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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牌

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牌
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牌

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

一、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二、吊钩报废标准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三、卷筒和滑轮报废标准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2、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3、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4、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

5、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

四、制动器零件报废标准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可见裂纹。

2、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3、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

4、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电磁铁杠杆系统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五、车轮报废标准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可见裂纹。

2、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3、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4、车轮轮缘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六、钢丝绳报废标准

1、一般规定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的数量超过表一的数字时就应当报废,以免造成事故。

表一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2、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一报废标准按表二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二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3、断丝没有超过报废标准,但表面有磨损、腐蚀的旧钢丝绳,可按表三的规定使用。(该条只作为参考)

表三钢丝绳合用程度判断

电梯主要部件和易损件报废标准

电梯易损件报废标准 主要部件报废原则 有关电梯主要部件和易损件的报废,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报废标准,可根据GB 6067-8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已有的部分报废标准,再结合国外一些相关资料提供的信息,总结以下电梯主要部件和易损件报废知识 主要部件和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曳引机电机的报废 1、因电动机转子断条或转子铸铝铝条粗细不均造成电机不 转或空载能转而有载不能转动时,电机转子应报废。 2、电动机因绝缘性能差,定子绕组漆包线有外伤或匝间、相 间、极间绝缘性能差造成定子绕组出现烧包时,电机定子应报废。 3、电机工作时过热现象严重,经常超过规定发热标准,或频 繁出现热保护装置动作,无法修复时应报废。E级绝缘电机温升≤115℃,F级绝缘电机温升≤155℃。 4、因定转子间隙不均匀或不同心,经常出现转子扫镗,经修 复仍有扫镗现象,电机应报废。 5、电机有异常响声,电磁响有为硅钢片未压紧,如果无法压 紧修复,定子应报废;如果因轴承质量差或有支承保持架破

碎等造成异响时,轴承应报废。 6、绕线电机滑环或电机电刷磨损严重,导致滑环电刷机能失 效时,滑环或电机电刷应报废更换。 一、传动装置减速器的报废 1、减速器漏油现象严重,几经修复仍不能有效解决漏油问题 时,减速器应报废。 2、减速器箱体出现裂纹等损伤,其箱体应报废。 3、齿轮有裂纹时,齿轮应报废。 4、齿轮有断齿时,齿轮应报废。 5、齿面点蚀损伤达到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到齿厚的10%, 齿轮应报废。 6、起升机构减速器的第一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原齿 厚的10%时,齿轮应报废;其他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到原齿厚的20%时,齿轮应报废。 运行机构减速器的第一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原齿厚的15%时,齿轮应报废;其他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到原齿厚的25%时,齿轮应报废。 吊运融化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的起升机构齿轮为第一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原齿厚的5%时,齿轮应报废;其他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到原齿厚的10%时,齿轮应报废。 二、制动装置制动器的报废

电梯钢丝报废标准

电梯钢丝报废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二、曳引钢丝绳报废标准 A、国家标准 电梯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定第条 1、钢丝绳的每一个单股,任何一个拧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外层钢丝数年50%,否则应报废钢丝绳,电梯常用拧距内单股允许断丝数如下: 钢丝绳结构:8*19S+NF 外层钢丝数:9 单股断丝数:5 各股断丝数之和:16 2、在钢丝绳的任何一个拧距内,平均每股断丝不得超过2根,否则应报废。 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达到原钢丝绳直径的90%时,应报废钢丝绳 B、企业标准 a断丝在各绳股之间均分布时,在一个拧距内的最大断丝数超过16根。 b断丝集中在1个绳股中,在一个拧距内的外层最大断丝数超过5根。 c曳引绳表面的钢丝有较大磨损或锈蚀 d 曳引绳严重磨损后其直径小于原直径90%。 注:三菱对严重的钢丝绳生锈情况定义如下: 1、可以持续地在钢丝绳表面的顶部和绳股缝隙中看到钢丝绳锈迹。 2、钢丝绳润滑油干涸,要以在绳股中看到铁锈粉沫,说明钢丝绳内部已开始生锈了。 3、若有严重的钢丝绳生锈现象,并且有钢丝绳破损,则需要更换钢丝绳。 三、曳引轮报废标准 DB11/040-94电梯维修技术要求:5-4条当绳槽磨损下陷不一致,相差为绳直径的1/10(㎜)或严重的凹凸不平时,应重新更换绳轮。 DB11/T420-2007中第0240条,曳引轮绳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磨损不应改变槽形。 三菱标准:由于曳引轮张力不匀,造成各绳槽磨损量不一致,叫测量各曳引绳直径顶端至曳引轮轮缘的距离差,如超过,应就地重车或更换曳引轮。 为避免曳引绳与曳引轮产生严重滑移现象需防止绳在绳槽内落底,当曳引绳与槽底间隙小于等于1MM时,绳槽应重车或更换曳引轮。 一电梯维修的相关概念 在DB11/T418-2007定义如下: 1、重大维修: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电梯主要部件整体更换或拆卸维修,但不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荷载、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或者改变电梯的提升高度,轿厢重量、加装安全保护装置不引志系统发生变化的。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电梯标准交流 GB/T 31821-2015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NETEC 梁彦昌 2015年6月

主要内容 一、任务来源 二、标准整体结构 三、标准条款介绍及说明 四、标准意义

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一、任务来源 ? 2013年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下达<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等45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该通知批准了国家标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规范》制定计划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 -T-469。2014年初,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电梯主要部件判废规范》。

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二、标准整体结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守GB/T 《标准化工 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由“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 报废技术条件”组成,其中“4报废技术条件”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

GB/T 31821-2015《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三、标准条款介绍及说明 引言 ? 本标准规定的主要部件包括部分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部件,未包括易损部件、采用新技术及在用电梯中应用较少的部件等。 ?【释义】本标准关注的主要是安全相关的部件,易损件的更换是日常维护工作内容之一,因此本标准不作考虑日常维保中经常更换的易损件。?新技术部件可能超出目前标准的内容,譬如近期GB 7588的全面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新的GB 7588(特别是PESSRAL、PESSRAE相关内 容)与原标准相比有较大变动,会带动新部件的开发和使用。 ?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未规定判定报废的程序。 ?【释义】本标准是一个技术标准,不涉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实施主体等业务活动。

电梯的使用年限规定

电梯使用年限 一般15年就应该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 (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 (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 (三)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Z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当地有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当地房屋设备检验检测所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予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一)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二)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中梯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建筑物已严重倾斜或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15。的。 (四)主要机械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的。

(五)其它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可申请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一)厂家质量保证书中对产品报废年限规定超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对于拖动系统、控制系统、厅(轿)门系统均进行过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功能、技术性能指标均接近新装住宅电梯水平的。 四、对已达到报废年限而暂不更新的电梯,产权人应向、电梯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由电梯检测机构对该电梯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可继续使用的,检测周期缩短为每六个月一次。 五、为保证居民的乘梯安全,对符合上述报废条件的住宅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报废电梯主要部件应由检测机构加盖报废印章。各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确保安全运行。

关于塔吊使用年限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及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及标准 一、关于塔机的安全技术性能评估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检测机构应按照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进行评估。 二、关于塔机的使用年限及报废 1.塔机的使用年限在设计时按照国家标准GB/T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4.1.1.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应根据其用途、技术、经济及淘汰更新等因素而定,一般可按15-30年计算。 3.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4.7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4.7.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4.7.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4.7.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4.7.4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1电梯安全细则

在用电梯安全细则-曳引驱动电梯

前言 本导则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导则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南京市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安全评估程序、内容、方式以及风险等级评定、降低风险措施、综合结论的判定原则、安全评估报告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0900《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 GB 24804《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 GB/T 31821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 7588、GB/T20900和GB 2480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用电梯 existing lift 已投入使用的电梯。 3.2 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以实现电梯安全为目的,通过查找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一个或多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定,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的活动。 3.3 风险隐患 potential risk 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危险缺陷,如电梯设备的老化磨损或设备、管理活动、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况等。

电梯钢丝报废标准

二、曳引钢丝绳报废标准 A、国家标准 电梯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定第条 1、钢丝绳的每一个单股,任何一个拧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外层钢丝数年50%,否则应报废钢丝绳,电梯常用拧距内单股允许断丝数如下: 钢丝绳结构:8*19S+NF 外层钢丝数:9 单股断丝数:5 各股断丝数之和:16 2、在钢丝绳的任何一个拧距内,平均每股断丝不得超过2根,否则应报废。 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达到原钢丝绳直径的90%时,应报废钢丝绳 B、企业标准 a断丝在各绳股之间均分布时,在一个拧距内的最大断丝数超过16根。 b断丝集中在1个绳股中,在一个拧距内的外层最大断丝数超过5根。 c曳引绳表面的钢丝有较大磨损或锈蚀 d 曳引绳严重磨损后其直径小于原直径90%。 注:三菱对严重的钢丝绳生锈情况定义如下: 1、可以持续地在钢丝绳表面的顶部和绳股缝隙中看到钢丝绳锈迹。 2、钢丝绳润滑油干涸,要以在绳股中看到铁锈粉沫,说明钢丝绳内部已开始生锈了。 3、若有严重的钢丝绳生锈现象,并且有钢丝绳破损,则需要更换钢丝绳。 三、曳引轮报废标准 DB11/040-94电梯维修技术要求:5-4条当绳槽磨损下陷不一致,相差为绳直径的1/10(㎜)或严重的凹凸不平时,应重新更换绳轮。 DB11/T420-2007中第0240条,曳引轮绳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磨损不应改变槽形。 三菱标准:由于曳引轮张力不匀,造成各绳槽磨损量不一致,叫测量各曳引绳直径顶端至曳引轮轮缘的距离差,如超过,应就地重车或更换曳引轮。 为避免曳引绳与曳引轮产生严重滑移现象需防止绳在绳槽内落底,当曳引绳与槽底间隙小于等于1MM时,绳槽应重车或更换曳引轮。 一电梯维修的相关概念 在DB11/T418-2007定义如下: 1、重大维修: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电梯主要部件整体更换或拆卸维修,但不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荷载、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或者改变电梯的提升高度,轿厢重量、加装安全保护装置不引志系统发生变化的。 2、普通维修:不属于改造、重大维修的普通维修和调整,包括更换不属于重大维修部件的其他零部件,调整属于改造以外的性能参数,调整零部件间隙或距离,部件的解体、清洗等。 3、日常维修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的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关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1.严格执行起重机钢结构件报废标准。 2.对主要受力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破损等情况,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B)当塔机出现异常声响,或出现过误操作,或发现塔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C)当一个工程完成,塔机拆卸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3.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设法防止结构件变形和碰撞损坏。 4.每半年至一年喷刷油漆一次。油漆前应除尽金属表面的锈斑、油污及其它污物。钢丝绳及其维护保养 1.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或粘上杂物,防止与机械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0-xx-xx发布 2010- xx-xx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目次1前言10引言 3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曳引驱动系统 4 4.1 电动机 4 4.2 减速箱 5 4.3 制动器 5 4.4 曳引轮 5 4.5 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 6 4.6 电梯用钢丝绳 6 5 轿厢系统 7 5.1 轿厢架 7 5.2 轿厢 7 6 对重系统 7 6.1 对重架、对重块 7 6.2 补偿装置 8 7 门系统 8

7.1 开门机 8 7.2 层门板、轿门板 8 7.3 地坎 9 8 安全保护系统 9 8.1 层门锁装置 9 8.2 门保护装置 9 8.3 限速器 10 8.4 安全钳 10 8.5 称量装置 10 8.6 极限开关 11 8.7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1 8.8 缓冲器 11 9 电控系统 12 9.1 控制柜 12 9.2 随行电缆 12 10 导向系统 13 10.1 T型导轨 13 10.2 空心导轨 13 前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提出:"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也提出类似规定:"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以上文件提供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高能耗电 梯报废的法规依据. 电梯的生产制造早已进入模块化和标准化时代,各种零部件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形成整机;又 在电梯使用过程中进行部件的维护、修理和更换,对电梯整机难以确认判废标准.因此完全可以通过确定电梯各主要部件的判废标准,以及更换部件的性价比,最终确定电梯是否应该报废. 基于上述法规和规章,为能进一步提供电梯主要部件判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支持下,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提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众多电 梯生产企业、物业管理、以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本标准的起草.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电梯主要部件的技术特性以及判废准则的可操作性.本标准明

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

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 限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对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据《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规定,作如下规定。 1)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如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 3)塔吊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情况。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确定的,则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 1.25 x 10^5 次工作循环。 (1)下列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其评估有效期最长为3年。 1) 630 kN·m以下(不含630 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吊。 2) 630~1250 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吊。 3)l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吊。 (2)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

施工升降机和塔机的报废标准

施工升降机和塔机的报废标准 核心提示:建设部在2007年6月14日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报废标准如下一、以下几种禁止用于建筑 建设部在2007年6月14日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报废标准如下 一、以下几种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1、上世纪70-80年代生产的QT60/80型塔机动臂式塔机,因安全装置不齐全,安全性能差,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2、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由于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况差,安全无保证,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3、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制动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

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4、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塔身结构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二、以下几种限制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2、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标准

ICS91.140.90 Q 78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892—2012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the obsolete of the main components of lifts 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1) 4.1 曳引驱动 (1) 4.2 悬挂装置 (3) 4.3 轿厢架和轿厢 (3) 4.4 对重 (4) 4.5 门系统 (4) 4.6 安全保护 (5) 4.7 电气控制 (6) 4.8 导轨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北京市特种设备协会、北京市丰台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磊、陈辉、赵伯锐、杨勇志、王琦、张弟华、邱志梅、周瑞军、仇景泽、杨京延、刘连璋、蔡金泉、吴鹏、钮星煜、王艺勐、李强、文燕洲、郭海波、李建龙。

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

问诊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专家答疑解惑(图) 2012/02/27 19:20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 随着高层大型建筑逐年增多,塔式起重机成为建筑施工中使用最为普遍、且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施工机械,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起重设备,同时,国家也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技术发展快、市场需求旺、管理难度大是塔式起重机行业发展的明显特点。2007年,《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发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作如下规定:630kN·m以下(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虽然建设部做了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且有关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的话题长期以来在业内并没有形成统一共识,那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建设部的规定是否合理?有哪些措施可提高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本文就这些话题展开讨论。 影响塔式起重机工作寿命的因素 周馥隆:塔式起重机作为特种工程机械,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其工作寿命? 龚春明:塔式起重机尽管有其自身的结构特点,但是还是和其他施工机械一样,影响其使用寿命的因素也存在于以下3个环节。 首先是设计环节。目前,我国对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单位没有特别的要求,即未进行设计许可管理,除了大型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和开发新型塔式起重机外,中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是依托科研院所设计产品。目前设计人员所依据的设计标准主要为《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标准,当然也得首先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的要求,前面2个标准均采取根据塔式起重机的利用等级和载荷状态确定其工作级别,再根据工作级别、利用等级及其应力循环次数的范围进行设计计算,而应力循环和工作循环有一定的关系,再由工作循环结合塔式起重机的假定使用条件折算出塔式起重机的预估使用寿命,即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也就是说塔式起重机在设计时会有一个设计寿命,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是使用寿命的基础。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为什么建议按15~30年计算,是因为设计寿命并不是越长越好,还要考虑制造工艺是否能够达到,考虑经济价值、安全使用、技术更新等方面的因素。在不考虑制造和使用环节的情况下,设计总体结构是否合理,采用的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计算的条件,连接部位的结构处理及连接件的选用是否恰当等都会对其寿命有很大的影响。 其次是制造环节。塔式起重机制造工艺是否先进,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缺陷处理和预防措施是否合理都是影响塔式起重机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制造环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3个关键因素。 最后是使用环节。塔式起重机的正确使用同样重要,这里的使用也包括了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拆装运输过程极易使部件变形或损伤。尤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超长、超宽、超高的碰撞变形,起吊部件时吊点位置和绑挂不合理受力变形,不按工艺安装而造成的结构件变形和受力增大等,这些都会影响结构件的强度以至于寿命。此外,是否正确操作也会影响塔式起重机的寿命。塔式起重机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斜拉斜吊、超载、打反车、越级变挡等情况都会对其造成影响。只有在塔式起重机的实际使用情况基本符合设计时所预估的情况时,再加上正常的维护保养,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才有可能得到保证,才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朱森林:要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寿命,先了解构造,塔式起重机的构造主要分为4大

电梯主要部件判费标准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2014-07-11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目次 目次1 前言1 0引言3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曳引驱动系统4 电动机4 减速器5 制动器5 曳引轮5 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6 电梯用钢丝绳6 5轿厢系统7 轿厢架7 轿厢7 6对重系统7 对重架、对重块7 补偿装置8 7门系统8 开门机8 层门板、轿门板9 地坎9 8安全保护系统9 层门锁装置9 门保护装置9 限速器10

安全钳10 称量装置11 极限开关11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11缓冲器12 9电控系统12 控制柜12 随行电缆13 10导滑系统13 型导轨13 空心导轨13

前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第二十九条提出:“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也提出类似规定:“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以上文件提供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高能耗电梯报废的法规依据。 电梯生产制造早已进入模块化和标准化时代,各种零部件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形成整机;又在电梯使用过程中进行部件的维护、修理和更换,对电梯整机难以确认判废标准。因此完全可以通过确定电梯各主要部件的判废标准,以及更换部件的性价比,最终确定电梯是否应该报废。 基于上述法规和规章,为能进一步提供电梯主要部件判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支持下,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提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众多电梯生产企业、物业管理、以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本标准的起草。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电梯主要部件的技术特性以及判废依据的可操作性。本标准明确规定了电梯主要部件的适用范围、判废依据、安全风险、参考技术规范等。本标准的实施将改变电梯部件判废无据可依的现状,同时对推进老旧电梯的改造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海安县申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细则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细则 1 范围 1.1为了加强对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的安全评估行为,提高安全评估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安全评估程序、内容、方式以及风险等级评定、降低风险措施、综合结论的判定原则、安全评估报告等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曳引驱动电梯: a)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 b)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c)在用电梯故障率明显偏高于GB/T 10058中4.1规定的; d)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2 评估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24478《电梯曳引机》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GB/T 20900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 GB 24804 《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 GB/T 31821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DB37/T 2619 《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规范》 DB37/2604 《电梯标志和标识》 DB37/T 2645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评价技术规范》 3 安全评估程序 3.1 签订合同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维护与使用年限的规定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维护与使用年限的规定为规范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塔机安装前的检查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 塔机的维护保养应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的规定。 (一)塔机在安装及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安装单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⒈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⒉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 ⒊结构件母材严重锈蚀; ⒋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 (二)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上述检查内容的有关证明。 (三)塔机的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有关操作维修内容的使用说明书,塔机司机必须每天停机对机械做一次例行保养,并按

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部位、周期和润滑剂做好润滑。 (四)塔机使用单位应与塔机保养单位签定塔机保养合同,每月由保养单位对在用塔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安全检查保养,确保塔机的安全使用性能,一般应包括: ⒈混凝土基础、地脚螺栓、附墙装置的状态; ⒉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情况; ⒊结构件连接部位的销轴、螺栓、定位板、法兰等的连接情况; ⒋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状态; ⒌制动器性能和零部件的磨损情况; ⒍钢丝绳、滑轮的磨损情况和钢丝绳尾端在卷筒固定的状态; ⒎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⒏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⒐动力系统和控制系统。 (五)塔机每月一次强制性安全检查保养后,由保养单位出具检查保养项目清单,项目清单应有检查保养单位和检查保养人的盖章、签名。塔机定期检查保养项目清单存放在塔机技术档

电梯标准修订稿(四稿修改)

ICS91.140.90 Q78 备案号: DB33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10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苏万斌、柏治国、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唐贵长、蔡勤生、鲍正伟、江晓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影响公众安全的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1240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T 20900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DB33/T869 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 DB/TXXXX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待发布)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GB 16899、GB 21240、 GB 25194、GB/T 18775和GB/T 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书面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3.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包括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维保点。3.4 安装

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牌

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 一、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二、吊钩报废标准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三、卷筒和滑轮报废标准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2、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3、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4、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 5、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 四、制动器零件报废标准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可见裂纹。 2、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3、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 4、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电磁铁杠杆系统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DB33T955-2015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ICS91.140.90 Q78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T 955—2015 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bolition for main components of lifts 2015-01-29发布2015-02-28实施

前言 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容创电梯有限公司、杭州沪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宁波欣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晓松、徐金海、叶晓新、刘乐雄、郭顺松、俞礼园、王盛、朱亚军、陈本瑶、戴勇磊、李忠、沈健康、陈昊、钱鑫慧、邹家春、李纪毅、吴建兴、惠廷云。

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的判废。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2974-2012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18613-201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主要部件 对电梯安全运行起重要作用的部件,包括曳引驱动主机、悬挂装置、轿厢、对重、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电气控制系统、导轨、补偿装置等。 3.2 判废 部件经过评定无法达到安全性能。 4 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4.1 曳引驱动主机 4.1.1 电动机 电动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法修复时,应判废:

塔吊报废年限

1.以下(不含)、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630?(不含)、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 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 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 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 以下(不含)、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 630?(不含)、出厂年限超过15 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 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塔吊作为一种机械装置,是采用“使用寿命”来衡量的。 按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塔吊主要承载结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 1 .25X10s 次工作循环,粗略估算就是约8?10年左右。但实际上,由于使用环境、使用次数实际承载重量不同,每台塔吊的实际寿命都是不一样的。由于长期超载而导致的寿命大幅缩短并不少见。 所以,建议定期对塔吊进行评估,确定它目前的劳损状态,再决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2010 年8 月1 日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对于建筑起重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塔吊63tm 以下出厂年限超出10 年、63tm?125tm 塔吊超过15年、125tm 以上塔吊超出20年,施工升降机SC型超过8年、SS型超过5年的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评估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或者是降级使用。评估不合格则报废处理。并且对各型塔吊和升降机分别规定了l?3 年的评估合格后最长有效期限。当中也对塔吊和升降机需评估的重要零部件及部位的确定,评估检测的内容,检查测量的方法、器具,以及评判合格与否的依据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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