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一、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

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

任。

四、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害

他人致重伤的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王某的三个罪应该如何处理,

五、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一夕,浣纱于室,野

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

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敢前。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

——摘自《史记?烈女邓玉娇列传》(网络版)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性质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1、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参考答案

一、答: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

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婚姻法规定的“扶养”,

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的形式。(5分)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10分)

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

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10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判处刑罚,并根据案情酌情从轻处罚。(5分)

注:在本题中,如果能够结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回答,适当加分。

二、答:1、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的实施,并且还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行为人要自动中止犯罪,还需要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而本案中的方某不去犯罪的原因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其父亲把他拉住,而且,方某在自己不去犯罪的情况下,也没有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5分)

2、方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方某停止犯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其还未着手实施犯罪,虽然停止犯罪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由于不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3分)

3、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方某自己后来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而仅仅参与犯罪的预谋,但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方某的行为也要对许某的重伤负责。因此,方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5分)

4、方某的不属于犯罪预备,虽然方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其父亲的制止而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预备。但由于方某是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不能承担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是要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3分)

因此,我赞同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而且是犯罪既遂的观点。但

由于方某本身最后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脱离关系,应该酌情从轻处罚。(4分) 注:在本题中,除了根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而认定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外,如果还能说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需要按照从犯的处罚原则,而且还能结合共犯脱离关系理论进行回答,适当加分。

三、答:

本案中对陈某是否应对其不知情的刘某所盗窃的,,,,元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两

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事先与他人商议过共同盗窃,但刘某盗窃时,陈某

主观上并不知情,且没有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不应对刘某所盗窃的,,,,元人民币承担刑事责任,只应对其事后所盗窃的,,,元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数额的规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事先与他人共谋盗窃,虽然刘某盗窃时其不知情,但在

刘某盗窃后,其又进屋里进行盗窃,而且事后进行了分赃,应认定陈某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陈某应对其不知情的刘某的盗窃行为承担责任。陈某

和刘某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犯罪主体为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均指向共同的犯罪且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5分)

本案中,陈某事先与刘某进行了共谋,双方均同意趁张某不注意时盗窃张某的

财物,主观上已经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根据犯罪的形态,此时两人的行为应处于

犯罪的预备阶段。而后,刘某进里屋时发现了李某的柜子钥匙,遂用钥匙打开柜子,进行盗窃,虽然此时陈某在外面干活,并不知道刘某在里屋盗窃,但这并不影响陈某承担刘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为犯罪预备行为的共谋行为是犯罪的一个阶段,我们不应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割裂开来分析,而应将两者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在有事先共谋但其后来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况下,有共谋而未实行犯罪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只是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有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的责任要轻。(10分) 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所采用的“部分行为全部(整体)责任”的归责原则,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都应当对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当共谋而未实行者所参与的共同犯罪已经成立时,共谋而未实行者显然已经犯罪。本案中,陈某在知道

刘某已经盗窃得手后又进屋盗窃了张某的财物,事后又与刘某进行分赃,实际上也是对刘某行为的一个认可及延续。因此,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元。(5分)

注:在回答中,如果认为陈某与刘某由于对第一次盗窃没有事先共谋,因此,陈某对对第一次盗得的1500元不需要承担责任,仅对第二次500元承担责任,但对于分赃1500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赃物犯罪进行分析,也可以适当得分。但不管怎么样,刘某的犯罪数额是2000元,而不是1500元。

四、答:该案是一起一人犯数罪需并罚的案件,该如何数罪并罚,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个判决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个判决中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个判决中犯抢劫罪判处的刑罚和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第一个判决所判处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即属于这种情形。2、刑法第70条又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还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即属于这种情形。(10分)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70条规定“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就本案而言,显然是指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处的刑罚,而“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理解,应当是指第一个判决中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的刑罚,而不是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一种意见即是把“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理解成了被告人王某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不对的。(10分)

注: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70条所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意思,前罪判处的刑罚是指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那个刑罚,还是指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两个罪的刑罚。根

据刑法的精神,应该是指后者。另外,如果能够回答需要扣掉已经执行的刑期,则适当加分。

五、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黄德智等三人“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鞭面以币”、“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德智复犯”等连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属于刑法第20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法侵害”,还是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属于前者,那么,邓玉娇在防卫过程中导致邓贵大死亡就属于“明显超过必须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认为是后者,则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在回答中,如果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还需要进一步回答邓玉娇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如何量刑,包括防卫过当、“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的自首行为量刑的影响。至于邓玉娇是否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题中没有交代,如果认定话,就属于答不对题,要扣分。

《证券理论与实务》模块八考试精要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模块八考试精要

一、单项选择题

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指( )。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 2、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指( )。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 3、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 )。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 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 )起生效。

A 、2005年1月1日 B、2006年1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8年1月1日

5、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 )起生效。

A 、2004年1月1日 B、2005年1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7年1月1日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6

照规定的比例在( )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A 、 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4年内 7、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

A 、20% B、30% C、40% D、50%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人。

A 、2 B、3 C、 4 D、5

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 )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A 、 2个月 B、4个月 C、 6个月 D、8个月 10、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以上的独立董事。

A 、1,2 B、1,3 C、 1,4 D、1,5

11、上市公司要设立( )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A 董事长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 12、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A 、1 000万元 B、2 000万元 C、3 000万元 D、5 000万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起正式实施。

A 、2004年1月1日 B、2005年1月1日

7

C、2006年1月1日

D、2007年1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将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A 、4年 B、5年 C、6年 D、7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将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A 、3年 B、4年 C、5年 D、6年

16、有下列情形之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上情形属于犯( )罪。

A 、操纵证券市场罪 B、诱骗他人买卖证券 C、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D、泄露内幕信息

1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客户可以与( )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A 、四家 B、三家 C、二家 D、一家 18、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B、10

C、15

D、20 A 、5

19、( )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A 、2004年 B、2005年 C、2006年 D、2007年 20、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 )。 A 、补偿 B、赔偿 C、补助 D、偿付 2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 )。

A 、法人 B、人 C、责任人 D、自然人 22、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市等。 A 、短期 B、长期C、临时 D、一天 23、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自( )2月1日起实施。 A 、2002年 B、2003年 C、2004年 D、2005年 24、凡年满l8周岁,具有( )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A 、初中 B、高中 C、中专 D、大专

25、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 )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A 、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26、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

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8

A 、5 B、 10 C、 15 D、20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规涉及几个层次( )。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 2、修订后的《公司法》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 )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 )万元。

A 、(2、5、3 ) B、(3、5、3 ) C、(4、5、3 ) D、(2、5、4 ) 3、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 )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A 、实物 B、工业产权 C、非专利技术 D、土地使用权出资 4、上市公司的(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董事 B、监事 C、高级管理人员 D、工会主席 5、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控股股东 B、股东 C、实际控制人 D、虚拟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6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 、贷款 B、票据承兑 C、信用证, D、保函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A、股票

B、储值卡

C、企业债券

D、公司债券, 8、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 )的规定确定。

A、证券公司

B、上市公司

C、法律

D、行政法规 9、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犯( )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A 、欺诈发行股票 B、内幕交易

C、泄露内幕信息

D、欺诈发行债券

10、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 A 、编造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B、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C、诱骗他人买卖证券 D、泄露内幕信息

1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

9

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A 、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 C、期货经纪公司 D、保险公司 12、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

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A 、5年以上 B、7年以上 C、10年以下 D、15年以下 13、《证券公司风险

处置条例》规定了( )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 A 、停业整顿 B、、托管 C、行政重组 D、撤销 1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指导思想是( )。

A 、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

B、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

C、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D、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1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 )。

A 、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B、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C、落实《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D、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16、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有( )。

A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B、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C、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D、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1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A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18、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 )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A 、董事 B、监事 C、工会主席 D、高级管理人员 19、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职务。 A 、工会主席 B、监事 C、董事 D、高级管理人员 20、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在于 ( )。

A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B、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10

C、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D、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21、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 )。

A 、执法必严 B、依法监管 C、保护投资者利益 D、“三公”

22、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目标( )。

A 、保护投资者 B、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降低系统性风险 C、保护证券公司 D、

23、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有( )。

A 、法律手段 B、货币手段 C、经济手段 D、行政手段 24、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 )共设立36个证监局。

A 、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 D、计划单列市 25、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 )进行监督管理;

A 、交易 B、登记 C、存管 D、结算 26、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 )等进行现场检查。 A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B、证券服务机构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7、中国证监会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A 、资金账户 B、、证券账; C、淘宝账户 D、银行账户 28、证券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

A 、有利于价值判断 B、防止不正当竞争;

C、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D、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 29、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 )。

A 、可靠性 B、全面性 C、真实性 D、时效性。 30、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 )的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对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制,对一般从业人员,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

A 、工会主席 B、监事 C、董事 D、高级管理人员 3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包括( )。

A 、基本形成诚信制度规范体系 B、推进了诚信数据平台建设 C、始终保持违规惩戒高压态势 D、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3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 )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A 、银行存款 B、购买国债 C、中央银行债券 D、企业债券 33、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 )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A 、证券经纪 B、证券承销与保荐 C、证券投资咨询 D、证券投资管理 34、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 )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也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

A 、基金销售 B、研究分析 C、投资管理 D、监察稽核 35、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包括( )。

A 、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11

B、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C、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D、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三、判断题

1、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 )。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3、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 )。

4、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

5、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

6、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

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

8、《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9、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

10、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以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证券( )。

11、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2、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2、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 )。

13、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

14、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差额。客户未能按期缴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

15、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

16、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

17、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18、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12

19、指导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八字方针”是“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 )。 20、我国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

21、监督与自律相结合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之一( )。

22、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 )。 2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24、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 25、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Removed_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42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一、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500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1000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 罪的,除法律有5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 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被告人陈X文、金比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x文、金x七与方x罗x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 止,因此陈x文、金x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矢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 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矢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xx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尖系,王xx勺行为已构成犯罪。(二)王xx带领未满1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xx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xx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xx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xx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xx带回,最后导致陈xx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 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xx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矢系,由于王xx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 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x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ill坡上挖树克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克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ill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莞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xx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xx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 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 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陈X等人在赵XX-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XX勺面部猛打,陈X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XX的人 身安全,而且,赵XX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XX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解析】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侧皮内出血,这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一、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 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 任。 四、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害 他人致重伤的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王某的三个罪应该如何处理, 五、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一夕,浣纱于室,野 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

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 1、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 案情:被告人蔡某对邱某久有成见。一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前妻殷某的胡言乱语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林某表示了对邱某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林某再三劝阻无效,蔡某即持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到树上发泄。下午下班,林某发现邱某朝宿舍走去,而蔡某仍在那里,便将邱某拦阻在办公楼内。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途中恰遇杨某等人,被其劝走。次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单位操场边,适逢邱某乘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即挟包站起,但没其他举动,邱某安然离去。中午,蔡某又坐在操场上大喊大叫,被林某等人劝回。几日后,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单位保卫科人员。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蔡某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蔡某的行为属于犯意表示还是犯罪预备? 参考结论: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1) 案情:被告人蒲某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遂产生抢点钱的想法,便从家中出来,在某居民区附近转悠,伺机作案。此时,一住户妇女方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散散心。方某出门没多久发现蒲某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回家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方

某走到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方某被吓得惊叫一声,方某丈夫王某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找水喝。”王某质问:“找水喝怎么找到我们家来了?”王某见蒲某答不上来,上前打了蒲某,并在邻居协助下,将蒲某扭送到派出所。 争议问题: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参考结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2) 案情:被告人邵某、刘某在福建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钱财。一日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当晚7时许,邵某携带一把弹簧刀,与刘某一起在某车站雇乘吕某的摩托车,声称要去某村水泥厂。当吕某载两被告人从公路拐向该村小路时,因见前面荒凉偏僻,便不肯继续往前走,并停下来向被告人索要车费。二被告不给,并要吕某继续开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此时,围观群众见二被告形迹可疑,又发现邵某身上带刀,即将二被告扭送当地派出所。争议问题: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参考结论: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第四部分——犯罪特殊形态 【案例1】 甲想用农药杀死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甲是预备阶段中止犯罪,乙是为他人预备的行为,属犯罪预备。处罚"为他人预备"的理由依然是预备行为对与法益的危险性。如果为了他人实犯罪而预备,他人事后实行了犯罪行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2】 在A计划用枪杀B的场合,掏枪、瞄准、扣动扳机等环节中哪一个是杀人罪的"着手"?又如,甲发现乙的汽车前副驾驶的位臵上有个价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铁丝捅车门,是否未着手?丙认为被害人丁家中有钱,于是撬防盗门,是否属于着手?对此,有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对立。 【解析】作者主张实质客观说。按照该学说:(1)使用枪支杀人的场合,掏枪预备,瞄准是着手。(2)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抽象危险),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为盗窃汽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财物近在咫尺,撬动车门的行为对财物足以产生紧迫的、高度的危险(具体危睑),因此,是盗窃的着手。

【案例3】 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次曰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臵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蔽,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4】 甲意图用砒霜杀害乙,但在下手时误将白糖当做砒霜,因此没有导致乙死亡。按照抽象危险说,由于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睑,所以,甲成立未遂犯。但是,按照具体危险说就会认为,如果在行为人甲实施投放行为的当时,一般人都认为其让人喝下的粉末状物体不是础霜,具体危险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该粉末状物体从外形上就是砒霜,则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5】 B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块金表。A生性多疑,在接受B 赠送的金表后,因为该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异,就怀疑其有假,A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C将其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C。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A是诈骗罪未遂还是不能犯?由于A卖给C的手表是

刑法学1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

刑法总论案例 分析案例(2014-2015)修改(1)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张不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实对于这类案件,以往的司法实践大多以先前行为为根据,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或许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是这种观点和认定都是合乎法理、情理的。因为你们会认为李某是因与张某分手而引起自杀,并且是在张某面前服毒,死于张某宿舍,张某因具有先前行为而理所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是我想说的是恋爱也好、分手也罢,都是普通的、正常的、没有危险的行为,也是公民的一种自由。如果将这种自由行为认定为先前行为,使行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结果的责任,那岂不是意味着公民的一举一动都使其负有作为义务,这显然违背刑法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原理。 况且先前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根据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而且根据张明楷对先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 第一,先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 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

把刑法所保护的公民自由看成一种是对危险发生原因的一种支配,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张某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 我们知道成立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我们来讨论一下吴某等四人能不能履行特定义务。火是由吴某烧纸钱时遇到刮风引起的,属于失火。在此情形下,吴某等四人同时对于一个火源进行了扑救,但火势仍然变大。在山林中发生火灾的初期,由四人一同参与扑救,火势仍然变大,说明当时山风、茅草等客观条件比较适合燃烧,火势处于增大状态且四人没有能力将火扑灭。此时吴某四人属于不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不满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条件。后来吴某等四人为了逃避责任逃离现场。遇到行人时,吴某等四人也是如实相告,并未隐瞒实情,也就是说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

课堂讨论案例汇总 (一)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得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她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她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得死亡,李某行为时得心理态度就是什么?其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得犯罪? 答案: 1.对于王某得死亡,李某行为时得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得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得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得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得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就是一种侥幸、碰运气得心理,实际上就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得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就是过于自信得过失,而就是间接故意。 2.李某得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得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得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得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得犯罪。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得义务,但她却采取放任不管得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得构成条件。 (二)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得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得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就是便要家在外地得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瞧了许某某得办公室方位与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得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得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就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得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得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就是指故意唆使她人犯罪得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得目得,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得吴某与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得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与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就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得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她不仅教唆她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得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得从犯。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得犯罪分

刑法学2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刘某,男,28 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2、陈某,男,38 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路口,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半小时 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3、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试分析: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1)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高某在公共场所以爆炸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3)高某年满17周岁,应当负完全刑 事责任。由于高某未满18 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高某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得判处死刑。 4、冯某,男,43 岁,某市油脂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1999 年10 月至2000 年4 月间,冯某将本公司生产的工业用基础油冒充饼干专用油、食用油向省内几家食品厂推销,共计售出2 千余公斤,销售金额9 万余元。其中部分油品被用于制作食用饼干流入市场,导致某幼儿园儿童食用后发生严重集体中毒事故,造成其中5 人轻伤。

(完整)刑法总论案例

(完整)刑法总论案例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刑法总论案例)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刑法总论案例的全部内容。

刑法总论案例 1、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 案情:被告人蔡某对邱某久有成见。一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前妻殷某的胡言乱语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林某表示了对邱某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林某再三劝阻无效,蔡某即持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到树上发泄。下午下班,林某发现邱某朝宿舍走去,而蔡某仍在那里,便将邱某拦阻在办公楼内.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途中恰遇杨某等人,被其劝走。次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单位操场边,适逢邱某乘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即挟包站起,但没其他举动,邱某安然离去.中午,蔡某又坐在操场上大喊大叫,被林某等人劝回。几日后,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单位保卫科人员。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蔡某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蔡某的行为属于犯意表示还是犯罪预备? 参考结论: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1) 案情:被告人蒲某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遂产生抢点钱的想法,便从家中出来,在某居民区附近转悠,伺机作案.此时,一住户妇女方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散散心。方某出门没多久发现蒲某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回家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方某走到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方某被吓得惊叫一声,方某丈夫王某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找水喝。”王某质问:“找水喝怎么找到我们家来了?"王某见蒲某答不上来,上前打了蒲某,并在邻居协助下,将蒲某扭送到派出所。 争议问题: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参考结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2) 案情:被告人邵某、刘某在福建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钱财。一日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当晚7时许,邵某携带一把弹簧刀,与刘某一起在某车站雇乘吕某的摩托车,声称要去某村水泥厂.当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