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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5 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

(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水文资料审定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使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水文资料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审定同意使用: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符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

二、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

删去第三部分第(六)条第6项的内容。

三、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2001年6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发布)

(一)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结合水利工程设备制造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七条第三项:“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修改为:“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第八条:“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备以及适应监理工作要求的技术能力和监理人员。”

(四)删去第三章的内容。

(五)第十五条第二项“符合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修改为“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项目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3年内不许重新申请监理资格。

“一、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

“二、超出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或人身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营或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被监理方的经营、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被监理方经济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或者人身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修改为:“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材料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

(一)第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二)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水利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发布)

(一)第十三条:“使用许可证的发放一般每年进行1次,企业可随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修改为:“水利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

(二)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以水利部文件公布,同时向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的时间除外。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水利部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

(三)第十五条:“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半年整顿后,可按本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复审申请。”修改为:“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水利部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

(一)第九条第一款:“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修改为:“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三)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修改为:“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业主单位。”

(四)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修改为:“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不少于1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审查权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整改结束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其审查权。”

八、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其涉及的有关事项需要采取其他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的,另行制定:

(一)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

(二)关于印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细则的通知(1997年10月14日水利部水机械〔1997〕398号)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1999年6月1日水利部水保〔1999〕288号发布)

(六)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

(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发布)

(八)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5月2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1〕177号发布)

(九)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6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发布)

(十)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5月1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2〕171号发布)

(十一)关于转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及规范申报和审批文件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国科科〔2001〕42号)

有关规范性文件条文顺序按照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执法文书格式

水土保持执法文书格式(征求意见稿)

目录 卷宗 (1) 水土保持案件举报登记表 (2)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举报记录 (3) 询问通知书 (9) 询问笔录 (11)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3) 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15)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7) 水土保持查封(扣押)通知书 (19)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1)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23) 水土保持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存根) (25) 水土保持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26)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27)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讨论记录 (29)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书 (31) 水土流失治理代履行决定书 (33)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 陈述申辩笔录 (37)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9) 送达回证 (41) 听证公告书 (43) 听证笔录 (45) - 1 -

听证报告 (47) 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决定书 (49)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51)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53) 行政复议决定书 (55) 案件移送书 (57) 强制执行申请书 (59) 结案审批表 (61) 水土保持案件结案报告 (63)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登记表 (65)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67) - 2 -

水土保持执法案件 卷宗 案件编号()水保字【】第号案件名称 收案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年月日归档日期年月日保管日期年月日

水土保持案件举报登记表 ()举报字【】第号举报时间举报方式 举报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或地址 工作单位电话 被举报人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 举 报 内 容 水保行政处罚 机关意见 年月日备注

水行政执法文书

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山东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二○一八年四月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 目录 一、案卷封皮 二、案卷目录 三、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四、执法巡查记录 五、立案审批表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八、调查(询问)笔录 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十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十二、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三、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四、抽样取证物品处理决定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 十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九、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二十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二、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二十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二十五、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二十六、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二十八、重大水事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一、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十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三、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四、案件移送审批表 三十五、案件移送函 三十六、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七、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三十八、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三十九、涉案物品清单 四十、送达回证 四十一、卷内备考表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一) 案卷封皮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二) 案卷目录

水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三) (水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编号:年号

水利定额水利工程(116号文件)概算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 7、其他。

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2016年7月

目录 1.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1) 2.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2) 3.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3) 4.(行政机关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 (4) 5.(行政机关名称)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6) 6.(行政机关名称)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 7 7.(行政机关名称)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 (8) 8.(行政机关名称)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9) 9.(行政机关名称)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 (10) 10.(行政机关名称)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 (11) 11.(行政机关名称)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2) 12.(行政机关名称)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 (13) 13.(行政机关名称)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 (14) 14.(行政机关名称)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5) 15.(行政机关名称)解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6)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 (17) 17.(行政机关名称)催告书 (18) 18.陈述(申辩)笔录 (19)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20) 1

20.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21) 2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22) 22.(行政机关名称)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 (23) 23.(行政机关名称)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 (24) 24.(行政机关名称)代履行决定书 (25) 25.(行政机关名称)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 (26) 26.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27) 27.(行政机关名称)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39) 28.(行政机关名称)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 (29) 29.(行政机关名称)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 (30) 30.执行协议 (31) 31.(行政机关名称)强制执行申请书 (32) 32.送达回证 (33) 2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x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

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一、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目录: (一)林业行政许可案卷卷宗(封面)(二)林业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七)核查笔录 (八)询问笔录 (九)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十)陈述、申辩笔录 (十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十二)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十三)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十四)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十五)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十六)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十七)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九)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二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十二)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十三)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十四)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十五)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十六)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林业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封面) 年度(许可项目简称)第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受理时间: 本机关决定时间: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归档日期:年月日

林业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 项第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常用执法文书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首 页) 立案: 年 月 日 结案: 年 月 日 归档号: 承办人: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永久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检 查 笔 ————————————————————————————————————————————— 被检查单位(人员)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地点(路线) 采矿许可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 检查人(签字): 制作人签字 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年 ×月×日 ;检查人员单位和名称: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局×××、×××等?人;检查理由:按 ××文件(填写文件名、文号)要求;或按辽西监察分局×月监察计划 ; 矿井名称:对××煤矿(按采矿许可证填写);监察目的:进行定期(重点、××专项)监察;或进行安全监察;出示证件:监察时监察人员向矿方出示监察执法证件,告知了由关事项,矿方确认本次监察合法。 (下接续页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文书续页 矿井汇报:据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汇报:矿井现在状态,×年×月×日通过阜新市人民政验收,恢复生产(技术改造施工)或通过××县(区)人民政府验收允许维修,矿井生产能力×万吨/年,高瓦斯(瓦斯井),煤层自然倾向性,现有几个井筒(井筒名称、功能)。现井下有×个采掘工作面,即××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个维修地点,即××维修地点;或××采剥工作面(略)。 或据×县(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汇报:矿井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主扇状态,供电情况,看守情况。 汇报“三证一照”情况,涉及过期、暂扣的要说明。 检查组工作情况:检查组井下(坑下)检查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地面查阅了“三证一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模拟量日报表等(按实际检查的情况填写)。陪同检查:据实填写陪同检查人员单位、姓名(单位要写全称)。 经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采掘方面: 1.… 机电运输方面:

广东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填写说明 (行政处罚) 广东省水利厅 二○一七年

综合说明 一、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编制的较为常用的格式文本,供我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参考使用。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格式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 二、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中,下划线的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正确填写,下划线中括号内容(斜体字)为填写的提示。打印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时,要删除下划线及填写提示的内容。 三、套用本法律文书格式时,页眉处(左上角)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X”及文书题目下方的文书适用说明“(适用……)”等文字应一并删除;文书中有“□”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印文书时,可将其他非选项目删除。原则上要重新打印排版法律文书,尽量不用手写(签名除外),以确保文书整洁、美观。 四、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仅列举了水行政执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加以补充。 五、部分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要”等的填写要求,见“基本要素”填写说明,具体法律文书填写说明中不再赘述。 六、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参照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排序,套

用本文书格式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取舍法律文书内容。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原则上采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 八、本填写说明中的法律依据用简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简写为“《行政处罚法》”,文书具体引用法律依据时,应使用全称。或者首次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为“《》”,之后使用简称。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号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 (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 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 1.10 调整系数。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 调整。 表 1 主要材料基价表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附件2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

目录 1.行政许可委托书 (1) 2.行政许可申请书 (2) 3.(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 4.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5) 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 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7) 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8) 8.(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10) 9.陈述(申辩)笔录 (11) 10.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12) 1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3) 1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4) 13.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15) 14.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16) 15.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17)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8) 17.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9) 18.(行政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19.(行政机关名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1) 20.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22)

2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23) 22.(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延续决定书 (24) 23.(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6) 2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7) 2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变更决定书 (28) 27.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 (29) 28.(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30) 2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31) 30.(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32) 3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33) 32.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34)

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XX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 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 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 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 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 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 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宁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 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通知内容。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记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 出具的文书。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XX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广大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山东省淮河流域水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政执法支队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 案均由本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水政监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书材料、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支队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水政监察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支队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具备保存价值。 (三)水政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迹要工整,符合归档要求。 第六条执法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分类: (一)水事案件类:水事案件受理、立案、处理、结案等审批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笔录及报告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二)行政复议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状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理由和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样本) 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行政许可文书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6、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7、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8、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9、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10、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1、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12、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1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4、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 18、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19、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 20、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

21、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1)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2) 22、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 23、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24、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25、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 26、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27、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28、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29、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后页)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亳州市安监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 要补正下列材料: 请你(单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 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月日

引水预算编制说明

工程预算编制说明 1.1.工程概况 1.2.编制依据 (1)水利部水总[2016]132号文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2)河北省冀水规计字[2016]163号文关于发布《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3)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4)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 (5)河北省冀水规计字[2004]71号文关于发布《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7)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8)设计文件及图纸,有关造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1.3.基础价格 (1)人工预算单价 根据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人工工时预算单价为:工长9.27元/工时,高级工8.57元/工时,中级工6.62元/工时,初级工4.64元/工时。 (2)材料预算价格 ①主要材料基价 本工程主材基价标准为:汽油2990元/t、柴油3075元/t、砂石料70元/m3、商品砼200元/m3。 ②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水利部水总[2016]132号文,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1.4.工程费率 根据水利部水总[2016]132号文件的规定,工程费率见附表。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新编版)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建标水总【116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 7、其他。

行政许可文书

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烟专证受字[ ]第号 : 你(单位)申请(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下相关材料已收悉: 1、 2、 3、 ……… 我局将依法严格审查,并在十八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你(单位)。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烟专证补字[ ]第号 : 经初步审查,你申请(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材料不齐全,请补充和改正以下材料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1、 2、 3、 ……… 特此告知。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烟专证不予受字[ ]第号: 由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关于(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准予许可决定书 烟专证准字[ ]第号 : 经依法审查,你(单位)关于(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准予许可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烟专证告字[ ]第号 : 经依法审查,你(单位)关于(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标准,我局拟作出不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电子版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号 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许可)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 申请时间: 受理单位:

填表须知 一、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真写,不得弄 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 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 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本表仅为路政管理许可的立项工作文书。申请事项在 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 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 诺及有关的条文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 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 路、公路用地的,均属临时性使用。今后,当建设、 改造该公路及其设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搬 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批准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 自行协调办理。 七、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 写或复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湖北高速公路申请表 注:1、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高度4.3米以下、宽度3米以下的、长度20米以下的超限车辆,须提前15天申报;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100000千克以下(含100000千克);高度在4.3米以上;宽度在3米以上;长度在20米以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限车辆,须提前1个月申报;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车辆,须提前3个月申报。 2、本表一式二份。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二O一一年五月) 水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水事违法案件卷宗 2、卷宗目录 3、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4、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5、调查(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 7、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图 8、现场(检查)笔录 9、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10、责令改正通知书 11、鉴定委托书 12、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13、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4、抽样取证审批表 15、抽样取证通知书 16、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7、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8、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 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2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24、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5、陈述(申辩)笔录 26、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7、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28、听证公告 29、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0、听证报告 31、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3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3、水行政处罚审批表 34、水事违法案件移送函 35、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36、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37、送达回证 38、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9、水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0、水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1、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42、当场处罚决定书 告知事项 43、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44、水事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 45、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 46、法律文书签发单 47、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1、水事违法案件卷宗 (本级行政区划简称)水立字[ ]第号案由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 立案日期结案日期 处 罚 (理) 决 定 复 议 决 定 法 院 判 决 (裁定) 归档日期归档编号 保存年限承办人 本卷内的文书共计张立卷人 1、本文书为案件卷宗封面。 2、处罚(理)决定、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裁定)栏填写决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如罚款※※万元、判决维持处罚(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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