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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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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教学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下面是收集的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

留在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层面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和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社会问题。

(三)、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一)体验式教学

所谓体验式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模式。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不同于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形式,让学生在真实或虚拟的环境中通过体验去感知、理解、领悟、验证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做到观念、判断、技能的自主形成于与主动掌握。

教育学专家发现:使用传统式的教学方法,学员在课堂中仅吸收10%30%的内容,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遗忘,而亲身体验的互动式学习采用最科学的多重感官学习法。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获得自己的经验,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思考和提升。

(二)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承担着管理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素质培养的任务,因而课程涵盖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有关,以及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内容,具有极强的综合性。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又能与其他经济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就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要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四)、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

(一)案例教学

《经济法》课程离不开案例教学。《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则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易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的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但如何组织好、运用好案例教学值得思考。以下是笔者多年从事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体会。①在案例的选择上尽量是与经管类学生所学专业如会计、旅游、金融等相关联的案例,例如案例中的当事人是会计、导游或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增强案例的吸引力,也容易为学生接受和掌握。②在案例的表现形式上,尽量图文并茂,如采用录像教学,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集中给学生放录像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学生比较容易融入到案例的发展情节中去,轻松愉快地学习了知识而且印象深刻。目前电视、网络上有关法律问题方面的录像资料很多,为教师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③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是对实际情况、法律现象的客观描述,其基本内容必须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而且因当事人可能不经意的违法行为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后果严重,能给学生带来震撼。④案例应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必须能够说明问题。其中应含有人们易混淆的观点,如法律与道德、情理等的混淆,也可能是对不同概念、不同法律主体、不同法律行为等的混淆,这些问题可以用直接的方式提出,让学生思考、分析、解决,也可以用间接的方式提出,通过引导,让学生深入思考来发现问题。

(二)主题辩论教学

经济法律规范具有适用背景的复杂性,即由于社会经济现象千差万别、纷繁复杂而使准绳的采用极为难以把握,很容易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问题。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极大的可辩性。法学从其产生到现在就是在学术争鸣的历史征程中成长起来的,因此辩论式教学理应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一席之地。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内外经济生活中有争议性的问题,由学生自由组合五人一组,给学生一周的时间准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收集资料并进行整理,课堂上由组长发言,阐述己方的观点并与其他小组进行辩论,再由教师对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加以点评,并请部分学生参与交流,最后每一小组写出书面的辩论报告。在此过程中同学们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又能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搜集资料的能力,既有一定的理论高度,也具有实用性,效果很好。主题辩论教学需

要注意的是辩论的话题不能太难且是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三)模拟教学

模拟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机会,在一个逼真而没有实际风险的环境中去体验、练习各种技能,可以训练学生灵活地运用课程知识的能力,学生在逼真的情境中也能够将各种知识及时整理。结合《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在有些章节的部门法学习中,很适合搞模拟教学。例如笔者在给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曾组织学生模拟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将学生分成小组,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完成任务,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而如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准备哪些资料,这将会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这样既可以使学生获得初步的实践经验,又可为学生的日后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四)角色分配教学

角色扮演法是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方法。学生在教师所设计的场景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类似游戏般的体验,促进学生能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最好方式。教师在其中的角色则是以客观的局外人的立场出现的,主要的作用有根据教学内容设计场景、提供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等,可见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促进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笔者以《合同法》为例介绍角色扮演教学法在其课程中的具体应用:订立合同。目的主要是要求学生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的阶段: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情节有:设计若干名学生代表分别代表买卖双方,对教师所给素材中的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洽谈。学生洽谈的内容一定要体现要约和承诺,然后请其他的同学就洽谈过程所体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点评。教师主要对学生分析和点评的观点进行评价和总结。角色扮演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角色扮演教学法的主角是学生,可选择学习能力强和探知力强的学生来担当主角,但对其他未直接参与的学生教师一定要兼顾,这样才会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

(五)、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教材内容作适当取舍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在四十课时,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介绍。

(二)注意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

体验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学习,它既弥补了传统知识体系的缺陷,又自成一体形成新的知识、技能体系。体验式教学法应该得到提倡,但是不能忽略了课堂本身的规律和要求,体验教学活动更不能代替课堂教学,颠倒主次。

(三)需要加强教师的组织、引导能力

体验式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在教学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随机性的突发事件,教师必须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理论涵养才能胜任此教学法。需要教师能充分地了解学生的想法,要具有丰富的临场指导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等。

(四)考核学生的方法可以多样化

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可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

总之,体验式教学法为《经济法》开拓了一个全新的教学模式,学生从配角变为主角,而教师则从主角变为配角,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思考、分析和创新能力。目前,体验式教学模式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把体验式教学模式作为一种高度关注学生发展的教学思想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运用和发展,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实践。

上文就是给您带来的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到您!!

《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国际经济法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概况 1. 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法国摩莱里;德国怀特; 2.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语言方式;界定角度;目标清晰度不同; 3. 市场化进程:0-15非市场经济;15-35弱市场经济;35-55转轨市场经济;55-65发展中市场经济;65-75相对 成熟市场经济;75以上发达(成熟市场经济) 4.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①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政府与国际 经济组织之间.②跨越国境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③ 美国(属人原则)福特公司与巴西(属地原则)合资办汽车:国际经济法是各法一角组成,是边缘的综合性法. 5. 主体有 国家(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 区域性专业性) 自然人 法人 6. 世界性: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 世界银行WTO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GATT 关贸总协定) 区域性:EU 欧盟(前身:欧共体)ASEAN 东盟APEC 亚太经合组织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SCO 上海合作组织 专业性: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IMC 国际小麦理事会UPEB 香蕉出口国联盟PUP 万国邮政联盟NAFO 北大西洋渔业组织 7.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流转关系:横向. 8. 萌芽阶段:?罗德法?罗马法?康索拉多海商法典?汉萨联盟式商务规约 9. 发展阶段:?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关贸总协定. 局限:加权表决制?按出钱份额决定表决权份额各国无条件平等削减关税 ?万隆会议:开启了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钥匙 ?77国集团和贸发会议”: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不应要求对等互惠.”—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联合国建立《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10. 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案件”?公平互利?发展 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讲 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 1.德国早期经济法标志《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双轨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规章法》 战后德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 2.德国现代经济法长处?群法有手,授权有度,口号明确?魔术四角—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 ?追求公正,抑制垄断 2.日本:经济宪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3.英美:重商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凯恩斯主义 市场失灵现象?市场调节的不均衡性?价值规律在特定领域的实效性?垄断倾向性?市场对特定部门调节的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教学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下面是收集的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经济法》教学一体化设计

《国际经济法》教学一体化设计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一)课程的性质 国际经济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专业必修的专业课程。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国内法,也应该了解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因此,国际经济法是每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必读课程之一。 (二)课程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加频繁,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方后,涉外法律类人才更加需求。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的任务主要是培养适应对外经济交往需要,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的涉外型专业法律人才。 二、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需要学员首先了解和掌握国内法,特别是民法、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也要先掌握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知识,否则,学习国际经济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学员在学完绝大数法律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 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2.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特别是国际公约及国际商业惯例的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4.注意了解与国际经济法有关的内容、信息及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最新发展。 四、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 1.了解的层次: 应大体知道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 2.熟悉的层次: 应比较清楚的理解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也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 3.掌握的层次: 要求准确理解和清晰认识某些概念和原则,并可以用来理论联系实际。该层次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简答、问答、案例形式进行考核。 三、多种媒体的教材 1.文字教材 包括主教材和辅助教材。

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陈艳峰 [摘要]经济法作为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应该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其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陈艳峰(1963- ),男,河北宁晋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部长,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河北邯郸056001)[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07)11-0136-02 经济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已经成为实用性强、涉及领域广泛、受益面广且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为了全面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并紧密结合专业培养的需要,有效地把经济法知识融入学生未来工作实践之中,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出一点看法,供交流与探讨。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 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学校的培养目标要求、2~3年的学制、有限的学时数,都不可能使其在经济法理论上有过多的探讨和获得较深的造诣。经济法教材通常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开篇,涉及诸多艰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这种纯法理的研究,实际意义有限,而且学习难度太大,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轻理论研究重实际应用应该是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1.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认为,对于不具备基本法理常识并且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工作的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

公司法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深圳某实业公司(甲)和中国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1998年4月15日,双方对未付货款部分,签订了对帐单,总计乙尚欠甲约60万。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应诉。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自己未发生效力;(2)有关仲裁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1)双方所订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签字和加盖的供方合同专用章,需方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签字。而1993年签订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需方签字人程某的公开身份是乙商场部经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由程某操办。(3)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供方加盖了公司印章,而需方仅加盖了属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轻工经营部的印章。 仲裁机关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法、仲裁法和公司的适用。这里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讨论。 第一、商场的部门经理有无对外的代表权。一般而言,商场的部门经理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商场对外活动。但从交易安全着眼,未经授权,商场的部门经理无权代表本公司活动。 第二、无权代表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公司签字、盖章,而程某仅为公司下属商场的部门经理,相对人应当知道其直接代表公司已经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应属瑕疵行为。不过,由于商场与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应该认定合同对商场有约束力。 其三、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原理,乙对其下属商场的合同责任应予承担。同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第23条案例评析1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公司的设立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设立从有关企业或个人为设立新企业做准备工作起直到主管机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在性质上属于适用于我院财经类、金融类等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人们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和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经济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严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扰和损害,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和正当的经济权益。经济法是法学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管理、贸易等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即知法、懂法,并最终会运用经济法,这是本课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 (二)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用案例形式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来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并发展专业能力,具有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 2、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为课程改革方向,结合专业建设方案与专业教学要求,并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设计。 3、注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4、每个项目的学习通过典型案例为载体设计,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整合理论与实践。 5、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方式,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表 二、课程内容、学时安排与进度 (一)课程内容内容与学时安排 根据会计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共包含三个知识模块,一是基本模块,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发展演进,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二是专业模块,重点介绍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三是实务模块,包括票据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要求学生学完本课程之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及其能力。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摘要: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教学内容应立足中国,重点选择实用性知识,并密切跟踪国际最新动态,做到知识国际化。教学模式采用以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见长的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改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改进实践性教学。教学语言尽可能使用英语,特别是课堂上多使用简单英语,课后营造英语阅读氛围。 关键词:双语教学;创新人才;国际经济法;英美法系;IRAC公式 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着重强调的内容。就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创新人才而言,应当是知识具有先进性、思维具有创新性、能力具有实用性、语言具有复合性的人才。 一、课程内容的选择:中学为体 国际经济法是二战后首先在西方新兴的学科,一般以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为标志。我国则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引进并建立这门学科,姚梅镇教授明确提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及其一、二分校法律系首先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综观中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能清楚地发现二者存在明显不同。 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以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为代表,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公法性质。在英国、欧陆国家、日本等国家,该课程教学也秉承了这一观点。广义说源自美国的“跨国法”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上述公法性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广义说给予一种实用性的理解,并不在意对概念和体系作理论化解析。即便如此,他们还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划分为“交易性”和“管制性”两类调整手段,并倾向将前者冠以国际商法,后者冠以国际经济法,这说明在广义说的观点内,“国际经济法”一词仍倾向于公法性。所以,在美国法学院,这门课一般称作“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而很少采用“国际经济法”名称。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在国际上应属于美国的“跨国法”学派,即广义说,但不同的是,我们对这样一个杂糅性的国际经济法关系不再细分,因而也就不像国际广义说那样,国际经济法只倾向于指公法性的国际经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国际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课程的总体要求 一、本科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国际经济法在众多法学学科中可以算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特别是在我国,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起步较晚,因而作为本科教学中的一门法学主干课程的教学,最重要的是让学生充分了解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基本体系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介绍本学科的最新发展。通过本学科课程的教学,应让学生具备基本的解决国际经贸关系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充分了解本学科的特性,为学生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经济法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除了本学科的总论性的内容,如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学科的内容。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国际税法等,也可以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法的内容如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在内。 三、教学的重点与困难 在国际经济法的各分支学科中,属国际贸易法的体系最为庞大,内容最多,法律体系相对较为成熟,同时国际贸易也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要方面,因而应以国际贸易法作为本课程教学的重点。本课程教学的困难在于学科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学生可能存在畏惧心理;而且许多学科内容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不容易碰到,因而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学科如民商法、刑法的内容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耳濡目染,感性认识较强,学生兴趣更大;此外,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发展变化的速度更快,这也增加了学习与教学的难度。对于本课程教学的困难,教师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有针对地引导学生解决困难。为此,作为本科教学首先应尽量简明扼要地将学科的基本体系向学生作介绍,以打消学生的畏惧心理;应尽可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发表时间:2020-01-09T15:46:52.0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作者:曾红 [导读]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课程,是本科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熟知经济领域的法律常识,能够对实际工作中的经济法案例进行熟练运用。本文将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征和新时期我国商业环境,提出几点对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案。 (武汉工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5) 摘要: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课程,是本科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熟知经济领域的法律常识,能够对实际工作中的经济法案例进行熟练运用。本文将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征和新时期我国商业环境,提出几点对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 一、引言 新时期,互联网经济的大力发展,商业经济领域的日趋复杂,金融环境的不断创新,都对这个时代的各行各业的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能够通过专业技能的提高更好地顺应时代的发展是迫在眉睫的,教学改革也应该顺应这种新趋势。当前,“互联网+”教学对于传统课堂教学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经贸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目的,以及独立学院培养对象的特点,使得“互联网+教学”为这类型的课程教学变革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二、经济法课程的特征 第一,实践性强。经济法的实践性较强,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条款会变更,随着商业环境的改变,法律要能够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往往会经常性地发生变更。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该引导学生通过理论更好地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然而,在传统模式下,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沟通,重理论、轻应用等一系列的弊端,不能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最佳效果。 第二,专业性强。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的科学,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课程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在经济类、管理类专业教学授课所采用的专业基础课。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能够掌握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熟悉有关经济争议解决的程序;建立诚信观念和遵守法律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处理经济纠纷的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三,灵活性强。经济法教育中将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以及思维,技巧作为培养法律职业技能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经济法的法律执业技能训练和法律职业化思维的教育。它承担着培养学生职业能力重任,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满足了当下社会对经济法学专业技能培养的需求,可以肯定的说,它集合实用性强、灵活突出性为一体,具有涉及领域广泛的特征,是实现现代素质教育的必修课。 三、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向 第一,要以学习效果为导向。经济法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经济法课程的终极要求,就是能够让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只能对于其能力提升有一个通道。经济法的改革应该建立在经济法的职业进教育以及职业思维培养的基础之上,对学生进行对应的教学疑难的正确有效地引导,使学生对相关的教学资源和知识探索在自身独立思考、分析、探索、实践的过程中,能在自我意识主导的学习领域中,对相关的出现问题提出问题和创新问题解决方案。在学习理念和学习方式的效果展示以及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使相关的学习模式体系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第二,要结合实际。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决定了课程的授课模式和重点,经济法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必修课,自然应该要能够与经济领域挂钩。从表面的情况来看,应当需要对其进行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但是在进行实施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按照实际情况,使其不同的专业对于人才的培养方式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只有对于调研报告来讲,它既需要有着数量方面的要求,也有着质量方面的高标准,高要求,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调研报告它是对人才的需求标准。 第三,要落实具体教学内容。具体来讲就是说经济法的教学绝不是照本宣科,而是应该要与真实案例想关联,让学生举一反三。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分析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改变传统教学过程中单纯依靠教材案例的弊端,引导学生思考。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学生可以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实现理论和实际的有机融合。 四、改革探索 第一,实施案例式教学。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为了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师选择的案例一定要符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要把握好案例分析难易程度,使学生能综合运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合。案例教学体现的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整堂课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在最大范围内激发学生的参与度。教师要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做出总结,增加教学经验,改善教学设计。 第二,利用互联网学习平台。例如,在课堂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并让学生写成新闻讲述自己参与完模拟法庭的感想,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在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当中,大部分学生反映,通过模拟法庭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加深了学生在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意识。再例如,在合同法章节的学习中,请学生分组写一份合法的借条并发到微信公众号,收集起来进行课堂点评或者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借条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并且真正的借条具备法律效力,如若出错,可能为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影响,因此学生对该作业也较感兴趣,在公众号后台踊跃回复。最终,根据作业进行的课堂点评或公众号推文点评,由于是学生亲笔写的借条,因此也更能加深学生对合同法中相关知识点的印象。 第三,优化期末考核方式,强调课程思政的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课堂教学方式也应与时俱进,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必须要转变观念,从单纯的灌输式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向多样性传授知识的方式转变,做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在课堂不仅向学生传授经济法知识,还要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在课堂学习中学会独立思考、善于表达观点,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治观,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公司法 英文名称:Company Law 课程编号:LAW042950 课程类别:学科方向课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时间:第四学期 总学时: 48 总学分:3 预修课程:法理学LAW040541,民法ILAW040812,民法ⅡLAW040811 制定(修订)人:徐磊 制定(修订)单位:文法学院法学教研室 制定(修订)时间:2015年10月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公司法》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学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促使学生确立法律职业思维习惯与敬业精神、形成专业的思维方式与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掌握公司法务实践的法律依据与法律适用并拥有与他人合作、交流和资源组合的能力。 公司法课程是关于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课程,主要讲授公司基本概念、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成立、变更、撤消或终止、各种形式的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设置、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法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公司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具体规定。 4.学会运用公司法理论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践案件中的问题。

三、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说(4学时)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分类(2学时)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一般分类;3.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2学时) 1.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2.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10学时) 第一节股东概说(2学时) 1.股东的概念与分类;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3.股东资格的认定;4.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股东权概说(2学时) 1.股东权的概念;2.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3.股权的特征;4.股东权的分类。 第三节主要股东权利分析(6学时) 1.股东的财产权;2.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3.股东表决权;4.股东的诉讼权;5.股东的知情权;6.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7.股东提案权;8.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2学时) 1.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2.各种资本制度分析;3.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资本三原则(6学时) 1.资本三原则概述;2.资本维持原则。 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说(2学时) 第二节股东会(1学时) 1.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2.股东(大)会的召集;3.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2学时) 1.董事的概念、资格与种类;2.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董事会;4.经理的职权与活动。 第四节监事会(1学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讲解学习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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