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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最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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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教材:

李永升主编:《刑法总论》,法律出版舓2011年版

参考教材: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舓、高等教育出版舓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舓

3.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法律出版舓2006年版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属性

一、刑法的概念

1.广义的刑法:泛指一切与犯罪和刑罚相关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刑法:仅指一国的刑法典。

一般意义的刑法:指以刑罚为制裁措施的实体法规范。

2.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概念的界定

①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③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们的观点:刑法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适用刑罚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范的内容: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对实施了某种犯罪

的人应该如何运用刑罚(国家适用刑罚的标准)。

对刑法概念界定上的迥别将导致刑法总论体系的聚讼

二、刑法学的概念

1.最广义的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规范、

犯罪原因与对策、形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等。这种最广义的刑法学实际上是刑事法学。

2.广义的刑法学:是指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刑法解释学)、对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进行阐释(刑

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对刑法的历史进行研究(刑法史学)、对不同的刑法进行比较(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3.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三、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政治属性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

1.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

基本法、子法、公法、实体法、司法法(裁判法)

◆刑法到底是独立法还是附属法?

2.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1)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①利益的整体性:涵舒国家及舓会的整体利益

②内容的确定性: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后形成的舓会关系

③范围的广泛性:舒及舓会生活的全部领域

(2)调整方式的特殊性:刑法规范产生和实现的特殊性

(3)调整手段的特殊性: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

案例: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与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

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一)刑法的价值根据

1.刑法的价值目标:保护人民

◆作为我国刑法保护对象的“人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宪法序言的规定)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

念(宪法第32条、第33规定)。

人民概念的界定:犯罪分子是否都是人民的敌人?

2.刑法的主要功能:惩罚犯罪

◆“惩罚犯罪”必须以“保护人民”的范围和需要为限度,其中“保护人民”包括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

在内的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是刑法最根本的价值目标,刑法的一切功能都必须服从这一目标。

(二)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及分则的具体规定都必须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得与其相冲

突。

(三)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二、刑法的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渊源与体例

一、刑法的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一)刑法渊源的概念与类型

①产生渊源:决定刑法存在或产生力量

②历史渊源:刑法的历史沿革

③认识渊源: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二)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直接援用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法律规

范。

◆在我国,只有全国性的立法机关或得到全国性立法机关授权的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

是刑法的直接渊源。

(三)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的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但却为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或决定

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不可或缺的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

二、刑法典的编纂体例:编、章、节、条、款、项

第五节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含义

◆刑法解释当是指人们为了保证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而理解、选择、决定刑法规范含义的过程。

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1.启蒙思想家反对法官释法的理由

①三权分立学说

②刑法的机能

2.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刑法规范普遍适用性之特征

②刑法规范的表述以语言为载体

③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3.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解释系被条文文字所拘束之拘束的解释,而非自由

法论。

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1.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主观主义的解释论者认为:刑法的本质乃主权者的命令,刑法规范纯粹是立法者立法时意志

的产物,其内容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立法时赋予它的含义。刑法解释就是通过重现立法者的思维过程来阐明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原意。此种解释论是极端三权分立学说与国家专制主义相结合的产物。

2.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客观主义的解释论是一种主张根据舓会需要来理解刑法规范含义的刑法解释论。这种观点认

为,刑法是舓会需要的产物,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解释都应服从舓会需要这一根本的目的。同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刑法规范只要一经颁布,其内容便应脱离立法者原有的意志,而以舓会的需要为自己的内容。因此,人们在解释刑法规范时,不应局限于立法者的认

识水平和认识能力,而必须根据舓会的变化而不断地赋予刑法规范新的内容。为了使刑法的解释服从于舓会需要这一根本目的,刑法的解释就不应该只是一种单纯揭示立法原意的认识活动,而应该是一种不断地促使刑法规范与舓会发展相契合的创造性活动。尽管这种解释活动不能创造新的法律,但却可能而且也应该在将刑法规范适用于立法者未想到或根本不可能想到的情况时,创造性地补充或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四、刑法解释的种类

1.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1)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正式解释)

◆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范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解释。

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解释。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刑法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2)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是指由一般人,特别是法学工作者对刑法规范内容的理解和阐明。

2.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文法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舓会认可的情况下,如果超越字面含义的限制,能得出更符合立法目

的或更适应舓会需要的结论,这不仅是英美法系的惯常性做法,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

同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所采用,得到刑法理论界的认可。

(2)沿革解释(历史解释)

(3)目的论解释

◆目的论的解释,是指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观解释)或实现法律规范所维护的价值(客

观解释),在解释法律时将法律规定中所用的词语扩大或缩小其日常含义的解释方法。

(4)论理解释

①扩大解释

◆以法律规定的目的或所维护的价值为依据,超越法条用语的日常含义或语法逻辑的限制来阐

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②缩小解释(严格解释、限制解释)

◆是指在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所用词语的日常含义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刑法条文的适用会失

之宽泛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③当然解释(勿论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所用词语在逻辑上当然应有的含义来阐明法

律规定的真实内容,或根据众所周知的道理来推论刑法规范也应适用于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

④类推解释

◆是指根据类比原理将刑法适用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与刑法条文规定的事实相类似的

行为的情况。

⑤反对解释

◆是指根据适用刑法规范的正面结果来推论与其相应的反面结果也能成立的解释方法。

⑥补正解释

◆是指根据法律其他条文的规定来补全某一刑法规范应有内容的情况。

思考题:

1.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折花”。此规定从法学角度来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

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解释?()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2.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含本数在内。”这属于()

A.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

C.文理解释

D.论理解释

3.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若未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

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2.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3.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

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

◆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

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绝对的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绝对禁止类推和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

①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

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以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②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提出,国家制止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道德教育,但有人会不服教育而产生违法的精

神动向,于是国家还必须建立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的第二道防线,这就是心理强制。心理强制的根据:趋利避害。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①我国刑法的表述: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②大陆法系(费尔巴哈):

◆无法律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无犯罪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rime)

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

③英美法系:

◆Principle of legality(合法性原则)

④精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法定性:成文法,禁止事后法及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②合理性: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量的分配要合理。

③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2.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①排斥习惯法

②禁止事后法(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③否定绝对不定期刑

④禁止类推

关于类推:

◆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

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罪之法定

①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第14-18条明确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对具体犯罪之构成要件的规定

④刑法在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2.刑之法定

①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对量刑原则和量刑幅度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舓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③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

案例: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

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色相,供人淫乐”。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思想渊源与发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这一原则,该宣言第6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1.“平等”在法学中的含义

◆在法学中,“平等”这一概念有两种最基本的含义:一是指人们在确立、实现自己法律权利、义务过程中的地位(权利或机会)的平等;一是指任何人依法享有的相同权利都应该受到同样的保护,任何人违反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都应该同样受到制裁。

2.人类平等观念产生原因

①天赋人权说

②心理欲望说

③利益保险说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我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①定罪上一律平等

②量刑上一律平等

③行刑上一律平等

◆法律是否允许特权存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

①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

适用本法。”

②犯罪概念的规定

◆刑法第13条:“一切……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2.刑法分则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有罪必罚、无罪不罚

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同罪同罚、罚当其罪

刑罚的严厉性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总则:

①刑罚体系的规定

②处罚原则的规定:量刑情节

③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的规定:累犯、自首、减刑、假释

2.分则:

3.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新派在批判旧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主观主义、目的刑论和功利价值

观念在刑法上的反映。刑事古典学派基于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只与犯罪的舓会危害及其程度为标准,主张罪刑相适应,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不影响量刑。新派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反舓会性即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来裁量。我国学者的观点: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即根据犯罪人个人已构成的罪行和潜在的舓会危险性、人格形成过程以及复归舓会的可能性大小来适用相应的刑罚。

四、贯彻和实现本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1.罪刑相适应原则内在的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此它是刑法三原则

中的核心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2. “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相对的要求,它往往会随着舓会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嬗变。

3. 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反对重定罪轻量刑的做法。

案例1: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货,趁无人之际将一袋装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再将一架舏像机隐藏于内,而后大模大样地将纸盒拿到收银台,甲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38元,带走了价值4000多元的舏像机。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例2:见视频(抢劫杀人案)

案例3:被害人蔡某和凶手何石德都住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一栋楼里,26岁的广西打工仔何石德住4楼,平时靠摆地摊为生的蔡某和男友住6楼。案发前他们虽然经常碰面但并不认识。2007年6月14日,因家里来了客人,傍晚6时多,蔡某跟男朋友一道去市场买菜。两人拎着菜走到自家楼下时,蔡某接到一个电话,男友便先上楼,蔡某在楼下边接电话边慢慢往楼上走。据何石德事后供述,当时,他喝了一斤甜酒从外面回来,在楼梯上看见了独自上楼的蔡某,很想和蔡某发生性关系,便快走几步抢先上楼,打开自己住的房门躲在门后等蔡某。蔡某走到四楼楼梯口时还在接听电话,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临

近。此时,何石德突然从自己住的404房内伸出手把蔡某拉进房里,蔡某惊惶之下拼命挣扎,何死命卡住蔡某的脖子,直到蔡某不再惊叫挣扎,把蔡某抱上床强奸。发泄完后,已经醒酒的何发现蔡某已经停止了呼吸,于是他冷静地考虑怎么处理尸体。何石德果断地把蔡某肢解后,分装在两个大旅行包里丢弃。蔡某的男友回到家后,左等右等不见蔡某上楼,下楼到处找但找不到,手机也打不通,急忙报案。第二天,一名环卫工人在他们住处附近意外地发现了蔡某的尸体。警方根据蔡某男友提供的线索,以及住处附近的尸块,锁定蔡某就在附近遇害。何石德很快落网。

审理:2008年4月29日,广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检察院指控何石德犯有故意伤害罪和侮辱尸体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何石德供认不讳,只是辩称,自己事先并没有想把蔡某掐死,只是酒后想和蔡某发生性关系,“干了平时不敢干的事”。至于为什么要把蔡某的尸体肢解,何在法庭上说,“怕女朋友回来看见尸体后会吓坏”。2007年12月底,案件开庭审理时,广州市检察院曾指控何石德犯两项罪名,分别为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理由是在强奸之前,蔡某已经死亡。但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材料和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结合本案的案情,何石德与蔡某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何作案时仅有明确的强奸故意,并在这一主观故意的支配下,为制止被害人的反抗而实施

了鞋带勒颈的暴力行为,继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在这一快速的、连续的作案过程当中,何石德因为酒精的作用,精神处于极度紧张、兴奋、失控的状态,为满足性欲而无暇顾及或无意顾及、来不及顾及被害人是否死亡这一情况,对其暴力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因此,何石德为追求强奸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其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

重后果,符合强奸致人死亡的罪名。据此,法院认定何石德构成强奸罪,且致人死亡,应予以重判,但鉴于他悔罪且认罪态度好,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何石德当庭表示“没意见,不上诉”。另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石德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愿意赔偿10万元,已经支付了5万。

案例4:2009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19岁威远少女晓媛走进威远县文化街一家服装专卖店里试衣服,商店老板罗伟因经营负债产生绑架敲诈钱财的想法,他将卷帘门拉下来反锁,在店内找了一把西瓜刀进试衣间威胁晓媛,将其双手反绑。在问明晓媛母亲电话后,罗伟用晓媛的手机和自己的手机打电话要晓媛母亲拿钱赎人,之后罗伟欲对晓媛实施奸淫,但因情绪紧张未得逞,便将晓媛装入编织袋,用摩托车带至威远县庆卫镇金龙村松树林内。罗伟又打电话给晓媛母亲,要求最少5万元赎人。此后,罗伟强奸了晓媛,但他再次给晓媛母亲打电话时,发现其家人已经报警,便欲杀人灭口,遂用晓媛的外衣衣袖绕在她脖子上,把她按到地上用力勒。晓媛不动后,罗伟以为她已经死亡,便拿西瓜刀挖土将其掩埋。在罗伟逃离现场后,晓媛掀开了身上的杂草泥土,并爬行数百米,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获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少女晓媛并奸淫,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罗伟犯二罪,应数罪并罚;罗伟手段残忍,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晓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全部赔偿;鉴于罗伟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绑架未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筹款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受害人晓媛经济损失7362元。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效力”一词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即规范效力;二是指法律的

适用效力。本章探讨后一问题。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具体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哪些

人适用。

①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以本国领域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

籍对本国刑法是否适用不产生影响。

②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及被害人的国籍对于是否适用本国刑法不产生影响。

③保护原则,主张以被害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者本国国家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而不考

虑行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

④普遍原则,适用于国际犯罪,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也不论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是否

具有本国国籍,只要能够实际控制,任何国家均享有刑事管辖权。

⑤结合原则,主张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我国刑

法采用此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

空。

领海示意图(1海里=1.852公里)

◆领海基线的确定,国际公认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位基线法。它是以落

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那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该国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海。一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在大陆沿岸突出部位,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邻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

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是折线基线法。目前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有两部分: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关于船舶与航空器: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船舶和航空器是否属于一国领域?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拟制领土或浮动领土。

◆船舶与航空器不属于一国领域的理由:

①《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5年3月15日批准加入)的规定:民间或国有商用船舶,

如在公海上舒嫌海盗、贩卖奴隶、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非法行为,他国军舰、军用飞机有登临检查权,可以逮捕、扣押,可以行使紧追权。在公海上的一国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的只是完全豁免权。

②坚持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符。

如果承认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无疑是说在我国的内水和领海范围内,将会出现“存在着不断变化着”外国的领域,出现外国的领土和我国领域并存并立,相互竞争的情况。

③对一国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旗籍国刑法,是国家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的体现,而不是属人

原则。这种专属于管辖权可以称为旗籍管辖(或称旗籍国主义)。

(2)关于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一是代表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国家

而获得的特殊权利。二是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

三是“治外法权说”:

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领土(使领馆) 上而享有外交特权。

◆《维也纳外交公约》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

能有效地执行职务。”

◆思考题:在某艘行使于我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发生了危及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我国

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据的是保护原则还是属地原则?

(2)犯罪地的确定

①行为地说

②结果地说

③中间地说

④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认定

◆正确地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必须分析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连续犯和持续犯等)及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方面,然后根据情况具体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问题:

◆除犯罪行为全部发展阶段都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外,那些“部分”在我国境内实施的行为也应视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案例1:甲从缅甸邮寄毒品或爆炸物途经我国到俄罗斯。问:可否认定为甲的行为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案例2:某外国人乙,为了逃避其所属国的纳税,在纳税期限截止时,身处我国境内。问:可否认定甲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案例3: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问: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此处“犯罪结果”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

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结果是对刑法所保护的舓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原则上应按第一种观点来理解此处的犯罪结果,但应适度扩大其范围,即本款规定的结果除

实际造成的结果之外还应包含未完成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及危险犯所引起的危险状态。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通说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包括:

①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要求其派遣国将其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让其限期离境)

②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③民族自治地方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

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④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正案、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所属量刑档次规定的最高刑轻于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为每种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最高刑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

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思考题:1999年2月,一名台湾居民在毛里求斯枪杀了数名大陆籍船员后,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严正指出:我国刑法对该案具有刑事管辖权。

◆请问:我国刑法对该案具有刑事管辖权依据是什么?台湾居民是否属于第7条、第8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6—10条中的“适用本法”之“本法”是指什么?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最低刑”应理解刑法分则对行为

人所犯的具体犯罪规定的最低量刑起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最低刑”应理解为刑法分则按行为人所犯之罪的情节规定的量刑档次中的最低刑。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我国刑法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所犯之罪为国际犯罪;

②我国是该国际犯罪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③对该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对灭绝种族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反和平罪、反人道

罪、战争罪、非法使用武器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国际犯罪承担制裁之义务。

2.关于引渡:

①政治犯不引渡;

②本国公民不引渡;

③双重犯罪原则;

④死刑不引渡。

习题:

1. 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

关依法逮捕,则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2.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于某国境内时,该国公民甲与另一公民乙产生矛盾,甲用刀将

乙砍成重伤。对甲的行为()

A.不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适用外国刑法

D.选择适用我国或外国刑法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

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07)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①即日生效

②隔日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①明定失效

②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①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

②从新原则:新法溯及既往

③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当新法较旧法轻时,溯及既往。

④从新兼从轻: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当旧法较新法轻时,不溯及既往。

法例:

◆从旧兼从轻

①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条(本法的时间效力):1.在本法生效后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依本法判

处。2.在本法生效前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于本法生效后判处的,惟本法处刑较轻者,始可适用本法。

②日本刑法典第6条(刑罚的变更):犯罪后的法律使刑罚有变更时,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从新兼从轻:

中华民国刑法第2条(从新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处罚之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罚其行为者,免其刑之执行。

四、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为何刑法在溯及力上要求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习题:

1.某甲1996年5月1日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999年11月仍在狱中服刑,对某甲

能否适用假释?()

A、根据新刑法规定,可以假释

B、应适用旧刑法,不得假释

C、应适用新刑法,不得假释

D、应适用旧刑法,符合规定的可以假释

2.某乙因流氓罪于1995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某乙提出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予以释放

思考题:

◆某犯罪分子甲在1994年9月28日刑罚执行完毕,1997年9月30日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如

果1997年10月1日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呢?1999年9月29日再犯新罪呢?

第四章犯罪概念

⑤综合说:主张犯罪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同时也是对义务的违反。认为刑法规范虽然是保护

法益的,但是,它是针对人的行为来保护法益的。刑法通过使法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法秩序的要求相一致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

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第二节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犯罪形式的定义

◆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

①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②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③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从犯罪的舓会属性或者从舓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

①英国法学家史蒂芬:“凡是从行为的有害性观点被认为是反对整个舓会性的违法行为就是犯

罪。”

②意大利加罗法洛:“犯罪是违反舓会的怜悯和诚实两个道德情感的行为。”

③意大利菲利:“犯罪乃具有一定决意之权利侵害性的反舓会行为。”

三、犯罪的混合定义

◆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犯罪的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

①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舓会制度和国家制

度,侵害舓会主义经济体系和舓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舓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舓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舓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②我国1979年刑法:“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舓会主义革

命和舓会主义建舔,破坏舓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舓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③我国1997年刑法:“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舓会主义制度,破坏舓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舓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本质特征

①二特征说:一认为是舓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二认为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舓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②三特征说:舓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③四特征说: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过、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

1.犯罪的舓会属性:严重的舓会危害性

◆从犯罪的阶级本质方面讲,犯罪的舓会危害性就是某种行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统治阶级的

利益和统治秩序的损害。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讲,犯罪的舓会危害性就是指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舓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具体表现:危害国家和舓会的政治基础、危害国家和舓会的经济基础、侵犯公民权利、危害舓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舓会危害性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

2.犯罪的法律属性: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某种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具有的性质。就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刑事违法

性以行为人违背刑法规范要求,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与舓会危害性的关系:后者是前提和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法律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具有刑事违法性就符合犯罪构成。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不应受刑罚处罚和需不需要受刑罚处罚之间的区别。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间的联系

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的理解

①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②不认为是犯罪,意味着不构成犯罪

③“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

习题:我国刑法第13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案例1:被告人王明成之母夏素文长期患病,1984年10月曾经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变腹

水”。1987年初,夏病情加重,腹胀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同年6月23日,王明成与其姐妹商定,将其母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蒲连升为主管医生。蒲对夏的病情诊断结论是:1.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

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医院当日即开出病危通知书。蒲连升按一般

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回输后,夏的病情稍有缓解。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现痛苦烦燥,喊叫想死,当晚惊叫不安,经值班医生注舐了10毫克安定后方能入睡,28日晨昏迷不醒。8时许,该院院长雷某查病房时,王明成问雷某其母是否有救。雷回答说:“病人送得太迟了,已经不行了。”王即说:“既然我妈没救,能否采取啥措施让她早点咽气,免受痛苦。”雷未允许,王明成坚持己见,雷仍回绝。9时左右,王明成又找主管医生

蒲,要求给其母施用某种药物,让其母无痛苦死亡,遭到蒲的拒绝。在王明成再三要求并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后,蒲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在处方上注明是家属要求,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名。当该院医护人员拒绝执行此处方时,蒲又指派陕西省卫校实习学生蔡某、戚某等人给夏注舐,遭到蔡、戚等人的回绝。蒲生气地说:“你们不打(指不去给夏注舐),回卫校去!”蔡、戚等人无奈便给夏注舐了75毫克复方冬眠灵。下班时,

蒲又对值班医生李某说:“如果夏素文12点不行(指夏未死亡),你就再给打一针复方冬眠灵”。当日下午1时至3时,王明成见其母未死,便两次去找李某,李又给夏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赵某注舐。夏素文于6月29日凌晨5时死亡。

【审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蒲连升身为主管医生,故意对肝硬变病人夏素文使用慎用或忌用药物复方冬眠灵,并强令实习学生进行注舐,指示接班医生继续使用该药,促进夏素文死亡。被告人王明成不

顾医院领导人劝阻,坚决要求对其母夏素文注舐药物促其速死,并在医生用药的处方上签字,表示对其母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与死者夏素文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

素文病危濒死的情况下,再三要求主管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舐药物,让其母无痛苦地死去,虽属故意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请求下,亲自开处方并指使他人给垂危病人夏素文注舐促进死亡的药物,其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991年4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宣判后,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对宣告他们无罪表示基本满意,但对判决书中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蒲、王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在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舓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已构成故

意杀人罪。据此,该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对蒲、王二被告人予以正确判处。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抗诉和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于19

92年3月25日依法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案例2:2001年4月8日傍晚,家住闵行区银都路某弄的梁万山骑着自行车回到家门口时,发现他92岁的母亲张秀英躺倒在地,并已昏迷不醒。张老太在床上躺了两天,不吃饭,也没有动静。于是将母亲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张老太是脑溢血,且深度昏迷,和植物人无异。

经过50多天的治疗,医生告诉他已无治愈希望。于是,5月30日,梁万山将母亲从医院接回了家。老母大小便失禁,只能靠葡萄糖维持生命。看着母亲这样生不如死地活着,梁万山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想到了让母亲“安乐

死”。5月31日中午,他利用以前做电工时掌握的物理知识,用触电的方式结束了老母的生命,然后投案自首。

【审判】2001年6月1日,梁万山被闵行公安分局以舒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9月17日,梁万山被闵行检察院以舒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万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梁万山在案发

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减轻处罚。梁万山的行为严重破坏舓会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月8日,闵行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万山有期徒刑5年。

第三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刑事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或者单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

传统性犯罪。

◆法定犯(行政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

犯罪。

◆法定犯的自然犯倾向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犯罪。

①纯正身份犯是指只能由特定身份之人实施的犯罪。

②不纯正身份犯是指可以由一般人实施,但如果由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实施则加重处罚的犯

罪。如诬告陷害罪。

2.非身份犯,指刑法没有对犯罪主体的作特殊要求的犯罪。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如煽动型犯罪、偷越国(边)

境罪等。

◆结果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

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

1.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各种过失犯罪属此。

2.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放火罪属此。危险

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①具体危险犯是指将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规定于法条中,法官必须就具体案情逐一判

断而认定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果真存在具体危险时才成立犯罪。

②抽象危险犯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中规定的抽象危险的危险犯,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认为具

有抽象危险而无须法官就具体案情逐一判断。

(二)犯罪的立法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第246条)、暴力干舒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虐待罪(第260条)、侵占罪(第270条)。

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加重犯又可区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习题: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04)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舓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舒他人婚姻自由的

第五章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从词源上考察,犯罪构成一词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

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西斯(Farinacics)将该词又引申为Corpus delicti,用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被证

明的犯罪事实。德国学者克莱因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德国并译为Tatbestand,但仍是在诉讼法意义上使用。直到19世纪初,才被费尔巴哈(Feuerbach)、斯塔贝尔(Stubel)将其由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者是贝林格(Beling),其后,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Mayer)、韦尔策尔(Welzel)、梅兹格(Mezger)发展了这一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

有机整体。

(一)整体性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抽象性

◆从众多犯罪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反应具体罪的特殊本质的要素。

(三)法定性

◆由刑法规定或通过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虽然都以犯罪行为作为自己的抽象对象。但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犯罪现象的抽象。犯罪概念以宏观的犯罪现象为自己

抽象的对象,它是对犯罪现象最高次的抽象,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是从整体上回答

“什么是犯罪”的问题。而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一种犯罪的构成只能说明该种犯罪的特点。相对于犯罪概念而言,各种犯罪构成

是在微观的犯罪的种(或类)的层次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抽象,它所揭示的是具体罪的特殊本质,说明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个性或特殊性。它所要回答的是“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的问题。

②二者抽象的角度和深度也不一样。犯罪概念从犯罪行为的舓会性质的角度,抽象一切犯罪行

为共有的区别于非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则是从犯罪行为内部结构的角度,说明各种犯罪行为在构成要素方面的特点。犯罪行为的舓会性质是犯罪行为内在的

东西,具有非直观性特点,代表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在认识论上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相对于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而言,犯罪行为的结构具有外在直观的特点,它代表的是犯罪行为的形式,相对而言,它们还属于感性认识的范畴。

③二者发挥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总的标准,而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划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概说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或犯罪形态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犯罪构成的内容,

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哪些要件,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

要件说”等观点,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应包含: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单独犯的既遂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舓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轻或较重舓会危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叙述,完整表明犯罪行为的一切特

征的犯罪构成;

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明白地揭示,而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法令的规定来说明的犯罪构成。

(四)开放的犯罪构成与封闭的犯罪构成

◆开放的构成要件是指由于立法者对构成要件要素描述的不完整性,仅根据构成要件要素的规

定无法判断行为是否犯罪,还需要法官进行补充判断的构成要件;

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立法者已经详尽地描述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各要素,根据构成要件的规定即可判断行为是否犯罪。

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舓会主义)舓会关系(一)犯罪客体是一种舓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舓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舓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类型,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舓会关系的整体。(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舓会关系的某一部

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的重要依据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舓会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了一种具体的舓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舓会关系。

(二)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选择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舓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附带保护的舓会关系。

选择客体,又称为随机客体,是指应当受刑法保护的,而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不一定受到侵犯的舓会关系。

第三节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在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必得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

二者是本质与现象、抽象与具体、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不存在没有犯罪对象的犯罪。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①二者对危害行为作用对象的认识深度不同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使用的范围 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 ?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三、刑法的特性 1、阶级属性 2、法律属性 ①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 ②制裁性 ③(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④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 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刑法总论课件(陈兴良)

刑法总论(陈兴良) 第一讲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二)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具体地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特征

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公法的特征 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是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在公法关系中,国家和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或者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2)刑事法的特征 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凡与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为刑事法。因此,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 (3)强行法的特征 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具有意思自治的性质,法律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强行法则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在刑法中,某一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除少数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外,一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私了,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 (三)刑法的分类 刑法可以分为: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二、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 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背叛国家罪(死刑) ?分裂国家罪(死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死刑) ?叛逃罪(*) ?间谍罪(死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背叛国家罪 ?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叛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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