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摘要:随着起重机械的广泛应用,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态,不断引起社会所关注,虽然起重机械的安全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密切的关系,但是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造质量决定的,因此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必须控制好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质量。本文详细分析了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从而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关键词:起重机械;制造;问题;措施

1.引言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因其灵活方便的特性而被广泛地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如何提高起重机械的利用率,如何充分发挥起重机械的优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1]。

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是指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对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2]。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实际上就是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工艺、成品出厂的整个过程的质量进行的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重点在于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通常包括设计图纸资料、制造所用材质、外购(外协)件、主要结构件的焊接质量、主要部件的组装质量、电气设备的安全性等方面,抽查制造单位的自检记录,必要时采用旁站见证、平行检验等方法抽查检验,填写抽检原始记录卡片,运用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记录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2.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

2014年1月1日,国家质监总局取消了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在一定程度上给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带来了便利,但是也存在着弊端。很多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起重机械时,其质量普通呈现出下降态势。例如使用板材的厚度、板材的焊接质量等都存在着缺陷。因此,为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严格控制制造质量。

2.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焊接质量的监督检验

首先,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必须由持证的焊接人员进行焊接。当前有些起重机械制造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雇佣没有焊接证的人进行焊接作业,这很难保证其焊接的质量。

其次,起重机械的焊接质量决定着起重机械的性能。焊接过程中在焊接接头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五条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六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尹献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吴峰崎徐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溢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 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构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201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安装许可(以下简称许可)。 第三条许可划分为A1、A2、B、C四个级别,同类别起重机械高许可级别覆盖低许可级别,具体覆盖关系见《许可分级表》(附件A)。 第四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 A1级制造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A2、B、C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安装许可由安装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安装、修理活动。 申请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活动。 第七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资源条件要求两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不适用于叉车) B1 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注B-1: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B3 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 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B6 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 吊具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 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 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 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及其安全保护装臵。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TSG Q7012-200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2-200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cran Installation reform & maintai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目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 A 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4) 附件 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 (8) 附件 C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 (10) 附件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4)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5) 附件 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16) -2-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实施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依据《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但是按照本规则没有实施施工监检的其他类型、品种的起重机械,可以直接进行使用登记。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施工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施工监检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施工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主要是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起重机械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六条监检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则和起重机械的状况制定监检工作方案(或者监检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作者:————————————————————————————————日期: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又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 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 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摘要:随着起重机械的广泛应用,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态,不断引起社会所关注,虽然起重机械的安全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密切的关系,但是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造质量决定的,因此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必须控制好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质量。本文详细分析了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从而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关键词:起重机械;制造;问题;措施 1.引言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因其灵活方便的特性而被广泛地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如何提高起重机械的利用率,如何充分发挥起重机械的优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1]。 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是指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对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2]。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实际上就是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工艺、成品出厂的整个过程的质量进行的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重点在于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通常包括设计图纸资料、制造所用材质、外购(外协)件、主要结构件的焊接质量、主要部件的组装质量、电气设备的安全性等方面,抽查制造单位的自检记录,必要时采用旁站见证、平行检验等方法抽查检验,填写抽检原始记录卡片,运用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记录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2.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 2014年1月1日,国家质监总局取消了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在一定程度上给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带来了便利,但是也存在着弊端。很多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起重机械时,其质量普通呈现出下降态势。例如使用板材的厚度、板材的焊接质量等都存在着缺陷。因此,为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严格控制制造质量。 2.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焊接质量的监督检验 首先,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必须由持证的焊接人员进行焊接。当前有些起重机械制造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雇佣没有焊接证的人进行焊接作业,这很难保证其焊接的质量。 其次,起重机械的焊接质量决定着起重机械的性能。焊接过程中在焊接接头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 。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 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 C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 B 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 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

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报检指南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检指南1、工作程序和要求: 1.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流程 1.2申报条件: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施工单位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施工设备参数在许可资质范围内; 2.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 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要求; 4. 对移装的,应是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要求限定 在同个产权单位内移装; 5. 二手起重机械的移装(即不同产权单位的移装),应已办理了二手起重机的相关手续; 6.所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或按温质 特函【2013】5号文件执行; 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

8. 现场监督检验时,该起重机械已由施工单位按TSG Q7016-2016或相关标准自检合格。 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1.3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受理单》(1式2份)并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 等许可证明;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5.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6.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7.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上述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院。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资料要求,见附件1; 申请机械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资料要求的,详见附件2。 受理单请从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网址:)下载中心自行下载或从办事大厅或县区窗口领取。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2001-2015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Crane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前言 2008年3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以(2008)质检特便字第1002号文的形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将若干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起重机械部分转化为本规则,是其中的任务之一。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本规则的起草思路、主要内容和问题、结构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之后,因对规则调整较大,起草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于2012年5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12年7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4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讨,对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了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形成了送审稿。2012年10月24至26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三大规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又召开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2年11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4年,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内容,起草组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的总体要求、许可分级原则、许可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制造和安装单位许可资源条件等要求,为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起重机械) 1、目的 为使特种设备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 特种设备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施工升降机每1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 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3、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定期报检制度 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4.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FEE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

中国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制度

中国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制度 摘要:本文以特种设备现行法规为基础,对中国起重机械的分类、制造企业的分布、数量、产量和现状、 制造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制造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型式试验要点、制造许可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进行了系统性论述。 一、概述 在中国将起重机械总体划分为十二大类型,即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进一步可划分为近百种型式(品种)和数百种型号。面对品种繁多,结构复杂,大小不一,使用工况千差万别的这些涉及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起重机械,为了安全,中国政府将其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强制管理,在制度上建立了一整套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在体制上建立了遍布全国31个行政区的安全监察网络,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重要环节上进行有效监管,在此,我重点介绍中国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制度。首先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起重机械整机制造企业的几点基本情况。 二、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分布、数量、产量和现状 中国起重机械整机制造企业,截止到2005年9月底统计有1615家。这些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江苏 (347家)、山东(203家)、河南(180家)、浙江(111家)、辽宁(105家)、广东(100家)、上海(83家)、福建(80家)等地。 中国起重机械使用总量,据2003年底普查统计在用起重设备为55.6万台。设备的使用也主要集中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如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辽宁等地。 中国的起重机械从50年代初创建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水平、也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设计、生产、销售体系,能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对该设备的需求。目前国家继续实施的财政政策,拉动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速发展,而起重设备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备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如冶金、煤炭、化工、电力、交通和制造等产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起重机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应用越来越广,作用也愈来愈大,对起重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起重机械正朝着大型化、高速度、人性化、环保性、通用产品小型化、零部件的模块化和多样化及安全监察制度化与规范性方向发展。 由于中国劳动力相对便宜,制造成本较低,发展潜力仍很巨大。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起重机械制造状况有以下几个因素令人担忧。 (一)整体技术含量偏低,突岀表现在钢结构件制作材料和电气控制系统水平较低;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司健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李曙光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邱洪伟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李岳伟 西南交通大学程文明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徐工集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刘木南 太原重工起重机分公司张莉茹 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田沛清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吴峰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又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 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 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