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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三章部门预算的审批

第四章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六章财政决算

第七章监督和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实现依法理财,逐步建立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机制,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预算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门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全面反映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部门预算的编制是以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为基础,由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审核、汇总编制。

第六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确保人员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保证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和压缩对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预算内外资金,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逐步建立科学的支出标准、预算定额,增强预算编制工作透明度。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编制的政策、标准、方法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编制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布置。

第八条部门预算按照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方法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细化预算编制,将收入、支出编制到类、款、项,部分项目编制到目、节。

第九条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从基层单位编起,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在审核、分析基层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条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收入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可靠,不得少报、漏报、虚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经营性收入)分收入项目测算编报。

第十一条支出预算由一般支出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一般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组成。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部门可视财力情况设立一定比例或额度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的比例或额度由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核定。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费。基本支出预算应按照优先保障、综合平衡、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编制。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项目预算应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预算收入包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基金预算支出是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金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水资源费、排污费,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规定用途,提前编制分部门的项目计划,落实到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视预算内外财力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认真审核,确定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据法定程序报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章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部门预算经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部门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严禁擅自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各项收支一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对基本支出经费按序时进度拨款,对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资金性质、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予以拨款。预算外拨款,在单位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拨付。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第五章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性增支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增支外,一般支出项目当年不予追加。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部门预算调整追加范围的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调整预算的详细说明材料,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动用部门预算不可预见费的,由财政部门批复调整;对需要追加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按法定程序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批复下达各部门、各单位。

第六章财政决算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财政部门汇总调整后,形成本地区汇总年度决算报表,并作为财政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章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辖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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