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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附件2:

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休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2007年12月7日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浙人发〔2008〕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3 术语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年休假计划的申报、计划的执行跟踪、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工年休假的审核审批以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审核工作。

4.2 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4.3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5 年休假时间规定

5.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5.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5.3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5 其它

1)上述人员在累计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2)确因科室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全部按计划休完,需延至下一年度的科室,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必须提前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向人力资源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作下一年度年休假处理),但休假时间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3)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岗位时间为准,并按在职比例享受年休假。

4)院内合同工、临时工以在医院的工龄为准计算工作年限。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2)至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7 职工参加医院组织的福利性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作为年休假处理。

5.8 职工如年内有积休时间的,可以补休形式享受年休假,不扣各类绩效奖金,由人力资源处抽查审核。如纯享受补休的,不允许连续3天以上的补休安排。

7 年休假申报要求及请假流程

7.1各科室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为妥善解决工作与休假的矛盾,各科主任与护士长要在保证本科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在尊重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

1)行政、后勤、医技片区无特殊情况的,每年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

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全部执行年休假制度,确因工作需要科室无法安排年休假的,须以科室集体名义上报不休假的原因和天数,并经院部审批同意。

7.2 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计划的安排工作,每年5月20-30日申报下半年的年休假计划,11月20-30日申报次年的年休假计划。对早安排年休假计划的职工,各科室要优先予以安排。

7.3 各科室需按计划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需要或临时执行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统一调整。职工个人应以科室工作为重,一般情况不得找其他借口提出年休假请求。

7.4 原计划内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科室无法安排年休的,须按审批程序办理不休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7.5 职工休年休假的审批流程为: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主管部门(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中层干部请年休假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备案。

7.6 不休年休假的审批流程为:职工个人书面申请→以科室名义上报不休假名单和总时间→主管部门(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审核→院长会议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8 年休假的有关待遇

8.1 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8.2 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如年休假以补休形式享受的,可以不扣各类绩效奖金。

8.3 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和年薪制的职工,因月薪和年薪均已包含工资和绩效奖金在内,故享受年休假期间月薪和年薪人员均以当月应发薪酬数为基数,分别按80%和60%的比例享受月薪酬待遇(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年休假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8.4 确因工作需要,科室上报不休假名单和天数并经院部审核同意的,方可享受年休假补助。上一年的年休假补助在次年第一季度时,由科室将分摊到具体人员的不休假天数及人员名单上报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报院部审批。年休假的补助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保留绩效工资之和)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补助,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申报了年休计划但因个人原因未经院部审批同意而自行放弃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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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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