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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42021/2012-004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办公室入库日期:2012-11-13

发文日期:2012-11-13 文号:武城建规〔2012〕160号

名称: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道路建设单位,各管线建设(权属)单位,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现将《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管线保障能力,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建设,是指新建城市管线、管线升级改造和提档扩容、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等工程建设活动。

一、项目前期

(一)道路项目前期研究

市城建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基础项目库等编制下发道路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对下年度拟新开工城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统筹考虑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二)道路建设项目立项

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含有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并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道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1、拟施工区域既有管线情况调查

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分布情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相关测量测绘单位查询,或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2、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及管线规划条件提供给各相关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征求、收集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的同步建设需求意见,并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形成包括管线综合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防止同步建设规划方案中出现管线工程漏项掉项问题,解决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技术标准和相互关系问题。

(四)规划许可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或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凭经批准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分别取得各自专业的管线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二、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依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城建项目库、道路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城建年度计划、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一)征求管线同步建设需求意见

市城建委及时向管线权属(建设)单位提供道路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城建年度计划,并针对两个计划所列道路建设项目,征求和收集管线单位同步建设需求意见。

(二)收集汇总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初步计划

各管线权属(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反馈同步建设需求意见,由市城建委管网办负责收集汇总,并形成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初步计划。

(三)协调和制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市城建委管网办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城建年度计划初稿和各管线单位反馈的同步建设需求意见,召开管线单位和道路建设业主建设计划协调会,研究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工作,形成共识。城建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四)下发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城建年度计划下发后一个月内下发。

三、管线综合初步设计

(一)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编制

在道路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根据拟施工区域管线调查情况及立项批复文件、控规要求,组织开展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以解决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造价经济性等问题,明确架空杆线入地和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概算及资金分担方案。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

(二)管线工程相关概算编制要求

道路工程及管线工程概算中应当列支下列费用:

1、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涉及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综合勘察,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的管线综合,既有管线及新建管线成品保护、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线土建工程施工的统筹管理,管线综合竣工图绘制等内容所需费用在道路投资概算中列支。

2、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自主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成品保护、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所需费用在管线投资概算中列支。

(三)初步设计文件报审

道路建设单位向市审查办受理窗口报送的道路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含有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内容。

(四)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评审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随同道路初步设计由市审查办窗口统一收取并及时流转至市管网站,由市管网站组织专家对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的技术性、经济性等进行评审,评审完毕后,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随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文件一并流转至市审查办窗口。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文件符合编制要求的,建设单位可进行后续工作。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审。

(五)审查意见批复

市城建委依据相关法规对包括管线综合的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一并审查批复。

四、道路工程报建

道路建设单位持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信息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建。

五、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

(一)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

道路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综合施工图。具体流程为:

1、道路建设单位委托道路设计单位编制主导专业控制设计图,并向该设计单位提交道路、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线位图)、管线勘测资料、既有管线施工图(或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2、道路建设单位召开协调会,向各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提供主导专业控制设计图及规划线位图。各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据此委托专业管线设计单位编制管线施工图,经行业技术审查确认后,提交给道路建设单位。必要时由道路建设单位提请市管网站召集会议。

3、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结合原管线控制设计图,综合各管线单位提出的管线施工图,形成道路与管线综合施工图。

4、道路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召开协调会,向各管线单位征求管线综合设计图的修改意见,并将协调会达成的共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由道路建设单位提请市管网站召集会议。

5、各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根据协调会议纪要的意见修改完成各自专业管线施工图。

6、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各管线单位修改完成的管线施工图,完成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最终成果。

(二)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

道路建设单位向设计审查机构报送的道路工程送审文件,应当含有管线综合施工图。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道路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对管线综合施工图进行审查,形成设计审查意见。

(三)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道路建设单位持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盖章确认的《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登记表》,报市管网站窗口备案。

六、管线工程招标投标

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投标,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按照“谁投资,谁招标;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自行投资的管线工程,各管线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入场监督招投标行为。鼓励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委托道路主体建设单位一并招标。

政府投资的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招投标,参照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流程进行,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监管。

七、管线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一)管线保护协议与配合施工协议

施工前,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既有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建设、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在施工期间管线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并确定责任人。

管线与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明确各方在施工配合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同步施工组织方案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经参建各方确认,形成道路和管线工程形象进度表;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完成组织方案编制工作,并在施工中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八、管线工程报监

道路建设单位到市管网站办理同步建设相关监管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管线土建工程开工前,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按原程序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到市管网站办理。

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除水务工程外)文明施工由市市场站统一监管,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市场站办理文明施工监管手续。

(一)报监受理

1、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报监

管线土建工程开工前,由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窗口提交管线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报监资料。

2、管线工程同步建设报监

管线土建工程开工前,由管线工程建设(或者权属)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在市管网站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监督登记表;

(2)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3)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4)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5)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6)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7)配合施工协议;

(8)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承诺书。

(二)报监资料核验

市管网站负责核验上款所述报监资料,对资料齐全的项目进行登记,在有关监督登记表上加盖专用章;资料不齐全的,有关建设单位按上款报监资料要求进行补充。

九、管线工程施工组织及监督管理

(一)施工组织与协调

1、施工过程中管线保护要求

(1)相关既有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保护责任人应到现场进行管位确认。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管线资料或指认管位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管线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在施工中,道路建设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均应当监督其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管线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既有管线权属单位必须安排现场责任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未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导致施工损坏管线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道路或管线工程实施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按施工方案,通过探槽或探坑等方式核实地下管线实际位置与图纸资料是否符合。地下管线情况较为复杂或需特别保护的情况,管线权属单位应委派巡线员现场指认管位。

2、施工过程中的各方责任

(1)道路建设单位对统筹协调管线与道路参建各方关系负总责。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及相关管线保护协议中明确与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线同步施工组织相关责任,并协调各方依照共同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建设。

(2)道路施工单位对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组织负具体责任。道路施工单位应当与管线施工单位在配合施工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并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组织方案。

(3)道路监理单位对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组织负监督责任,应当将管线土建工程施工纳入监督范围,审查管线土建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道路建设相关标准,重点对管线土建工程的回填、夯实、碾压质量及覆土前跟踪测量进行监理,并会同专业管线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管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本专业管线施工组织负责,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配合道路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要求施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做好配合施工和管线保护。

(5)管线权属单位对本专业成品管线保护负责,依照《办法》向有关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资料与现场指导。

(二)施工监督管理

1、监督委派及计划书下达

(1)市管网站完成报监资料核验后,及时委派监督员组成监督小组;

(2)监督员编制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监督计划书,明确各类管线工程的同步建设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及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工程土建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内容。

(3)监督员根据监督计划实施监管并做好监督记录。

2、管线工程监督交底

在首个管线土建工程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各管线土建工程参建方,召开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交底会,道路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市管网站监督员参会。交底会基本内容如下:

(1)道路建设单位部署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宣布各专业管线工程进场时序及工期等内容。

(2)管网站监督员向道路及管线建设单位下发《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监督计划书》,并对主要内容及管线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宣讲。

(3)道路专业监理单位与管线专业监理单位对具备开工条件的专业管线工程共同签署开工令。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

3、监督检查方式

各行业监督机构依照职责按现有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市管网站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为一次性审查,主要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资质、证照等资料进行审查。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根据监督计划,通过施工现场生产情况检查,核查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

4、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照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市管网站监管内容:

(1)建设过程中管线安全保护方案、保护协议、配合施工协议落实情况。

(2)跟踪测量协议委托、履行及成果情况。

(3)竣工图编制及移交情况。

(4)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情况。

(5)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及设置警示标志等情况。

(6)电力、照明、信息土建工程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措施、制度落实情况。

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经管线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单位对管线覆土质量共同确认后,管线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各相关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专业管线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一)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专业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跟踪测量单位进行专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专业管线监督机构依照职责进行监督。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提前3天通知市管网站参加。市管网站对管线保护、跟踪测量、竣工测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书。市管网站对后续配合施工、成品保护、竣工图移交等工作提出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线建设单位向道路建设单位进行交接,并移交专业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道路建设单位确认接收之后,组织道路工程建设各方开展后续建设工作并对道路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专业管线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核验市管网站签署的监督意见书和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的档案认可文件。

(二)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经管线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单位对管线覆土质量共同确认后,由专业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跟踪测量等单位进行专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市管网站依照职责进行监督。

十一、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的规定,到市管网站办理管线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档案移交

(一)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内容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鄂建[2010]92号)等规范、规定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各管线工程全部竣工后,道路建设单位对收集的专业管线竣工图进行综合,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作为道路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移交要求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移交市管网站,市管网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信息系统。

十三、管线工程同步建设备案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形成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竣工资料,并到市管网站办理同步建设备案手续。

十四、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市政质监站在进行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核验市管网站对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竣工资料的备案意见和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的档案认可文件。

十五、管线工程行政执法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网站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城市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城市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六)城市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扰工程施工的。

管线工程违反《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的,由市管网站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布。

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城建档案馆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其他

(一)按规定由各区(开发区)负责建设的项目,其管线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管理,由各区(开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管道安装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管道安装安全施工管理措 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641-93 管道安装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 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 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清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人,坚决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自明确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形

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认真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五、加强劳动者的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对民工、临时工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七、加强作业场所和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方案,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落实”、即严要求、细心检查、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 八、加强对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主体安全多层次防护措施的编制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从而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加强班组和安监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本工程建设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武汉市千亿城建资金哪里来

武汉市千亿城建资金哪里来 (2006-03-31 05:59:5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王溥黄宏 [核心提示] 3月10日召开的武汉市城建工作会透露,今年城建资金计划投入166亿元,但财政直接投入只有21亿元。 21亿如何能“拨”动166亿的项目? 在汉口台北路225号,有几间普普通通的办公室。这里是武汉城投资金管理中心,它掌管着武汉城市公共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资金。 这个弹丸之地,能担此重任吗? 未来5年,武汉千亿“美容” 东经113°41'-115°05',北纬29°58'-31°22',形似一只自西向东的蝴蝶。这只蝴蝶便是饱享“九省通衢”美誉的大武汉。 近十几年来,历届市政府都在苦苦求索,怎样让这只曾经折翅的蝴蝶再次翩翩起舞,但每任市长不得不面对同样一道难题:钱从哪里来? 因为缺钱,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策划的轨道项目,过了8年才得以开工;因为缺钱,1997年初提出的18条道路改造计划,次年才姗姗启动;因为缺钱,巧妇难为,2003年3月上任仅两个月的市长李宪生在北京“两会”上三次大声追问:“武汉在哪里?” 不少市民可能已经注意到,近几年,武汉犹如一匹矫健黑马,奔腾了起来,建设项目明显增多,大型公共设施次第开工,脏乱差的“老帽子”正在扔掉,不少游子回来后感叹“武汉变得越来越陌生”。

今年初,武汉市城投集团端出的一项宏伟计划更是引起广泛关注:“十一五”期间,江城用于城建的投资总额将达到973亿元。3月12日,出席全国“两会”的李宪生再次语惊四座:武汉要“四两拨千斤”,成为撬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 面对近1000亿大投入,面对李宪生的豪气,这一次,轮到市民迷惑不解:武汉一下子哪来这么多钱了? 21亿投入欲撬动166亿工程 近几年来,武汉市的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在快速增长,但政府“财库”几乎没有饱满过。 “money,money,money”,就像一首外文歌曲所唱的那样,武汉“脱胎换骨”如此需要资金扶助。(如下表所示) 3月10日召开的武汉市城建工作会透露,今年城建资金计划投入166亿元,但财政直接投入只有21亿元。“这是武汉城建史上,单年最大的财政投入”,建委对这个数字感到满意。 可是,21亿如何能“拨”动166亿的项目? 在汉口台北路225号5楼,有一家叫武汉城投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它掌管着武汉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资金。 城投公司总经理彭俊的答案是:城投直接融资94.32亿元,利用外资5.85亿,各区自筹5.47亿,国债资金0.43亿,业主自筹7.66亿。还有像武汉新区、后湖片区改造等属封闭运行项目,筹资31.40亿。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供水管道专项安全施工措施(修改)

木浪河水库扩建工程 (合同编号:XYMLHKJ2011/SG ) 供水管道施工安全专项措施 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木浪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 2012年7月10日

1、工程概述 1.. 2、主要危险源分析 .1.. 3、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1.. 4、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 4.1、原渠道段安全技术措施 3 4.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 4.3、石方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4 4.4、管槽开挖及回填安全技术措施 5 4.5、管道吊装及安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 4.6、边坡稳定安全技术措施 7 4.7、车辆运输安全措施 7 4.8、其它安全措施 7 5、.........................................................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5.1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8) 5.2职责 (8)

5.3应急准备 (9) 5.4应急响应 (10) 5.5安全管理体系保持、完善、改进 (11)

供水管道施工安全专项措施 1、工程概述 木浪河扩建工程供水主管道部分由D700玻璃钢管及球墨铸铁管组成,管线总长24600m,管线K0+000m~K4+100m段顺原有渠道布置,为了避免渠道受到破坏,管槽开挖只能采取人工或机械设备进行凿石等保护措施;K4+100m~K24+600m段主要经 过响格、纳怀、瓦嘎、邓家坡、营上古寨、月亮田水厂、武寨等地段,最后通至狮子山水厂终点,该段沿途管线经过位置地势高差起伏较大,无施工道路相通,其中部分管线靠近村寨,今后管线在开挖爆破,施工机械设备通行及人工材料转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主要危险源分析 根据我公司以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结合供水管道施工的具体实际情况,管道开挖及安装施工中安全防范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渠道段的保护 (2)开挖后形成高边坡的稳定性 (3)开挖爆破对邻近村庄的影响 (4)施工机械设备在地势陡峭段的安全运行 (5)地势陡峭段人工材料转运及管材安装的安全保障 3、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是实施安全保护管理目标的中心环节,运用安全保护系统 工程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管理从严,做好安全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为实现安全保护管理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施安全的全面管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找出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在施工过程中,由安全部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现场巡视、监督、检查。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抓好机械设备安全运行,杜绝高空坠落、电击事件和其它事故。具体措施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 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主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鼓励和主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措、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获奖年份: 2000 所获奖项:一等奖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位于湖北省东部。1998 年全市下辖七个中心城区和市郊六区,93 个街道, 34 个乡, 59 个建制镇。市域土地面积8467.11 平方公里,总人口 731.79 万,按非农业人口比重计,城市化水平达到58.55%。 武汉是我国最大的内河港口城市,重要交通通信综合枢纽,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也是华中地区最 大的内外贸、科研和教育中心。 武汉历史悠久,名胜古迹众多,城市建设依托特殊的地域环境,形成了“两江交汇、三镇鼎立,山 水相间,河湖密布”的独特空间形态。 规划期限: 1996 年至 2020 年,近期为2000 年,中期为2010 年,对若干重大问题展望到下世纪中 叶。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镇地区和主城三个层次,城市规划区以规划的外环公路为基本界线,并包 括市域内其他重点规划发展的地区,面积为 3086 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湖北省省会,我国中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交通、通讯枢纽。 城市发展目标:建设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科学教育发达、服务体系完备、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 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社会高度文明并具有滨江、滨湖城市特色的现代城市,为进一步把武汉建成为城 乡一体化、开放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城市发展规模:规划在分析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运用区域动态人口模型,预测到2020年,武汉市市域常住人口将增加到970 万,而全市耕地只能容纳200 万农业人口,因此需要容纳的城市 常住人口将达到770 万,全市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80%以上,其中,至2010 年,全市城市化水平将提 高到 70%。 至 2020 年,规划主城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由1996 年的 355 万人增加到505 万人,其中,至2010 年为 415 万人。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并执行适当偏紧的政策,规划至2020 年,主城用地规模由1996 年的 264 平方公里增加到427.5 平方公里,其中,至2010 年为 343.3 平方公里。 城市总体布局:为满足规划期内人口、社会、经济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突出建设现代化生 态城市和高效能城市的目标,综合考虑产业布局的调整、人口分布的优化、交通体系的完善、生态框架的建 立、园林绿地建设、环境保护、空间景观环境控制等城市发展的主要内容,对自然和人文环境实施综合调控, 建立一个开放型、充分体现滨水城市特点的城市总体空间构架和相适应的自然生态构架。 年份城市常住人口(万人)城市实际居住人口(万人)城市建设用地( Km2)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 m2/人) 1996年 355 379 264.02 69.6 2000年 365 395 281.2 71.2 2005年 390 426 311 73 2010年 415 458 343.374.9 2015年 435 488 390.480 2020年 450 505 427.584.7 一、合理拓展城市的发展空间 在规划期内,严格控制主城人口规模,适度扩展主城用地范围,积极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强化建设 以主城为核心,由阳逻、北湖、宋家岗、蔡甸、常福、纸坊、金口等7 个重点镇为支撑的武汉城镇地区。 二、建立灵活均衡的主城布局结构 主城按照三镇均衡发展战略,采取“多中心组团式”的布局结构,以江河湖山等生态走廊为主的分

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最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最 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最新版) 1、各施工队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指定安全员,制定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保障的安全防护措施。 2、勘测路由复测线路,应对管道沿线情况进行人文、风俗、地理、环境等综合调查,将沿途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越其他线路等进行详细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辨识危险源,以便在施工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施工过程中工具和材料应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堆放在沟边或挖出的土坡上面,以免落入沟中伤人。 4、在工地现场使用车辆搬运器材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5、开挖或非开挖工程(微钻顶管)施工前,首先调查附近通信、电力、雨污水、自来水、热力、煤气、石油等地下管线及障碍物,

严禁未经调查就盲目施工。 6、开挖沟槽时,须在两端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红旗、红灯或绳索等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7、在公路和交通路口施工时,必须设明显交通警示标志,要注意来往的行人和车辆,建议施工队设专人看管,必要时建议请交警配合,协助保证安全,夜间必须设照明警示。 8、在铁路、桥梁或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规定的标志,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等警示标志,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 9、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立即撤除。 10、旧路面开凿宜分段进行,对施工路段应围护封闭并设置警示和导向标志,以免妨碍交通。 11、用镐开挖旧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应不少于2米,前后不少于3米,不得面对面使镐。 12、大锤砸碎旧路面时,周围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锤击钢钎,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施工组织。 第十条实行精细化管理责任制度。成立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岗;制定精细化管理计划与办法,明确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和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理单位依法行使监理签证权、指令控制权,发挥监理单位在精细化管理中质量把关作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某市旅游管理条例(doc 14页)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依照本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

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毁坏旅游资源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旅游促进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加大对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宽办学渠道,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 第十二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建设旅游设施,开发旅游资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旅游业投资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武汉市城建档案馆

二、工作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报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各专项验收合格资料; 2、全套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电子、声像材料); 3、《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4、建设工程各专项验评表; 5、经办人《城建档案员岗位证》(审验后退回)。 受理部门:武汉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一、二科,电话:85800375、85809229 责任部门:武汉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一、二科,电话:85800375、85809229 三、办理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承诺办理时限:接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依据:无收费。 五、办理地点:武汉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一、二科(台北路181号)。 六、工作流程: 1、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申报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送交申报必备资料:全套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电子、声像材料),《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各专项验评表,经办人《城建档案员岗位证》(审验后退回)。 2、组织。验收组织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单位: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档案员;验收地点:施工现场。

3、评议。由建设及监理单位介绍档案收集、组卷自审情况;由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人员审核全部档案材料;总评议后确定工程档案是否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应当整改的内容,并签发《验收意见书》。 4、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总则 一、编制背景 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武汉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主要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为落实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建设部批准,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2.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际国内制造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区域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统筹,建设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 3.总体规划本着延续历史,面向未来,立足武汉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格局和新挑战,突出按照“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原则,确定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1)突出城市发展重点和方向,拉开城市空间发展框架,调整优化主城区空间布局,建立开放式城市空间结构体系。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促进工业化发展,提高城市综合实力。 (3)培育和提升金融商贸、科教文化、交通物流和通信信息产业功能,形成系统完整、特色突出、集聚力强、辐射面广的现代服务功能体系,增强中心城市多元化服务能力。 (4)建设城市快速道路系统和轨道交通系统,构建现代化的城市交通体系和高效便捷的区域一体化交通网络,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

武汉市城市运营研究城市建设资源经营

武汉市城市运营研究城市建设资源经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武汉市城市运营研究(城市建设资源经营)目录 第一部分概论 第二部分研究内容 1.城市经营理论研究 资源及城市资源系统的构成 城市经营的基本概念 城市经营的功能体系 城市经营的原则 城市经营的方式与城市经营的基本原则 2.武汉市城市资源及经营现状 武汉市土地资源及经营现状 武汉市公用房产资源及经营现状 武汉市交通设施资源及经营现状

武汉市水资源及水务设施经营现状 武汉市其它建设资源及经营现状 3.对策及建议 防范土地储备制度实施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武汉市公用房产资源经营对策及建议 武汉市交通设施资源经营对策及建议 武汉市水资源及水务设施经营对策及建议 武汉市其它建设资源经营对策及建议 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综合评价审批制度的建议 第三部分附录:国内外城市经营经验及案例 1. 土地及公用房产资源经营 2 交通设施资源经营 3 其它建设资源经营 第一部分概论 2002年5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与华中科技大学签定《武汉市城市经营研究》咨询合同。合同签定后,双方成立了项目研

究课题组来开展研究工作。本次研究成果就是基于上述合同要求完成的。 "城市经营"作为一种理念,宗旨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城市土地资本,地域空间和其它经济要素,盘活城市资源,并通过高效的城市管理,从整体上运作城市经济,改善城市环境,实现资源配置在容量结构和秩序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武汉市作为一个特大城市,是华中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城市经营活动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这种认识出发,课题组综合运用现代系统工程、城市规划、环境工程、交通工程及工程管理理论,充分论证了武汉市城市资源系统结构,结合武汉目前实际,课题组认为:城市建设资源经营应是当前武汉市城市经营工程的主体,而土地资源、公用房产资源、交通设施资源经营活动则是当前城市经营活动的中心。 课题组通过大量的调查,力图摸清武汉市城市建设资源及经营现状,在此基础上,课题组系统分析了当前武汉市城市建设资源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土地经营上缺乏科学的总、量控制手段;对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缺乏完善的防范机制;城市公用房产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城市交通资源经营利用不充分;水资源过度开发、低效利用、污染严重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课题组反复研讨,利用现代城市建设与管理理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及建议包括:研究开发土地科学经营决策支持工

管道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管道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事故,不发生重大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把轻伤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安全保证体系 1.在施工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到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不受损害,全面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 2.施工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下设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施工生产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落实全部施工人员的,推行安全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教育,使参加施工的每一个人从思想上都对安全工作得以充分重视。做到人人讲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三、物质保证在项目经理部内,留有充足的,以购置安全器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紧急开支。购置足够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械,如安全帽,安全带,专用劳动服,专用安全操作工具等等。 四、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现场,建立完善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使进场的工人了解工种的要求,掌握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处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规则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奖惩规定:从经济上奖励安全生产好的班组或个人,并对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者进行惩处。项目经理部每周对各施工班组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促进各工种、各工程部位的安全生产,使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消灭在无形之中,对预防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六、安全教育 1.施工中必须遵照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业务责任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2.施工员必须及时下达每项工序的施工安全交底单,并向每个施工人员将安全施工交底内容交代清楚。 3.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班前讲话必须讲安全,做到“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文明工程。 七、管道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一般要求 1)上下沟槽应走或土坡道、斜道。 2)安装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如内。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9.28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28 【实施日期】1997.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5日)废止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供水管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供水管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2、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担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并经过安全培训。 4、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应配设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安全员必须具备上岗资格证书,质量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操作证书。 5、工程开工前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以及涉及其它地下管线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深沟槽、深基坑开挖工程;(3)与其它管线交叉作业的工程;(4)与其它管线相邻需要保护的工程;(5)需要进行爆破的工程。 6、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7、施工单位必须每天组织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

二、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场地周边要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施工提示标志及撤水等作业标志。施工时要设置警示护栏、警示标志牌,要求安全区在10平方米以内护栏不少于2个,每增加10平方米相应增加护栏2个。重要路段必须设全封闭围挡。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3、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配戴安全帽,并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过路时要增设人行通道和便桥等安全防护设施,交叉路口要有专人看守。夜间施工必须两侧设置警示灯,施工人员工作服要有明显的荧光警示作用。 5、车辆、施工机械、物料应当按照现场情况整齐、规范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6、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材料和机具设备应分类堆放整齐,并应设置围挡防止倾倒和塌落。材料堆放不得侵占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和安全防护设施。 7、现场施工工棚的搭建要合理,注意安全,避免雷击及车辆行驶所带来的危险,工棚内配电应使用护套线缆规范敷设并设保护装置。工棚内必须设置灭火器,每20平米面积至少配备8公斤干粉式灭火器一个。 8、建设单位在进行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按设计要求在地下管道上方沿管道走向设置标明管线性质和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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