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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

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

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四)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一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两次以上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和社会保险证明;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

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四章执业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 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 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 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精编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4、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力网不准超负荷运行。

(完整word版)2019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

2019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相关消防专业技术和标准规范,独立辨识、分析、判断和解决消防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燃烧与火灾 1.燃烧 运用燃烧机理,分析燃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辨识不同的燃烧类型及其燃烧特点,判断典型物质的燃烧产物和有毒有害性。 2.火灾 运用火灾科学原理,辨识不同的火灾类别,分析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认真研究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基本原理,组织制定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技术方法。 3.爆炸 运用相关爆炸机理,辨识不同形式的爆炸及其特点,分析引起爆炸的主要原因,判断物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组织制定有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的防爆措施与方法。 4.易燃易爆危险品 运用燃烧和爆炸机理,辨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类别和特性,分析其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判断其防火防爆要求与灭火方法的正确性,

组织策划易燃易爆危险品安 全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二)通用建筑防火 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各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判断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正确性,组织研究、制定控制或降低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风险的方法与措施。 2.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判断不同建筑材料和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以及不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组织研究和制定建筑结构防火的措施。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耐火等级,分析、判断建筑规划选址、总体布局以及建筑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组织研究和制定棚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4.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常用防火防烟分区分隔构件,分析、判断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阀、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设置的正确性,针对不同建筑物和场所,组织研究、确认防火分区划分和防火分隔设施选用的技术要求。 5.安全疏散

注册消防工程师

11月2日下午,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单于广就注册消防工程师做解读并与网友互动交流。 单于广: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三级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今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消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正式建立。这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大创新,也是向党的十八大献上的一份礼物。我们广大网友非常关注这项制度,本期内容我们专门邀请到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单于广少将,请他为大家一起解读这项制度。首先欢迎单副局长,请跟网友打个招呼。 [单于广]:大家好!很高兴就新建立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与大家进行互动交流。 [单于广]:大家知道,消防工作是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关心和重视消防工作。感谢人民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互动平台,也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消防安全的关注、参与和支持。 [主持人]:再次欢迎单局长和网友面对面的交流。刚刚您说过消防工作和我们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我们大家平时都听说过注册会计师,包括注册建筑师等等,但是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第一次听说,您可以给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呢? [单于广]:好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就是经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且依法注册,在执业范围里面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单于广]: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地域差异和执业能力的不同,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三级:高级、一级和二级。目前主要实施的是一级和二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相对较高,二级相对稍微低一点。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适应我国职称制度改革提出来的,它的能力评价要求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完善,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单于广:我国目前大概有20万消防技术人员 [主持人]:通过您的整体介绍,我们大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应该说有了一个宏观的了解。但是大家可能要问了,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时期来出台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制度?我们有没有一些考虑的因素,跟我们介绍一下? [单于广]:好的。近几年来,我们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持了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但是,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中央电视台新址文化中心火灾、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都暴露出了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不足,这里面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专业的社会化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专业技术服务人才。 [单于广]:据我们统计,我国目前社会上从事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大概在20万人,这个数字离我们实际需求相差很远,而且这些人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他们的职业地位也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执业能力缺乏评价,这些人的素质良莠不齐,因此制约了社会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就迫切需要我们尽快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来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升他们在社会火灾防控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单于广]:消防工作,我们前面说过,属于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范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他们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当实行准入管理。我们国家的《消防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去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2009年施行的新的《消防法》就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服务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5)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6)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6)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 13、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7) 14、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8) 15、仓库防火制度 (8) 16、电、气焊防火制度 (9) 17、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0)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车间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环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减少灾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保卫处负责建立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协助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培训和演练; (八)落实学校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考了消防工程师有什么用,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的用途详解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国家为了规范和提升消防安全工作而新出台的一个全国性质的注册证书。在出台的这几年来,消防工程师就成了当下最火的几个职业资格证书之一,因为消防工程师考试是不限专业的,只要满足报考的年限,就可以去报考,那考下消防工程师证书以后会有哪些用途? 1、设计咨询机构的签字,近年来国内火灾频发,国家非常重视消防。按现在的趋势,设计咨询机关在印刷之前必须按登记消防员的印章,消防局必须审查,所以登记消防员在设计咨询机关的地位很高。 2.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价、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一级合格后,可作为工程师采用,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作为助理工程师采用。 3.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非常普遍,设计院、消防公司、施工单位、消防

检测单位、国家重点消防单位、消防官兵、高校教师都可以报考! 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被聘为工程师,也是高级消防工程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级可以作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 5、近些年,在我国的消防安全获得了长久的发展趋势,但重特大火灾仍层出不穷,而究其最本质,取决于销售市场欠缺技术专业的社会性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消防技术优秀人才。假如考过消防证书,消防絕對发展潜力不凡! 从目前市场的招聘信息来看,需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单位大多是设计院、消防技术服务公司、消防技术检测公司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这些公司一般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一流消防工程师,目前这些职位可以说是空缺的,所以这些公司提供的薪酬和福利是相当可观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优势: 1.注册消防工程师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行具有否决权; 2、由公安部负责并盖章,证书是强制性的;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被聘为工程师,也是高级消防工程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级可以作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 4、在证书登记方面,登记消防技术人员属于公安部消防部门主管,由省级消防部门登记执行,与建筑师等证书不矛盾,属于两个管理部门,部门间不接网。 武汉优悦学专注职业技能认证培训,公司提供全方位的考试政策咨询和报考指导,提供高品质的教学服务及针对性的教学指导。打造一支在职业技能认证培训行业,集教学研发、职业就业指导为一体的人才培训机构,不断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行业专业人才。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有效。 8、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9、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所有员工应当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11、单位的防雷装置,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12、单位把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电脑机房、燃气调压站、中餐厨房等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负责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3、厨房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 【摘要】高校需要建立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防火安全值班制度、用电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高校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高校全体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把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扎实细致,需要建立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全面实行学院、部门和系(院)、师生员工“三级”教育责任制,经常性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意识教育,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学院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防自救的知识技能等消防知识。 2)凡新生入校、调入的教职员工需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3)学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管理处要经常组织利用广播、板报、专栏、标语、网络及消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从而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消防安全意识。 4)安全管理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进行灭火技能操作及火灾预案演习,提高广大师生员工战斗能力,达到“四懂四会”的要求。 2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消防法》的要求,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以及消防管理的问题,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学院防火责任人或消防管理人,安全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每月在学院范围内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部门、系(院)每周对所辖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按学院巡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2)安全管理处坚持消防安全日查工作,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着重对电源、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综合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采取技术防范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北京市消防法律、法规,执行金隅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工作网络,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研、施工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建立公司内部消防制度和工作实施计划,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五做好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本公司的消防知识、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加强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保障队伍战斗力;对义务消防组织要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夜查,批准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五负责指挥火灾扑救,组织追查原因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对火灾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六审定消防设施的建立和消防器材的更换购置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副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副职应全面负责分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建立健全分管单位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建立分管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北京大学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项目介绍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行业背景 2012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由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海天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及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行政强制性规定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公司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管理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职责,确实保障公司消防 安全及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建立以各物业项目骨干为主,其他员工为辅助的消防队伍。 公司全体员工为消防工作的义务消防员,公司各管理处班组长以上安保人员及维修 人员为公司的兼职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以下的副总经理及各部门主任/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以下各部/处及岗位员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各物业区域的公司项目管理处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区域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 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中国地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学校统一计划部署,保卫部门监控监管,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校内二级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

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 (五)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编号:SM-ZD-31785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

消防工程师考试的55个必须知道的问题

消防工程师考试的55个必须知道的问题 2016年消防工程师报名及考试时间已出,网报时间为:8月18日考试时间为:11月12、13日。那么问题来了,具体消防工程师是怎么报考的?有哪些报考要求以及考出来后前景怎么样呢?带着这些疑问,小编整理相关55个问题如下: 1、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干什么的?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注册消防工程师分几级?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三级:高级、一级和二级。目前主要实施的是一级和二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相对较高,二级相对低一点。 3、消防工程师证的市场前景如何? 答:未来3―5年,我国需要近50万注册消防工程师,各行各业凡有重要消防责任的单位和相关的,均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工程师。全国有40万家消防机构,每家最少需要6本注册消防工程师,全国总计需要240万个消防工程师,可见市场的缺口庞大。到2017年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达到25万人。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全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已达17万余人,在火灾防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人员身份不明确、工资待遇偏低、管理制度不健全、执勤模式不适应、职业化程度低等问题还比较普遍,“招不来、留不住”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十二五”期间全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突破20万人,到2017年,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模要达到25万人。 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要考哪些科目? 答: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二级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5、注册消防工程师成绩几年有效? 答: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6、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学历要求? 答:学历条件:一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中专以上学历。 7、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对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专业背景:考虑到消防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与消防工作的紧密联系性,并结合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将报考人员的专业背景分为“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三类。对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在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上做了一定的要求,对“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梯次递增。即,所有专业都可报考,只是在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上有不同要求。 8、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对工作年限/工作经验有要求吗? 答:要求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实践经验。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专业学历毕业年限从事消防工作年限专科6年4年本科4年3年双学士学位3年2年硕士2年1年博士1年1年备注: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专业学历毕业年限从事消防工作年限中专3年3年专科2年2年本科/以上学位1年1年备注: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9、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函授等毕业证书能否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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