注重发挥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和期货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功能,尤其是注重发挥交易所在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制定和风险监控方面的核心作用,确保对市场风险及时而严密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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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不足和完善

(一)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现状与不足

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已经初步创立,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这一机制在“基本立法、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体制”三个方面均存在着不足。

1.我国股指期货基本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

2007年2月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规制期货交易最高层次的立法,其余相关规范主要散见于行政监管部门的各种通知、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我国目前不仅缺乏规制(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法,而且现有的规范股指期货风险的行政法规内容散乱,有关条文过于概括,其前瞻性也不足。[21]

2.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2010年2月起施行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以及中国期货协会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基本内容有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投资者的资金要求(50万元人民币)、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以及对法人的特殊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规则,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评估、投资经历评估、财务状况及诚信状况评估。

从实施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过于注重量化标准,难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实质目标和要求;自然人可以通过临时拆借资金或多人集资等手段来规避资金准入门槛的要求,法人也可能为此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由于金融类资产的杠杆性和可质押性,可能存在着投资者的资产重复计算的问题;期货公司在竞争的压力下,对投资者的相关测试和评估可能流于形式;过于注重对投资者“入市时的资格”考察,而忽视了对投资者“入市后的适当性”的持续督导。

3.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不足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刚刚推出不久,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制度也处于初创阶段,它大体属于“一元三级制”监管模式:第一,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我国的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跨市场行政管理;第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股指期货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风险管理者,其主要职能体现在审核批准会员资格,配合证监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细则、业务指引、市场协议,还涉及结算业务的规制、保证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第三,我国的期货行业协会作为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本行业的规范章程,对会员统一管理并及时传达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存在着以下方面的明显不足。第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过于依赖对市场的直接行政干预,缺乏准司法权,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22]第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股指期货的市场中介组织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市场管理权。比如,涨跌停板幅度的调整、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来应由期货交易所相机行使,但是我国现行法规却赋予了中国证监会或者由证监会批准等。[20]第三,期货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缺乏应有的行业自治权,没有发挥行政监管机构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完善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建议

1.我国股指期货基本立法的完善

第一,尽快推出《期货交易法》。鉴于期货交易的专业性、高风险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国家和地区都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期货交易法》作为规范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期货市场运作的基本法律保障机制。因此,我国也应当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作为我国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基本

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探讨法。它应当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对期货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交易规则、结算与交割制度及监管制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维护股指期货市场的繁荣和秩序。

第二,制定专门规制股指期货的配套法规。我国在出台了《期货交易法》之后,还应当以其为上位法,制定《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对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细化,以增强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我国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完善

第一,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的相关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为防止股指期货交易者因急于入市而利用虚假材料或财务杠杆等规避股指期货市场准入门槛,法律应当规定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义务进行“合格投资者”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从而使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自觉地回避该交易;同时,法律还应当规定各期货公司也有义务对客户进行“合格投资者”方面的专门培训,使投资者自发地配合期货公司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第二,强化期货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实质性核查的义务。法律不仅要对现有的“合格投资者”的形式条件进一步细化,还要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对其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实质性考察。例如:期货公司应对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历进行实质考察,对于法人投资者的公司成立历史、发展轨迹等进行实质考察,还应要求其客户出具收入证明、纳税凭证以证明其真实的收入状况等。

第三,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持续监测与督导机制。“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要求投资者不仅在跨进市场时具备“合格”的条件,而且要求投资者在整个入市期间持续地具备“合格”的状态。这就要求期货公司还需要建立动态的保证金监测系统,当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低于规定的额度时,系统自动报警,不允许投资者开新仓。同时,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还要会同期货公司共同建立起对投资者资质的持续督导机制,对不再合格的投资者有权限制其投资或令其退出市场。

3.我国股指期货监管体制的完善

第一,应当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股指期货进行监管的职责、手段和方式。在监管职责上,法律应当明确授权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对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跨市场监管职责,相应地,中国证监会应更名为“中国证券和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管手段上,中国证监会应当被赋予更多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对重大违法违规者起诉权,并尽量减少其对市场的行政管制,使股指期货的发展遵循市场规律。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应当尽量避免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而主要应当通过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来间接管理股指期货市场。

第二,应当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对市场的一线管理功能。期货交易所在发现与纠正期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行为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国应当建立起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和化解”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结算担保制度、强制减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断路器”制度等。二是应当建立健全交易所的动态风险监控制度,由期货交易所对市场资金、成交量、交易部位的转换、申报及价格趋势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以评估风险来源和聚集程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三是要建立健全交易所的稽查制度,对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财务或交易状况进行及时稽查。四是应当由交易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所可从会员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交易所的履约担保金,防范较大的风险发生。

第三,应当进一步发挥期货协会的行业自治功能。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大都享有在本行业内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行业自治权。我国期货协会的这一行业自律功能还没有真正发挥。为此,一是要立法明确赋予期货协会行业自律管理权,允许其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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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二是要立法授予协会对会员公司的违规违纪惩处权和行业内纠纷仲裁权,以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期货行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在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方面的分工和权限,以加强三者之间的交流、合作与沟通。

四、结语

股指期货是全球发展最快的金融衍生工具之一,在我国则是一个新兴事物。由于它与股票市场息息相关,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整个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其作为射幸合同而具有的高度虚拟性和投机性,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成功经验基础之上,尽快推出我国的《期货交易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元三级式”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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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基础教程[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16-17.

[22]刘洪珊.股指期货交易功能性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6).

责任编校:瑞生

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

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办法》、《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关于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制度,是通过对公司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进行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等行为来保障其依法经营、依法决策,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事项 第四条经营风险中涉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事项包括: (一)投融资。投融资事项包括子(分)公司设立、股权收购、债转股、发行债券、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借款、职工集资等。 (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无偿赠与、公益捐赠等。 (三)改制。改制事项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破产、清算或对子公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承包、租赁经营等。 (四)招标、投标。 (五)合资、合作、联营。 (六)担保。担保事项包括对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七)签订合同。合同事项包括《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合同以及其他涉及单位权利义务的协议、备忘录、文件等。 (八)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事项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日常管理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九)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事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有关品牌的权属确定、权利续展、权利转让、权利使用许可等。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内部律师日常的工作是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管理者发出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专业人员,我们不能够在一个公司工作很多年后,却不清楚这个公司存在哪些固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知道这些风险却不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专业领域里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具体服务之前,均会为客户进行评估,在获得第一手的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再制定服务方案。管理咨询机构进入服务企业后的首要工作是评估该企业的管理流程是否存在缺失,然后再和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时,首要考虑的是进行审计风险评估,然后才进行实质性的审计工作;就连装修一个房子,设计师也要实地测量然后才听取业主的设计要求。公司外聘的法律顾问其实无法有效做到对公司内部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服务是模式化、流程化的,不一定能够适合各个行业性质、规模、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各异的公司。 公司内部律师在开展其它工作之前,一般要先对公司固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客观和充分的评估,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再确定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生命起于设立,终于清算或破产,各种风险始终伴随着它。当初的几个人怀着满腔的希冀和创业的狂热理想而投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家公司可能会慢慢壮大,而狂热也会变成理性,激情也会转换成保守,但始终不会变的是这家公司周围和内部存在的风险。所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对一家公司来说,体现的是管理层对风险的评估和掌控能力。杰克.韦尔奇的一

句话被N多人引用来提醒管理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注,“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公司的各种风险最终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比如,在公司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会隐含着投资风险,公司调用大量的资金采购囤积原材料,会隐含财务上的结算风险;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存在经营风险;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存在商业信誉风险。等等。 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预见防范并化解这些风险,现实的后果往往就是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或被卷入旷日持久且耗资靡费的诉讼。投资风险可能会转化为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合同纠纷;结算风险导致的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税务风险直接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制裁;经营风险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逾期还贷,银行会提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种种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公司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或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风险≠法律制裁或纠纷 有的公司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法律风险就是公司面临的法律纠纷时胜诉与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很多老总宁愿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花大量的资金请律师,打通各种关系,而不愿意在经营时防范和规避风险。这是现阶段很多内部律师面临不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避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各酒店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各酒店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 第三条【酒店法律风险定义】本指引所称的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四条【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有效保障酒店正常、健康的运转。 第五条【过程控制原则】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酒店运作的每个过程,过程控制落实到位,酒店法律风险就会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全方位管理原则】酒店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活动中,决定了酒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然是全方位的。 第七条【规范化运作原则】酒店要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酒店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并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

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使酒店经营管理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八条【动态化调整原则】酒店所面临的具体的法律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酒店应针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不断进行调整完善,使酒店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酒店自身实际,符合酒店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重要性原则】酒店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酒店自身因素】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二条【各类主体行为】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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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一、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1、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程序合法:做好讨论的会议记录 (1)讨论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并提出方案和意见 (2)协商确定程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文本 3、公示: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二、工时制度问题 (一)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可以是周末,可以在周一至周日内安排。都属于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12小时制员工)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为生产工作季节性、周期性强,需要连续作 业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要保证劳动者每天、每周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期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超过标准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的周期越长,调节余地越大,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越少;法定节日加班,不能纳入综合计算,即无法回避300%工资;超出工时标准的部分,按照150%支付。即可以回避200%的规定。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央属用人单位报人社部审批;省属以及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为2年。 目前,秩序维护员、高压电工、锅炉工为12小时工作制,应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同时在工资结构中增加加班工资。 三、社会保险问题 1、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该全上社保 2、对于已经办理社保的,需要其提供凭证及书面承诺; 3、对确不想交保险的,可以签订书面承诺,在工资结构中增加社保补贴,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支付相应款项; 4、对拒不提供资料,且流动性大的员工直接不用,降低用工风险。 ▲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签订承诺书、改变工资结构也不能完全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工资构成问题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12小时制)+社保补贴(未交社保人员) ▲加班工资的计算(12小时制员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计薪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新天数21.75天×8小时) 五、劳动合同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相当于试用期期限),承诺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

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 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 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 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 (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 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 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 据中国法律网讯: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

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是指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提出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公司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时,请核实合作方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如果合作方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我司将会因合作方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公司在参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请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请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需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我方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二、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

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以防范少数企业因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 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请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 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公司权益。 4、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公司业务人员离开公司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 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需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因为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7、如果公司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 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2【施工企业风险识别】 1.3【施工企业风险防】 第二章业务承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 2.1【承接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风险与防】 2.2【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的风险与防】 2.3【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与防】 2.4【未充分了解所涉项目相关法律环境的风险与防】 2.5【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的风险与防】 2.6【投标文件编制项目遗漏的风险与防】 2.7【投标文件承诺固定价格的风险与防】 2.8【联合体投标主体资质未达标及连带责任的风险与防】 2.9【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的风险与防】 2.10【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风险与防】 2.11【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 2.12【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的风险与防】2.13【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与防】 第三章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3.1【签订合同的相对无签约资格的风险与防】 3.2【签订合同的相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风险与防】 3.3【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风险与防】

3.4【合同容被篡改的风险与防】 3.5【合同容不完整的风险与防】 3.6【合同采用非中文语言的风险与防】 3.7【采用示文本签约时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8【承包围、容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9【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的风险与防】 3.10【“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 3.11【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2【合同价款风险围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3【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4【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5【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与防】 3.16【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的风险与防】 第四章业务分包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4.1【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与防】 4.2【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风险与防】 4.3【忽视争议解决管辖条款约定的风险与防】 4.4【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审价及费用承担的风险与防】 4.5【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 . 4.6【接受挂靠的风险与防】 4.7【项目经理等擅自签约的风险与防】 4.8【采购合同文本陷阱的风险与防】 4.9【未约定材料质量特别标准的风险与防】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附件4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第二条企业法律风险是一般被认为是指在企业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因为企业及其员工做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条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等。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目标,通过

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文化, 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是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层、审计处、财务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等部门及分厂内设置的有法律风险职能的部门或岗位构成。 第六条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 成员:审计处,财务管理处,物资供应处,计划销售处,人力资源处,设计所,公司办公室,质量管理处,安全环保处,纪检监察处,工会办、保密保卫处,工艺处,总师办及各分厂第一行政负责人。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 主要负责人:规划发展处处长 (二)职责:负责提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

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项目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1、项目公司开发资质不相符的法律风险:导致项目的开发报建等手续不能通过行政审批,合作目的难以实现。 防范措施:(1)向工商登记部门了解项目公司设立前是否需要办理前置行政审批;(2 )组建项目公司时,应确保该公司具备与所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2、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无效, 房地产项目不能成立。 防范措施:(1)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设定抵押的情况、是否被司法查封、土地用途与出让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以及是否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2)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3、项目未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以及项目将不能通过验收。 防范措施: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责任主体和办理期限,并约定未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以及在不能办理时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赔偿合作方因此所承受的损失。 、合作模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我方须承担与项 目无关的债务。

防范措施:(1)房地产开发实践中,主要有合伙型联营模式(即不组建项目公司,直接以一方或多方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法人型合作模式(即由合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这两种合作方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调查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我方的合作方式;(2)建议优先选择法人型合作模式,由合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将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限制在项目公司范围内,采取该模式有利于加强管理,减少纠纷,降低风险。 三、合作方资信不真实的法律风险 1、合作方履约能力不足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 产生纠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防范措施:(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建议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合作方;(2)签订合同时应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证书、资信证明、批准文件证书、以及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3)收集合作方债权债务情况、实际办公地址、银行账号、资产等信息;(4)考察合作方的诚信状况和最近一些成功项目的履行情况;(5)我司若作为出资方,应当审查合作对方与该项目建筑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审查合作方对外往来函件,尽量排除存在潜在债务的可能性。 2、投资项目与实际建造项目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合作方以优质项 目做幌子,骗取我司财产。 防范措施:审查投资项目开发的法人主体与审批文件中的法人主体是否吻合,认真核实合同约定项目与实际建造项目是否完全一致, 在合同中详细准确地记载项目的名称、地 址等信息。

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V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及其地市分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公司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法律风险开展的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三)全员参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四)持续改进。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实现持续改进。 (五)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公司用合法的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由始至终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或者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二)批准法律风险控制计划; (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其他应当由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指导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批准重大法律风险的判断标准或者判断机制;

法律风险及防范

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导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企业内外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采取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见证及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等防范措施。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一部《福布斯落马榜》更是企业家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招致灭顶之灾的最好记录。 无数悲壮惨痛的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在本质上不允许人们为所欲为,而是要求人们必须按一定的规则去作为或不作为。当人们实施了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去实施一种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行为,则这种情况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杜绝不了法律风险,但由于人与人的不同,个人与单位的不同,单位与单位的不同,法律风险的数量、影响面、损失概率、控制的需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的那类狭义的法律风险外,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往往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充分地行使权利,而导致企业权益丧失,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因此,在企业风险控制与管理视野下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通常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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