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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2%~3%设置。

6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例×年工作日数)测算。

7 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 O例,-,1 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日检诊人数达到1 O例,-,1 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2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2确定。

表2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3.2.3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确定。

表3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

4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2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2总平面

4.2.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2建筑布局应紧凑,交通应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

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6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5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

3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 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El;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

5.1.3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4设置。

表4医院标识导向分级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 6m。

5.1.6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5.1..10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 1 89要求。

5.1.11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 1 8的规定。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 0mx 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2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

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问等。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镶复室宜有良好的通风。

4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x4.80m。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 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1个、小便器不应少于1个。

3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3个。

4应按本规范第5.1.1 3条的要求设置。

5.2.12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宜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3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Om。

5.3.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O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 Om,门扇宜设观察窗。

7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l 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 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 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不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无障碍病房、厕位应按本规范第5.1.1 3条的要求设置。

5.5.9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单床间不应小于1 2.00 m2。

5.5.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置。

4产科宜设手术室。

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8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I临产产妇的动态。

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邻近分娩室。

2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奶具消毒、隔离婴儿、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 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

6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 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白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5.6.2 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5.6.3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

5.7手术部

5.7.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 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

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 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7.4的规定。

表5.7.4手术室平面尺寸

2 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5.7.6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净高宜为2.7m-~3.00m。

4应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5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8放射科用房

5.8.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5.8.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mx5.4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mx6.0m。

5.8.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5.9磁共振检查室

5.9.1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

5.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5.9.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管道不

应穿越扫描室。

5.9.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1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丫刀、深部X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Y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

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2介入治疗用房

5.12.1 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

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12.3 介入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

5.12.4 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3检验科用房

5.13.1.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13.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

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13.6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5.14病理科用房

5.14.1 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14.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3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1超声、电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

5.15.2 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

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5.15.3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

5.15.4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16内窥镜科用房

5.16.1.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应自成一区,应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5.16.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可设观察室。

5.16.3 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

5.16.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5.17 理疗科用房

5.17.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17.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的有关规定。

5.18输血科(St库)用房

5.18.1.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5.18.2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5.19药剂科用房

5.19.1 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5.1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要求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综合医院建设的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 总平面 第2.2.1 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隔,另设出入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2 电源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得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与扩建得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与服务24小时得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得确定,医技科室与专科病房得设置,应按照批准得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得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得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得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与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与医疗卫生网点得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得生产与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得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得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得处理,应作出妥善得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得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与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与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得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与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与心理特点得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得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样本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 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 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 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 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 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 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 并远离高压线 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 洁污路线清楚, 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 交通便捷, 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 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 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 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 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 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 且不宜小于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3. 3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禁设置在厂房。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其容量不应大于5 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 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 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4—××—××发布20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https://www.wendangku.net/doc/23488828.html,, dxy6080@https://www.wendangku.net/doc/23488828.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 于冬王铁林张行健辛春华黄晓家沈晋明王漪王健刘强 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 马遂、刘大为、刘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目录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错误!未定义书签。6建筑构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防火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错误!未定义书签。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 条文说明 1.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设部、卫生部批准颁布的行业标准,至今已经26年。这一时期,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观念也不断变化,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模式的转变,建筑技术的提高,对医院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以指导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 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可以按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 条文说明 1.0.3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之处。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的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本规范增加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医疗工艺设计是根据医院医疗功能需求,对其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参数等进行的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分为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其设计成果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综合医院-设计说明

绍兴市立医院规划建筑设计 目录 一、效果表现篇 1、总平面图 2、效果图 二、分析构思篇 1、区位分析 2、项目概况 3、基地现状分析 4、设计目标和理念 5、方案构思 三、规划设计篇 1、功能布局 2、交通组织 3、消防组织 4、功能流线 5、停车设施规划 6、绿地景观规划 7、景观设计意向 8、无障碍系统设计 9、可持续发展 10、日照通风分析 四、建筑设计篇 1、各功能建筑平面 2、建筑内部流线分析 3、立面、剖面(造型设计) 4、人性化设计 五、环保节能篇 六、文字说明篇 (各专业说明,技术指标,投资估算)

方案设计说明 一、区位分析 绍兴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中北部杭甬之间,下辖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和越城区,是世界文豪鲁迅先生的故里。素有“东方威尼斯”的美誉。素有水乡、桥乡、酒乡、书法之乡、名士之乡的美誉,是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南翼重点开发开放城市。是全国十强市,十强县双十强城市。也是全国著名的全球纺织城与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心。 绍兴东连宁波市,南临台州市和金华市,西接杭州市,北隔钱塘江与嘉兴市相望。东西长130.03公里,南北宽116.86公里,海岸线长40公里,总面积为8256平方公里。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0°00′、东经120°35′,总面积362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为82.08平方公里。 二、项目概况 拟建绍兴市立医院是一所核定床位数位1000张(包括感染病区),开放床位1200张,日门诊量为3000-4000人次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80000平方米,建设控制规模11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计划投资约4.7亿,新院建设成一家功能齐全,建筑新颖的现代化综合医院。 项目位于绍兴城南中兴南路与玉屏路交叉口东南侧,东为河道,西至中兴南路,南为河道,北至规划玉屏路。该地段交通便捷,距绍诸高速出口约3.5公里,服务半径内人口密度大,前景乐观。 三、基地现状分析 项目基地西侧为连接绍诸高速的中兴南路,地块西侧中兴南路设有公交站台,为就诊人流和员工提供了便捷的公共交通。由于中兴南路是连接绍诸高速的重要干道,因此对基地西侧界面有较大的视觉和噪音干扰,隔南侧河道的远处现状为山地墓地,虽然中间有建筑物遮挡,但视觉景观以及心理感受方面对本项目规划有影响。东、南侧的河道,现状的河流景观保持较好,是基地内外优美的生态景观资源,在整个医院规划布局中应当充分加以利用。北侧为规划玉屏路。整个基地与西侧中兴南路有 1.2-1.5米的高差,同时靠近中兴南路一侧有10千伏的高压线通过。 纵观整个基地现状出入口只能在中兴南路及北侧规划玉屏路上布置,同时要充分利用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高差,回避西侧高压线及南侧山地墓地,充分利用东、南侧自然河流景观。 四、设计依据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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