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不动产 一次性告知书(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 一次性告知书(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    一次性告知书(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抵押权变更登记E3

2019_法务_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V1.0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设部令第98号 颁布日期:2001-08-15 执行日期:200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第六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抵押车辆转让协议书

抵押车辆转让协议书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自1995年10月实施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为了保全金融债权,对贷款的担保方式,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以我市为例,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本外币合计为578.15亿元,其中抵押贷款的本外币合计为168.14亿元,抵押贷款的比例接近30%。而且随着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贷款的大幅增加,个人消费贷款也主要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所以,抵押担保是商业银行保全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银行损失的有力保障措施。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执行以商业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商业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的问题。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抵押权的案件、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土地与房屋分别抵押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他们办理抵押权登记所遵循的程序与规则又是依据不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担保法》第42条第2项在规定抵押登记部门时明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什么是抵押权的转让和变更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4019150.html, 什么是抵押权的转让和变更 抵押权设定以后,存在着抵押权的转让和变更,如抵押权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抵押权的继承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虽有转移和变更登记的规定,但显然未涵盖抵押权的转移和变更登记。该办法中的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后进行的登记,而变更登记则是指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后进行的登记。 建设部在制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时,为避免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变更登记相混淆,将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和变更登记列入他项权利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抵押权的转让和变更都规定为变更登记。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要办理变更登记。 1.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作为从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因此,抵押权只能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某一银行将以抵押贷款合同所获得的债权及抵押权同时转让给另一家银行。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抵押权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在办理登记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对于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抵押权的继承问题,由于此类情况较为少见,现有行政规章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都是一项可以继承的权利。台湾当局规定抵押权的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的6个月内办理登记。由于这种登记并不是抵押权的重新设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抵押权的继承,在未经登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免出现权利的中断。因此,如发生抵押权的继承,可以由继承人按照继承来办理。 2.抵押权的变更。 抵押权发生变更的事项较多,如抵押房地产的范围、担保债权的数额、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 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 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 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 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 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 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 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 ,希望对处理此 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 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 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 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 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 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被上诉人) :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 :花根荣。被 告(上诉人):朱允保。 简要事实: 2008年 1月 5日,韦安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0)锡法民 初字第 0432 号; 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锡民终字第 0767 号。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 :顾漱清。

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顾漱清的其 今借顾漱清 50万元,2008年7月 5日前还,年利息 20%。” 2008年 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 安波明源化工 (泰州 )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动资金。 2005 年 5 月 11 日设定了 20 万元的抵押权, 权利人系中国银 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 2013 年 5 月 11 日。该房屋 共同归还借款 90 万元及利息 34.6 万元,由朱允保承担保责 任。 裁判结果: 1.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给付顾漱清人民币 整。借款期限内利息 104141 元,并承担 90 万元自 2008 年 7 月 6 日至 2010 年 5 月 28 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朱允保应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 50 万 元、借款期内利息 58333 元及 2008 年 7 月 6 日至 2010 年 5 月 28 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在韦安波 和花根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无锡市房屋所有权和国 他诉讼请求。 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 。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 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 2008 年 1 月 25 日, 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 人民币 40 万元整,年利息 20% ,2008 年 7 月 5 日归还。”2010 年5月 31 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 2010 年5月 31 日,顾漱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安波与花根荣 90 万元

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

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 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网上申报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在全市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全面实行。现将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操作指引详细说明如下: 一、网上申报系统配置 1、浏览器版本 浏览器使用window操作系统的标准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6.0或以上版本; 2、IE设置 将“中山市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网上申报系统”的网页服务器地址:http:// 如果申报系统操作电脑中装有google、雅虎助手、3721等上网软件禁止弹出窗口时很可能会导致申请表无法打开,需要去掉阻止弹出窗口。在“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阻止窗口弹出程序”的复选框去掉即可。 设置显示网页为最新版本。打开IE浏览器,然后在菜单栏上进行操作:工具->Internet选项->常规->设置->选中“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 将注销抵押登记网上申报的网页服务器地址,然后在菜单栏上进行操作:工具->Internet工具->安全,将地址 二、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权限 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须以用户身份登录后方可办理网上申报。

三、办理指引 1、登录“中山市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网上申报系统”网站(网址:.27/zsyhdyWeb/),在相应框格输入已办理授权的用户名、对应密码、对应银行即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信息保存、提交并打印申请表,将申请表与其它相关资料一并送我办注销抵押窗口交件。 2、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含空地)申请注销抵押的请选择“现房抵押注销申请”功能模块进行申报; 3、必须确保提交到办证窗口的纸质申请表的信息与网上提交的申请表信息完全一致;经撤销申请修改相关信息后再提交申请导致申请编号改变的,须重新打印申请表; 4、办理一宗抵押物(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必须相应地在《中

抵押车转让协议

抵押车转让协议 售车方(甲方):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丰田霸道车一辆,以下称此汽车。现订立此汽车转让 合同及相关事宜如下: 第一条此汽车概况 此汽车为抵押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对此知情并同意 购买,双方签订此协议时均对此汽车车身外观、配置、发动机工作 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此汽车交易方式 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必须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元 整(大写:),即时此汽车将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车辆部分证件。若乙方在 正常使用此车辆时,发生车辆丢失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0日内将车辆找回,若超过30日车辆仍未找回,甲方退 还乙方全部车款。 2、在签署本协议前,此汽车产生的相关违章由甲方负责处理;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此汽 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如: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 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但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 3、此汽车转让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 同期满后甲方以此合同上转让价格将此汽车赎回,乙方不得有任何 异议。合同生成后若乙方二次私自将此汽车转让或因其他原因造成

后续车辆无法赎回的事实时,甲方有权提起控诉,对甲方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备注: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被告(上诉人):朱允保。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

明“今借顾漱清50万元,2008年7月5日前还,年利息20%。”2008年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安波明源化工(泰州)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 动资金。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2005年5月11日设定了20万元的抵押权,权利人系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2008年1月25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人民币40万元整,年利息20%,2008年7月5日归还。”2010年5月31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2010年5月31日,顾漱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34.6万元,由朱允保承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1.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给付顾漱清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内利息104141元,并承担90万元自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朱允保应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5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8333元及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在韦安波和花根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无锡市房屋所有权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顾漱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六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引涂销抵押

(二十六)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引(涂销抵押) 适用情形: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他项权利终止的,申办抵押权注销登记,即涂销抵押。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 (1)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涂销抵押的:《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属在建工程涂销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属国有土地涂销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属预购商品房涂销抵押的:《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或《抵押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附图(复印件1份); 房地产权证非2008版的(除不动产权证)提交附图(原件,数量:申请人数+1份) 5.涂销抵押证明(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7.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起计算: 1.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涂销抵押的、预购商品房涂销抵押的:1个工作日。 2.在建工程涂销抵押的、国有土地涂销抵押的: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房产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一、关于操作模式: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由此可见,如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不得约定甲到期不能还债时,此房屋就直接归乙所有。乙只能在该抵押合同中约定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至于如何实现只有在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才能与甲另行协议,是以该房屋折价还是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即将房屋折现后实现抵押权。抑或与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房屋,而乙不能事先约定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鉴于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着利于操作的原则,建议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并出具收取全额房款的收条,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不再履行。债务人可并全权委托债权人处理该抵押房产,具体包括撤销抵押与过户手续。转让双方并不需要亲自到场办理手续,但均需办理公证委托,由被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办理手续即可。

二、关于手续办理 根据网络公示资料,需办理以下手续 抵押撤销:撤销抵押需本人持身份证,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债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等资料到房地局抵押注销窗口办理手续。办理完抵押撤销手续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证过户: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抵押权变更登记案例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某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给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办公楼作抵押,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因银行经营方式调整,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乙银行,并通知了该公司,但未办理登记,抵押到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利息,其余本金未归还,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是甲银行,与乙银行无关。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履行了借款150万元的义务,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后该笔债权合法转让给乙银行,被告应承担向乙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中被告提出该抵押期限已过,不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抵押期限届满,但是债权并没有得到清偿且依然存在,附着于债权之上的抵押权当然也不会消失。 从抵押权转让关系分析,甲、乙银行转让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关键是从抵押权效力上分析,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乙银行只有在办理了抵押权转让登记后,才有权要求银行处置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法院认为该债权转让给了乙银行,乙银行就获得了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巧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以及第三十七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抵押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的变更登记其实质应为一种抵押权转让登记,其同样需要提交申请书和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同时还需要提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以及设立抵押权登记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

房产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抵押期满后,因抵押人暂无偿还能力。双方当事人需要继续设定抵押关系的,应当自抵押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双方签字的延期发行协议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续期登记手续。 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当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被告(上诉人):朱允保。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

明“今借顾漱清50万元,2008年7月5日前还,年利息20%。”2008年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安波明源化工(泰州)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动资金。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2005年5月11日设定了20万元的抵押权,权利人系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2008年1月25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人民币40万元整,年利息20%,2008年7月5日归还。”2010年5月31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2010年5月31日,顾漱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34.6万元,由朱允保承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1.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给付顾漱清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内利息104141元,并承担90万元自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朱允保应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5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8333元及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在韦安波和花根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无锡市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顾漱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佛山市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样式)

填表说明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抵押权转让方填写“抵押权转让人”,抵押权受让方填写“抵押权受让人”,抵押人填写“抵押人”;非本人的,填写“XX的代理人”,如“抵押权转让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填写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房屋坐落:填写房产证上的“房屋坐落”。 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填写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或预告登记证明号)上的证书号码。 3、他项权利证号:填写记载抵押权的他项权利证的证书号码。 4、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主债权”或“其他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或“抵押权转移预告登记”。选择“其他转让”的,应在后面注明具体原因。 5、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6、抵押权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由抵押权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7、抵押权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由抵押权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8、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06年5月6日”。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 一、概述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有房地产抵押,都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房地产抵押的性质 (1)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 (2)具有附属性 (3)抵押权设定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法规】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车转让合同范本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4019150.html,)/合同范文 抵押车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 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

房地产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4019150.html, 房地产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一、引言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是靠法律规范维系、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信用体系发达并进入良性的循环后,市场交易频繁,市场经济得到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因制度性的原因、国家强制执行力之贫乏无力,始终未完全的得以确立。这种现状的存在,导致民事债权债务的设立、履行过程中,人之保证、物之担保成为必不可少的信用担保。尤其是作为不动产的房地产抵押更为信用担保之基石。可以设想,房地产抵押权最后都无法担保债权的实现,信用经济也就无从谈起。基础之不在,何以成就信用经济大厦,因此,在理论上研究房地产抵押权之实现,就显得更为急迫、更有意义。 《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明确:抵押人可以其所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取得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系采登记成立主义。但担保物权系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人最关心的不仅仅是物权的设定,更重要的是担保物

权的实现。《担保法》基于此,以第四节专节在抵押权的实现方面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的规定则了了无己,关于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方面的法规零星地散落在《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与司法解释当中,但现有的这些法规、司法解释在房地产抵押的实现方面,不仅规定相对粗糙,且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甚至于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笔者认为,对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本框架之下,依民法原理、司法实践的积累的经验,来予以充实。以利房地产抵押权的真正实现。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研究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尤有现实意义。 房地产抵押作为呈流转状态的债权债务之交易担保,在讨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时,应以动态的方法,分析在债权流转的各个阶段,抵押权实现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二、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前,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可能性与现实性,防范抵押物权再度沦为债权请求权。 1、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方式。 在展开此问题的论述之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在设定抵押权之后,

房屋抵押协议书-标准范本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抵押协议书 抵押人(借款人): 身份证: 抵押权人(贷款人):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20 年月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购买的位于处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该房产共元。抵押人已于20年月日与房产商签订了,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

浅析不动产抵押的权利构成及保护措施

浅析不动产抵押的权利构成及保护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由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牵扯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一直备受关注。文章试图从法条入手,通过简单的比较法研究对不动产抵押的权利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保护措施。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处分权;抵押登记;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权、抵押登记和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处理中,第三方在不知其所购房屋是否已设置抵押的情况下与抵押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立尚不明确。在无法提前预知的情况下,第三方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而同时,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尚不明确,又导致大量抵押中的不动产闲置,本文针对不动产抵押中的权利构成进行探讨。 一、定义 对于不动产的定义,《物权法》并没有具体指出,仅在第187条中罗列了以下几项,规定了必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筑用地;(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然而根据此条我们只能知道这些是可抵押的不动产,却无法反向论证不动产仅包括以上财物。根据国外立法例,不动产除包括土地房屋外还包括地上生成物、特殊用途的建筑物等。[1]这几项是可以归纳进“土地附着物”一项中,还是当做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疏漏对本文所讨论问题影响不大,但是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们《物权法》尚有值得推敲和补充的空间。为回避这一问题、简化讨论内容,本文所讨论的不动产抵押问题,仅按照传统的不动产即土地和建筑物的定义来理解。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为抵押合同。[2]而依抵押行为而设立的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优先偿清其债务的权利,是一种担保物权。或者说,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原则上为不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担保物权。[3] 不动产的抵押行为和普通抵押行为一样,至少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般会有第三方介入。那么在抵押行为中,三方的权利构成是怎样呢? 二、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人之权利 我国的《物权法》第179条明确规定:“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选受偿。”可见抵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于物的使用和收益。 《物权法》针对抵押权人所享有权利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