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市安监局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市安监局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市安监局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市安监局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市安监局全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局机关干部争先创优、开拓创新、拼搏奋进的精气神,完善干与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不一样的绩效考评机制,根据《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泰效能发〔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对象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三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遵循依法合理、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绩,责任共担、奖优罚劣,简便科学、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四条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局全员日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陈忙耕,成员:吴卫宁、张连华、汪亚强、华正迁、刘红官、曹爱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员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汪亚强同志兼任,副主任:黄蓉、陈耖、周啸天,成员:张丹、王靖。

第五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争先创优目标、内部管理、认可度评价等几个方面,并设定相应分值。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按季进行,年终根据季度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个人绩效得分(100分)=工作考核得分(60分)+争先创优目标得分(15分)+内部管理目标得分(10分)+认可度评价得分(15分)

(一)工作考核(60分)。主要考核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根据部门、处室绩效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确定,每季度工作考核(15分)。各处室(单位)应根据《关于分解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泰安监〔2015〕64号)、《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14〕279号)、效能办部署的2015年绩效管理个性和共性工作目标等文件精神以及局月度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任务,并分解至个人,未列入工作计划的视为未完成。工作完成情况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权重分别为100%、90%和不得分。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完成情况由分管领导审定,处室(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各处室(单位)应当在局月度办公会后三天内送交下个月的《市安监局()月份处室(单位)绩效工作目标报表》及上个月的《市安监局()月份处室(单位)绩效工作完成情况表》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计分。

(二)争先创优(15分)。主要鼓励各处室(单位)争先创优、攻坚克难,在全国、全省争位次、争领先、争首创,出经验,采取加分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奖励。

1、个人被国家、省、市树立为先进典型或先进模范的,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等次;处室(单位)国家、省、市树立为先进典型或先进模范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1人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等次;

2、局主要领导批示在全局通报表扬的,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一次加3分;

3、厅级(或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一次加3分;

4、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一般性交流发言除外),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一次加4分;

5、在全省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一般性交流发言除外),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一次加3分;

6、参加局机关各类评比,获得一等奖的,一次加3分;获得二等奖的,一次加2分;获得三等奖的,一次加1分;

7、获得国家级单项工作表彰的(评选机关未直接评选,分配表彰名额的情况除外),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一次加3分;

8、获得省级单项工作表彰的(评选机关未直接评选,分配表彰名额的情况除外),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一次加2分;

9、获得市级单项工作表彰的(评选机关未直接评选,分配表彰名额的情况除外),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一次加1分;

10、根据局通知要求,开展年度创新创优工作成果申报的,得5分,未申报不得分,其中经局初审后确定参加市效能办组织的全市机关创新创优成果评比的得8分,评审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得10分;

11、在国务院安委办《调查研究》、《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安全生产杂志》、《江苏安全生产简报》、《江苏通讯》发表论文、研讨、经验类文章的,一次加2分;在《泰州通讯》、《泰州快报》、《政务信息》上发表论文、研讨、经验类文章和重要信息的,一次加1分。其它各类文章、信息等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在大厅公示的,一次加1分;

12、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三)内部管理(10分)。主要考核个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采取倒扣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被局领导在全局点名批评的,一次扣3分;

2、无故缺席会议、培训等全局性活动,一次扣0.5分;

3、个人言行失范、工作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给处室(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扣1-3分;

4、迎接上级考核、督查,未按要求按时报送资料、台账的,一次扣1分;

5、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四)认可度评价(15分)。主要是对个人履职情况、作风建设的综合评价。领导评议(6分)、基层安监部门及服务对象、行风监督员作风评议(3分)和局机关群众测评(6分)。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的“一票否决”,处室(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考评结果不得高于达标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为诫勉等次。

1、危化品、化工、工贸(冶金、非煤矿山)、造拆船、烟花爆竹领域发生1次较大事故的,处室(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考评结果不得高于达标等次;

2、未按期完成全局重点工作的;

3、在上级部门的明查暗访中,被全市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4、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机关否定原有结论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5、违反党风廉政纪律被纪检或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6、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处室(单位)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追究处室(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加减分事项,采取日常登记和处室(单位)申报2种方式。

1、办公室负责有主要负责人出席的会议、培训、检查、迎检等各类活动中涉及加减分事项的日常登记,负责各类表彰、通报文件中涉及加减分事项的日常登记。

2、有分管负责人出席的各类活动,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日常登记。

3、监察室负责效能办部署的个性、共性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完成情况的日常登记。

4、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加减分事项,由局招商办负责日常登记。

5、其它各类活动,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日常登记。

各处室(单位)申报的加分事项,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和《泰州市安监局绩效考核加分事项审核表》(见附件),并经领导签字认可。上述情况,各处室(单位)应将登记情况及时送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定期汇总。

第九条加减分事项为个人的,计入个人绩效分值;对象为处室(单位)的,由处室(单位)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分解至个人。加减分事项符合2种或以上情形的,取高额分值计算。非在编人员发生加分事项,得分计入处室(单位)分值;发生减分事项,扣除处室(单位)负责人分值。

第十条主要领导考核得分为班子其他成员得分的平均分;班子成员考核得分为其分管处室全体人员的考核平均分。

第十一条处室(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关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外,处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扣减责任人扣减分值的20%。

(一)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处室(单位)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问责处理的;

(四)因工作失误、失职,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年度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诫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不得高于30%。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前30%以内的,定为优秀等次;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等次;60分(含60分)-80分为达标等次;60分以下为诫勉等次。

第十三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优秀等次人选必须从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度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终兑现奖惩,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发放。原则上,优秀、良好、达标各等次之间奖励差额不低于20%。诫勉等次取消奖励。

第十四条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10日前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送市效能办,经市效能办会同市委组织部、

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审核后,实行考核奖励差别化发放。

第四章招商引资工作在考核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为推进我局招商引资工作,确保我局完成市招商办下达的工作任务,规定如下:

1、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人考评结果不得高于达标等次;

2、招商引资工作完成目标任务的,或没有目标任务额外完成招商有效信息或项目的,在未发生第六条“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评为优秀等次;

3、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被市招商办发现并处理的,责任人考评结果评为诫勉等次;

4、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服从局招商办统一安排,推诿扯皮、服务不到位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处室(单位)的内部绩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退二线干部依据全局平均数确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