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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建法律法规备考必备考点详细整理汇总(附17-20年考题)

2021年一建法律法规备考必备考点详细整理汇总(附17-20年考题)
2021年一建法律法规备考必备考点详细整理汇总(附17-20年考题)

2021年备考必备考点详细整理汇总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考点1】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P1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2020年考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A、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B、刑法、民法、经济法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D、宪法、刑法、民法

【考点2】法的形式P1

法的形式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

【考点3】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P2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备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考点5】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P6

【考点6】审计【教材案例】P8

审计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仅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①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2合同约定不明确③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审计结论不能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阶段的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P9

【考点7】法人成立条件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020年考题】某施工企业是法人,关于该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该施工企业能够自然产生

B、该施工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该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

D、该施工企业不必有自己的住所、财产

【考点8】法人的分类P9

【考点9】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P11

项目经理: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项目经理部: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非法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2016年出题】

第三章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10】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12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安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特殊情况: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1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P13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条件

【考点1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P14

★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020年考题】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A)。

A、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转委托关系

D、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转委托关系

【2020年考题】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

A、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B、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C、代理人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代理人可以对被代理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代理

【考点14】无权代理(后果)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后果)的区分P14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撒销应当以通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考点15】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6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16】物权P17

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

来自于

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注意:如果内容相容,则可以并存。甲开发商将其依法取得的某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该土地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甲的用益物权,与乙的担保物权并存)。

★物权的种类P17

【考点17】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P18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对个别承包经营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考点19】债的基本法律关系P21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考点20】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P23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

(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考点2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P25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考点2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P31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

【考点23】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P34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16年出题】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0年考题】关于担保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A、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B、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C、主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D、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24】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P34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

(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26】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P36

★抵押权(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动产),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登记>未登记的;(2)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债权比例】

★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无不动产】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17年出题】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考点27】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P39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担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接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接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020年考题】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的权利主张是(C)。

A、减少保险费

B、增加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C、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D、中止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考点28】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P40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

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保险期限

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2020年考题】下列损失中,属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是(B)。

A、由原料引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B、火灾造成的损失

C、由于超电压造成电气化设备本身的损失

D、施工用机具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九章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考点29】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P45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020年教材变化,不涉及考点】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时扣除。

【2020年考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下列收入中,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A)。

A、利息收入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D、财政拨款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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