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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1、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

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3、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问题: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题: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答:(1)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6、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问题:

(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2013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14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14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题: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股东权益

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8、2013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问题: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答:(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9、2013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

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问题:(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答:(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10、2013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2013年3月13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2013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2013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司

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问题: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哪种?

(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

答:(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解散分立。因为甲公司终止。

(2)甲公司的分立有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本案中,公司向债权人作出通知和在报纸上作出公告的时间均超过了法定的时间。

第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分立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丁公司和已的要求是合法的,却未得到甲公司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得分立。

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而本案中,甲公司未作注销登记;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未作开业登记。

(3)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是违法的,公司的分立无效。

11、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表明的内容有:(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万美元;(2)该企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4)合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在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1)该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净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

方。外方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明,当年全部产值1500万美元,用于出口500万美元。该企业拟通过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通过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准。分析: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情况分析:

(1)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2;

(2)董事任期4年,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财务会计制度应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该合营企业为中国企业,应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4)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确定营业期限,30年合法;

(5)合营各方可以转让出资额:①可转让部分给另一方;②可转让全部给另一方,但需变更公司形式,或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③可转让全部或部分给第三人,但需经另一方同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情况分析:

(1)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只能选其中一种;

(2)利润可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3)用加速折旧法先行回收投资不合法,按规定,外方若要在税前回收投资的,需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可执行;

(4)外方只有在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回收投资,且中外合作者应按合作合同的规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外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情况分析:

(1)产值出口部分应达到50%方能达到引进外资的目的;

(2)通过县级政府提交报告,转审批机关审批是合法的。

12、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

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董事长和董事会可以连任;

(2)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要缴齐全部资本;

(3)合法。

13、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顿800元成交”。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1)不成立,乙公司在3月3日的回复,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为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2)不成立,乙公司于3月10日回复甲公司虽然是“完全接受条件”,但已经过了承诺期限,该回复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甲公司的要约一旦到达乙公司即生效,甲公司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14、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3型号的钢材3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后,都先后向建筑

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该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300吨03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架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为什么?

(2)原告回复被告的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是不是要约?为什么?

(3)本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因为其内容未表明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也不具体明确;

(2)是要约,因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

(3)被告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绝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被告自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15、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问:

(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1)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的传真是要约邀

请,而乙公司的订单才是要约,于3月30日之后已失效;

(2)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因而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16、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方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约时已是该公司的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调,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需要的仪表。乙方催告甲公司时间紧张,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厂急需的精密仪表。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于是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问: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1)有效,因张某的代理权虽已终止,但由于乙厂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很熟悉,且甲公司并未将业务员变更的情况通知乙厂,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乙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这属于表见代理;

(2)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有效,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符合,甲公司违约,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散装白酒,约定由乙方负责装瓶,并加贴某名牌商标,以利销售,白酒数量为5万瓶,价款为人民币15万元,交货时付清全部价款,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实际履行时,乙方延迟半个月交货,甲方付款时以资金紧张为由,仅付了10万元,余下5万元约定在10天后付清,10天后,甲方未付余款,乙方多次催讨未果,遂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并回答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效。应追缴白酒5万瓶,并将乙方已收的货款10万元和乙方约定取得而甲方尚未付清的货款5万元收归国有。

18、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甲预先支付价款200万元。在支付价款的期限截止前,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极具无法给付对价的现实危险,便中止履行合同,并告知了乙,要求乙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问: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甲的主张?

答: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甲预先支付价款给卖方乙,甲作为先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对方。

20、甲欠乙50万元,丙欠甲50万元,两债务均已到期。乙多次向甲催要欠款,甲无力偿还,但甲表示丙欠其50万元,待偿还时,其便立即向乙还款。后乙发现,甲并未采取措施向丙催要欠款,以致无力清偿对乙债务。乙遂依据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的权利,催促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问:法

院是否会支持乙的请求?为什么?

答:会,乙可以行使代位权,由于甲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而给乙造成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履行债务;(3)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其怠于行使;(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1、甲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面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服装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服装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服装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延迟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

(3)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4)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服装厂的100万元货款。

22、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一批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器设备,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100万元。问:

(1)甲方尚未付款前,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如何处理?

(2)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5万元,乙方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法律是否允许?

(3)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8000万元损失,乙方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额的要求。

答:(1)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对应的履行要求;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标的为500万元,实际造成的损失为8000万元,二者相差悬殊,有可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所以乙方可以提出减少赔偿的请求。

23、某农机厂(甲方)与某机械厂(乙方)于2002年3月2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

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10月下旬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提供农用100马力柴油机50台,单价6000元,总价款30万元,甲方自提自运,货到验收后10日内付款,违约者处以5%的违约金。2003年10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出电报通知,10月28日派车提货。届时,甲方从所在地运输公司租用五辆汽车,并派工程技术人员5人随车前往乙方提运柴油机。到厂后发现该厂经营管理不善,只能提供20台柴油机,另30台需明年初才能供货。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将20台柴油机逐一验收后,装满两辆车,另三辆车只好放空同返。途中,装满柴油机的一辆车因遇公路滑坡发生事故,车辆及货物皆毁,人员幸存,其余四辆车及货物安全返回。由于乙方未按时供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甲方请求赔偿,与乙方协商多次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经查,上述情况属实,合同合法有效。2003年10月20日下午3时,乙方曾收到甲方电报,由于管理混乱未予注意。请问:

(1)本案中谁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为什么?

(2)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3)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规定数量的柴油机。

(2)根据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交货部分30台柴油机的违约金及因未按时供货给甲方造成的3万元损失。具体为:违约金9000元(6000元×30台×5%);赔偿金21000元(30000元-9000元)。

(3)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因为此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已自货物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24、甲是A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某年6月因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他的朋友乙,说是因公司的需要借款5万元,乙同意借款,但要求甲提供借款担保。甲于是又找到他的小学同学丙,甲对丙说:“因A贸易公司的一项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向乙临时借款5万元,7月份就可以偿还,请你给该项贷款作个担保人。”丙考虑到与甲是同学关系,A公司势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人。丙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乙见丙是保证人,遂同意借给甲5万元。乙与甲签订

了一份5万元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甲填上了A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A贸易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栏,丙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甲拿到款后,即用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要求保证人丙还款,丙则认为自己是因为被欺骗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乙遂诉至法院。问:(1)丙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A贸易公司是否承担5万元借款的债务?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该案?

答:(1)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甲有欺骗的故意行为,谎称因A贸易公司业务上急需资金,诱使丙同意为其借款担保,丙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见,丙的担保行为与甲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丙的担保是由于被欺骗所致;

(2)A贸易公司不需承担5万元的借款债务,合同不成立,A公司未授权给甲,事后也未追认;

(3)认定甲与乙签订的5万元借款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予以撤销,丙对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承担保证责任。

25、200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200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200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问:

(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为什么?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为什么?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形成担保关系,是保证担保,因为本案以合同为担保标的,实际是以A 公司的资格担保,而非以物担保;

(2)没有,只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才享有对抵押物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

(3)无效,因为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26、A、B签订一份借款合同,A为借款人,B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C、D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A不能如期还款,C、D承担保证责任。E对A、B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4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问:

(1)设A、B之间的合同有效,A与B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C、D和E,C、D、E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2)设A、B决定放弃E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C、D的同意。

C、D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3)设A到期不能还款,B申请法院对E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6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620万元,足以偿还B的本金、利息和费用。B从E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E享有什么权利?

(4)设E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C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F代管。现A不能偿还到期债务,D偿还了B的全部债权,D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答:(1)C、D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无论哪种保证方式,只要未约定保证期限是多长,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E是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应视情况而定,因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推迟债务履行期限最终使得债务扩大的,E对扩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若债务没有扩大或减小的,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C、D仍要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关键是看抵押物的所有者是谁,若抵押物是债务人所有,则应先执行物的担保,再执行人的担保,若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则债权人有权选择物的担保,也有权

选择人的担保,本案中,E是第三人,A、B放弃物的担保,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3)E享有对A的追偿权;

(4)可向A、F行使。

27、2005年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乙借了10000万元钱,约定同年6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8000元。甲在买了房子不久,就因单位裁员而下岗,到了同年6月28日,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30日该车被盗。问:

(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

(2)甲、乙两人未在借款时约定是否有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利息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3)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4)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

答:(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移交摩托车时生效;

(2)按银行同期同档利息计算;

(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归债权人所有称为流质,我国不允许流质)(4)乙的质权不丧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8、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

应如何处理?

答:破产财产:(1)100万;(2)200万;(4)25万

100+200+25=325万

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利行使人行使取回权取回。

29、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 银行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计算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

答:破产财产=100+(500-300)+50+70+30=450万

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20万;

(2)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

(3)国家税收250万;

(4)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130万(丁企业300万、丙企业200万,乙企业100万,B银行30万),丁:61.9万,丙:41.27万,乙:20.63万,B:6.2万

30、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分析:(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答:(1)①甲债权人的50万;②乙债权人的100+15=150万;③丙债权人的300

万;④丁债权人的100万。 50+115+300+100=565万

(2)565-200=365万

丙债权人有200万债权行使抵销权

31、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贷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B 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未说明是何种保证方式,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B公司无力偿还。分析:

(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答:(1)该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资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有关会计报表、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由A公司凭已生效的调节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4)该企业用于抵押的进口成套设备可由工商银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中800万,另外200万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5)可以,因为该企业为B公司500万元贷款作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建设银行可以作为债权人向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 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 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 合同。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 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 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 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 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在本案例中,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 器销售合同。在这里,贸易代理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家用电器公司是被代理 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所谓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 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 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 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在本案例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

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 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 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原告:王某被告:田某 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03177

2.A 公司与 B 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4. 2006年8月10日A 县甲皮鞋厂与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 规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 致使合同无 答案: 总目 问: 院提起诉讼, A 县法院, B 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1) A 与 B 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 权。 第二章 企业法 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公司法 是什么?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2) 引起A 与B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 A 县, 第五章 合同法 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故 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 第六章 金融法 答案 : 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 ( 1) A 与 B 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 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 第八章 票据法 中,主体是 A 公司与 B 公司。客体是买卖 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 B 市,因而 B 市 第九章 证券法 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 公司与B 公司的 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 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 第十章 会计法 合同权利和义务。 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税法 (2) 引起A 与B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第十二章 公平竞争法 生的法律事实是 A 、 B 依法签订合同的行 第二章 企业法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为引 1.中国A 公司与日本B 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起 A 、 B 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 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 第十五章 劳动法 地震这一事由。 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 1200万美元,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注册资本 500万美元,中方出资 300万美元,外方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出资 200万美元。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存在重大误解。 出资,外方以外币、 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但 问: 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 1. 2006 年 9 月 1 日,甲市 A 区 A 国家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税务局对 B 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 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 形式,拟建立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以信函方式寄出,A 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同?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 规定, A 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4 )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 问: 答案 : 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1) B 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 议申请?为什么? 撤销合同。 程的修改,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 减少、合并、 (2) 受理 B 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 (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 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机关应当是谁? 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 议。 (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 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 申请人是谁? 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法履行。 A 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乙橡胶厂可以向 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 答案 : 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 1) 9月 5日至 11月4日。 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 由橡胶厂供货, 货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 申请。 到后 15 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 比例不得低于 25% ,本案中外方投资 200 万元,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 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 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 占注册资本的 40%。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 议。 示不同意, 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 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 厂房、机器设备、 工业产 3) 申请人是 B 公司,被申请人是 诉讼。 权、专有技术、 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但中外合资 答案: 甲市 A 区 A 国家税务局。 问: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后冯某经营不善,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得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著。根据《台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5.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贷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目己承扭,不能作力免责事由。 案例二:2013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3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属一般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合议庭内部也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是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部分) 第一章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

经济法基础思维导图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章节框架】 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 律及其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性 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 规 国务院 地方性 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 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 照作用”。 地方政 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本节容回顾】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 适用合同关系、财产关 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平等主体 审判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1名或3名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开庭√√×(书面审查)公开×√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的生效裁决:作出 调解书:签收 一审:送达15日不上 诉 二审:作出 送达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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