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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X-002 版本:xx版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更新履历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一般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

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所属各单位需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进行经济测算分析,并由各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成本合约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三名以上人员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经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保证价格合理受控,从而确定合作单位,并将过程资料报物业总公司备案:(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物业公司各级纪检组织负责监督全物业公司招标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物业公司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物业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招标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按照“谁招标、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物业总公司、物业分公司(或项目)是招标的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八条物业公司所属各单位招标工作均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属于日常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维护保养(物业总公司建立战略合作或集体采购的除外)的招标计划均需报物业总公司进行审批,其他事项

的招标计划合同估算价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物业总公司进行审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招标。

第九条物业公司所属各单位投标计划均需报物业总公司进行审批。

第十条招标完成,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另行申报),合同到期后需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物业总公司成本合约部为招投标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招投标管理,各业务部门为专项管理部门,依据其部门职责分类负责本部门业务招投标以及所属单位业务线招投标的专项管理。所属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招投标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比价或招标限额界定:

(一)对于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下的零星采购,建议每年一次比价,选定采购单位;

(二)对于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必须进行比价(比价单位需3家以上,与集团公司、物业总公司建立战略合作的除外);

(三)对于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与集团公司、物业总公司建立战略合作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根据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成小标的额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比价。

第十三条对于拟合作单位的资质及报价要求:

(一)区分拟合作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我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对方也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二)报价应明确含税总价、税率、税额及不含税价格,综合考虑全面比较。

第二章招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物业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监督小组和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物业总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由物业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人由物业总公司主管领导担任。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由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负责人由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规范和指导物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监督小组由物业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成本、审计、法律、财务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物业总公司招标监督小组负责人由物业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人员担任或由物业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委托招标监督小组其他成员担任。所属各单位招标监督小组负责人由所属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

招标监督小组的职责是监督物业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监督小组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小组由物业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部门经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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