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和对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职能,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迈向法制化轨道。从《条例》颁布实施七年来的实践来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然,也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做到执法不缺位、不越位,履行好职责,搞好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正的粮食流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全新课题。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来,粮食执法取得的成绩

(一)粮食行政执法的法规不断健全。《条例》颁布后,围绕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政府也颁布了《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这些部门和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粮食行政执法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基本满足了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二)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在《条例》颁

布以前,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手段和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的色彩,所以,要承担起《条例》赋予的职责,行使好《条例》赋予的权力,就必须有一个脱胎换骨式的转变。而转变过程的长短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识态度、工作措施。为了尽量缩短转变过程,省粮食局高瞻远瞩,针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提出了“五个一”(即一个行政局、一个执法科、一个执法队、一个质检站、一部执法车的建设要求;从而大大促进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速度。截至2009年,全省17市经政府批准全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122个应设监督检查机构的县(市、区)已设立119个,成立粮食行政执法大队100个。配备具有统一执法标识的专用车116辆。1482名同志经考试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资格。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基本能满足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数据参考孟庆秀局长讲话)

(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当前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同志,绝大多数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的,其知识结构、工作方式等都有一个转变、更新和提高的过程,为此,国家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办了多期培训班,讲授粮食行政执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请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执法经验,各市地粮食部门还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

训班,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大大提高了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能力和力度有所增强,从借助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执法到开展独立执法,从责令整改、警告到实施经济处罚。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正在发生质的飞跃。

二、当前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难题

(一)粮食执法社会认知度不高。我国粮食流通市场放开后,粮食市场从计划经济的统购统销转变为围家、企业、个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化购销经营,在由计划到市场、制度到法制的转变过程中广大粮食经营者普遍没有依法经营的意识。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各级党政重视不够,粮油购销与各级党政工作思路、目标和责任结合度不强,地方党政更多的是关注生产和生产目标的完成。二是由于粮食系统多年不断改革萎缩、再改革再萎缩,干部职工心目中更多关注的是稳定。三是由于行政执法工作时间短,法制宣传力度不强,粮食经营者不能系统的知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加之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经营者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不深。

(二)粮食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目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还不很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素质不高、

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突出的问题。各地虽设臵了执法机构,但专职执法人员偏少,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有待加强,与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而且人员普遍老化,文化层次不高,尤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掌握不透,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粮食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多头执法易造成越位、缺位现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局来直接执行的,而是根据职能由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价格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等来执行,但处理结果到底如何,粮食行政部门就不得而知了,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

(四)粮食执法一些制度落实难度大。由于粮食流通中的法规、规章和短期性政策出台较多,一些政策和制度在执法过程中执行困难。如:关于保持必要库存量的规定。按照省文件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

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但执行最高库存量具体时间,是以启动粮食应急预案为准,还是以文件发布为准?又如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对经营户要求保持月均销售量20%的最低库存量的规定和对企业要求保持月均加工量30%的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粮食个体经营户规模小,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要价格合适有赚头就卖粮,最低库存量的规定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起到约束作用。另外,行政执法难度大。一方面,粮食经营者大多是原粮食系统下岗人员参与经营活动。其自身对本系统下岗怨气大,从维护本系统社会稳定的角度上讲,难以对其他一般性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另一方面,一些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违法不违法的界定困难。如要求经营户建立台帐和报表制度,由于经营户多数是分散零星购销,即使要求其建立台帐也不真实,对购销量的统计粮食部门的统计制度又没有包括这部分。

(五)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力。虽然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粮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但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上却有诸多困难和矛盾。首先,简单把粮食行政执法当做粮食部门内部的一项职能转变,没有看到粮食经营者的点多面广和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等因素给粮食执法增加的难度,没有足够的执法经费作保障,困难可想而知。其次,地方财政困难,

没有专项预算,而采取将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责、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统一。执法所需的交通、取证工具等设施无钱购买,必须的执法经费无法满足,致使粮食执法长期处于“有力使不出,欲为又不能”的状态,很多应做的工作因条件不具备而难以实质性开展,粮食违法现象也得不到有效打击和遏制。

三、进一步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措施

粮食问题不仅足民生问题、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问题。只有不断推进完善行政执法实践才能更好的达到宣传教育和规范粮食经营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粮食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可以明显感到:有些粮食经营者对《条例》等粮食法规并不熟悉。他们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时并不是故意的。所以,加大《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仍是十分必要的。在宣传方式上,一方面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可面向粮食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展开宣传,譬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培训,或者结合执法活动讲解有关法规政策等,事实证明,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粮食行政执法培训,是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培训可采取多种手段,一是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比较系统地学习相

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借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取长补短,避免失误;三是注意发现典型,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好的做法,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四是可有针对性地召开案例分析会,解剖典型案例,研讨利弊得失,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粮食法规政策。《条例》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别赋予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其目的是想达到互相配合、共同监管。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环节太多,且各部门出发点不同,导致实际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起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全部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力度,避免多头管理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出台当地的粮食经营管理办法,更有力于加强对社会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处罚与激励并重。粮食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证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促使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因此,不能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为粮食行政执法的唯一落脚点。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他们自觉守法经营,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一是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流通的管理将主要以法律手段为

主,行政复议不可避免将会增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的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它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要互相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如发现其报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条例》规定,应依照法定权限进行纠正或移交政府法制机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要对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和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条例》及时作出处理。

(六)争取政府支持。要把《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离开当地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所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

理解和支持,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粮食行政执法的机构、人员、经费问题。

(七)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协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并积极主动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搞好粮食执法,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监管的“缺位”、“错位”、“越位”。

(八)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一是加强粮食行业队伍建设。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广泛联系社会粮食企业的沟通渠道,采取便捷、有效的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条例》等粮食流通法规制度,让广大社会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条例》等粮食流通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扩大社会知情面和透明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等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二是加强粮食行业自律。粮食行业协会要从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入手,适时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同时,要及时了解会员的经营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协会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总之,目前粮食行政执法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

要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责无旁贷地要做粮食行政执法的促进派,通过艰苦努力、积极工作,不断开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惠民县粮食局亓兰胜王传惠)

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

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 摘要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众多土地有限是我国基本国情,吃饭问题在现阶段虽不是是么大问题,但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公路、桥梁、民房等造成土地面积的不断减少,还有人口的不断增多势必成为粮食安全问题的一个隐患。依靠科学技术成为现阶段增加粮食产的一个重要方法。但对中国的国情来讲,人口急剧的膨胀对粮食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另外,粮食作为一种必需品,战略不可缺少的。这就要求粮食不仅能满足但前国民需要,更要有足够的储备,以应付各种意外变故。因此,中国粮食还存在很多潜在的安全因素,正确处理粮食生产及市场粮食物价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也有必要加大力度对土地等的调控。确保中国粮食在一个稳定的安全环境中。 关键词 粮食安全;认识误区;标本兼治 一、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现实性及重要性 据199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粮食白皮书预计,中国2000年的粮食需求量为5亿吨,然后总需求量每年平均增加500万吨,到2010年中国粮食总需求预计将达到亿吨。然而,1998-2003年,中国粮食产量连续5年下降,2003年产量才亿多吨。也就是说,从2000-2003年,中国主要靠释放库存和进口来弥补供应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使出了浑身解数,一方面,粮食涨价,提高保护价,进行粮食直补;另一方面,免除了延续了二千多年的农业税,又宣布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好消息。接下来政府的运作空间已经很小,农业税已免除,粮价不可能再涨很多,粮补必须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但城乡差距还在不断扩大,城市化、工业化还将进一步蚕食优质土地,导致土地、资本、劳动力从农业的净流出,使粮食产量很难增加甚至可能下降。然而,中国人口依然在刚性增加,人均消费也在提高,需求总量必然进一步增加,这必然导致更大的供需缺口,近期粮食市场的涨价可能就是对此预期的反应。? 作为一种必需品,粮食和其他的商品不一样,是一种战略物资,不可或缺,粮食安全问题关涉到国计民生,国家的稳定,民族的独立。因此,我们不可能依靠国际市场来填补中国的粮食缺口,国际市场也不可能解决13亿中国人的粮食问题。我们必须立足于粮食的基本自给自足,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现代化和民族独立有一个基本的保障。 二、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长期性 1.由于农业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导致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减少,这必然导致农业的总体生产能力下降,产量难以提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和对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职能,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迈向法制化轨道。从《条例》颁布实施七年来的实践来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然,也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做到执法不缺位、不越位,履行好职责,搞好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正的粮食流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全新课题。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来,粮食执法取得的成绩 (一)粮食行政执法的法规不断健全。《条例》颁布后,围绕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政府也颁布了《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这些部门和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粮食行政执法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基本满足了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二)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在《条例》颁

布以前,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手段和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的色彩,所以,要承担起《条例》赋予的职责,行使好《条例》赋予的权力,就必须有一个脱胎换骨式的转变。而转变过程的长短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识态度、工作措施。为了尽量缩短转变过程,省粮食局高瞻远瞩,针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提出了“五个一”(即一个行政局、一个执法科、一个执法队、一个质检站、一部执法车的建设要求;从而大大促进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速度。截至2009年,全省17市经政府批准全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122个应设监督检查机构的县(市、区)已设立119个,成立粮食行政执法大队100个。配备具有统一执法标识的专用车116辆。1482名同志经考试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资格。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基本能满足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数据参考孟庆秀局长讲话) (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当前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同志,绝大多数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的,其知识结构、工作方式等都有一个转变、更新和提高的过程,为此,国家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办了多期培训班,讲授粮食行政执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请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执法经验,各市地粮食部门还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典型 1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2. 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 3.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4.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5. 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 1

6.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C.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 D.紧急情况下协调机关应当自 7. 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B.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C.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D.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8.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B.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C.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和奖励经费使用, D.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9. 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的形式包括:()。 A.当场收缴罚款, B.通知当事人事后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2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注:小麦质量要求 处罚依据: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实行)》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 1、第22条第1款“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应具备的检验能力:水份测定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硬度仪、检验员资格证。 处罚: ①暂停收购。 ②个体罚款5000-10000元。 ③单位罚款50000-200000元。 2、第22条第2款“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质量严重超标,水份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处罚: ①暂停收购。 ②水份每超0.5个百分点,个体罚款1000-5000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罚5000-10000元。(注:安全储粮水份为13.0%) ③杂质每超0.3个百分点,个体罚1000-5000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5000-10000元。 3、第22条第4款“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标准使用化学药剂的。”

处罚: ①取消收购资格。 4、第22条第5款“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仓房条件――上不漏,下不潮,既能通风,又能密闭;仓房和器材清扫消毒。) 处罚: ①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罚款10000-50000元。 ③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第22条第6款“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并弄虚作假的。” 处罚: ①警告。 ②个体罚款2000-10000元,单位罚款罚款30000-50000元。(要求有检验相关的仪器)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

粮食安全论文-我国粮食安全的隐忧及对策思考

粮食安全论文- 我国粮食安全的隐忧及对策思考 摘要: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尤其对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而言,粮食安全尤为重要。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饥饿与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的粮食安全也面临许多隐忧。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以积极务实的对策解决好粮食安全问题。 关键词:粮食安全;重要性;隐忧;对策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对于国家来说,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对于世界来说,粮食安全是实现和谐世界的保证。据悉,全球饥饿人口在2009年首次突破了10亿,约占世界人口的1/6,粮食安全问题十分紧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国家而言,确保粮食安全不仅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一、新形势下粮食安全的特殊重要性 所谓粮食安全,是指在保证国家遭遇各种灾害和战事时有足够应对储备的前提下,在使国家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的前提下,国家具有持续保障所有国民能及时买得到、买得起、价格基本平稳的符合国民习俗要求的、符合食品安全的、符合国民健康营养标准所需要的粮食。1996年11月第二次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对粮食安全作出进一步表述,即“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粮食安全”。 2009年11月18日,为期3天的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在罗马落下帷幕。此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总干事迪乌夫以绝食的方式希望引起世界对全球日益增加的饥饿人口的 注意,据FAO的报告指出,截至去年,全球饥饿人口已达10.2亿人,其中全球有29个贫困国家面临着严重的饥荒,这种情况反映出目前脆弱的粮食安全系统,也促使我们必须从在一个相当高的立足点上,充分认识粮食安全问题的特殊重要性。 1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农业是人类“母亲产业”,在人类茹毛饮血的远古时代,农业就已经是人类抵御自然威胁和赖以生存的根本。农业生产的直接成果就是粮食,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没有粮食就没有人类的一切,更不会有人类的现代文明。发展粮食生产就必须大力发展农业,二者相辅相成,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以粮食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业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左右着国民经济全局的发展。社会生产的发展首先开始于农业,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才有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只有在农业和工业发展的基础上,才会有第三产业的发展。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农业问题,主要是粮食问题”,“要避免过几年又进口上千万吨粮食的局面,如果那样,将会影响我们的经济发展速度。”农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工业等其他物质生产部门与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工业发展所用的原料来自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产品的粮食又是所有产业发展的劳动力维持生存的直接、间接物质基础,因此,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 2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战略基础。粮食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农业是安定天下的产业。农业能否稳定发展,能否提供与人们生活水准逐渐提高这一基本趋势相适应的农、副产品,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如果不能提供粮食和必需的食品,那么,人民的生活就不会安定,生产就不能发展,国家将失去自立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粮食在国家安全上居于基础性地位。所以,粮食问题是安全问题,而非经济问题。中国是一个粮食生产大国,也是一个粮食消费大国,从国家安全战略角度看,我国人口众多、农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大全(带答案)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答:某县交通局在执法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适用当场处罚的程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未收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程序中,由张某主持,并且收费; 7、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二)答:1、不能。行政复议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孙江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孙江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邮寄申请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因此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政府应当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违反此规定。 5、应向县政府或者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由张新选择。《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三)答:(1)调查应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证据不完备。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单凭现场调查笔录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既然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还应当对该餐厅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化验,应把化验结果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3)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缺少告知听证的程序。根据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案例四)答:A情况,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情况,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情况,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案例五)答: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2、未告知商贩不得占道经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未告知商贩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4、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未开具省级政府制发的罚没票据; 6、当场收缴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 (案例六)答: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看,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规定。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万的商品房已经被强行爆破拆除,该违法行为已经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只能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应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利益。 (案例七)答:1、《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8.4.19,但作为其复议标的告知书却是2007.9.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只有区社保局所在

最新-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分析 精品

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分析 1今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三周年。 全国各地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管理社会粮食流通领域的职责,积极稳妥的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成为粮食系统现在和将来的工作重点。 今年1月省政府发布实施《**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为我们推进依法管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处结合处室工作职能对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对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情况、人员情况、工作情况和面临的问题,有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为进步推进全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领域的职责,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是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要的保障。 目前,我市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还相当薄弱,全市只有市粮食局、崇州市、都江堰市、金堂县和青白江区等5个粮食局成立了粮食行政执法队。 粮食行政执法队属粮食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执法队人员在机关内调节,执法经费未落实。 另外温江区、龙泉驿区、新津县等3个粮食局内设行政执法科,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我市各区(市)县粮食局执法机构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有152人持《行政执法证》,有11人持《**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有34人持《粮食监督检查证》。 上半年,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蒲江县、邛崃市等地选送8名同志参加省粮食局举办的粮食执法监督检查培训。 蒲江县、双流县、大邑县等地选送11名同志参加了国家粮食局举办的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培训。

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及解决途径

粮食安全问题及其 解决途径 姜玥玮,范雪维,石宏博,王旭峰,涂淼鑫 2016/12/28 指导老师:赵筱青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摘要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大课题。我国粮食产量在一系列惠农政策鼓励下持续增长,但由于粮食作为农产品本身具有弱质性,因此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是一个战略时间长、涉及诸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复杂体系。在目前国际经济一体化、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形势下,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粮食产量实现“十一年增”后,仍然需要“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在此背景下对粮食安全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的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国内国际,资源环境,政治政策等多个角度出发,阐述了粮食安全的定义,我国现阶段粮食安全现状及隐患,分析了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因素,并提出了解决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途径。

目录 概述......................................................................................................................... - 1 - 1. 什么是粮食安全 ................................................................................................ - 1 - 1.1 国际 .......................................................................................................... - 1 - 1.2 中国 .......................................................................................................... - 2 - 2. 我国粮食安全取得的巨大成就 ......................................................................... - 3 - 2.1 学者董文的观点....................................................................................... - 3 - 2.2 其他学者的观点....................................................................................... - 6 - 2.3 我国粮食产量在波动中稳步增长 ........................................................... - 6 - 3. 我国粮食安全存在的问题................................................................................. - 8 - 3.1 我国粮食继续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 - 8 - 3.2 我国粮食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 - 11 - 3.2.1 粮食库存品种、质量和区域布局仍存在结构性不平衡............ - 11 - 3.2.2 粮食供求地区和品种仍存在结构性不平衡 ............................... - 11 - 3.3 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国际因素增多...................................................... - 12 - 3.3.1 我国农业基础的脆弱性更加突出............................................... - 12 -

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4871081.html, 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及对策 作者:袁国洲 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5期 中国连续五年的粮食大丰收,似乎让人们淡忘了中国粮食安全中存在的生产和消费结构不合理、库存过多、库存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今天,当我们面对波涛汹涌的全球金融海啸时,我们更应该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高度重视中国粮食安全问题。 首先,中国自身粮食生产结构不合理,个别品种深受外商控制,严重威胁到了中国的粮食安全。最近几年中国的大米,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基本上能做到生产与需求的平衡,尤其是小麦和玉米除满足需求外还略有富裕。然而大豆却严重供不应求,高度依赖国际市场。2007年中国进口的大豆和豆油折合大豆4493万吨,2008年更是高达5284万吨。而中国产大豆这两年每年只有1500~1600万吨,大豆的对外依存度竟高达70%~80%。以ADM、邦 基、嘉吉、路易达孚(简称A、B、C、D公司)为代表的跨国粮商,控制了世界粮食交易量的80%,牢牢控制了大豆的国际定价权,严重威胁了中国豆农和压榨企业的生存,威胁到了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中国80%的大豆压榨能力和70%的油脂加工厂已被外商控制,实际上中国的结构性粮食危机已经爆发,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其次,中国粮食库存过多、库存结构不合理。历史上饱受饥荒煎熬的中华民族,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把粮食作为战略物质进行大量储备,粮食库存基本上保持在全年消费量的35%~38%,远远高于国际上17%~18%的粮食安全线,更是数倍于世界第二人口大国印度8%的库存水平(印度人口比中国少不多,但每年的粮食生产只有中国的一半左右,8%的粮食库存也没有发生过大的饥荒)。另外,目前的粮食库存品种严重不平衡,小麦。玉米库存过多,大米及油脂、油料较少。从地区分布看,产区库存压力过大,销区严重不足导致粮食价格波动太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再者,中国粮食消费结构不合理,加工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低。中国粮食消费中原粮和初加工品占总产量的80%~90%,深加工制成品仅占总产量20%左右,而发达国家的深加工制成品则占到总产量的90%以上。中国的大米加工基本上是个脱稻壳取大米的初加工过程, 而美国和日本已把生物技术、膜分离技术、离子交换技术、超微技术运用于稻米加工,不仅生产出具有高营养和生理功能的发芽糙米、米胚芽健康食品和各种米制品,更生产出了高纯度的米淀粉、抗性淀粉、多孔淀粉,淀粉基新脂肪替代物等新用途产品,就连米糠、稻壳都制成了米糠营养素和营养纤维,米糠多糖、脂肪酶抑制剂、稻壳白炭黑、活性炭及其他日化产品,使其附加值提高5~10倍。玉米更是重要的工业原料,有工业黄金之称,发达国家的玉米深加工产品多达2000~3000种,广泛应用在食品、化工、医药、纺织、造纸等工业领域,而中国的玉米大都被用于饲料。小麦加工中发达国家的面粉厂能生产几百种专用粉,小麦出粉率能达到80%左右,而中国大多数面粉厂只能生产少数几种通用粉,小麦出粉率大多在70%左右。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食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3项)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3、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40)。 (二)行政处罚(11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4、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

粮食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粮食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尤其对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而言,粮食安全尤为重要。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饥饿与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的粮食安全也面临许多隐忧。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以积极务实的对策解决好粮食安全问题。 关键词:粮食安全;重要性;隐忧;对策 正文: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对于国家来说,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对于世界来说,粮食安全是实现和谐世界的保证。据悉,全球饥饿人口在2009年首次突破了10亿,约占世界人口的1/6,粮食安全问题十分紧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国家而言,确保粮食安全不仅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粮食危机问题 随着生产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大型农场和跨国农业企业在世界粮食生产和贸易中居有利地位。大型农场已构成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础,跨国农业企业垄断了从种子到期货的全过程,形成了农业、工业与金融一体化的农业产业体系。建立在大型农场基础上的发达国家的国内农业产业体系,在生产和贸易全球化的条件下,逐步向全球拓展。全球四大跨国农业企业控制了世界粮食产业链,掌控世界粮食价格的定价权。它们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倾销,抢占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并在必要时抬高价格,从中获取暴利。发展中国家组织化程度很低的农民和实力弱小的农业企业被迫与发达国家的大型农场和跨国农业企业竞争。这种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生产基本无利可图,不得不转向生产其他经济作物。大规模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土地兼并,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粮食产量急剧下降,对外依赖不断增强,并引发社会动荡和政治危机。而发达国家的跨国农业企业则成为世界粮食危机中粮价大涨的最大获利者。 金融全球化在近几年来呈明显加速发展之势,已成为经济全球化最突出的特征。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粮食实际上已成为金融衍生品,粮食价格有可能完全背离粮食供求,更多地受金融投机活动的影响。2009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大,

粮食安全问题及对策

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及对策 武秋萍 粮食是经济的命脉,俗话说“家里有粮,心中不慌”,人们只有在满足了对食物的需求之后,才能从事其他各项活动,因而粮食安全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的大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定、政权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2005年以来在一系列惠农政策支持下,粮食生产实现连年增长,粮食供求形势明显改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将呈刚性增长;同时,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发展的约束日益突出,我国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一、我国粮食生产总体情况: 2009年我国粮食连续6年增产,产量再创新高,全国粮食总产量53082万吨,比上年增加211万吨,增长0.4%,但是粮食单产因严重自然灾害下降。2009年全国粮食亩产324.8公斤,比上年下降1.6%,这是粮食单产近6年来首次下降,粮食生长期间自然灾害特别是旱灾较重,而且旱灾主要发生在粮食主产区、发生在作物生长关键期,对全国粮食单产影响较大。据民政部门统计,2009年全国农作物旱灾受灾面积达2926万公顷,比08年增加1712万公顷,增长1倍多。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辽宁、吉林和内蒙古粮食单产皆下降10%以上。从主要粮食品种单产看,水稻单产持平略增,小麦和玉米

受严重春旱和伏旱影响,单产下降,玉米单产下降5%以上。09年国内玉米产量为1.63亿吨,减产了290万吨。受此影响,10年从2月初以来,玉米价格一直维持着稳步上扬的走势,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玉米期货主力合约从2月初的1850元/吨左右单边上行,一度最高达到了1984元/吨,涨幅达到7%。尽管我国粮食从总量上目前尚能满足国内需求,但是还存在结构性的短缺,我国一直是传统的小麦进口国,每年需进口大豆200亿斤,稻谷约300亿斤。介休全市收获面积41万亩左右,平均亩产225公斤,比全国平均亩产少100公斤左右。小麦常年亩产200公斤,玉米常年亩产280公斤,单产水平偏低,总体形势不太乐观。 二、粮食生产过程中的制约性因素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将呈刚性增长;人口不断增加、水土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灾害频繁向粮食生产提出了严峻挑战 1、耕地资源减少: 目前,中国的耕地资源及其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加速推进时期,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要占去大量的土地。近几年由于城市化建设减少了耕地1亿多亩。我国肥沃而便于耕种的土地,现在差不多都已开垦。剩下的可耕地数量已不多。不仅如此,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发展,城市扩建,房屋和交通占地等原因,

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二)《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

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