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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2009年版)

版权所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09

声明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2009年版)》(简称“《本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开展与《本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本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为开展与《本文件》有关的交易的目的,可以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本文件》的有关约定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对《本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违反《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版)》第二十三条的约定),以确保最终的文件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

目 录

标准条款 (3)

第一条 释义与效力等级 (3)

第二条 交付金额与返还金额 (3)

第三条 计算与估值 (5)

第四条 转让 (5)

第五条 替换 (7)

第六条 计算与估值的争议处理 (7)

第七条 派息与利息金额 (9)

第八条 不构成违约的情况 (10)

第九条 提前终止的处置 (10)

第十条 其他 (10)

第十一条 定义条款 (11)

补充条款 (17)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标准条款

本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简称“本文件”)是双方为履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下双方各自的义务而签署的一份履约保障文件。本文件由标准条款和补充条款两部分构成。签署之后,本文件作为对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如有)的补充,构成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件约定的履约保障安排构成本协议的一项交易,本文件构成该项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

第一条 释义与效力等级

本文件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本文件特有的定义应具有标准条款第十一条相同定义所述的含义。

双方可在补充条款中对本文件的定义等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主协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在此前提下,标准条款与补充条款的约定不一致的,补充条款有优先效力。

第二条 交付金额与返还金额

(一)交付金额

若在一个估值日,交付金额等于或超过了出让方的最低转让金额,则受让方可以向出让方发出通知,要求出让方依据交付金额向受让方转

让合格履约保障品。出让方应确保合格履约保障品在转让当日的价值不少于适用的交付金额(按补充条款中的约定取整)。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就任何一个估值日,出让方所适用的交付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交付金额 =

受让方经调整的

风险敞口-

出让方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

在该估值日的价值

(二)返还金额

若在一个估值日,返还金额等于或超过了受让方的最低转让金额,则出让方可以向受让方发出通知,要求受让方依据返还金额向出让方转让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受让方应确保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在转让当日的价值接近适用的返还金额(按照补充条款中的约定取整),但前述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在转让当日的价值可以不大于适用的返还金额。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就任何一个估值日,受让方所适用的返还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返还金额 = 出让方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

在该估值日的价值

-

受让方经调整的

风险敞口

(三)相关释义

在计算上述交付金额或返还金额时:

受让方经

调整的风险敞口 =

受让方在

上述估值

日的风险

敞口

+

对出让方

适用的独

立金额

-

对受让方

适用的独

立金额

-

对出让方

适用的起

点金额

若计算出的受让方经调整的风险敞口为负数,则视为零。

在计算已转让履约保障品在一个估值日的价值时,在该估值日或之前已开始办理转让但相关转让尚未正式完成的任何先前的交付金额(或在对交付金额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与该交付金额有关的已开始办理转让但相关转让尚未正式完成的任何未产生争议的金额)应计入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价值之内;但在该估值日或之前已开始办理转让但相关转让尚未正式完成的任何先前的返还金额(或在对返还金额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与该返还金额有关的已开始办理转让但相关转让尚未正式完成的任何未产生争议的金额)应排除在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价值之外。

第三条 计算与估值

估值方应依据基于相关的估值时间所获得的信息计算价值和风险敞口。估值方应最迟在相应的估值日(在标准条款第六条的情况下,在异议通知生效后的第6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计算结果通知双方。

第四条 转让

(一) 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的方式

在一方按照标准条款第二条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生效后,另一方应按如下方式进行转让:

1、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的方式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现金形式的合格履约保障品,出让方应于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该种形式的合格履约保障品通过转账方式划入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记账式债券形式的合格履约保障品,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及时根据有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债券过户手续。

若按照本文件的约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转让相关的合格履约保障品,则出让方有义务确保在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该合格履约保障品转让给受让方。

2、转让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的方式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现金形式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受让方应于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该种形式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通过转账方式划入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记账式债券形式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及时根据有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债券过户手续。

若按照本文件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转让相关的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则受让方有义务确保在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该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转让给出让方。

(二) 转让不设定担保物权

一方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派息等同物和/或利息金额不应被视为在被转让的合格履约保障品、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派息等同物和/或利息金额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一方在受让

合格履约保障品、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派息等同物和/或利息金额后享有对该受让的物品或金额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置所受让的物品或资金。

第五条 替换

出让方可向受让方发出通知,提议以通知指定的合格履约保障品(简称“新履约保障品”)替换通知指定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简称“原履约保障品”)。

若受让方通知(可为电话通知)出让方其同意替换,则:

1、出让方应在相应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新履

约保障品转让给受让方;

2、受让方在确认收到转让的新履约保障品后,应在相应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原履约保障品的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转让给出让方。

受让方应确保上述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在转让当日的价值接近新履约保障品在该日的价值,但可以不大于新履约保障品在该日的价值。

第六条 计算与估值的争议处理

若一方(“争议方”)对(A)估值方计算的交付金额或返还金额有异议,或对(B)任何转让的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的价值有异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在(A)的情况下,争议方应于收到另一方根据标准条款第二条发出的通知后的第1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向另一方及估值方发出异议通知;在(B)的情况下,争议方应于相关的完成日后的

第1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向另一方及估值方发出异议通知。

2、在(A)的情况下,有义务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的一方应在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就无争议部分金额向另一方转让相应的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

3、对(A)或(B)情况下任何争议的部分,双方应在异议通知生效后的5个营业日内协商解决争议。

4、若双方在上述时限内不能解决争议,则:

(1)在争议涉及交付金额或返还金额的情况下,估值方应按如下方法计算重新计算日的风险敞口和价值:

(a)采用本协议下没有争议的交易所对应的那部分风险敞口所采用的任何计算;

(b)在双方于本协议中约定采用替代交易法的情况下,估值方应向第三方(若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了替代交易法情况下第三方的特定含义,则向具有该特定含义的第三方)征询四个实际的市场中间报价,取其算数平均数,从而计算本协议下有争议的交易所对应的风险敞口;

(c)在双方于本协议中约定采用市场报价法的情况下,估值方应向参考做市商征询四个实际的市场中间报价,取其算数平均数,从而计算本协议下有争议的交易所对应的风险敞口;

(d)若一项交易无法取得四个报价,则可使用少于四个的报价;若一项交易无法获得报价,则估值方原先做出的计算将用于该项交易;

(e)在届时存续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价值产生争议时,采用补充条款约定的方式,重新计算该价值。

(2)在争议涉及任何转让的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的价值时,估值方应按照补充条款的约定,重新计算该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于相应完成日的价值。

5、估值方应在异议通知生效后的第6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按上述方法重新计算或估值的结果通知双方(或在估值方由一方担任的情况下,通知另一方)。相关的一方应在收到另一方后续发出的通知后,依据本文件的有关约定进行相应的转让。

第七条 派息与利息金额

(一)派息

若就一个派息日,受让方收到(或按照市场惯例认为被其收到)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派息,则受让方应在该派息日后的第一个派息转让日北京时间17时之前(含该时点),向出让方转让与该派息在种类、面值、描述、币种和金额方面均相同的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派息等同物”)。受让方转让派息等同物的义务以不会因此产生或增加一个交付金额(由估值方负责计算;为此目的,计算日被视为是一个估值日)为限。

(二)利息金额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就受让方占有(或按照市场惯例认为被其占有)的现金形式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受让方应在相关利息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利息转让日的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向出让方转让利息金额。受让方转让利息金额的义务以不会因此产生或增加一个交付金额(由估值方负责计算;为此目的,计算日被视为是一个估值日)为限。

第八条 不构成违约的情况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一方尚在按照标准条款第六条所列的争议解决程序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该方虽未对标准条款第六条所述的属于争议部分的任何金额转让相应的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不构成该方在主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第九条 提前终止的处置

因一方出现主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或第七条约定的终止事件,导致本协议下所有交易提前终止,在按照主协议约定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时,本文件下的交易应包括在内。提前终止日将被视为估值日,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价值应被视为出让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纳入主协议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在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时,本文件下的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被视为零。

第十条 其他

(一)声明

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如下(声明应被视为在每次其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或派息等同物之日都重复做出): 该方对其所转让的任何合格履约保障品、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或派息等同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该等合格履约保障品、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或派息等同物并未设定第三方权益。

(二)费用

因履行本文件的义务所产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违约金

若受让方未根据本文件的约定于相关的完成日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向出让方转让相关的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但标准条款第八条所列情况除外),未于相关的派息转让日的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相关的派息等同物转让给出让方,或未于相关的利息转让日的北京时间17时前(含该时点)将相关的利息金额转让给出让方,则其应按照上述相关资产在相关估值日、派息转让日、利息转让日、或(在受让方未按照标准条款第五条第2项的约定按时转让原履约保障品的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的情况下)在转让新履约保障品之日的价值,按照违约利率向出让方支付相应的利息。估值方(当估值方是受让方时,为出让方)负责确定上述相关资产在该日期的价值。其应依据其在该日期的上一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7时所获得的信息确定价值。利息期间从该到期日(含)起到相关的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相关派息等同物或相关利息金额实际转让日(不含)止。利息按照实际的利息天数采用每日复利的方式计算。

(四)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原则

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履行本文件下的任何义务。

(五)通知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方根据本文件发出的通知及生效(受让方依据标准条款第五条的约定发出的电话通知除外),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的约定。

第十一条 定义条款

在本文件中,下列名词含义如下:

重新计算日:指产生标准条款第六条下争议的估值日。但是,若在

争议解决之前,于标准条款第二条下出现了后续的估值日,则重新计算日指标准条款第二条下出现的最新的估值日。

出让方:指向受让方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的一方。出让方可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独立金额:就一方而言,指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适用于该方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金额(以人民币表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适用于任何一方的独立金额均为零。

返还金额:指标准条款第二条第(二)款所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金额。

风险敞口:对任何估值日或在该日计算风险敞口的其他日期而言,并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受限于标准条款第六条,假设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交易(不包括本文件所构成的交易)在相关的估值时间终止,根据主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假设受让方不是受影响方)应由另一方向受让方支付的(以正数表示)或应由受让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以负数表示)数额(以人民币作为终止货币)。若在本协议中选择采用替代交易法,则由估值方代表受让方来确定终止数额;估值方将用其基于市场中间价所估算的用以支付与该等交易的主要条款具有相同经济效果的交易所需的金额来确定终止数额。若在本协议中选择采用市场报价法,则由估值方代表受让方来确定市场报价;估值方将用其基于市场中间价所估算的用以支付替换交易(如市场报价定义中所述)所需的金额来确定上述交易的市场报价。

估值比例:就某一类别的合格履约保障品而言,指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适用于该类别合格履约保障品的百分比。若补充条款未约定该类别合格履约保障品所适用的百分比的,则为100%。为免生歧义,不论补充

条款是否就某一类别的合格履约保障品约定了适用的估值比例,在根据标准条款第九条进行计算时,任何已转让履约保障品所适用的估值比例均应被视为100%。

估值方:指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实体。估值方可由一方或双方担任,也可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担任。

估值日:指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日期。

估值时间:指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时间。双方未约定估值时间的,估值时间为估值日的上一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7时。

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就已转让履约保障品中所包含的任何合格履约保障品而言,指与该等合格履约保障品在种类、面值、描述、币种及金额方面均相同的合格履约保障品。

合格履约保障品:指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为合格履约保障品的(A)任何现金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发行和买卖的任何记账式债券。

价值:就任何估值日或任何计算价值的其他日期而言,是指(标准条款第六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对于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币种为人民币的现金数额而言,该金额;

2、对于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币种为其他货币的现金数额而言,该数额在乘以适用的估值比例后的人民币等值额;

3、对于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任何记账式债券而言,估值方获得的买入价和截至该日该记账式债券已经累计且尚未被派

发的任何孳息(前提是上述孳息并未包括在该日的上述价格内)之和,在乘以适用的估值比例后所得金额的人民币等值额。

交付金额:指标准条款第二条第(一)款所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金额。

利率:就某一币种的货币而言,指在补充条款中为该币种货币所约定的利率。

利息金额:就一个利息期间而言,指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的每一币种现金的本金在该利息期间的利息总额的人民币等值额的总和。每一币种现金的本金在该利息期间内每一日的利息,由估值方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该种货币在该日的现金额;乘以

2、该日有效的相关利率;除以

3、365(在该种货币是英镑或港币的情况下)或360(在该种货币是英镑和港币之外的货币的情况下)。

利息期间:指从上一个利息转让日(或在没有利息金额被转让的情况下,从现金形式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被转让给受让方的营业日)(含)起直至当前利息转让日(不含)止的期间。

利息转让日:指为转让利息金额的目的,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双方未约定的,利息转让日是每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派息:就记账式债券形式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而言,指与该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相同种类、面值、描述及金额的记账式债券持有人因其持有前述记账式债券而不时有权获得的所有本金、利息、其他付款或分发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派息等同物:指标准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

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

派息日:就记账式债券形式的已转让履约保障品而言,指与该已转让履约保障品相同种类、面值、描述及金额的记账式债券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派息的任何一日。如果该日不是一个营业日,则为下一个营业日。

派息转让日:指为转让派息等同物的目的,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

起点金额:就一方而言,指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适用于该方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金额(以人民币表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适用于任何一方的起点金额为零。

人民币等值额:就一个估值日的任何金额而言,若该金额的货币单位是人民币,则指该金额;若该金额的货币单位是人民币之外的其他某一种货币,则指估值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本着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确定的用来于该估值日购买同等金额的该其他货币所需的人民币的金额。

受让方:指从出让方受让合格履约保障品以及向出让方转让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派息等同物和/或利息金额的一方。受让方可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完成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就标准条款第五条第1项而言,指出让方收到受让方发出的同意替换的通知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就标准条款第五条第2项而言,指完成转让新履约保障品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就本文件其他条款而言,指出让方收到要求向受让方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或受让方收到要求向出让方转让合格履约保障品等同品的通知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在确定相关的完成日时,若通知收到当日不是一个营业日,或通知是在一个营业日的北京时间17时后收到的,则该

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应被视为是该通知的收到之日。

已转让履约保障品:指以下1、2和3项的总和:

1、出让方已转让给受让方且其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尚未被受让方转让给出让方的合格履约保障品的总和;

2、在出让方将该等合格履约保障品转让给受让方起直到受让方将其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转让给出让方的期间内,任何该等合格履约保障品所派发或产生的且其派息等同物尚未被受让方转让给出让方的派息的总和;

3、在出让方将该等合格履约保障品转让给受让方起直到受让方将其合格履约保障等同品转让给出让方的期间内,任何现金形式的该等合格履约保障品所产生的且受让方尚未转让给出让方获得的利息金额的总和。

最低转让金额:就一方而言,指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适用于该方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金额(以人民币表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适用于任何一方的最低转让金额均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若在本协议的所有未完结的交易下,出让方不再存在任何现在或未来的付款或交付义务,则就任何返还金额而言,最低转让金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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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

本文件由:

(“甲方”)

(“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

双方约定,对本文件的标准条款的下列部分进行变更、修改和补充:(一)交付金额、返还金额及受让方经调整的风险敞口

1、交付金额具有标准条款第二条第(一)款中所约定的含义,除非此处另有约定:

2、返还金额具有标准条款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约定的含义,除非此处另有约定:

3、受让方经调整的风险敞口具有标准条款第二条第(三)款中所约定的含义,除非此处另有约定:

(二) 合格履约保障品及其估值比例

一方所适用的合格履约保障品及其估值比例如下:

合格履约保障品甲方 乙方 估值比例 (1) 人民币现金 √ √ 100% 人民币以外的现金形式的合格履约保障品

[币种1] [ ] [ ] [ ]%

[币种2] [ ] [ ] [ ]% (2)

[ ] [ ] [ ]%

(3) 剩余到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依法转让

的记账式国债

[ ] [ ] [ ]%

(4) 剩余到期期限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

可依法转让的记账式国债

[ ] [ ] [ ]%

(5) 剩余到期期限超过五年但不超过十年的

可依法转让的记账式国债

[ ] [ ] [ ]%

(6) 剩余到期期限超过十年的可依法转让的

记账式国债

[ ] [ ] [ ]%

(7) 其他 [ ] [ ] [ ]%

(三)独立金额、起点金额和最低转让金额

1、就甲方而言,独立金额为:

2、就乙方而言,独立金额为:

3、就甲方而言,起点金额为:

4、就乙方而言,起点金额为:

5、就甲方而言,最低转让金额为:

6、就乙方而言,最低转让金额为:

(四)取整

交付金额和返还金额将[按照 的整数倍数向下取整] / [按照 的整数倍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

(五)估值

1、估值方:

在标准条款第二条和第六条中,估值方是指按照标准条款第二条的约定发出通知的一方;在标准条款第七条中,估值方是指受让方;但此处另有约定除外:

2、估值日:

3、估值时间:

估值时间为估值日的上一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7时,除非此处另有约定: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docx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 ??? (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总量控制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 ??? (二)水权明晰原则。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 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

水站转让协议

太原市金浩桶装水站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手机号码: 固定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表):手机号码: 乙方(受让方):手机号码: 固定号码: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金浩水站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1.甲方将其持有的太原市金浩水站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转让费包括:房租,PC水桶,电动车,饮水机,)。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转让的水站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及债务纠纷,如涉及任何争议及债务纠纷与乙 方无关。 第二条:转让款支付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元转让款。 2.甲方在7天内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包括电话过户,房租以后),乙方再支付甲方人民币元转让款。 3.剩于尾款人民币元,如甲乙双方无任何争议,乙方应于日前付于甲方。 第三条:水量水票及欠款 1.甲方承诺2016年5月份水量纯净水\矿泉水共计桶,乙方按照甲方方式经营,如乙方2016年6月份共计水量不能 达到桶,如水量少100桶以上,应减少乙方转让款人民币元。 2.甲方经营期间所有客户欠款由乙方收取。 3.乙方承担收取甲方经营期间所有客户欠款外的桶水票或记账卡,桶以外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保证没有任何人或水站在本水站长期借水销售行为。 第四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本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乙方即且有本金浩水站的所有权,享受相应的权益;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 3.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程序提供必要的协作与配合。 4.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金浩水站所有权,客户名单及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5.甲方承诺在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水站任何资讯(包括财务状况,客户及业务资源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 任 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6.甲方一年之内不得在本水站50公里范围内经营桶装水及相关业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 行 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履行及其他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 起 诉讼。

履约担保与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担保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以内;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发展,水权也逐步走向市场。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水权转让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水权转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需求,因此,健全和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水资源的使用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因此农村水权交易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水资源的最大市场。本文从什么是水权转让制度入手,分析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在进行节水型社会工作中对水权转让制度的创新和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农村完善水权转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水权转让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abstract]Along with the perpetual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 , water rights is trending towards the markets . at the present stage , 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and the market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 however in practice there have many problems in this system . It can’t be sui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completely . So It is required by circumstance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 China is an agriculture country , the majority of the whole volume of use of the water is the agricultural water consumption , so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will be the biggest market of water resources .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what is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the first place , and analyzes the defects in the system in practice . Through we have been get the advantaged experiences in our social task for saving on water , the writer will table some proposal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 [keyword]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协议模板)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协议模板)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40404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协议模板) 出让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商,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称小地名为李子坪杨柳凹偏山,坐落在芒市镇下东村独田小组。东:山约坡单腰进小横路下梁子到两交水;南:两交水顺杨柳凹对小梁子单腰楠木树桩转窝子上三锅腔Y口;西:三

锅腔顺总梁子到深沟交路口;北:深沟叉路口顺窝子下杨柳凹上梁子到李连九坟顺梁子下山约坡单腰。面积为____亩,林权证号为潞林证子()第5114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履约评价

(一)履约评价情况反馈表 建设单位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联系人及电话:陈李潮项目名称李朗国际珠宝产业园排污管网接入工程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东江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黄小艳 合同金额合同履约时间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履约评价合格不合格 具体情况 本工程于2012年5月4日开工,于2012年8月1日完工。资料齐全,评定为合格工程。 建设单位 意见 (公章) 日期:年月日 履约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请首先在对应的类别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一栏详细说明情况。

(一)履约评价情况反馈表 建设单位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樊玉鑫项目名称科技园南侧便民公益停车场工程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东江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黄小艳 合同金额合同履约时间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2月15日 履约评价合格不合格 具体情况 本工程于2013年10月12日开工,于2013年12月14日完工。资料齐全,评定为合格工程。 建设单位 意见 (公章) 日期:年月日 履约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请首先在对应的类别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一栏详细说明情况。

(一)履约评价情况反馈表 建设单位名称: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联系人及电话:王涛项目名称大磡河河道整治工程施工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东江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黄小艳 合同金额合同履约时间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 履约评价合格不合格 具体情况 本工程于2011年5月12日开工,于2011年7月7日完工。资料齐全,评定为合格工程。 建设单位 意见 (公章) 日期:年月日 履约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请首先在对应的类别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一栏详细说明情况。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2、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1)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2)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3)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4)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5)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6)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调〔2009〕51号 2009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 (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 (二)水权明晰原则。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 (三)统一调度原则。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省(区)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水权转让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 (四)可持续利用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水权转让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水权转让项目双方或有一方取水属于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审批: 其他水权转让项目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审批,审查批复意见应在三十日内报黄委备案。 第九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由省(区)水利厅编制,报黄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纳入总体规划中的水权转让项目,考虑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官方版)

编号:QJ-HT-0517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 (官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官方版)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市_路_号的兴*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

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年_月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市_路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规范、完善,本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

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1、完善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近日,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2、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其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中标的承包人直接支

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摘要:水权转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水资源日益短缺条件下的必然产物。目前水权转让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政府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关键词:水权转让现状问题对策一、水权的基本概念和国外的主要做法 (一)水权的概念 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现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使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规定取水。”用水必须预先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取得相应的使用权,通过取得取水许可证而取得水权。 (二)国外水权制度与水权转让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1.水权制度 大多数国家的水权制度通常包括:申请水权和获取用水许可的程序、范围;许可用水的条件、期限,用水权的等级,用水权的丧失、终止与转让;以及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原则等内容。 美国的水权制度是美国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其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法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AppropriationDoctrine)。其主要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其中,用水权的优先次序是由各州政府认定的,拥有优先权的用户可以向比他优先使用次序后的用水户出售用水权,优先次序较后的用户也可以向优先次序较前的用户购买用水权。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联邦水法》规定,俄罗斯公民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后方有权从水体中取用水和从事企业性活动;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水体使用契约。 澳大利亚的水权法采用河岸权法,规定河岸或湖岸土地占有者拥有水权。农民用水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权。 日本的《河川法》对水权的内容和获取条件作出了规定,并把水权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几种。水权的优先权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智利在1981年颁布的新水法中规定,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使用权,并由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个地区的水市场运作则由当地的用水户协会负责。 从各个国家的用水优先权来看,一般都规定家庭用水优先于农业和其他用水,但在时间上则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被授予相应的优先权。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需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要。其中,西班牙水法规定,首先应根据用水权优先等级进行供水;在用水权优先等级相同的情形下,依照用水的重要性或有利性的顺序进行供水;当重要性或有利性相同时,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日本《河川法》则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用水申请,审批效益大者,不再考虑“先提出者优先”的传统做法。 2.水权转让

水店转让协议范

水店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泉水经营部转让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矿泉水经营部享有经营权业主为甲方,该经营部经营权双方商定作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整转让给乙方,自年月日后该水店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管理,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应付给甲方的转让款须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甲方,甲方将犀牛井矿泉水经营部有关犀牛井矿泉水经营所需的证照交付乙方,由乙方进行经营。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营业执照业主工商登记变更为乙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经营部年月日前的车、门面等物品属甲方所有,乙方如需要,须在水店转让款之外与甲方另行结算,当场支付甲方;如乙方不需要则由甲方自行处置。 四、年月日前的未结、未收水款,属甲方债权,由甲方负责收取,与乙方无关;年月日后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水款,属乙方债权,由乙方负责收取,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供水经营期间的固定客源,在乙方接手经营后,如仍然需要供水的,由乙方负责供水、结算并收取水款。 六、年月日前甲方经营水店产生的债权债务、各项税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年月日后乙方经营水店产生的债权债务、各项税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经营期间所雇佣水店工人的工资薪酬、劳动福利、工伤保险等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须遵守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 .

承包商履约评价表

**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行为,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履约评价,并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第三条【评价原则】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评价依据】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

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五条【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 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 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 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根据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 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评价步骤】建设单位应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 委员会,负责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定期 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至少评价一次;不 满一年的,至少评价一次;在竣工验收后应给出最终的综合 评价。 第七条【填写提交】评分表和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并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委员会讨论通 过。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评价评分表和报告书还需经工程监 理单位确认。 评分表中分项内容评为“不合格”的,应举证说明理由,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

经销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经销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经销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经销权转让协议书范本的签订是为了双方的利益,以下就是WTT整理的经销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 甲方是指_________. 1.2 乙方是指_________. 1.3 总体资产是指_________ 厂总资产,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4 转让标的物见第三条。 1.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而所达成的本文文件,即由双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而签订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1.6 污水处理费是指甲方在现行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标准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二条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三条转让标的物

本次转让的标的物是_________ 厂_________ 年的特许经营权,为保证受让者能正常经营,甲方把该厂完整的资产移交给乙方。资产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_________ 厂固定资产净值(所有建筑、构筑、绿化、设备等)共_________ 元;_________ 厂帐面的流动资产数共_________ 元;所有资产清册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历年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相关手册资料等。厂区范围内的土地,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转让方式及期限 本次转让以_________ 方式进行,由甲方把转让标的物转让给乙方,转让的经营运作期限为_________ 年(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第五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转让总价格以甲方所聘的评估机构于 _________ 年所评估的_________ 厂净资产价格为准(双方重新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共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并以此为实际转让价格,即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在正式签订合同生效且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的转让价格款。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XXXX大道工程 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 二 O 一七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XXXX大道工程施工企业的诚信机制,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按照和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XXXX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下发的《XXXX 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结合XXXX大道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XX大道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针对土建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施工、总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合同造价管理、资料管理等所进行的定期履约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XXXX大道工程的土建施工企 业(简称“施工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成立 项目公司履约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监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组员: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合约计划部、财 务审计部、前期协调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履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1、组长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各部 门规范开展日常评价工作。 2、副组长直接负责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各项工作,审查指导制定履约评价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季度履约综合检查范围、方式、方法及检查组人员,监督各部门严格履行检查职责。组织季度履约综合检查结果汇总工作,审核履约检查通报。

3、对参建的施工企业,定期开展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履约评价年度综合汇总,按时上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建立单位履约履约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履约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 质量监察部,由安质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照履约评价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完善履约评价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履约评价管理日常工作。 2、制定季度综合检查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 查,做好检查记录,汇总检查资料。 3、建立履约评价管理台账,归档保管履约评价的书面及电子影像资料。牵头核查处理施工企业申诉和投诉举报。

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

摘要:目前,我国实行水权转让的大气候和前提条件基本具备,可以通过立法有计划、有步骤、有试点、有选择地建立水权转让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鉴于实行水权交易,建立水资源市场,在我国是一项新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水资源立法、水行政管理、水经济政策、水企业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充分准备和改革,本文仅就现阶段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深入研究。关键词:水权转让范围原则条件一、水权体系、水权转让与水权转让的范围(一)水权体系要想从全局和总体上制定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政策,必须用系统论和一体化的思想综合研究水权问题,防止在水权问题上的片面性和行业化倾向,从立法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根据各国法律,水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权利:1.水资源的所有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江河湖海等水源作为人类无法控制、独占的共有物,没有形成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一般用河岸权、地役权等物权来调整水资源权益。随着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水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普通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很难适应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一些国家的法律开始将江河湖海等水源赋予所有权概念。目前许多国家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也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水资源所有权。例如,在俄罗斯,水资源所有权分国家、单位和个人所有权等多种类型。根据俄罗斯民法,个别零散水体可以属于市镇机构或一些公民和法人所有。《俄罗斯联邦水法》(1995年)第33条规定:“水体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有,也可以属俄罗斯联邦各州、区所有。”第35条规定:“所有一切水体,包括那些不属于个别市镇、公民和法人所有的零散水体,均应属国家所有制范畴。”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水法》,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即我国法律上的水资源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水资源所有权是指国家、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对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水资源所有权的内容,包括水资源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种权能。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水资源或水体,是水体中的水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所有权的统一。如果从法律上将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与水资源地(包括水资源的底土、岸邦及与水资源相邻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开来,则应该考虑、确定水资源相关土地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岸边权。从理论上看,水资源所有权应该适用于水资源的全部功能。但是,传统民商法、经济法上的所有权重在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即对水资源的经济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而没有将环境功能和社会功能包括在内。2.水资源的用益权或使用权目前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与国外民法中使用的用益权有较多的相似性。从理论上看,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已经包括使用权能,水资源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有的水资源,因而对水资源所有权人而言,没有必要设立水资源使用权。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一个存在不同阶级、阶层和强权的社会或国家,绝大部分水资源往往为少数人拥有(水资源的私人所有制)或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并且拥有大量水资源的少数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也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由于经济实力和贫富差距等原因,这些人无钱或没有能力从水资源所有权人那里买到水资源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在我国多称为水资源使用权。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其孳息的权利,即用益权就是用益物权。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负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因此,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以利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物上享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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