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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用 机 场 规 范要点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中国建筑资

讯网

2002

项次

项次 (2)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

1.1 民用机场类

别 (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

数 (3)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HM5002) (4)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

求 (5)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MH5002) (5)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MH5001) (6)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10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12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

17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18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

础规

1.1民用机场类

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

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

分指数

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 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表 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表 1.2.1-2

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表 1.1.2所示。(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 1.2.2

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

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HM5002)

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

要求

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MH5002)

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MH5001)

2.2.1跑道

1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 2.2.1中规定的

值。跑道宽度(m)表 2.2.1

*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

制地朝在运行:

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

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升降带

1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

2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

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

——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升降带宽度

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 2.2.2-1中的规定值。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 2.2.2-1

4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

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

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II、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II、Ⅲ类精密进近

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

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 以内。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 2.2.2-2

2.2.3跑道端安全区

1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

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

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滑行道和滑行带

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 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

面的最小宽度(m)表 2.2.4-1

2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 2.2.4-2

2.2.5机坪

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2.5中的规定

值。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 2.2.5

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

(MH5001)

2.3.1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 2.3.1-1和图

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 2.3.2-1和表

2.3.2-2的规定值。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

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 5.1.3)

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

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

2.4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

5001)

2.4.1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2.4.2机场地面标志

1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

等待位置标志。

12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

志。

14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

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

2.4.3机场灯光系统

1进近灯光系统

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3)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目视进近坡度指数系统——PAPI、APAPI

1)设有助航灯光的跑道的进近端应设目视进近坡度知识系统,其它机场在

条件许可时也可也应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2)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宜为APAPI 系统,飞行区指示I为3或4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为PAPI 系统。

3跑道引入灯光系统——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4跑道边灯——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昼夜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跑道边灯。

5跑道入口灯和入口翼排灯

1)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入口灯。

2)当需要加强显示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时,或当非仪表跑道和非精密进近

6跑道末端等——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末端灯。

7跑道中线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I 类精密进近跑道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设跑道中线灯。

1)拟在跑道视程低于400m左右时供飞机起飞时;

2)拟供高速着陆飞机降落时;

3)跑道边灯之间宽度大于50m时;

4)拟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使用时。

8接地带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接地带灯。

9滑行道中线灯

1)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m的情况下使用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和停机坪滑行道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灯。

2)拟供在跑道视程为350m或较大的夜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和出口滑行道上,应设滑行道中线灯。

10滑行道边灯——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未设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和出口滑行道均应设滑行道边灯。

11停止排灯——在每一个通向拟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情况下使用的跑道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及打算实行停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间等待位置上应设停止排灯。

12中间等待位置灯——在滑行道相交处,除非已设有停止排灯,如需要标明特定的飞机等待界限但不要求像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放行的信号的滑行道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

13跑道警戒灯拟供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的跑道与每个滑行道相交处

均应设跑道警戒灯:

1)跑道视程小于550m而且未设停止排灯;或

2)跑道视程在550m于1200m之间而且飞机密度大。

14机坪照明——夜间使用的各类机坪应设泛光照明。

15飞机机位操作引导灯——为便于在低能见度条件下将飞机准备地停放在飞机机位上,应在飞机机位标志上设机位操作引导灯。

16道路等待位置灯——当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的条件下使用跑道时,应在服务于跑道的所有道路等待位置上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在主用电源停电时,备用电源应实时继续供电。有备用电源供电的助航灯光的种类和允许的最大倒闸时间应符合表 2.4.4的规定。

备用电源的要求表 2.4.4

注:a.当障碍灯对于安全飞行至关重要时向此类灯光提供第二电

源。

b.当缺乏跑道中线灯时

应为1s。

c.如进近飞越危险或陡峭的地形,

则应为1s。

2.4.5滑行引导标记

应按飞行区内不同地点的具体功能要求选用一下标记牌:

1指令标记牌,包

括:跑道号码标记

牌;

I类、II类或III类等待位置标记

牌;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道路等

待位置标记牌;禁止进入标记牌。

2信息标记牌;

方位标记牌;目

的地标记牌;跑

道出口标记牌;

脱离跑道标记

牌;

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

2.4.6障碍物的标志和照明

1下列物体均应作为障碍物加以标志(涂漆货架标志物)和照明:

1)距离起飞爬升面内边3000m以内,突出于该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2)邻近起飞爬升面的物体,虽然尚未构成障碍物,在认为有必要保证飞机能够避开它时,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3)跑道仅今年内边3000m以内,突出于该面或内过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4)突出于水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5)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的固定物体,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必须予以兆明;

6)在飞机活动地区内,所有车辆和移动物体除飞机均为障碍物,必须以标志;如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还必须加以照明;

7)在飞机活动地区内的立式航空地面灯必须予以标志,使其在昼夜鲜明醒目;

8)在表 2.2.4-2第11或12栏中规定的至滑行道、机坪滑行道或飞机机

通道在夜间使用则还必须加以照明;

9)在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的地区内超出周围地面高度大于150m障碍物,除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认为并不构成对飞机的危害,应予以标志和照明;

10)横跨河流、山谷或公路的架空电线或电缆等,如经航行研究认为这些

电线或电缆可能构成对飞机的危害则应予以标志对其支持杆塔予以标志和照

明。

2.4.7标志物

1跑道或滑行道附近的标志物应为易折结构,并应低得足以保持与飞机螺旋桨和喷气发动机吊舱的净距。

2跑道端安全区前有较大陡坡时,应在跑道端安全区前都破处横跨跑道全宽设置跑道端前陡坡标志物。

3飞行区指标I或II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滑行道中线标志

物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边标志物。

4飞行区指标I或II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边灯或滑行道边标志物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物;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机场

2.5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MH5002)

2.5.1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应包括航管、通信、导航和气象设施。各设施的设备配

置及技术要求按民航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2.5.2他抬管制室通常设在管制塔台内。管制塔台应规划在机场总平面的适中位置,他的视线范围要求能直接目视所有跑道、平行滑行道的道面以及跑道两端的净空。对旅客航站区代码为5或6的机场应设置地面管制席位,或单位设地面管制中心,对站坪上运行的飞机进行管制,其位置应能最大限度地目视站坪上运行的飞机。

2.5.3进近管理室及区域管制室可设在机场内,当设在机场内时可与机场管制塔台合建,也可单独建航管楼。单建的航管楼位置,应考虑与航管雷达、管制塔台以及通信设施之间联系的需要,并应预留足够的发展余地。为安全需要,航管楼一般不应该规划在机场公共设施区域内。

2.5.4机场导航设施规划一般应包括:无方向信标台(NDB)、全向信标台(VOR)、

测距仪台(DME)和仪表着陆系统(ILS)。

2.5.5航管雷达设施及各导航台站的周围环境应严格符合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

台站电磁环境要求》(CB6364—1996)以及民航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

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N/T4003—1996)的规定,并报有关城市规划部门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2.6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

(MH5002)

2.6.1民用机场必须规划消防和救援设施。

2.6.2消防设施的规划应能满足驰救时间规定—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任何部位的时间为两分钟,最多不超过三分钟。当消防站位置达不到规定的施救时间要求时,应增设消防分站。

2.6.3消防站应设在消防车辆进入飞行区最直接、转弯最少的位置。

2.6.4通信和报警系统规划应满足如下要求:

1消防站应与空中交通管治塔台、机场内任何其它消防分站以及与救援和消防车辆之间设置专用的通信系统。

2机场救援和消防站应与所在城市的消防中心和急救中心设置专用的通信系统。

3应在机场消防站、消防分站及有关指挥中心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2.6.5机场应急设施应规划在能迅速接近机场飞行区、旅客航站区以及应急运输设备(即救护车、直升机等)的位置。应急救护车辆的停放地点应能迅速到达救援地点。

2.6.6飞机活动区周边必须规划与机场公共活动区隔离的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在飞机活动区围栏内侧,应规划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巡逻道路。2.6.7机场监控区保安监控报警系统应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

2.7民用机场飞机库防火要求

(GB50284)

2.7.1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7.1规定。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 2.7.1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曾数和防火分区

允许

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

定。

2.7.2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II、

II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7.3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7.3

规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表 2.7.3

2.7.4防火间距

1飞机库与喷漆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8.0m;飞机库与高层航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飞机库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非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飞机库与甲类物品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乙、丙类物品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2飞机库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3飞机库与机厂油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0m。

2.7.5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III类飞机可科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当设置近端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道。

2.7.6飞机库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2.7.7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的规定。I、II类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2.7.8消防泵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并应防止两台或多台消防泵同时启动。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宜多台同时启动。

2.7.9消防给水和排水

1消防水源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内室内外消防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供水的最大用水量。

2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2.8民用机场排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MH5002)

2.8.1为机场设置的截洪沟、防洪堤及其它防洪设施,应不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同时,应满足表 2.8.1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设计洪水频率标准表 2.8.1

2.8.2机场的防涝、排涝设施的规划标准不低于邻近地区防涝、排涝设施能适应的暴雨重现期;同时应满足表 2.8.2设计暴雨重现期标准:

设计暴雨重现期标准表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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