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权力;享有课外活动时间,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的权力;享有不被歧视、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不被侮辱人格尊严的权力。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受教育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

同时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这项义务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能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2)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3)放学后,应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2)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3)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管理规定;(4)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依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进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进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青年就学。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青年同意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并保障公民同意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舞进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同意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同意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同意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青年、少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同意教育制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同意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课时练习

第三课公民权利 课时练习 姓名: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评价: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张先生在一家网红餐厅吃饭时发现餐厅服务员拿着手机拍录大家吃饭的视频进行直播,以达到宣传和招揽生意的目的,张先生立即与店家进行交涉。下列有助于张先生交涉成功的法律依据有( ) ①公民要有规则意识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③权利行使要有界限④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A. ①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②③ 2.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31名救火英雄遇难。在网上的一片悼念痛惜声中,有一位网民却发表了一些诋毁烈士的不人道言论。目前公然侮辱英雄的这位网民已被绳之以法。这说明() ①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言论自由在网上不应受到限制④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行使权利要有界限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②③ 3.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 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 育。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投入继续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切实降低农村学生辍学率,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可是八年级学生小辉学习成绩不太理想,总觉得读书没有前途,还不如去打工挣钱,于是萌生了辍学的念头。对此,我们应该认识到() A. 上学是个苦差事,还是打工轻松些 B. 受教育是小辉的权利,放弃是他的自由 C. 既然读书无望,早点打工也是不错的选择 D. 中学生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4.公民享有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这项权利指公民拥有的() A. 人身自由权 B. 政治权利和自由 C. 社会经济权利 D. 社会文化权利 5.某校为了提高学生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的兴趣,举行了“权利知识知多少”竞赛活动。下面是四位同学对有关权利的认识,说法错误的是() A. 甲同学:“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B. 乙同学:“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是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C. 丙同学:“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D. 丁同学:“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6.熊某以搞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盅惑刘某等11人出资加入。刘某等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多次找到熊某想要回投资的钱,但均遭拒绝。于是,刘某等人强行闯入熊某住房并将其控制在其房内,不让离开。期间,刘某等人还多次对熊某进行殴打、威胁、造成其头部、手臂产、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刘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

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同学们,昔日周恩来同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今天,我们更要为了自己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的基本权利又是 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强制性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 九年义务免费性

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 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务教育 的法律国家的职责 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 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 家庭的职责 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 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 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 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 受教育的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义务青少年要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 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

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中国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抑制伴随着经济发展常常出现的贫富不均现象。它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中国放弃了共产主义戒律,允许受过教育的工人拿到更多的工资。它一直容忍着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解决的办法就是教育。教育可以帮助那些落后者及其子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资收入。 国家的持续繁荣有赖于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特别是贫穷人口的技术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只有缩小孩子们受教育的差距,才能缩小孩子们今后收入上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就不仅仅是个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传授问题,也有今后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意义;要用国家的力量,以法律和政策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3.1《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4)平等权 (5)宗教信仰自由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内容: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8、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网上评议政府的意义: (1)网上评议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0、网上评议政府的内容: (1)工作业绩 (2)工作效率

(3)执行力建设 11、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12、人身自由的含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人身自由的地位、作用: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5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6、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依据: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权力;享有课外活动时间,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的权力;享有不被歧视、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不被侮辱人格尊严的权力。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受教育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

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义务

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管理工作—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明确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两种身份:公民与专业人员 《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两种角色: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知识要点】 1、教育的含义(广义、狭义)及其作用 2、受教育权的含义、两个基本要素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4、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5、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与基础 【知识网络】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 条件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权的主要内容继续深造的机会 、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 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知识点是第一框的重点和难点,是学习后面两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了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为什么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为什么要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把握这一知识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实际就是公民通过上学这种作为获得利益,而且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提供条件(即作为),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妨碍(即不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活动的权利。 (2)弄清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及关系。这两个要素中,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从公民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条件;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是从国家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保证。 (3)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在当代,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那么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拥有知识,增加智慧,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公民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提供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以保障自己能上学接受教育。所以,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一个国家的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兴亡。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的素质的竞争。民族素质的高低,主要是通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体现出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同时,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每个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才能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和对公民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金题解读迁移】 〖例1〗最佳选择题: 据调查表明,当前人们的就业、事业发展和收入状况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成正比,“脑袋满,才能钱袋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

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论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学习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学校,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权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4.学籍管理权 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籍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事业法人,法律授予了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这种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在学位、学历证书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学校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学校做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学校作为其法人单位,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学校行使此项权利,也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有利于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不得防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

教案第周 课型分类讲授 上课 时间 年月日(第节) 教学 课题 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目标树立权利意识,能够正确行使权利 了解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理解我国公民享有权利的广泛性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教学重点公民依法维护权利 教学 难点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家长有权为我们做出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我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不让你读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听谁的? 二、新课学习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政治权利和自由(2)政治自由提出问题17岁的江某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3)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案例学习(P19)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学习(P20) (2)休息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 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公民有接受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 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案例学习(P21) 5、特殊群体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士军属的权利 (3)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5)保护残疾人和华侨的正当权利 三、归纳总结 四、作业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教学反思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教学反思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鲁教版七年级思想品德上册课本第四课《知识让人生更亮丽》中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当中重要的一课,但是本课内容相对枯燥,理论性强,为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热情,以学生为主体,教学时我充分运用教材中的案例并根据需要补充了一些案例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 一、问题导入,激发兴趣。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好奇心是兴趣的起点,而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它能增强学生求知的主动性,引题独到新颖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为此,我在导入新课时,首先创设情境:记者和放牛娃的对话,然后提出问题:你可以用那些词描绘放牛娃的生活?贫困山区的孩子要跳出一代又一代贫困的“怪圈”最需要的是什么?从而得出结论,只有上学受教育才能改变我们的命运,引入今天的学习。 二、案例分析,深层拓展。 在分析教材P43案例马燕的故事时,要让学生懂得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在教学中我充分利用这一案例,提出3个问题:马燕是这样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的?如果你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你会怎么做?我们应该这样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三个问题层层推进,有人及我,从而让学生明确,作为中学生,应该自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不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是违法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从而坚定努力学习的信念。 三、活动探究,联系生活。 在活动探究方面,通过观看《希望工程》的视频,探讨他们的现在和未来,让学生懂得了:我们现在拥有的受教育权是多么的可贵,我们要珍惜,要充分享受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认真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这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成长,而是为了国家富强,社会的进步。 就本节课而言,通过启发与引导,学生对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教学目的已经达到,通过多媒体的观摩与感悟,更从情感的角度体会到今天的受教育权来之不易,自己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受教育权,同时为了回报祖国,我们还应该履行好受教育的义务,珍惜受教育的机会。反思本课,有以下不足需要进一步提升: 一、在讲完教育振兴国家的时候,应顺势引导学生理解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接下来很自然的引导学生思考每个人都肩负振兴国家的责任,是我们每个人应对国家所尽得义务。 二、在课堂中还是缺乏对学生的发散思维的诱导,学生对于活动的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效果不是很明显,而且本节课堂中对于学生的评价方式有些单一,这都是我今后需要很好实践的方面。 今后我的努力: 一、钻研教材。理解和熟悉教材,更重要的是发掘精髓,才能根据教材的目标去拓展。针对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每次预设导学案的时候,把学习任务设置的尽量少些,而且是由易到难,让每位学生能在课堂中打开思维,这样不仅能达成目标,更重要的是让学生能对目标进行深刻认同和理解。 二、勇于质疑。让学生对每节课的学习内容提出质疑,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遇到问题多问几个为什么,敢于向老师挑战。 三、激励鼓舞。要对中差生多一些表扬,使他们建立学习的自信心,但也不能为了表扬而表扬,那样就会失去评价应有的光环。评价学生要综合学生的各个方面,评价方式要多样

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我国《宪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如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所谓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教育的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教育内部的等级包括学龄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1.受教育权概念的特点问题。受教育权的概念有以下特点:(1)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教育是涉及人类心灵的活动,以求得人的心性发展为目标。而达到人的心性发展目标的渠道十分广阔复杂,也即教育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只要是能获得人的心性发展的手段和途径,都可以称之为教育。但是,如果将任何一种手段和本文由收集整理途径的运用都称之为公民的受教育权,都需要进行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则会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虽然可以主要地将教育以及受教育权的问题界定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乃至国防教育、民办教育等已有法律规定的领域,但必须承认,受教育权是个相当有包容性的概念。(2)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受教育权的这一性质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也是由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必须受教育,才能获得身心的发展,成为社会中合格的一员,实现个人的其他自由和权利。(3)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受教育权是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一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程度。公民在政治方面的言论、出版、选举等自由和权利的实现程度,需要取决于其受教育的程度。公民在经济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也受到其受教育的程度的制约。即使公民劳动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也大几是由受教育的程度所决定的。所以说,要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关键因素之一是要充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4)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我国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优势是,教育的方向非常明确,即必须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