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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模式浅析

合作开发模式浅析
合作开发模式浅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浅析

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周期长、金额大、周转慢、变现能力差、风险大、回报利润丰厚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且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不仅需要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且需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金因为资本的逐利性特点,也积极地希望进入利润丰厚、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还有一些企业拥有可供开发的土地,但是因为缺乏开发资金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希望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基于以上的客观需要,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逐渐成为中国房地产开发的主流。所以,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应在法律的约束下尽可能详细的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充分预见合作开发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合理防范。

一般说来,房地产合作开发,通常是地产和房产的合作开发,指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与对土地开发进行投资一方对特定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共同开发的行为(合作方既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多方)。合作开发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形式

目前,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协议折价,或评估入股方式构成合作投资比例),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形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合伙经营的特点,对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合作参与各方以分利、方式、土地补偿等方式获得利润汇报,对外双方共同互负连带责任。

2、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这是一种以合作开发为名,吸收

开发资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负责开发经营的运作并承担经营风险,合作方只投入资金或技术,但不加名合作,也不参加经营及承担风险,只是享受固定的利润分成或获取固定的房屋作为投资回报,这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借贷的合同,由于项目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所以其中风险主要由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承担。

3、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和技术并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出地一方;这是一种双方合作,单方负责开发经营的合同,实质上具有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其中风险主要由开发商一方承担。

4、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这种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类似法人型的联营体,项目公司依批准的经营范围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对合作双方化解风险极为有利。由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在提供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相应土地出让过户手续。

5、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往往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等级不足),以挂靠形式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挂靠方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被挂靠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分取固定的利润;这种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开发为名出租房地产资质证书以获取利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合作方诉诸法院时,相关合同往往裁定无效。

二、签订和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考虑到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内容繁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容易引发纠纷。因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规范。在合作开发中,应对以下常见的一些问题予以注意。

1、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联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

担风险、共享利润。但有很多合作开发合同却约定:不论项目是否赢利,联营的其中一方均要收回投资或收取固定的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这种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或联营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2、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为办理合作开发项目的转账结算、投资资金使用资金收付活动,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共管账户”的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对“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共管账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名章不应由一方掌管,而应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3、不能借合作开发之名,行借贷之实。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方与土地方约定:投资方仅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出资方的本金及利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因此,以合作开发为名,而行借贷之实,也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出借方只可收回本金,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的利息的罚款。对此,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加以注意。

4、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项目因投资方的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甚至成为“烂尾楼”,而土地方已经提供土地,土地方再想另寻他人合作开发面临着许多实际障碍。由于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约定得不明确,使土地方在追究出资方的违约责任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时面临诸多困难。

5、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一个合作开发项目的完成,涉及到立项、规划、拆迁、开工、销售、验收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书。上述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合作开发不能顺利进行。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是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设的,由于无法顺利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许可,属于违规建设开发,造成有的合作开发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有些合作方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一方面,合作开发的各方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合作协议中还要明确约定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报批工作由哪个合作方具体负责办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分清责任。

6、注意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开发建设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合作各方均应对合作他方的资格、资信有充分的了解,应调查他方在主体上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履约能力,特别是应重视对于以投资方身份参加合作开发的联营一方的资信调查,调查必须全面、认真、细致,既要了解对方的注册资金和融资能力,还要了解对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情况。特别是那些投资方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寄希望于施工单位能够垫资施工,然后靠预售房屋来实现资金周转,但一旦施工单位无力继续垫资,投资方又不能通过预售房屋融资,将最终导致项目开发停滞,无法按既定目标实现项目的开发建设。

一个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自立项开始,直至开发完成,期间必须面临许多复杂的情况和法律问题。为减少纠纷,降低风险,顺利地实现合同目的,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合作开发的法律性质、方式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做到依法履约,规范运作。

房地产项目开发模式介绍 (3)

3.2合作开发模式流程

(政府将土地利用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取得土地利用批文---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签订协议书---招拍挂---项目公司摘牌交纳保证金,签订成交确认书(补充协议)---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所有土地款项全部付清后才能取得国土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 (预备和正式) (地质勘察初勘报告;五图一书:总平面图及竖向规划图/绿化系统图/道路及停车系统规划图/修建性规划设计说明书。) 1)公安消防:《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人防:修建防空地下室报批表/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及《易地建设缴款证明》;3)防雷:防雷设计图纸审核表/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建筑设计要点/建筑单体图纸准备(建筑平、立、剖及说明书)----报建通(建筑面积明细表)----放线测量记录册---城市配套建设费交纳---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填报:项目经理、施工人员、安全人员监督登记表)

(一)施工图准备阶段: 1)地质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报告) 2)建筑施工图及节能设计表及计算书 3)结构施工图及计算书 4)防雷、消防、人防、水电施工图 a)施工图审查阶段 1)施工图审查申请 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报告----节能审查报批(市墙改办) 3)审图中心审查施工图---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三)招标投标阶段 1)施工单位招投标:项目经理资格核查及准备(区外施工单位备案)----招标申请(或申请邀请招标)----交易中心招标----招标备案(银行资信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报批----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监理单位招投标:邀请招标(合约部)----考察确定监理单位----建设局备案----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 3)白蚁施工招投标-----白蚁防治合同。 其他(淤泥排放许可证/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凭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城管中队施工监督申请) /路址证明/商品房预售款监控专户证明和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登记表凭证/申请/预售证及附图) (现场完成道路、绿化及建筑物就可以进行规划验收,做验线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1)公安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环保验收----建筑工程环保验收审批文件、污水验收合格申请表及《排污许可证》 3)人防验收:《人防意见书》 4)防雷验收:《防雷验收合格证》 (二)单位(子单位)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永久用水及电报装、燃气工程验收、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登记表、通邮。 ---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

房地产合作开发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案例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工程。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工程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工程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

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工程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工程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仅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风险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风险分析 目录 1.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模 式 ................................................................. . (2) 2.制作和签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问 题 ................................................................. (3) 3.制作和签定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问 题 ................................................................. (4) 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 款 ................................................................. (5) 5.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 款 ................................................................. .. (6) 6.房地产合作开发系列之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概念与类 型 ................................................................ 7 7.房地产合作开发系列之二: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特征及认 定 (8) 8.房地产合作开发系列之三: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资

格 ................................................................ 9 9.房地产公司如何选择开发模 式 ................................................................. . (10) 独立开 发 ..................................................................... ................................................................... 10 联合开 发 ..................................................................... ................................................................... 11 10.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需注意的问题浅 析 ................................................................. .. (14) 一、项目合法性考 察 ..................................................................... .. (14) 二、项目开发主体问题考 察 ..................................................................... .. (14)

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学起

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 学起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房地产合作开发4大模式学起 导读: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拉开了标杆房企内部员工“一起玩”的大幕。而在外部,三四线城市库存在高位运行,大型实力房企纷纷回归一线城市和强二线城市,在拿地成本高、资金链紧张的行业背景下,单枪匹马作战已经过时,“合作开发”模式成为房企的必然选择。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或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或增强自身专业实力,或提升品牌影响力……但相同的是,通过合作开发,可以有效地分散各自的风险,实现相对轻的资产运作。下面,明源君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N种模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相信总有一种适合你。 一、选择项目合作开发是必由之路 虽然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的诉求点各不一样,但选择项目合作开发已经是房地产行业发展到当前阶段,房企的必然选择。 1、万科眼中的3大好处 万科的项目合作模式灵感来源于其行业标杆美国帕尔迪房屋公司,帕尔迪在上世纪末通过5年的合作和合并成为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商,而万科通过学习标杆超越了自己的老师,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住宅开发商(详见表1)。万科认为,合作开发至少有3大好处: 表1 通过并购和合作开发,万科规模迅速扩大 1)可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增强公司在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体现规模效应; 2)可以使公司经营范围拓展到更多的细分市场,减少个别市场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有效分散风险; 3)许多项目完全由万科操盘并使用万科的品牌,在收益分配上万科可以得到一些相应的补偿,相当于输出品牌和管理,可以提升万科股东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ROE的提升。 2、旭辉选择的4个理由 上海旭辉无疑是楼市的一匹黑马,其连续3年保持近50%的复合增长率,在2014年合同销售目标一举突破212亿,其规模迅速扩大的原因之一也是采取了合作开发模式,理由主要有4点: 1)合作开发是小股操盘、轻资产模式的重要实践; 2)合作开发是打造旭辉资产管理能力、建立资本方信任的重要举措; 3)倒逼自己更专业,开放式模式抵御行业风险; 4)可以实现一次合作到战略合作。 对于大型房企来说,与大型房企合作可以实现强强联合,与中小房企合作,则可以打破土地瓶颈、进军低级别城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与比自己规模大,实力强,有品牌影响力的大型房企合作,能够借助前者在土地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资金和品牌优势,为自己在日益狭窄的市场中谋得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项目合作开发的分类 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目前业界并没有标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其类别并不一样。在法律意义上,项目合作开发分为“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和“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2种(详见表1)。 1、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开发有两种 表2 法律意义上的项目合作开发分类 2、双方合作的4种合作模式 明源地产研究院注意到,三方乃至N(N>3)方合作开发已经不再鲜见,但涉及的合作方过多必然导致沟通磨合的成本以及法律风险等的提高,因此市场上主流的模式还是双方合作开发。 在双方合作模式下,当合作中的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时,则主要有4中模式(详见表3)可以选择。

地铁上盖物业合作开发模式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4845925.html, 地铁上盖物业合作开发模式研究 作者:陈颖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地铁也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青睐,成为人们出行不可或缺的最快的交通工具。中小城市都已经开始规划或建造起了地铁,大城市也在不断地增加地铁的线路与数量。但地铁的建造所需要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单单只靠政府短时间内是难以完成建设的。要想地铁快速有质量的建成,就必定要在市场中融资,建立市场经济的地铁的多方面综合性的开发建设模式。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以及各个城市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地铁上盖物业合作开发的经验,少走一些弯路,推动地铁产业及周边产业的高速发展。本文主要介绍地铁盖物业合作开发的模式,以及各方面对其新的规划研究。 关键词:地铁上盖物业合作开发模式 地铁在我们生活中已经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以速度快,安全性高的特点走进我们的生活,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出行,所以地铁的建设是需要融资的,自然而然的衍生出了地铁物业这种模式。可以说地铁盖物业是当前的最为主流的模式,下文我们主要对地铁盖物业这种模式进行分析探索研究。 一、地铁建设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规划问题 每个地区的周围环境都不一样,也就决定了地铁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地区规划的方案和路线不一样。地铁的规划影响着周围地段的经济发展,是一个不可忽略的经济作用。在繁华地段建造地铁的成本也将有所增加,这也增加了合作建造单位的压力。因此,建造地铁前合理的规划是必不可少的。 (二)建设位置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地铁的行程很长,因此,地铁站台以及进出口需要建立在一个方便容易寻找的地方,才能真正的方便人们的出行。 (三)周边环境的问题 众所周知,地铁在行进的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的噪音,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为了降低给居民带来的不便,还是应当将主线路还是应当远离居住区。 二、内地地铁上盖物业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摘要】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的普遍形式,其合作开发的模式主要有合伙型联建、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两种。两种合作开发模式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因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导致合作合同无效的风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审批与登记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瑕疵风险、资金不足风险、以预售款充抵投资的风险以及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中房屋分配约定不明、提前购入风险等。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的整体预防,可从实施律师尽职调查、谨慎选择合作开发伙伴、审查资质条件、签订详细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等方面来预防。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风险权益保障 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周期长、资金回流慢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房地产持续运营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为了项目的正常运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社会资金亦积极投入房地产行业。此外,政府这几年逐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些开发商遭遇拿地难题甚至频发“地荒”,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待开发土地却苦于缺乏资金和资质,合作开发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特别是当前,在限购令等背景下,资金紧张已经成了很多房产企业的紧迫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与其苦苦煎熬到资金链断裂,不如与他人合作开发,通过借力、形成合力,来达到项目顺利开发、实现盈利的目标,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概述 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合作开发方式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 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

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 企业名义立项。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最近关于房企合作、出轨的新闻一直没有停过,不过在时代,单打独斗确实已经out了。只有强强联合才能显著增强竞争能力,降低开发风险。正如佳兆业集团总裁金志刚所言,“有钱的出钱,有地的出地,有管理经验的出管理经验,这样企业才能继续维持、发展,在房地产后半场继续运作。” 明确合作策略,制定合作章程 在选择合作开发之前,房企务必要明确合作策略、制定合作规则,避免在合作过程中扯皮,钱没赚到,最后闹得不欢而散。比如当代置业与企业企业合作开发,就制定了自己的合作章程和合伙协议。其合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而进行这种合作的理由和办法有以下三点: (1)角色交换就有一种制衡。一定是我操盘一个你操盘一个才比较和谐,一个合作就容易产生矛盾,双方老有不同意见啊,一旦有两次合作,双方就可以达成一个默契,谁操盘谁来决策,不为细节吵架。 (2)两个项目可以一起谈。谈判的过程,一般是两个合作项目同时谈,签一个战略框架协议,再签一个项目合作协议,两个项目的启动日期一次确定。

(3)也可以和供应商合作乃至跨行业合作。合作不仅仅限于开发商,可以和供应商比如总包商合作。总包入股就要垫资,垫资后承担一定的风险,工期、效率什么都上去了。跨行业合伙也有优势,比如当代和金融机构合伙,和一个做智慧社区的软件合伙,成立并购绿色产业基金,都可以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 一、土地入股合作开发 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这是目前主流的方式。该模式是A企出地,B企出资的合作模式。该模式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同时,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开发商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按照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土地费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为主,项目设计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主要分为挂牌模式和协议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挂牌或者协议模式受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协议方式 以为例: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合作方可以协议合作建房,报主管部门审批。 (1)合作方式:宗地属于农村征地返还用地,能够以合作建房方式取得土地。万科公司拟与土地方、中介方通过三方合作建房的形式进行开发。 (2)合作容: ★土地方在项目中占20%的权益,负责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完成地块红线的清场,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林业和环保部门的批文; ★中介方在项目中占15%的权益,负责缴纳项目用地的政府地价(以政府基准地价的10%为基数计算,估计总额在2,000万元左右),负责按规定迁移高压线,并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万科在项目中占65%的权益,负责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承担相应的资金和项目开发风险,并以商议的价格收购土地方、中介方在项目中的权益。 ?挂牌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研究剖析

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的研究 一、合作类型 (一)联建运作 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 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企业名义立项。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风险和注意问题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风险和注意问题合作的风险: 当然,不是所有的合作都是一帆风顺的,在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受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以及合作双方对项U的追求点不同,最终导致合作双方反LI成仇的例子也不是很少,总的来说,合作失败主要体现在双方在合作之前签订的合同存有很多的漏洞。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内容繁朵,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容易引发纠纷。因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规范。实践中,在合作开发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但有很多合作开发合同却约定:不论项LI是否赢利,联营的其中一方均要收回投资或收取固定的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这种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或联营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2、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 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为办理合作开发项H的转账结算、投资资金使用资金收付活动,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共管账户”的管理不规 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对“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共管账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

名章不应山一方掌管,而应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3、不能借合作开发之名,行借贷之实 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方与土地方约定:投资方仅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山对方在项LI完工后返还出资方的本金及利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因此,以合作开发为名,而行借贷之实,也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出借方只可收回本金,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的利息的罚款。对此,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加以注意。 4、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项LI因投资方的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甚至成为“烂尾楼”,而土地方已经提供土地,土地方再想另寻他人合作开发面临着许多实际障碍。由于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约定得不明确,使土地方在追究出资方的违约责任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时面临诸多困难。 5、及时办理项訂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LI的合法性 一个合作开发项LI的完成,涉及到立项、规划、拆迁、开工、销售、验收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书。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合作开发不能顺利进行。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是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盲H开工建设的,由于无法顺利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许可,属于违规建设开发,造成有的合作开发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有些合作方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一方面,合作开发的各方必须高度重视项口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合作项LI的合法性,另一方

浅谈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处理

浅谈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处理 [摘要]房地产合作开发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中较为流行的模式,通常包括法人型合作模式和非法人型合作模式。但不管采取什么模式合作,都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所以文章拟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类型及处理规则进行阐述,并谈点粗浅看法,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合作模式;纠纷处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当事人订立协议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进行房地产开发。 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存在多种不同的模式,但是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法人型合作开发,二是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其他的模式可能是从这两种模式演变而来,或者可能是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而实为其他行为。① 法人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独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项目开发过程中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办理手续或签订合同。合作各方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合作开发的权利由项目公司章程和合作开发合同进行规p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合作开发中,只要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即可,而不强求所有合作方都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对此《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为维护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合作开发各方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当依法确认无效。一旦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仅会给合作各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与司法政策均规定,允许当事人对其合同效力进行补正。于是《解释》第15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因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开发导致合作开发无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用途的社会公益建设,原则上被排除于房地产市场之外,更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否则,开发合同无效,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市场化处分,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因此《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

项目公司模式合作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4845925.html, (一)法人型合作开发 1、项目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 由双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显而易见:责任明确、组织机构稳定,人事安排及操作比较规范,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才能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在此类合作开发方式中,合作开发合同的设计至关重要:合作开发合同对重要事项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公司的项目操盘,因而应在开发的全过程中注重法律的规范,所有条款均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合同中应特别注意约定: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项目合作建设的规模、速度等事项。 2、项目公司股权式合作。 投资方通过受让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合作开发房地产之目的。这种合作开发方式的优点是:合作各方无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登记手续,无须进行建设开发者名称变更登记,只需依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即可。手续简单,可以较快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并进行公司的实质经营。其次,无需交纳办理土地过户契税和手续费,可以节省转让费用,进而降低投资开发成本。 其不足之处是:目标项目公司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债务以及或有债务,也可能因为违约或侵权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股权受让方可能因此承担比直接项目转让更多的法律风险。如可能要承担以项目所有人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风险、股权受让前项目所有人的不明债务或违约合同赔偿风险等。 所以,此种合作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风险难以控制。受让方除须认真审查项目相关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以外,还应该从目标公司潜在债务的处理、履约担保、转让方持有股权的性质、付款进度等方面着手防范潜在风险并作为确定转让股价的依据。受让方应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查

xxx产业园区合作开发协议

xxxxxx产业园区 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为xxxxxx定位、开发、招商等统一管理的政府行政单位,拥有对xxxxxx内部规划及招商合作的权力; 乙方为xxxxxxx知名商会,拥有诸多优秀企业会员及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有对园区规划、招商、管理运作的成功经验; 为了促使xxxxxx向着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基地更快更好发展,甲方拟将园区中约3 k㎡面积的地块(具体可待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确认)作为大龙重庆产业园,与乙方合作成立开发公司对园区进行全面定位规划、招商和管理。 据此,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和目标 甲乙双方力争在3—5年内将大龙重庆产业园打造成为贵州一流、乃至全国先进的产业园区,并力争将大龙重庆产业园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打造成为上市公司。 第二条园区合作模式

1、市场化运作为主导的产业园开发模式概述 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导的产业园发展模式改变了以往政府为主导的产业园发展模式,是在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园区市场化运作为导向,甲乙双方成立合作公司,由合作公司对园区进行整体定位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和物业管理,并由合作公司对前述工作自负盈亏的一种模式。 2、新模式中的政府定位--从主导转变为指导 原有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产业园发展模式中,政府不仅需要提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投入园区土地建设资金,而且还需要自身负责对园区进行整体定位规划、开发建设和实体企业与第三方服务型企业的招商引资。政府由此承担的责任与负担过重。 本次合作的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导的产业园发展模式中,政府仅仅提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投入园区土地建设资金,关于对园区的整体定位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和物业管理等内容均由合作公司予以负责,实现自负盈亏。这样既减轻了政府对产业园的投入成本和负担,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还有利于形成以产业园为核心的,促进产业聚集、技术升级、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并聚集了大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多功能的城市综合体。 3、新模式中的主导者—对整体运作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公司 在政府优惠政策和土地建设资金的支持下,合作公司对大龙重庆产业园区的开发实现自负盈亏,具体负责大龙重庆产业园区的整体定位和统一规划,并以确定的定位规划对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在市场上

房地产合作开发地四种方式案例分析报告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A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

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 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仪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假如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其

绿城合作开发模式

绿城合作开发模式 合作基础Basis For Cooperation 绿城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标国际一流企业进行管理革新,以各专业系统的垂直化管理、最大限度地促进管理的集约化,提高专业营造能力,实现高效率的管理,创造出更好的效益,也使盈利能力得到充分的体现。 合作方认同绿城的企业文化及产品理念,认同绿城的营造标准和管控模式。 合作方有意依托行业优秀品牌,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城市精品。 合作方已有目标项目或已取得项目的土地开发权,并经主管部门确权。 合作方已支付项目的土地款,具备较强后续开发投资资金实力。 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或委托商业代建,由绿城发展进行项目全盘操作,合作方拥有项目开发中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依法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 认定由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咨询及后期物业管理。 一、政府代建模式Governmental Agency Construction ?政府保障房 ?拆迁安置房 ?旧城改造 ?新型城区规划 ?大型城市客厅 ?公共服务设施 ?大型运动会配套 ?高档酒店设施 专业实力 政府代建业务是指绿城发展受政府机构委托,作为项目代建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 实现项目建设的品质、进度、质量、成本等项目管理目标。绿城发展始终把政府代建作为公司优先和最重要的发展方向, 广泛承接安置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绿城自2005年10月首次介入杭州市江干区“城中村”改造暨安置房代建项目至今, 目前已经在杭州、青岛、慈溪、诸暨等城市承担了杭州彭埠安置房项目、青岛理

想之城安置房项目、慈溪界牌安置房项目、 诸暨旧城改造项目和千岛湖珍珠广场等政府代建类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 万平方米。 业务范畴 保障性住房 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危房改造等 市政公共配套 市政公园、城市广场、酒店、医院、学校、体育公园 社会价值 政府代建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绿城发展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提供专业管理服务, 能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保障,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有利于政府意愿较好地实现, 高品位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开发,从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良性发展。 提升城市品质 专业代建有利于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品质,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良性发展,改变城市原住居民的生活方式,使其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品质和服务。 提升管理效能 专业代建有利于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专业化管理,能让政府从大量项目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 从“投资+运营”于一体的角色转变为“投资+监管”角色,减少管理界面,简化管理流程,有助政府的管理效能提升。 增进社会和谐 专业代建有利于增强原住居民对保障性住房的品质信心,让老百姓获得实惠,使城市化进程推进更加顺利,增进社会和谐。 全程掌控

商业项目合作模式

商业项目合作模式 一、全权委托代理 1、名称解释:发展对自有商业物业进行自营,全程聘请代理公司进行全程销售开店策划和组织实施,直至招商和开业成功。 2、服务内容:对商场纯商业全程运作,含:前期市调、整体营销招商方案、项目定位、规划设计、广告策划、团队组建、销售运做、招商运做、开业、后期经营管理。 3、适宜对象:发展商缺乏开店经验、人才团队极为薄弱。 4、操盘主体:代理公司派驻一整套班子。 5、服务效果:全面达成开发商约定的销售经营目标。 6、收费说明:【营销策划费+广告费+销售佣金+招商佣金+经营管理费用+主力商家引进费(用品牌使用费)+其他公关费用】)(视项目大小难易程度、面积大小,派员多少等定)。 7、费用等级:高 二、合作经营管理 1、名称解释:发展商对其极为薄弱的板块派托给代理公司进行单板块(多板块)委托代理,如:前期策划、招商代理、销售代理等。 2、服务内容:针对板快内容,进行板快全程负责代理服务。 3、适宜对象:发展商虽有团队,但因人才和专业所限,将其委托专业公司代理。 4、操盘主体:代理公司对委托板块进行全程代理操盘服务。

5、服务效果:对约定的效果达成目标。 6、收费说明:参照合作一 7、费用等级:高 三、全程现场顾问参谋式 1、名称解释:代理公司派出2名以上项目经理常驻发展商项目地,对发展商所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进行从立项到开业的全程现场顾问指导式的顾问咨询服务。 2、服务内容:前期市调、方案、整体营销招商方案、项目定位、规划设计、广告策划,其他咨询服务。 3、适宜对象:发展商自有完整的实力团队,但项目难度较大的话,需要外援顾问团队现场驻点支持。 4、操盘主体:发展商自有团队。 5、服务效果:更进一步稳健操盘、谨慎项目开发运营,保障项目运营成功。 6、收费说明:万元/起/年(视项目大小难易程度另定)+前期策划费用 7、费用等级:中 四、全程开店服务模式 1、名称解释:发展对自有商业物业进行自营,全程聘请代理公司进行全程开店策划和组织实施,直至招商和开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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