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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家园交房相关问题的答疑

关于科学家园交房相关问题的答疑
一、关于市场评估价:
1、问:科学家园是集资房,为什么要有市场评估价?
答:根据国家对集资建房政策的要求:房价是由"成本价+市场评估价"两部分组成。成本价部分是根据参加集资建房者的职级确定应享受的标准面积,标准面积内的价格是集资建房的实际成本价;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
2、问:市场评估价应当在何时申请评估?
答:国家对申报评估的时间规定是:在房屋全部竣工验收后申请评估。
3、问:科学家园是福利房,为什么评估价有3500元那么高?
答:标准面积内是建房的成本价格,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就是市场价格,即:商品房的价格。科学家园是由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根据我单位申报科学家园项目阶段性竣工验收的资料以及科学家园整体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评估的。至于为什么那么高,相信政府部门各行业都是有行规和标准的。
4、问:原定2800元,现在评估到3500元,是单位盖房工期拖的太长,使住户利益受到损失。如果早说3500元,我们就不参加集资了,买红皖家园应当更合算。所以提出要求:增加部分我们不出,由单位承担!
答:《集资建房实施办法》对市场评估价讲的很清楚:暂定2800元,届时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多退少补。单位替住户承担购房费用是不符合集资建房政策的。
参加科学家园集资建房或是购买红皖家园,是职工的个人行为,单位没有强迫职工必须怎样做。当你递交申请要求参加集资建房时,研究院下发的一系列集资建房的相关政策应当说你都是认可的或是自愿的。当然,科学家园工期由于各种原因是拖长了一点,单位也不想工期拖长,也要为拖长工期付出代价:原定的补偿政策仍然是执行的。另外,科学家园3500元的市场评估价,不是目前的市场评估价,也不高于周边小区2008年的市场评估价。
5、问:收取岛上无房户年轻人的市场评估价的钱来补贴岛上有房户的人合理吗?
答:市场评估价的费用,不论是谁,政策规定都是要交的,不存在收年轻人的钱去补贴另外一批人。对岛上住户实行的奖励补贴,由研究院另行筹资。
6、问:多收的集资建房款用于何处?
答:集资建房所有资金全部交入合肥市房改办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科学家园项目。
二、关于成本价:
7、问:2408元的成本价是不是高了?
成本是否高了,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由合肥市相关部门进行核算、审计。最终结果出来后,将会及时公布。
根据工程费用情况初步估算成本价是2

408元,最终将以审计结果核算房价,多退少补。
8、问:幼儿园、车库、商业用房计入成本了吗?
答:没有。
9、问:回购岛上住房的费用不应该计入成本!
答:当然没有进入成本。
三、关于房产证:
10、问:科学家园有房产证吗?我们何时才能拿到房产证?
答:科学家园有房产证。办理分户的房产证需要时间周期较长。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首先,在已经完成了工程验收、房屋面积的测绘和超标面积评估的基础上,然后将决算和审计结果的资料报经合肥市房产局审核批准后,办理科学家园1-25号楼的总房产证。待每栋的总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即可申请办理业主分户的房产证。
11、问:我们的房产证是小产权证吗?和商品房的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答:不是小产权证。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对其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和商品房目前只有一点区别:如上市出售,商品房只要按规定交纳税费即可。集资建房除按规定交纳税费外,本人享受标准面积内出售的总房款,需要向地方政府土地部门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
12、问:我们要求先拿到房产证,然后再补交超标面积的房款。
答:这种要求在集资建房政策中是通不过的。
办理房产证时,每户有五张大表,其中一张是户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表。如果没有交款发票显示集资款已经足额上缴,合肥市房产局是不会受理该户办理房产证申请表的。
四、其它问题:
13、问:超标价每平方米比预计高了700元,又不能再贷款,年底前实在筹不齐款,怎么办呢?
答:对于确有困难的住户,可以向单位申请延期交款,批准延期的时间最长为两年。
14、问:地源热泵每平方米86元(建筑面积),2408元的成本价中已含86元,那么3500元的评估价中含86元吗?
答:评估价3500元中已含86元。即地源热泵室内空调系统应交费用是:户主享受的标准面积数乘以86元。评估价的超标面积免交86元。
15、问:老职工为科学岛作出了贡献,给他们奖励我们没有意见,可是,我们年轻人现在刚成家,工资也不高,又要养老养小,为什么就不能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奖励我们一点呢?
答:研究院的补贴奖励政策里没有长幼之分。单位在决策时要考虑绝大部分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单位的长远利益,如何抓住近期工作的主要矛盾,使单位的科研工作保持持续向上的态势不变是关键所在之一,总体来讲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岛在"十二"五规划中,需要拆除西区1-11栋的住宅,建设科研用房;并对科学岛区的老住宅进行规划改造,改善新进职工过度

性住房的质量。已经在科学岛上购房居住的职工,他们已经拥有了产权,现在放弃原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我们应该感谢他们对研究院工作的支持。为了鼓励他们尽快腾空房屋,使研究院下一步的工作更快推进,研究院自筹资金给积极支持研究院工作的、搬出科学岛的住户以适当奖励是无可厚非的。
16、问:住在科学岛上租房的职工,占用了单位的资源,搬出时还有奖励,我们在外租房的职工,为什么就一点奖励都不考虑呢?真的不公平!
答:本次奖励的目的是:鼓励居住在科学岛区需要重新规划区域内的住户尽快腾空住房,给科学岛今后的发展留出空间。超出这个范围的,本次没有考虑。任何事情的公平都是相对的。
17、问:给199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搬家补贴奖励是否合理,为什么以这个时间为界限?
答:国家规定1999年12月底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购房条件者可以购买单位的房改房。当时单位的决策是:为了尽可能保护科研用地、用房,停止了对职工出售房改房。为此,他们没有购买住房,和新进单位工作的职工一样参加集资建房。以这个时间为界限应当是合适的。
18、问:交房日期定在2011年10月1日的依据是什么?
答:科学家园竣工验收工作已经于2011年9月27日全面完成,所以,已经具备了交房条件。
19、问:安装地源热泵属于霸王条款,为什么不经过我们同意就安装?
答:地源热泵是国家住建部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科学家园是安徽省节能减排示范小区。单位为了使职工的生活品质能够逐步提高,在本项目中,个人出资约为总项目的1/3。安装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是在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正式通过、研究院院办会议审定的。不存在霸王条款问题。
20、问:《购房合同书》中评估价暂定为2800元,现在评估价是3500元。是说多退少补,但是并没有明确说让住户补,如果现在非要我们承担不可,是不是要修改合同?
答:不需要修改《购房合同书》。
因为《购房合同书》中有明确条款:本合同是依据《集资建房实施办法》制定的。超标面积评估价虽然合同书中没有明确让住户多退少补,但是,《集资建房实施办法》中非常明确,就是由住户多退少补。
附件: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学家园"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科合院发财资字[2006]130号)



集资建房工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文件

科合院发财资字〔2006〕130号




关于印发《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学家园"
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研究院属各单位: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学家园"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于2006年9月20日经合肥研究院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院院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学家园》
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精神,为改善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合肥研究院)职工住房条件,有利于广大职工安居乐业、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推进合肥研究院创建一流科研基地的进程,合肥研究院决定组织建设《科学家园》职工集资建房项目。
第二条 针对合肥研究院科研园区和住宅园区混杂的历史现状,在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的同时,实现将科学岛工作园区与职工住宅园区分开的目标,改善科研环境,为合肥研究院实现国家一流科研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安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规定》(皖行管[2001]88号)和合肥市《关于集资建房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合房改组字[1999]02号)文件的精神,制订合肥研究院《科学家园》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根据合肥市集资建房政策和研究院职工集资建房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思想,申请集资建房者必须是研究院在职在编职工或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双职工家庭,由其中一方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参加集资建房的申请:
一、已购买科学岛上房改房且退回原住房的职工;
二、符合房改政策,没有购买房改房的职工;
三、按照中科院人事制度改革精神,进入合肥研究院人教处人事代理的人员在试用期满后继续聘用者;
四、在满足科学岛上退房职工集资建房需求的前提下,凡享受房改政策已购买合肥研究院房改房的岛外住户,退回原住房者,亦可提出参加集资建房申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以提出参加

集资建房申请:
一、根据合研院发人教字[2002]41号和[2005]19号文件精神已经由人才基金等方式资助了的个人购房者,在退回资助基金后,可提出申请。
二、从外单位调入合肥研究院的职工或配偶方在外单位已享受房改政策者,按房改政策退还原单位住房或住房补贴后有资格申请《科学家园》职工集资建房,但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住房处理情况和参加房改情况的证明,并加盖县级以上政府房改部门公章。
三、夫妇双方在合肥研究院按房改政策已购房改房,其中一方调出,调出方在新单位没有享受房改政策或补贴购房政策,留院方有资格申请《科学家园》职工集资建房,但必须提供配偶方现工作单位参加房改情况或住房补贴情况的证明,并加盖县级以上政府房改部门公章。
四、合肥研究院的单身职工,经审核同意参加集资建房者,须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研究院签定《协议书》,承诺婚后的另一方如果是享受房改房或集资房的职工,则需要按照政府房改部门的规定退回应退的部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没有资格申请《科学家园》职工集资房:
一、出国逾期未归者;
二、擅离岗位且研究院已停发工资者;
三、研究院与安徽兴皖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合同》聘用的人员;
四、根据合肥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家住农村、1960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办理了"退休顶替"手续者;
五、离异职工:房改房或补贴购房房产没有进行裁决的;原属我院产权房判给非本院职工一方的。
第三章 面积标准和集资价格
第七条 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7]13号和[1998]35号文件的规定,我院《科学家园》职工集资建房的标准面积确定为:
一、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及相当级别的干部:90平方米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地(厅、局)级及相当级别的干部: 110平方米
对于在1986年国家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前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仍按皖政[1982]1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集资价格:按照《安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规定》(皖行管[2001]88号)文件精神以及合肥市房改办有关《科学家园》实行职工集资建房的批复,《科学家园》的建设成本是确定《科学家园》房屋集资价格的依据。
一、政府部门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规定:集资建房的土地由单位提供。标准面积以内部分的房价按实际造价计价,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届时

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二、根据《科学家园》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科学家园》住宅的基本概算价约为每平方米2250元,此概算价包含房屋的建安成本、幼儿园及会所等小区公共配套用房、商业用房、地下车库以及大门、围墙、道路、路灯照明、绿化环境设施和各类地下管线等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成本、太阳能和水源热泵系统)。
三、幼儿园、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的建设资金不纳入《科学家园》项目的个人集资建房成本中。其中:幼儿园的建设经费由研究院解决,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的建设资金筹措和出售由研究院运作。除去幼儿园、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科学家园》住宅的折扣概算价约为每平方米1980元。
四、按照政府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政策规定,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以外的房屋按届时的市场评估价出售。在小区建成后,合肥研究院将委托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合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科学家园》的房价进行评估。暂定每平方米(均价)为2800元。届时,按照实际评估价计价,多退少补。
五、按照政府部门对集资建房政策规定,高于成本价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的差价部分收入,应交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单位房改和住房货币化补贴。
《科学家园》项目原则上按照全额集资、全成本核算的方式进行运作。研究院将积极争取政策,将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的、高于成本价的差价部分收益返还到《科学家园》项目中去。
《科学家园》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的预测面积约8万平方米(此项预测目前难以准确,届时会因为入住对象的不同产生浮动)。
六、鉴于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经测算,标准面积内的优惠概算价约为每平方米1590元。考虑到诸多未确定因素,决定标准面积内的集资价暂定为每平方米1600元,最终的结算价格以项目实际决算为准,低于暂定价部分退回用户,高于暂定价部分由研究院负责承担。
第九条 以上价格均为《科学家园》房屋的单房平均价,参照商品房销售惯例,不同楼层的房价将区别定价。
《科学家园》所有住宅的顶层价格和次高层价格相同;复式层按照顶层价格的80%计价。其它楼层定价如下:
一、十一层建筑:以第六层为平均价,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20元,每降低一层每平方米降低20元。
二、十八层建筑:以第九、十两层为平均价,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20元,每降低一层每平方米降低20元。
第四章 房屋产权
第十条 按照《安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规定》(皖行管[2001]88号)文件精神,参加集

资建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如出售可按规定进入市场。《科学家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上市交易时需按照交易当时的规定幅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研究院依据国家全额集资建房的规定为集资建房者办理权属登记并进行产权性质确认,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和房屋维修基金由集资建房者承担。
第十二条 参加集资建房者,应当为研究院服务八年。服务期内房产证由研究院保管。服务期未满离开研究院或者出售房屋的,研究院将按出售者的原购房价回购其住房。
《科学家园》住户如出售住房,同等条件下,研究院有权优先购买。
第五章 房改房回购办法
第十三条 按照《安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规定》(皖行管[2001]88号)要求,参加集资建房者,必须将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退售给单位,凡不退售者不得申请集资建房。
第十四条 根据现有住房实际情况和研究院的经济承受能力,研究院以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格回购参加集资者的科学岛园区内住房;考虑到地段等因素,以每平方米1320元的价格回购市区住房。
回购职工住房资金由研究院另行筹措。
第十五条 回购房的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复式层住户的加层面积和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入回购房的面积之中,研究院在回购时按照原加层、底层缴纳的原款数额退回给住户。

第六章 集资款缴纳和公积金办理
第十七条 缴纳集资款:
一、参加集资建房者,在选房时须缴纳定金10000元,所缴纳的定金在选房后转为集资款。逾期不缴纳集资款或退房者视为违约,其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二、在分期分批建设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第一次集资款:
第一次集资房款=(集资房总房款-回购房房款)×50%-10000元。
集资房总房款=集资标准面积×(标准内的集资价±楼层差价)+超标面积×(市场评估价±楼层差价):
回购房房款=原购房建筑面积×回购价。
三、在房屋封顶10日内缴纳剩余集资款。过时未缴者,按每天3‰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需要贷款的住户在选房后,等候通知统一办理贷款手续。回购房房款可以用于交纳30%的首付。
五、集资总款的结算在《科学家园》全部工程完工、工程决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后3个月内进行。届时将根据决算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方式以及提取:
一、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须在交纳应交集资款总额的30%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的人员,在交纳应交集资款总额的30%后进行申报登记,统一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办理事宜,由研究院与相关部门协调好后再另行通知。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领导机构:
为保证集资建房工作的顺利实施,研究院成立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集资建设职工住宅领导小组,下设计划财务、政策协调和工程技术三个小组负责集资建房工作。文件详见科合院发办字[2005]91号。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建设,规范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合肥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集资房建设实施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管理规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违法违规进行操作,任何违法违规的建议和要求都将不予采纳。
二、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集资建房从方案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等全过程都实行公开化,增强透明度,全面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防止研究院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建设成为一项经得起任何检验的"阳光工程"。
三、注重质量,确保安全:
始终坚持把质量放在首位,真正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按照工程建设的要求,严格工程监督和工地管理,做到"三不准":未经检测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使用;不符合建筑规范不准施工;已施工部分未经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严格过程,把好"钱"关: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在保证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的前题下,严格工程的预决算,节约造价,降低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时,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严格审计,并由住户代表参与审核和监督,认真把好工程建设费的关口,切实维护研究院和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制
一、集资房的建设在研究院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由研究院园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环节和事项均须及时报告或请示领导小组。园区建设办公室要及时向住户代表监督小组通报工程建设情况。
二、成立集资建房住户代表监督小组。代表由5-7名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由职代会主席团推选,报研究院集资建房领导小组批淮备案。
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代表全体住户对集资房的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提出各种合理、合法的建议

、意见和要求。监督小组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必须通过领导小组和园区建设办公室按程序进行,不宜避开园区建设办公室单独向施工单位提出,以避免对正常的施工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负责召集住户会议,听取和协调住户内部意见。若住户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住户的重大意见、建议和要求,经协调达成共识或多数人同意后,由监督小组以书面形式送园区建设办公室,园区建设办公室应及时答复或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负责向全体住户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情况。
(四)协助研究院督促集资建房者按要求交付工程建设集资款。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的,应及时向研究院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八章 其它问题
第二十二条 《科学家园》集资建房的选房办法
《科学家园》集资建房按照一次性排队选房,根据建设进度分批入住方式进行操作。
申请参加《科学家园》集资建房人员须填写"《科学家园》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排队。
集资建房申请者的职务、职级、住房、家庭成员关系等基本情况统计时间为本文签发之日起截止。
一、计分办法:以申请集资建房者为标准进行记分。
(一)、工龄分:工龄每年计1分,在职人员计算到2006年,离、退休人员计算到离、退休当年,按照人教处工资改革计算工龄的统一解答口径计算工龄(以档案为准)。
(二)、加分:
1、研究员级、厅局级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加20分;
2、副高级、处级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加10分;
3、除以上两个计分项目外,不再计算其它项目分数,不重复加分。
二、当积分相同时,依次按照申请者的职务、任职年限、年龄(年长者优先)为条件确定顺序。
职务依次排列顺序为:
院士;研究员级、厅局级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副高级、处级及相当级别的人员;中级、科级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初级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选房办法,排队人员在选房后需和研究院签订购房协议书,具体协议内容将以本办法为原则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住户应在研究院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科学家园》住房钥匙后,八个月内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回原住房的,每延期一天,研究院收取房屋占用费50元。
第二十五条 如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住户在签订购房协议且按时缴纳第一次集资款后的两年之内仍未能领取《科学家园》住房钥匙的,逾期期间,研

究院将参照同期公积金贷款的利息给予补偿。补偿金不计入《科学家园》成本。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将重视和完善《科学家园》的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小区建设进度,同步协调和落实学校、幼儿园、社区医疗和服务网点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在科学岛上购买了房改房的职工,无法办理房屋的土地产权证,因此,无法进入房屋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是否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请职工务必慎重考虑。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没有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研究院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处理办法,提交院务会议批准后执行,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参加集资建房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收回住房。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院 集资建房 办法 通知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综合办公室 200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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