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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46条

合同法全文46条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6条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坚持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能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满足各方面对矿产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同时,水资源在时问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

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这些管理,是以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为法律依据的。●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三种资源分述如下:

一、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法依据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宪法第9条第l 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中规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中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

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一些具体的矿产行政法规规定了一些矿产的所有权。如1994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99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领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中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1982年8月国家经委委发布的《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水晶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全民所有。依附于土地的水晶资源,不因土地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采。”

国家对矿藏的所有权可以有多种行使方式。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矿产资源法第3条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第4条第l款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开发和经营矿藏的权利,其性质为采矿权。取得该权利后,通过开发和经营矿藏取得对矿藏的所有权。民事主体取得采矿权并不影响国家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但该采矿权与对矿藏的所有权不同,前者是他物权,后者是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F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本条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水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l款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流是我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坚持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

能保障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满足各方面对水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

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本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长期以来,在海域权属问题七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将海域的所有权确定为本地所有或者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海单位在需要使用海域时直接向乡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或者租用;个别乡镇竟然公开拍卖海域或者滩涂;有的村民认为,祖祖辈辈生活在海边,海就是村里的。这些认识和行为,不仅导致海域使用秩序的混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所有权权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不仅能正本清源,纠正思想上的错误认识,而且有助于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的意识和有偿使用海域的观念,使国

家的所有权权益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相关规定

《宪法》第9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水法》第3条,《煤炭法》第3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对外合作开采陆f=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

篇二:46合同法原理与律师攻防五

46合同法原理与律师攻防(五)

隋彭生: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济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讲授合同法、担保法、债权法、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

授课受到广泛欢迎,讲课的特点是简明、流畅、准确、重点突出,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三、定金担保

1.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2.定金的适用

四、律师攻防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认定

案例:乙方和甲方订立合同,约定从甲方处购买100万元的货物,乙方请求丙方为其1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丙方答应了。债务人乙方和丙方之间的合同叫委托合同。丙方和出卖人甲方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主债务人乙方不能履行主债务,由保证人丙方来履行。甲和丙的书面合同叫从合同,也叫保证合同。甲对乙是主债,甲对保证人是从债。到期主债务人乙方没有交付货款,甲方就找丙方,要求丙方清偿,丙方拒绝,甲方就聘请了律师起诉了丙方。在法庭上,原告的律师请求法院判决保证人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案例: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一般保证人。甲和乙约定乙于XX年的3月1日还钱,甲和丙约定保证期间为3年,即截止到XX年3月1日。后来甲忘了对乙的债权,XX年3月2日就过了诉讼时效。XX年4月1日,甲突然想起对乙的债权,然后甲就找乙来要,乙说已过诉讼时效而拒绝偿还。甲就找保证人丙索要,丙亦拒绝,甲就一并起诉了乙和丙。

(三)定金罚则的不适用

案例:北京某酒家和张先生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酒家在10月1日给张先生办10桌酒席,但是在9月30 日,张先生的岳母突然被汽车撞死了,张先生就通知酒家不办婚礼了,要求返还5000元的定金,酒家拒绝返还,双方对薄公堂。

第八部分: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的区别

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责任。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强制实际履行、修理、更换、重做、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等。而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

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实际履行

1.狭义的实际履行

2.广义的实际履行

(二)修理、重做、减少价款等

《合同法》111条规定。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一般指金钱赔偿。《合同法》113条规定。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违约金的分类:

(1)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2)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

(3)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

(五)几种责任形式在适用上的关系

1.违约金、赔偿金与定金的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2)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3)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

2.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五)几种责任形式在适用上的关系

2.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四、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导致不履行合同当事人是免责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双方违约和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1.双方违约

2.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一种行为构成两种责任。

侵害两个利益叫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七、律师攻防

(一)违约的赔偿范围

案例:甲方和乙方约定,标的额为100万,定金为30万。乙方把标的物转卖给丙方160万。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要求损害赔偿。

(二)可预见规则的适用

案例:甲方卖给乙方一幅价值100万的古画,约定3天以后交货,乙方想卖给丙方130万,但是在第二天的时候这幅画被甲方的孙子给烧了。乙方(原告)的律师主张赔60万的可得利益,被告律师如何抗辩?

第二种情况:甲方卖给乙方古画,约定100万,3天以后交付。第2天时,丁来了,出价120万,于是甲就卖给了丁。乙聘请律师起诉,要求返还100万,并赔偿60万。

(三)违约金的调整

案例:甲方是香港企业,乙方是美国企业,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润乘以5给予赔偿。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就聘请了律师申请仲裁,说年利润损失2亿,要求乙方支付2亿,合同中按年利润计算5年的损失作为赔偿金,这个赔偿金约定在合同中,实际上是违约金。被告律师说:你必须对2亿损失进行举证。仲裁员要求原告举证。

分析:原告不需要举证。

(四)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某汽车公司在售票处贴出告示称,路面结冰而行如遇车祸,概不负责。如果真遇到车祸,能不能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九部分: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1.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2.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3.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

二、合同的解释

1.合同解释的原则

(1)真意解释原则

(2)诚信解释原则

2.合同解释的规则

(1)文义解释规则

(2)整体解释规则

(3)目的解释规则

(4)习惯解释规则

三、律师攻防

(一)真意解释原则的运用

案例一:张三卖给李四100只小鸡,别人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张三看李四很贫寒,就对李四说小鸡长大再

给钱。小鸡一般100天能够长大,但是到50天时李四的小鸡得病都死亡了。到了100天,张三估计小鸡长大了,就到李四家收钱,李四拒绝支付。张三就聘请律师起诉了李四,请求支付100只小鸡的损失。

案例二:甲方租给乙方一套建筑设备,租金为3个月,约定逾期偿还要加倍支付租金,而乙方用了6个月。甲方就起诉乙方,要求前3个月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3个月加倍支付。

(二)目的解释原则的运用

案例:东北张女士对邻居李先生说:请你帮我割麦子,剩下的麦秆归你。李先生同意了,天不亮就提着镰刀下地,割了整整一天,夜幕低垂时他才把麦子送到张女士家,张女士一看就愣了。原来李先生割麦子时为了得到麦秆没有从麦根割,都是从麦穗头割的,送来的都是麦穗头。张女士不干,就起诉了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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