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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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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条款

K16.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2.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9.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3.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6.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

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93.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3.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 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 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 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显著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及解析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 及解析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及解析(四) 选择题(2分/题,50题,100分) 1、在长期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在进行保险单质押贷款时,保险单占有权的归属是()。 A、归于债务人 B、归于第三人 C、归于债权人 D、归于担保人 【知识点】P.164保单贷款 【解析】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必须将保险单移交给保险人。保险人也就是该笔贷款的债权人。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2、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一类人寿保险业务被称为()。 A、投资连结保险 B、团体人寿保险 C、简易人寿保险 D、万能人寿保险 【知识点】P.156简易人寿保险的含义 【解析】题中讲到以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一类人寿保险,顾名思义就是简易人寿保险。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3、在健康保险比例给付条款中,如果采用累进比例给付方式,则保险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和被保险人自负比例之间的关系是()。 A、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减小,被保险人自负比例增大 B、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减小,被保险人自负比例也减小 C、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增大,被保险人自负比例减小

【知识点】P.181比例给付条款 【解析】之所以健康保险要采用比例给付条款,是因为避免被保险人出现不必要的住院费用。而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也会相应增大,被保险人自负比例减小。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4、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针对的保险标的损失状态是()。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推定全损 D、协议全损 【知识点】P.75物上代位 【解析】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是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通过委付实现的,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5、就合同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 B、补偿性保险合同 C、固定保险合同 D、超额保险合同 【知识点】P.33合同性质的分类 【解析】财产保险和医疗费用合同都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B】。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 A、依法确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4号)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62.85%扩展条款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原告谢小华、谢长平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7年5月27日到被告处为其合伙经营的赣B40019号龙马牌六轮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依交警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对此认为,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原告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原告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由被告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除外责任条款的拟定,根据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涵义,可以看出被告明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图,且在结合保险责任条款进行理解后,确实存在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中有关加重原告责任的部分无效,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予原告18000元保险金,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按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只要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的一切损失,只要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均应依约予以赔偿。然而,被告对其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格式条款,欲图将其解释为“所有情况下的车辆(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过程中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这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被告试图免除自己在本案事件中的保险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意图。这种条款根据前述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

阳光雇主责任保险B款条款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的;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一、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

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

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5保险练习题解析1

2.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A )同意的方式。(2分) A.被保险人 B.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标准答案:A ☆考生答案:A ★考生得分:2 分评语: ★答题分析:{在此写试题解析 3. 保险与金融的说法正确的是( B) (2分) A.保险返还性与资金信贷本质的相同 B.保险是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C.保险业自成体系,与金融体系无关 D.保险的职能与资金信贷职能本质相同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B ★考生得分:2 分评语: ★答题分析:{在此写试题分析 4. 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是(A)。(2分)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要素 ★标准答案:A 6.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B)。(2分) A.责任损失和财产损失 B.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C.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 D.经济损失和责任损失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B ★考生得分:2 分评语: ★答题分析:{在此写试题解析 7. 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输入国家发生战争、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从而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属于(A)。(2分) A.政治风险 B.社会风险 C.自然风险 D.人为风险 ★标准答案:A ☆考生答案:A ★考生得分:2 分评语: ★答题分析:{在此写试题解析 8. 风险具有(C)(2分) A.单一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B.大量风险的发生的主观性 C.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D.风险的不可变性 ★标准答案:C ☆考生答案:C ★考生得分:2 分评语: ★答题分析:{在此写试题解析 9.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B)。(2分) A.投保人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C 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J 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 K 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L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Q 契约责任条款 R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S 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T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W 卫生装置条款 X 消防队与水损条款 Y 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 Z 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永诚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保险合同将主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二十四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附加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2.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的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4.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5.被保险人的雇员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6.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8.各类疾病,包括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9.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 10.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11.各类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飞行,但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2)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3)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4)滑翔运动; (5)冰上曲棍球; (6)摩托车竞赛; (7)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程险附加条款(95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程险附加条款(95版) 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05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0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07空运费扩展条款 08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09地震除外条款 10洪水除外条款 11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1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13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14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15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1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17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18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

19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20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2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22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23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4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25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26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27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28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29旧设备除外条款 3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1 31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2 32核燃料组建条款 33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34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 35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3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3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3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39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40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41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42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43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44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45分期付费条款 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 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 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 (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 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 或试图平息, 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 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 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 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 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 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 本保险单所有条款, 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 篇一: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限制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别2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限制类附加条款15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2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 限制类 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 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05.惩罚除外条款 06.铅除外条款 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 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

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 11.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 12.12.电磁场除外条款 13.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 14.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 15.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 二、规范类 01.30天取消保单条款 02.6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 03.保费调整条款 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 05.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 06.成批条款 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08.维持追索权利条款 09.指定公估人条款 10.索赔期限条款 11.纯财务损失条款 12.附加被保险人——指定经销商条款 附加险条款 一、限制类附加险条款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由于产品整体或部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产品召回、修理、改变、更换或退货方面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完全或部分因实际、推定或可能发生的污染物或污染源的排放、散发、渗漏、流动、释放或流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 则 保险条款是保险产品的载体。正确认定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对理顺保险业务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公正的司法审判以及公正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对保险条款法律性质的认识未能取得一致,导致保险界、司法界以及舆论界均存在误区,由此导致了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偏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条款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另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前者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除此之外的保险险种均属于后者。由此可见,保险

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均有国家监管机关介入,这与普通商业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国家监管机关的介入,一方面体现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代表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普通商业的格式合同并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主要体现其自觉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制定程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研究起草保险条款,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备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不妥当或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有失公平的,提出意见,保险公司必须修改,再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如果仍不符合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或不予备案。 因此,保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依法定程序制订的保险条款具有或部 分具有规章的属性。从制订主体看,保险条款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国家意志。从形式上看,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雇主责任类主险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 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 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误工费用。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 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打猎;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 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打猎;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

附件12.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01、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附加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05、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________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核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四、员工公(劳)务出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公(劳)务出国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其中医疗费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或与所收保费相同的币别。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五、二千年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件、媒介

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说明 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 (一)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他人恶意行为险; 5.车辆停驶损失险; 6.火灾损失险; 7.水灾损失险; 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 2.乘客伤亡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 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 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额外费用补偿险; 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 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与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 (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的约定,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致使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适用投保损失险约定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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