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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程序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程序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程序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程序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将载明项目内容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等情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将损坏《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设区市旅游局须先审验相关材料,并在《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五、一般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换证、变更材料要求

(一)投资人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旅行社新总经理名片1张;

4、股东转让(投资)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国有企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投资人或所有制形式变更的,必须提供主管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提交工商部门备案并盖骑缝章的新旅行社章程复印件1份(个人独资除外);

7、《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8、新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新的股东会决议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二)名称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旅行社总经理名片1张;

5、《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三)地址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旅行社总经理名片1张;

4、《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附街道证明或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四)法人代表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旅行社总经理名片1张;

4、《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5、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六、出境游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换证、变更材料要求

(一)变更投资人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申请书原件4份(如属改制的,提交改制报告,申请书台头分别写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市旅游局);

3、旅行社股东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复印件4份;

4、旅行社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属改制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不需验资或评估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4份;

5、出具主管部门提供的没有外资股份证明的原件一份、复印件4份;

6、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7、新的旅行社投资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4份;

8、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9、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10、旅行社总经理名片四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

盖公章。

(二)变更经营地址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5、旅行社总经理名片4张;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附街道证明或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三)变更名称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5、旅行社总经理名片4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四)变更企业形式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5、旅行社总经理名片4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九、受理部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市旅游局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十、以上材料请整理完整后,送至厦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湖滨北路67号行政中心东区4号楼

联系电话:2892610;2892612;2892613。

投诉电话:5318985。

附件:《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该表格存在另一文件夹内,可以进行搜索找到)

厦门市旅游局

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管理函[2008]16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8.02.02 【实施日期】2008.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 更的通知 (旅管理函〔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变更,现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国际旅行社应当在《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国家旅游局)换发。 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内容的,应当在完成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和许可证到原颁证机

关申请换发。 三、《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将损坏《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四、《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五、《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须认真审验相关材料,并在《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附件:1、《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2、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008年2月2日附件1: 《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 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 淄公燃发〔2011〕128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日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办主体:个人或企业 申办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 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建 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加气母站不得低于2500万元,标准站不得低于1500万元,子站不得低于50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 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 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 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2人以上,每一个加气母站经营企业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 理与作业人员16人以上;申请建设标准站、子站的天然气经 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1人以上,每一个标准站、子站经营单位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12人以上;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抢险抢修 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与设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 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 .....,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 报告。

导游职业规范复习题4 旅行社管理法规

导游职业规范复习题4 旅行社管理法规 (如果本习题的内容与书本及其他资料有矛盾时,以本习题为标准,因为习题中引入了新旅游法的规定,以前的很多规定,已经作废) 一、单选题 1.(1845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处。 2.(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其银行内创办了旅行部,这是中国第一家华人经营旅游服务的旅行社。(1927年7月),该旅行部从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了中国旅行社,总部设上海。 3.(1931年),中国旅行社开始自建旅馆,开创了我国旅游旅馆的先例。 4.(1954年4月15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总部设北京。 5.(1974)年成立了中国旅行社。 6.(1980)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在我国形成了“国旅”、“中旅”和“青旅”三驾马车。 7.(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8.(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9.(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10.(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11.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12.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13.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4.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5.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6.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7.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8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设立社)的统一管理,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9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20.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22.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大陆居民出境旅游)业务。 23.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以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4 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 5 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或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6 燃气设施的报建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 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8 有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9 经营组织架构图 10 安全网络图 11 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1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14 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 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16 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17 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18 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19 抢险点设置列表 20 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21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劳动合同 22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 23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2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25 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26 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27 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劳动合同 28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29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0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1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2 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3 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4 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及营业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北海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应当符合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部的要求和条件,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直拨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四条旅行社营业部名称应采用规范的格式。营业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营业部”组成,格式为:“设立社全称+地址+营业部”。 第五条旅行社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其中: 国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国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出国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六条营业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严禁营业部独立经营,或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及超出其设立社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营业部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 营业部应当使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营业部专用的组团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和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作旅游团队。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设立独立帐户。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招聘员工。营业部的员工统一由设立社招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并登记备案。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及个人招徕或操作旅游团队及散客。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档案除每月报送设立社,由设立社统一归档保管外;旅行社营业部还应建立工作台帐,以备旅游部门查验。 第七条设立社必须对营业部实行严格的管理。旅行社对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的要求。 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发布; 旅游合同由设立社统一收发、编号、签章、登记归档; 设立社对下属营业部统一设立银行帐号,统一管理、监督发票的使用,统一审核报销支出费用,统一建立收支分类明细帐目。 第八条旅行社营业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营业部负有管理职责,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设营业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营业部的法律责任。 严禁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业务部、营业部等名义,违反规定或以所谓的“承包”利润或交纳管理费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申请提出相关意见。旅行社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部非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向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营业部报告书; (二)营业部经营地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1份); 3.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职文件、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凭证等)、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备案的回执文件;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槽车(船)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燃气充装企业要提供《气体充装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的气源情况:燃气质量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10.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1.瓶装燃气充装企业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备案登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表格在揭阳建设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 2.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报告(原件2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①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上一年度燃气销售总量、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应急管理等)。 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培训情况。 ③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④政府部门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⑤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3.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4.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聘任合同等)、所取得有效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聘任合同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须提供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燃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所属主管部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showing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form. The old town and the road network has been developed along the South, road networks are "well"-shaped grid structure. The nanxi area, the minjiang River area, dvn group and other area roads has not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ize 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盖章) 或负责人 所在地址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电传 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安全员姓名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燃气来源年使用量(吨) 劳从业人员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专业技术人员人动持证上岗运行工人,义务消防队人 就 有本科学历人,大专学历人,中专学历人业 情

有职称人员人,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助级职称人况 有工程系列人会计系列人经济系列人统计系列人职高级工程师人高级会计师人高级经济师人高级统计师人称工程师人会计师人经济师人统计师人人助理工程师人助理会计师人助理经济师人助理统计师人员技术员人会计员人经济员人统计员人技术充装工人焊工人电工人工种运行工人管道工人仪表工人人员验瓶工人危运品运输司机人钳工人 泵工人危运品运输押运员人送气工人 占地面积贮罐充装枪数量加气枪数量 备注 23供气 (米) (米?个) (支) (支) 设施 showing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form. The old town and the road network has been developed along the South, road networks are "well"-shaped grid structure. The nanxi area, the minjiang River area, dvn group and other area roads has not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ize 企业专业人员情况表 序号姓名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资格) 发证部门及证书编号发证时间 说明:此页不够可复印,并附证件的复印件 showing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form. The old town and the road network has been developed along the South, road networks are "well"-shaped grid structure. The nanxi area, the minjiang River area, dvn group and other area roads has not developed to a certain size 抢险、抢修 人员情况抢险抢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事宜,制定规则如下: 一、具体编制方法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冀+发证年份+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县(市、区)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确定,具体如下: (一)编号首位为省级简称,河北省简称为“冀”。 (二)发证年份:即核发许可证书当年年份,四位数,如发证年份为2020年,则发证年份编号为“2020”。 (三)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代表燃气经营者所在的地区编号。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该类无县(市、区)编号。 (四)县(市、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者所在的县(市、区)。 (五)流水号:全省年度核发的许可证书统一编制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管道燃气为“G”,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为“J”,瓶装燃气为“P”,其他经营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二、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明细 石家庄市:01,承德市:02,张家口市:03,秦皇岛:04,唐山市:05,廊坊市:06,保定市:07,沧州市:08,衡水市:09,邢台市:10,邯郸市:11,雄安新区: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00。 三、县(市、区)编号明细 石家庄市,市区:01,鹿泉区:02,正定县:03,井陉县:04,栾城区:05,辛集市:06,晋州市:07,赵县:08,高邑县:09,元氏县:10,赞皇县:11,平山县:12,正定新区:13,灵寿县:14,行唐县:15,新乐市:16,无极县:17,深泽县:18,藁城区:19,井陉矿区:20,高新区:21,循环化工园区:22,综合保税区:23。 承德市,双桥区:01,鹰手营子矿区:02,承德县:03,兴隆县:04,平泉市:05,滦平县:06,隆化县:07,丰宁满族自治县:08,宽城满族自治县:09,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10,双滦区:11,高新区:12。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01,康保县:02,沽源县:03,张北县:04,尚义县:05,崇礼区:06,赤城县:07,蔚县:08,阳原县:09,怀安县:10,万全区:11,涿鹿县:12,怀来县:13,塞北区:14,宣化区:15,下花园区:16,察北区:17。 秦皇岛市,海港区:01,抚宁区:02,卢龙县:03,青龙县:04,山海关区:05,北戴河区:06,昌黎县:07,北戴河新区:08,开发区:09。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依据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一、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与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与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与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 就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事故抢修抢险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其中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责任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新申请 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人员标准执行。 B、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 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加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核发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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