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的研究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的研究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的研究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的研究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钱弘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一、WTO提出了重大课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已有135个国家加入世贸,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额的90%,而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也占我国外贸总额的90%左右。由于我国没有加入WTO,在一些贸易争端中得不到公正的裁判,许多双边贸易的互惠好处无法享受,反而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WTO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封闭和保护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WTO"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我国虽然就加入WTO进行了十几年的谈判,但国内真正了解、熟悉有关WTO规则的人并不多。WTO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目前WTO正在酝酿的新一轮谈判,涉及领域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扩展到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广泛商务领域。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WTO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合法保护自身利益。WTO根据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制定了一些保护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近两年,我国企业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开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纸业集团等9家企业对进口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反倾销案,减少了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实质损害。继新闻纸反倾销案后,有的企业对一些国家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请,目前正在受理之中。这些做法符合WTO的规则,也避免了不应有的产业损害。

中国怎样变革自身的法律体系以适应WTO规则?这便是WTO给中国法学界提出的重大课题。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柄双刃剑。如何努力改变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支配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新秩序,尽量消除和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使世界各国都受惠于经济全球化,等等,都包含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战略问题。加入WTO后,不仅我们的经济战线面临新的挑战,我们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同样面临着诸多严重挑战。法学界应当全面介入,参与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中国目前WTO研究高潮中大多急功近利热衷于渲染,热衷于"机遇与挑战",而对世贸组织本身、世贸规则,中国法律与世贸规则的比较研究严重不足。

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便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本文就金融问题进行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以阐明当代中国法学界肩负着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

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必要准备。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了存款准备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1985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委;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2月底,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央行不再承担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机构的监管移交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监会单独对证券业实行监管。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同时,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和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清理整顿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划分风险类别,进行分类监管;按合同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自律组织。据统计,到2000年2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华共设立了191家营业性机构,总资产达360多亿美元。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已正式批准两家美国银行在华开设分行,新批准两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业务。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中国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程度迅速提高,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入发展中国家总

额的40%,中国是除美国之外的最大外资流入国。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它规定了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入世后2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后5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入世5年内,地域限制和顾客限制都将撤销。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展,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将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展。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交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的股权,3年后可增加到49%;从事承销业务的合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33%。

中国保险业目前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入世后,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医疗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或资格限制;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从此融入国际金融主流,意味着中国从此参与现代国际金融体系的大循环。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诸多重大变化,其目标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国际金融主流协调一致的现代金融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

1997年,在WTO的主持下,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协议。各国历来保护性最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受到巨大的冲击。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就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作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是金融自由化的转折点,参加协定的70个签字国包揽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中国的国有银行承担着维护国有企业的职能,不良资产在通货紧缩下日益严重,难以与外资银行竞争;非金融机构过多过滥,易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跨国公司的进入以财务公司为中心,只有开放金融市场,才能够带动外资生产企业进入,使之经营力量更加强大,会形成垄断;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会加大中国外汇管制的难度;金融机构失误可能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进入WTO,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化难以避免。中国要想从容对付金融挑战,必须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

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加快的趋势,"抓紧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使修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今年上半年全国人民表大会年会的优先目标之一。中国正在全面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并对有关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以使法律框架符合新的要求。这一工作的目标是使法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的需要。行政干预、打破和开放国家垄断的某些部门等问题是这次修改法规的目标。

1998年底颁布《证券法》,标志着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发育过程相比,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全面、尚不完善、尚不成熟,金融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金融执法部门遇到问题界定不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外资服务机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资本、股权比例等市场准入条件上,较多采用"门槛"或控制,审批非常难,经批准后,后续有效监管却较少。中国金融服务的很多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使对外开放无法可依,或使外商进入市场后没有相应的规范规制。

1998年,央行相继关闭了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几家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央行在1998年关闭上述金融机构的时候,都在相应的文件中称依法关闭。而事实上,依的什么法、遵循的是什么程序,当时并无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调整。国务院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才责令央行等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关闭办法》。

现行《保险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是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国外保险公司认为:对外资保险公司不应设置特殊规定,获准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和国内的保险公司一样遵守相同的法规,如果特殊规定过多,整个法律结构就变得透明度不高;中资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有保护性的财政、税收、金融和监管的政策法律体系。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与本国公司应有哪些不同?怎样评价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其风险转移应有什么样的再保险要求?问题很多。《保险法》应当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例如希腊、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等都对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中国台湾省每年准入的外资银行2-3个。美国制定的综合监管标准(CCS)十分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

中国租赁立法建设长期严重滞后,使租赁业基上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租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法律问题经常困绕中国租赁业。现代租赁业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手段,已成为世界各国一种新兴的投资事业。由于中国缺乏完备的租赁法规,当事人违背合同条款时,租赁公司或受害一方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强制违约者按约行事,这就使得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丧失了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也使得租赁合同常常变成缺乏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租赁合同的担保流于形式。租赁双方发生的纠纷常常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一问题已成为困扰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此外,国内租赁公司的业务还常常和其他法规侵扰和冲击,这就使租赁公司在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之外,还要承受很多无法测定的人为干扰风险。例如,承租人因违法经营而被查封时,

租赁公司按合同追收承租人所欠租金,但款项往往又被司法机关作为赃款追索,从而使租赁公司的合法所得变成了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

《票据法》的一些规定与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中国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人在进行国际支付结算时,将面临法律上的冲突和障碍,从而影响国际支付结算的效率和中国加入WTO后应享有的利益。中国现行票据法否定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而无因性特征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这使得中国票据法一部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法律。

198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鼓励资产证券化的法案,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证券化技术开始应用于抵押贷款以外的各种资产,涉及的领域包括租赁、消费、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市政建设和基础实施、社会福利和保障等。进入90年代,在克林顿政府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国会立法的鼓励和刺激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从1992年起,抵押贷款和其他资产支持的证券市场余额合计仅次于国债余额,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和投资产品。在国际投资银行的推动下,资产证券化技术很快在欧洲等发达地区得到普及。由于亚洲国家过去多以银行作为融资中介,资产证券化一直未得到发展。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为国际投资在亚洲推广资产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时机。有的国家已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中国期货法律制度长期严重匮乏。期货交易是风险最大的交易方式。没有法律调整,便无科学的期货市场管理制度,也就无法发挥期货市场应有功能。中国对期货市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下发《通知》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中国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发挥得不理想的重要原因。这种监管模式导致中国期货市场出现十分混乱的情况。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

总的来看,加入WTO,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由于国际金融是一个急剧变化的市场,连传统国家权力对之都无能为力,因而中国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便是一项重大课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四、遏止金融权力腐败,实现金融法治化

金融资源无疑是稀缺资源。金融是体制转换的交汇点,也是法律政策滞后点。金融成了权钱交易的要害,多年来,中国金融权力腐败极其严重。公共权力作为异化的权力资本进入市场,发生癌变。权力资本在金融市场中肆意扩张,恶性膨胀,瓜分经济利益,阻碍市场经济的完善。金融成了寻租活动的温床。从1980年代到1990 年代,中国出现了一批以非常速度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豪。有些农民一无所有,但在短时间内令人瞠目结舌地成为"农民企业家"。"空手道"高手转眼间可以成为"大款"、巨富。有一大批巨富的发迹既不是通过计划调拨,也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既不同于计划体制,又不同于规范化市场的资源配置系统,这个资源配置系统是通过寻租、通过"关系网"、通过权钱交易、权力参与资源分配的系统。金融资源、金融权力在这个配置系统中成了砝码和枢纽。

掌握金融资源配置大权的金融机构是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带。金融犯罪十分猖獗。金融机构犯罪案件之多,行业风气之败坏,令人触目惊心,人们戏称其为"钱老大";人们将为取得贷款进行的种种行贿活动,称之为"全国人民做银行"。我们举几例。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处理情况的通报,这10家金融机构被处理的原因是"违反约法三章,扰乱金融秩序"。1995年深圳市处理了两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起是深圳市建设银行福田支行国际业务部外汇综合会计梁健云,其犯罪数额达1900万元港币和80万美元;另一起是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行金城管理处主管会计郭曼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798万多元。1995年山西临汾地区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贿案,该地区建设银行行长梁天荣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统及企业工作人员牵涉于内。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更是一个腐败的典型。他在担任行长的两年时间里,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港币148万元,人民币63万元。1991年8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森祥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判处死刑。据《南方周末》1996年10月25日登载的《一个金融"独立王国"的内幕》一文披露,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这个多年来悬挂着红色招牌、被众多新闻传媒争相报道的"先进典型",竟是以行长熊学斌为首的一伙金融蛀虫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独立王国",副行长刘晓琴、信贷科长魏建新和会计科长李

俊峰等十余人均参与其中,结成了号称"三驾马车"、"两个吹鼓手"、"两个打手"和"四个干儿子"的内部政治。案发后查实,该行到1995年案发时为止的账目,已经多次被篡改,完全失去真实性。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合并的5家信托公司,有4家是无证经营,支付困难;后来接管的28家城市信用社,大多已陷入支付危机。但地方政府把它作为解决海南众多金融机构因泡沫经济的破灭而可能破产的一种手段,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实现"强弱合并",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的企业,让其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去自主发展,这从根本上注定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命运,最终是弱的无法救起,强的也跟着衰败。就在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的前几个月,中央银行还极力加以挽救,一项主要挽救措施是给海南发展银行放了30多亿临时贷款资金。这笔资金本来是严格规定用以支付到期的储户存款,但主要负责人无视法律权威,滥用权力,将一半资金挪作他用,其中很大一部分仍以各种名目借给自己的关系户,致使中央银行力图进行的最后一次挽救彻底失败。

目前,银行"三防一保"面临情况、新问题,金融诈骗、金融抢劫、金融盗窃3类案件呈上升势头,犯罪分子成分复杂,有外部的,有内部的,也有内外勾结的,特大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智能型作案越来越多。中国商业银行的成长与发展面临着一个紧迫任务就是预防经济案件,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金融权力腐败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遏制金融权力腐败、实现金融法治化是金融开放的必然要求。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继续按照1997年中央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强化金融监管和法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金融法治化是遏止金融腐败、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出路。只有实行金融法治,才能在制度上解决金融权力腐败问题。法治在任何领域都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方法。

五、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监管,不断创新

综观经济史,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惊人的规律性。在今天的全球化和高速互联的时代里,全世界的资本流动的变化使得这种危机的倾向增强。懂得和控制住流动资本的易变性是政策制定者、投资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最棘手的挑战之一。危机通常是在人们最料想不到的地方和时间出现的。这是近代史中最惨痛的教训之一。

近年来,中国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先后与英国、日本、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双边磋商与联系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与各国的央行关系正日益密切。商业银行为保证正常经营、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推行的时间不长,商业银行诸多关系尚还未完全理顺,导致内控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内控制度本身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因素和客观情况的制约,故而使得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内控的认识存在偏差,内控制度本身建设的滞后,职能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等等。内控制度不完善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如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不究、究而不严,风险资产比重偏高,违规经营严重,违法案件增多等等,如不及时解决就会直接影响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最根本的决定性动机。为了将外资银行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投向决不会像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大量的外来投资流入证券市场将在事实上消除A、B股之间的各项差别;并且,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目前这种人为设置的藩篱也将被打通。而中国缺乏完善的宏观监控机制和宏观调控经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等监管体系,国内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保险管理体制还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如果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风险。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动之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在这些方面与国有银行展开激烈竞争,而对那些中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将风险转嫁给中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

后,随着银行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将变得更为困难,监管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中国有必要加以借鉴,以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另外,要引导外资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发展,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首选中外合资方式引进外资银行。

中国在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强调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的有效监管是十分必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在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金融证券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下,以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随着金融业务范围的变化,金融批发业务日益集中在少数大型的全球性企业。因此,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显得越发重要。

中国金融的发展必须符合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两者不能偏废。放松金融管制是为了创造适宜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金融有规范有秩序地发展。金融业要与国际接轨,必须吸纳西方国家的创新成果,以尽快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强化监管不能走向另一极端,即窒息金融创新的灵活性,要防止间接的金融监管向直接的金融监管复归。只有创新才能有发展,不断创新是金融业的根本方向。

六、结论

中国法学应当为解决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服务。中国法学应当也完全可以为加入WTO的诸多法律问题找出答案。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法学更应当为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为建立现代金融法律体系、为遏止金融权力腐败、为实现金融法治化、为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为金融的不断创新、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中国金融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后记:

本文是作者提交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第四界年会(广州)的论文,在会上作主题发言出处:《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你好,谢谢你看这个资料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的选择

☆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有一个从开始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占主导地位,再到形成全面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过程。 ☆目前,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 ☆在分业与混业的最终制度选择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就成为关键。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去,都是与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必经的一个阶段。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模式的问题分析 1、金融创新使中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新课题。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开始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在竞争中渐趋被动。商业银行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受到了削弱。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落实,2006年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即他们的前台是分业的,而他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这样他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二、国外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历史与现状 银行业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美国、英国和日本等都实行了银行混业经营。然而,20世纪30年代,一场波及全球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打破了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当时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发生的根源归结于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为了稳定金融秩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此后,英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实行了严格的银行分业制度。 在美、英、日等国家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时候,欧洲国家,尤其是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对于德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服务即全面的金融服务。第二,有利于发挥银行规模经济的效应。银行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存、贷来发展证券、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反过来,利用投资银行业务巩固和支持传统的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第三,有利于分散风险。由于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样化,银行的一部分亏损可以由其他经营活动的盈利来补偿,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 虽然全能银行制度有这样那样的优越性,但从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国际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一直占主导地位,全能银行制度只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中实行。80年代,英国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此时,美国虽然颁布了《放松金融管制和货币管理法》,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仍有明确的界限。9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掀起一轮购并浪潮,使得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

应用文-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 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 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 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保监会与代理行的合作,增强代理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笔记解析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关贸总协定成立的时间与历史地位是什么? GATT从1948年诞生,WTO 1995年诞生。 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GATT通过自身不断完善,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2.关贸总协定经历了哪几个回合的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5项议题。 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3.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意味着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2.标志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3.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巨大增长,并未各成员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投资机会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4.突破了只注重于货物贸易的局限性,覆盖并完善了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WTO 建立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1.落实乌拉圭会和协议与推进新协议谈判 2.管理范围与成员方数目不断增加 3.争端解决机制日益受到信任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最新浅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

浅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互联网金融等日渐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日渐深入,我国金融业同上个世纪相比无论是在范围、结构、深度上,还是同实体经济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的上述变化给以规范金融体系为己任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如何改革金融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业发展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动因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动因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一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再一次强调,也对金融法律体系改革提出了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实质是金融交易,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交易要想顺利进行,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和交易关系。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金融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才能保障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法治的核心要素是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到金融法治,则是掌握监管权力的金融监管者在行使监管权时要做到:一是权力的行使于法有据,小得超越法律行使权力;二是权力行使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权力行使要遵循正当程序。 与此同时,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金融机构跨业经营,从一个金融行业进入另外一个或几个金融行业并形成综合性金融集团。二是传统金融机

构开展性质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近十年来,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则向投资人出售投连险产品。上述产品同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在法律性质上相同,都属于利用信托机制集合资金。传统金融机构跨业进入其他金融子行业以及小同类型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性质相同的金融业务模糊了金融分业的界限。 其次,居民部门(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居民是金融体系中的资金供给者。在传统分业模式下,作为资金供给者,居民以存款人和投资者身份为作为资金使用者的企业部门提供资金。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积累的增多,居民的财富管理需求日渐增强,金融机构提供的传统理财产品和证券产品已小能满足居民的投资需求。为了满足居民需求,传统金融机构开始向居民部门提供多样化、复杂化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改变了居民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问的法律关系,同时居民部门作为金融服务的使用者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得到提升。 二、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方向 鉴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现实和依法治国提出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在立法模式上,要考虑打破分业立法模式,采用统合立法模式。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来看,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已经是小争的现实。这种现实给依据金融机构进行立法的模式带来极大挑战,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其他行业业务时,现行法律难以调整,造成法律空白和监管真空。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韩国、英国等立法模式,采用统合立法模式,即根据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进行立法。 在立法主体上,要充分考虑地方立法权和监管权配置。我国是一个大国,将立

关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金融体系的建立,中国的金融市场在不断探索中发展。目前,一个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l.建立了较完善的货币市场 中国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1996年1月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第一次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自1 996年6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同业拆借利率上限,全面放开拆借利率。统一拆借市场的形成,结束了市场分割、多头拆借的局面,规范了各金融机构的拆借行为,提高了银行之间融通资金的效率,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并为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条件。这几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到2001年底,已累计成交3.4万亿元。同业拆借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管理头寸的主要场所。 1997年6月,中国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回购和现券买卖。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资金市场,并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平台。到2001年底,债券回购累计交易量达6.1万亿元,现券交易累计交易量为1597.6亿元。 中国的票据市场以商业票据为主,近年来这一市场在规范中稳步发展。票据市场正逐步成为企业短期融资和银行提高流动性管理、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一个传导机制。2000年底全国商业汇票的贴现余额为1236.3亿元,较1999年增长了154.2%;中央银行再贴现余额1258.27亿元,较1999年增长了151.5%。 2.资本市场在规范中发展 1990年10月和1991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经过12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为主体的多种证券形式并存,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初步健全的全国性资本市场体系,有关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也正在日益完善。到2001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160家,市价总值4.35万亿元,流通市值1.45万亿元,市价总值与GDP的比为45.4%。1991年以来,A、B、H股累计筹资77 00亿元。证券市场在改革投融资体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也可以从股票市场筹资规模的扩张以及股票筹资额和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变化中得以体现。1993年境内股票筹资额为276.41亿元,占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为4.36%,而2001年境内股票筹资额达到1182.15亿元,与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例上升到9.15%。 除了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外,债券发行规模的扩张,特别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扩张,也是推动中国金融资产规模扩张、改变金融资产结构的重要力量。在开始发行企业债和金融债的1986年,国债余额占各种债券余额的比重为73%,1994年以后,国债发行的绝对规模迅速攀升,国债发行额与GDP的比率也不断上升,1995年新开辟了政策性金融债,形成了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共同主导债券市场的局面。到2001年底,国债余额、政策性金融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自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旧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变化多端的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供了更多要求的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要与世界接轨融入国际金融监管系统。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法律 自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经济风险不断增加的今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1.金融法律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法律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当中以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金融市场上风云变幻、危机四伏,人们最需要的就是减少不稳定性、降低风险。如果金融监管依法行事,必然会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减少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依法监管,已为各国的经验所证明。 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与隐患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已经进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我国金融法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出台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对照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来检视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增多,金融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不断发生,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从1997年新刑法可以看出增加了不少新的罪名,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刑法对于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 2.2金融创新与金融立法不同步,金融立法较为滞后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摘要]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文章在分析我国金融法体系完善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体系;完善;思路;建议 引言 金融在发展现代经济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金融的安全程度严重影响了经济的稳定性,它与人类社会环境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企业运转与人类的生活都跟它有关系,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金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要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就必须发展和稳定金融市场。 一、我国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思路 (一)金融法体系重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建立健全金融法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始终遵循以下八字方针,即规范、稳定、快速、严格。这里所说的规范,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同时还必须完善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金融领域中的活动及行为;稳定,具体表现为金融单位的日常运营活动应将维护和稳定金融市场安全为基准,逐步开拓自身的业务市场;快速,具体是指金融单位应为广大客户创造快速有效的金融产品及环境,且政府及监管单位应为金融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指导;严格,具体是指有关部门应重视并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动及行为,应坚持走法律程序,做到依法处事,而顾客也应严格遵守金融章程,力求实现金融单位、政府与监管机构以及客户之间共赢发展的新目标。 (二)坚持分业经营,发挥防火墙作用 坚持分业经营,资本市场与银行体系间便能形成一道有效的防火墙,它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危机的出现、发展,针对已经出现的危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鉴于此,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这四个行业,都必须坚持以分业经营为中心,增设相关的防火墙,以便各个行业更稳定的运营及发展。 (三)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 金融创新有利有弊,假如我们只一味注重创新各种金融产品,而不重视建立相关的制度,那么,整个金融市场就无法发挥出其金融风险定价的重要功能及作

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的比较_杜恂诚

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的比较杜恂诚 中国近代经历过自由市场型和垄断型两种金融制度模式。二者的基本功能特征很不相同,表 现在政府作用的大小、有无中央银行制度等多方面。自由市场型金融制度推进速度慢,而其市场 定位精细,金融业的首创性强;垄断型金融制度的推进速度快、力度大,但其“变革”仅具形式 意义。在自由市场制度下,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是“平行”的;而在垄断制度下,经济仰赖金融, 而金融则操诸政府之手,金融市场不再具有自发的创造性。 关键词 金融制度 自由市场 政府垄断 作者杜恂诚,1947年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以及钱庄纳入进出口商品流通的融资渠道,中国近代金融逐渐成形,并形成制度,即自由市场型的制度及政府垄断型的制度。这两种制度表现了迥然不同的制度特性和功能特性。本文拟对这两种制度做一初步的比较。 第一种制度:自由市场型 1927年以前,中国的金融制度属于自由市场型。这种制度具有六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政府所起的作用很小。在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之前,中国金融是外国银行和钱庄“两强称雄”的格局,外国银行占有主导地位。对于这两种金融组织,清政府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所作为的局外人地位,它不仅影响不了外国银行,反而因其向外国银行借款、通过外国银行对外赔款等而受外国银行影响颇多。 不可否认,清政府对本国新式银行的产生是起过一点作用的,具体表现为设立中国通商银行、户部银行和交通银行。 清政府为设立中国第一家本国银行———中国通商银行,颇费了一番功夫来进行酝酿、讨论,最后盛宣怀的意见被清廷采纳。盛宣怀认为,“因铁厂不能不办铁路,又因铁路不能不办银行”, 而“铁路之利远而薄,银行之利近而厚,华商必欲银行铁路并举,方有把握” ①。他还认为,设立本国银行可以“通华商之气脉,杜洋商之挟持” ②。这个宗旨基本上是出于“利权”及铁路经营方面的考虑,当时的清政府还根本没有考虑到,或者说还根本没有能力去考虑改变整个金融 ?871?①②盛宣怀:《请设银行片》,1896年10月,《皇朝经世文新编》第2卷。 《愚斋存稿》第25卷,第15、5页。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根据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根据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是: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加快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稳步发展城乡合作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严格结算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依法管理。进一步发展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业。 (二)我国金融法的渊源与立法状况 1.我国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大类。 (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国内法渊源:宪法、法律(基本法和专门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2.新时期的我国金融立法状况 新时期的我国金融立法是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的深化而日益得到加强和完备的。它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78到1983年底,为金融立法的草创时期,其间,为了适应工作重心转移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开始重视金融立法工作,出台了一些金融行政法规。 (2)从1984到1992年,为金融立法的全面发展时期,其间,以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为指导思想,我国开始了对金融体制的全面改革,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为适应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公布了大量金融行政法规,内容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 (3)从1992至今,为金融立法的更新完善时期。这一阶段的金融立法有以下特点: A、立法总的指导思想的变化,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为指南,金融立法以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指导思想,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确立了中央银行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贷币政策工具体系。 B、初步构建了金融立法体系的框架,以1995年先后出台的四大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为标志。目前我国金融法的体系和内容可分为:银行法、货币法、信贷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交易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法。 C、立法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些暂行条例为正式条例所代替,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被《外汇管理条例》所代替。一些低层次行政法规为高层次法律所取代。 D、对立法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即时反映了金融改革最新成果,如《票据法》、有关证券法律制度方面的条例和规定以及新出台的《证券法》。 E、立法技术有了明显改善,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立法的规范化程度、可操作性有了明显的提高。 四、金融法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金融法法律关系是国家运用金融法调整金融主体的金融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其他法社会法诉讼程序法自然资 源与环 境保护 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4011405.html,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作者:钟雯雯 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6期 【摘要】广义上的金融是指货币的发行、管理、结算兑换等等,狭义上的金融则是指货币的融通。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金融的安全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挑战,本文将对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体系研究分析 为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加强金融安全管理力度显得十分重要,为提高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我国应对金融法体系不断完善,促进我国金融的有效发展。笔者将分别从: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促进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 金融在发展现代经济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金融的安全程度严重影响了经济的稳定性,它与人类社会环境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企业运转与人类的生活都跟它有关系,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金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要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所谓,金融安全实际上是指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为了确保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及稳定性,相关人员必须加大金融安全管理力度,降低金融风险性。经笔者研究,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通常分为两大类,即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 影响金融安全的内部因素通常包括:我国经济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影响金融安全的外部因素则是指国际经济环境。 二、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 综上,笔者对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为促进我国金融安全发展,首先应对金融安全现状加以分析,并根据金融安全管理问题制度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产品得到了有效创新,并开发出了新的金融产品。就现阶段而言,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金融管理的有效进行,但其弊端也逐渐呈现出来,据此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过程中,还必须对金融安全体系加以完善,然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依然存在金融产品开发过快,金融体系落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在金融安全管理中采用的是三会监管体制,所谓三会监管分别是指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监管体制的推行能充分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众多周知,我

金融制度的创新

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策金融的比重过高,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而且占据商业银行主体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明显带有政策性特征。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是高比例的政策性金融。我国金融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而追求“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成分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职能不同的多元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来实现的。其路径大致可以描述为:突破银行业务禁区→恢复和分设国家专业银行→建立中央银行→开放金融市场→专业银行商业化→建立间接调控体系→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改革主要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1)信用卡的广泛应用,电子资金汇划系统的推广,是货币制度创新的主要表现。(2)在金融市场创新方面,确立了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运行的基本规模;(3)在银行制度方面,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取得了一些进展,并建立了政策性银行体系,以分离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对国有商业银行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就是中央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向市场化方向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际步骤。效果:有效利用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将社会资金与国家信用结合起来,统一到支持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项目上,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防止政策性银行资金财政化;主动以金融手段创造供给,与市场兼容并通过其开拓投融资活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提高社会资本形成率,扩大社会需求并强有力地优化经济结构。加大准公共产品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为市场转化型奠定基础。

(4)在金融管理制度方面,传统的以计划性、行政指令性管理为特征,以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正在向市场化的、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转变。(5)在投融资制度方面,金融创新改善了融资制度的结构,逐步实现了传统体制下单一主体和渠道的投融资格局向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转化。(6)在汇率制度方面,1994年后相继实行了人民币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使人民币汇率由人为定价转变为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自发调节)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效果:对对外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上增加了价格的竞争优势和灵活性;调动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发挥国有企业在人才、技术上的优势,扩大贸易出口。 总体来说,金融体制与制度的创新包括: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到单一中央银行体制的初建到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的逐步形成;从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机构的建立到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从“统存统贷”到“差额包干”到“实存实贷”到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从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到汇率并轨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的改革;以及从直接金融管制到间接金融调控手段的不断运用等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