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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 2008 第107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门窗、玻璃质量管理,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本市建筑门窗、玻璃质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计管理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门窗表中应明确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型材、玻璃及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玻璃遮阳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等技术指标,标注选用门窗的图集编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对门窗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审查。门窗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要求深化门窗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二、加强检测管理

1、建设单位应委托通过评估认可的建筑门窗检测机构(见附件1)进行检测。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建筑外窗应至少抽取一组(3樘)样品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复验,其中外窗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检测要求见附件2。

(2)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每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至少抽查3樘。

(3)委托建筑门窗产品检测时,应填写本市统一的建筑门窗《检测委托单》(见附件3)。

(4)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门窗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5)检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门窗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建设单位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2、建筑门窗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由门窗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及建筑门窗质量保证书、铝合金门窗型材质量保证书、建筑门窗配件质量保证书。门窗及门窗玻璃的取样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随机抽取试样,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

建筑门窗进行现场实体检测的,监理人员应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留取反映现场检测情况的影像资料,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

3、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通过能力和行为评估认可,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送样品或现场实体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判定是否满足该工程的设计要求。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出具建筑门窗检测报告确认证明。

4、加强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检测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检测信息应纳入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上报制度,并对上报检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制作质量管理

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试验室,加强原材料和门窗配件的入库检验、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的监管,认真检查门窗、玻璃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建筑门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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