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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

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
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

第五章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概述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公务人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由于法律规范往往都是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权力直接赋予一定的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职权的法律主体。

第二,行政公务人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虽然有时法律规范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规定某些行政公务人员可以采取某种权力或实施某种强制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中有关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适用的规定,但这也只是行政权力适用过程中的程序与方式的例外规定,并不表明该项权力归属于公务人员个人并能以其个人名义实施。

第三,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其行政公务是由行政公务人员具体实施和完成的。行政公务人员以一定的任用方式成为行政主体或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获得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身份和资格。

第四,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公务人

员实施的行政公务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效力和责任后果当然归属于行政主体。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划分,可将行政公务人员划分为行政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1.行政公务员。

行政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对此,可从如下几个角度来加以把握:

首先,行政公务员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行政公务员任职于行政机关,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这是多数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广于传统上的公务员概念,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等团体、执政党机关、参政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在我国,行政公务员的概念与国家公务员的概念有所区别,前者特指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后者则泛指所有公务员,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目前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司法机构等中的公务员,范围和类型很广泛。

其次,行政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根据宪法、有关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而每种任用方式都有其相应的法定程序。

再次,行政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务的人员,即行政公务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行政机关内按照所要完成的行政事项设立相应的行政职位,并遵循一人一职原则配备和任用公务员。

行政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1)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通常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者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并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在有些国家也称之为政务类公务员,或称之为特别职公务员;(2)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行政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主要通过考试或考核以委任形式产生,还有一部分通过聘任产生,一般没有任期限制,在有些国家也称之为业务类公务员,或称之为一般职公务员。

行政公务员按照职位的不同,可以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指在一定的领导职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就是平常俗称的带“长”字的行政官员。(2)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指担任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等职务的公务员。

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是指除行政公务员以外的行政公务人员。其范围具体包括:代表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受行政主体委托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受委托组织(也就间接代表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中除行政公务员外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职务过程与行政主体和受委托组织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国家职权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国家职权关系

(一)国家职权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国家职权关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职期间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于行政公务人员可分为行政公务员与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故国家职权关系也可以分成行政机关与行政公务员之间的国家职权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国家职权关系两种类型。

国家职权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国家职权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通过一系列法律条件和手续定位到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又通过设立行政职位和

任用公务员方式构成国家职权关系,使公务员取得以国家名义承担行政职务的资格。

第二,国家职权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一种广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内容当然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国家职权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从事行政管理和实施国家公务,其本身也是一种劳动。

第四,国家职权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国家职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员)都属于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主体;国家职权关系的内容,都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均属于行政组织系统内的权利与义务;国家职权关系的保障手段(如行政处分与行政申诉)也都是行政组织系统内的特定方式与程序。这是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明显不同之处。

(二)国家职权关系的内容

国家职权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对于公务员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约束与限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公务员的法定义务有以下几项: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基于行政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其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公务员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项:

1.职务保障权。即行政公务员有权获得为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2.身份保障权。即行政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工资福利权。即行政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岗位培训权。即行政公务员有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批评建议权。即行政公务员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诉控告权。即行政公务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7.申请辞职权。即行政公务员有权依法提出辞职。

8.其他法定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公务员的其他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劳动休息权等。

三、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始于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作为授权性立法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历经12年的实践之后,在2005年上升为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国家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公务员的范围

现行《国家公务员法》所定义的公务员,其范围远远宽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该法对定,所谓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这一定义,我国的公务员实际上既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即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政协等机关的公职人员。

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务员基本上可以被理解为公职人员的同义词——只要该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种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是十分特殊的。

虽然公务员的范围已经非常宽泛,但是《国家公务员法》所实际调整的范围还要更加宽广,因为它的“附则”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尽管被授权事业单位中的这些工作人员在身份上并非国家公务员,其职位的取得、履行与丧失也很有可能受到《国家公务员法》的调整,成为事实上的“公务员”。在现实中,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在任职与管理上确实与公务员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图表5-2:我国现行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二)职位的分类

公务员的职位,按照不同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可以在必要时由国务院增设其他类别。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种。其中,领导职务的级别划分如下:国家级正职(如总理)、国家级副职(如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如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如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

(如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如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如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如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如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如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具体设置,根据宪法、组织法等法律文件确定。

非领导职务仅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具体划分如下: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副职)、调研员(相当于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相当于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相当于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三)职位的取得

公务员职务的取得包括了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取得公务员的身份,二是取得具体的职位。

1.公务员的录用。

初次进入国家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先需要通过录用程序取得担任公务员的资格。公务员的录用需要符合以下三类条件:

第一,积极条件。担任公务员所需要具备的积极条件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消极条件。担任公务员所需要具备的消极条件包括:(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机关职位条件,即只有在特定机关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职位空缺的时候,才能录用新的公务员。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则取消录用。

2.公务员的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方式。

选任制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其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同时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适用于经录用进入公务员序列的非领导职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聘任制公务员的任命,须经省级人事部门批准,并与所在机关签订聘期为一至五年的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还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但是,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图表5-3: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取得

(四)职位的履行

公职的履行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点,包括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交流、回避等方面:

1.考核。

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奖励。

对公务员的奖励,既包括对某个公务员个人的奖励,也包括对某个单位、机构、组织的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但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的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

3.处分。

对公务员的处分按照从低到高的严重程度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期间公务员不得晋升职, 务和级别,其中受严重处分,包括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除被开除外,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其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并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4.交流。

公务员既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指的是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调任的公务员应来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入机关后担任的是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指的是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之间调动。

挂职锻炼,指的是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挂职锻炼的单位,可以是原单位的下级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或者是其他地区的机关,还可以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5.回避。

公务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与执行公务回避两个方面。

任职回避,指的是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担任某一职务的情况。具体包括:(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上述规定可以变通。(2)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本人所在乡镇、所在县担任有关职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公务回避,指的是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执行某一项工作的情况。如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该任务:(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2)或涉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利害关系;(3)或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则公务员应当回避。

图表5-4: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履行

(五)职位的丧失

公务员职位的丧失包括四种方式:一是辞职,是一种公务员自愿要求退出公务员序列的方式;二是辞退,是因公务员不能称职而被迫丧失公务员身份的方式;三是退休,是由于自然原因而不再担任公务员的方式;还有一种是开除,实际上是一种对犯有错误的公务员剥夺其公务员身份的惩戒方式,对此前文已有叙述,不再重复。

1.辞职。

公务员可以自愿辞去公职,但应向任免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由任免机关在三十日内审批(对领导成员的辞职申请,则在九十日内审批)。尽管公务员的辞职原则上是自愿的,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辞职一事事实上并不完全取决于公务员个人的意愿,以下两类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员愿意辞职而不得辞职的,具体包括:(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是公务员不愿辞职而必须辞职的,主要指的是引咎辞职的情况: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如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而本人又不提出辞职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辞职。

2.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3.退休。

由于自然原因,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图表5-5:国家公务员职位的丧失

(六)纠纷处理

为了处理公务员与所在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人事管理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两类公务员纠纷处理机制:一是申诉,二是人事仲裁。

1.申诉制度。

申诉适用于一般公务员,一般公务员对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

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三十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申诉,申诉处理期限为六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省级以下机关所作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

图表5-6: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2.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玉甫诉枝江市人事局不履行行政职责案

[案情]原告张玉甫,原系枝江市公安局警察,现待业。

被告枝江市人事局。

原告张玉甫原系枝江市公安局人民警察,1999年7月枝江市公安局以其贪污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仍继续违纪违规为由,经报请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枝江市人事局批复辞退,

解除其与市公安局的任用关系。原告张玉甫在市公安局任警察期间曾两次在执行公务中受伤,并就被辞退和因工负伤于1999年9月向被告枝江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复核及确定工伤等级的鉴定。1999年10月经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致残鉴定小组评定,原告张玉甫的工伤鉴定为6级。枝江市人事局于1999年12月13日在《关于评定李先明等同志因工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通知》(枝人险[1999]3号)中确定原告张玉甫因工致残且为6级伤残。2000年6月30日枝江市人事局向原告作出《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书》决定:1、维持辞退张玉甫原决定。2、张玉甫为因工负伤并为六级伤残,可享受相应的伤残保健金待遇,其标准为每年160元,由枝江市公安局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张玉甫对被告枝江市人事局的复核决定不服并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诉。宜昌市人事局受宜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了(2000)宜市人申字第01号《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枝江市人民政府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辞退申诉人的决定。申诉人的其他请求,超出本局受理范围,未予审理。”张玉甫被辞退公务员和因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于1999年8月和2000年1月先后在枝江市社会保险局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240元,在枝江市公安局经协商、签字,领取了2000年10月至2024年10月共25年的伤残保健金4875元。

原告张玉甫不服枝江市人事局复核决定,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被告对我做出的伤残保健金待遇的决定,并按规定办理伤残证。二、按规定落实我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三、要求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医疗保险。

被告枝江市人事局辩称:我局按照《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残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宜市人[1998]163号)之规定,确定原告为工伤致残6级,原告已按照有关规定与枝江市公安局就伤残保健金待遇达成协议,并一次性领取伤残保健金4875元。原告要求办理伤残证,享受伤残生活补助费,不属我局的职权范围;原告被辞退后已享受了失业保险待

遇,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240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同时,我国目前对国家公务员还未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被告枝江市人事局提交如下证据:1、枝人纪(1999)1号《枝江市人事局关于辞退张玉甫的批复》。2、枝江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书》。3、鄂人险(2000)29号《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4、宜市人(1998)163号关于印发《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残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人事部(1995)77号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6、人发(1996)64号《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7、宜昌市政府(1996)第34号令《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8、民政部(1992)31号《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9、省公安厅政治部(1994)21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0、张玉甫己领取伤残保健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据。

原告张玉甫提交如下证据:1、公安部、民政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2、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4、民政部(89)优字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5、鄂人险(2000)29号《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6、宜昌市人事局(2000)59号《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吉林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行政组织学课程单选题答案

1: 行政管理学派的代表人物( ),被誉为“管理理论之父”。 1.泰勒 2.法约尔 3.卡斯特 4.梅奥 2:风险型决策的决策后果( )。 1.可以确定没有风险 2.不可以确定 3.有些可以确定 4. 可以预测,需要冒一定风险 3:信息的发讯者和受讯者以协商、会谈、讨论的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意见反馈,直到双方共同了解为止,这种沟通形式为( )。 1.非正式沟通 2.单向沟通 3.双向沟通 4.正式沟通 4:组织界限以内与组织的个体决策行为直接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被称为组织

1.一般环境 2.内部环境 3.外部环境 4.组织环境 5:null 1.布莱克和默顿 2.欧文和卡斯特 3.斯坎隆和孔茨 4. 薛恩和布莱尔 6: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是一种( )。 1.决断力 2.凝聚力 3.执行 4.影响力 7:( )是领导者的最基本职责。 1.执行 2.管理 3.决策 4.协调

8:在一个组织结构体系中,上级机关或单位完全掌握组织的决策权和 控制权。下级或派出机关处理事务须完全秉承上级或中枢机关的意志行事的组织结构体系为( )。 1.分离制 2.完整制 3.集权制 4.分权制 9:信息的发讯者和受讯者以协商、会谈、讨论的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意见反馈,直到双方共同了解为止,这种沟通形式为()。 1.非正式沟通. 2.单向沟通 3.双向沟通 4.正式沟通 10: 群体凝聚力是一个( )的概念。 1.褒义 2.贬义 3.中性 4.创造性 11:领导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基础是领导者个人的品德修养和( )。 1.人格魅力 2.个人形象

3.个人履历 4.个性特征 12:存在于组织边界之外,对组织的总体或局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诸要素为( )。 1.组织气候 2.组织文化 3.组织环境 4.组织战略 13: 哈佛大学教授格雷纳1967年在《组织变革模式》一书中提出( )。 1.按机构来划分的组织变革模式 2.按权力来划分的组织变革模式 3.按职能来划分的组织变革模式 4.按人员来划分的组织变革模式 14:马斯洛在其代表性着作《人类动机的理论》和《激励与个人》中,提出了着名的( )理论。 1.期望 2.需要层次 3.公平 4.权变 15:在一个组织结构体系中。为完成一定的任务或使命,设置不同的

《行政组织学》形考任务试题及答案学习资料

国开行管专科网络核心课程《行政组织学》形考任务试题及答案 形考任务一 一、判断题(正确划“√”,错误划“×”,每小题2分,共40分) 1.在霍桑试验的基础上,梅奥于1933年出版了《工业文明中的人的问题》一书,系统地阐述了与古典管理理论截然不同的一些观点。\\对 2.阿吉里斯在《个性与组织》一书中提出了“不成熟-—成熟理论”。\\对 3.斯蒂格利茨由于在决策理论研究方面的贡献而荣获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错 4.马斯洛在其代表性著作《人类动机的理论》和《激励与个人》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理论。\\错 5.美国学者巴纳德在1938年出版的《经理人员的职能》这本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动态平衡组织理论\对 6.社会系统组织理论的创始者为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罗森茨韦克。\\错 7.邓肯将组织环境分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对 8.卡斯特和罗森茨韦克将影响一切组织的一般环境特征划分为文化特征、技术特征、教育特征、政治特征、法制特征、自然资源特征、人口特征、社会特征、经济特征等几个方面。\\对 9.组织界限以内与组织的个体决策行为直接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被称为组织的内部环境。\\对 10.组织界限之外与组织内个体决策直接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被称为组织的外部环境。\\对 11.“组织”一词,源自希腊文,1873年,哲学家斯宾塞用“组织”来指涉“已经组合的系统或社会”。\\对 12.与个别行政组织的决策转换过程相关联的更具体的力量被称为行政组织的工作环境。\\对 13.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成员具有正式分工关系的组织为非正式组织。\\错 14.以镇压、暴力等控制手段作为控制和管理下属的主要方式,此种类型的组织为规范性组织。\\错 15.以组织的参与者或成员为主要的受惠对象,组织的目的在于维护及促进组织成员所追求的利益,此种类型的组织为互利性组织。\\对 16.规范地讲,行政组织是追求行政权力的组织。\\错 17.韦伯是科学管理运动的先驱者,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错 18.1911年,泰勒发表了《科学管理原理》一书,掀起了一场科学管理的革命。\\对 19.行政管理学派的代表人物法约尔,被誉为“管理理论之父”。 \\对 20.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韦伯在《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一书中,提出了理想型官僚组织理论。\\错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和两个以上正确答案,每小题3分,共60分) 21.美国行为科学家赫茨伯格在其《工作的推力》和《工作与人性》等著作中,提出影响人的积极性的因素主要有___。保健因素\\激励因素 22.西蒙指出,决策有两种极端的类型____。程序化决策\\非程序化决策 23.里格斯指出,“棱柱型社会”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____。重叠性\\形式主义\\异质性 24.里格斯在他创立的“棱柱模式理论”中,将社会形态划分____。棱柱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 25.巴纳德认为,组织不论其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包含三个基本要素___。共同的目标\\协作的意愿\\信息的联系 26.邓肯将组织环境分为_____。外部环境\\内部环境 27.邓肯从组织环境的___两个维度对影响组织的环境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静态与动态\\简单与复杂 28.依据学者们的研究,组织的环境分析过程主要包括____等基本阶段。全选 29.伯恩斯和斯塔克将组织结构划分为___。有机式组织结构\\机械式组织结构 30.行政组织环境的基本特点为_____。全选 31.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方法去透视组织,给予不同的定义,目前学界对组织界定的取向,主要有以下几种____。全选 32.依据邓肯的环境模式理论,从简单与复杂、静态与动态两个维度,组织存在的环境状态分别是:___。全选 33.按组织内部是否有正式的分工关系,人们把组织分为____。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第五章行政单位会计练习(1)

第五章行政单位会计 收入的核算 1、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列明本月授权支付额度为400000元。 2、购买办公设备一批,价款150000元,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公设备直接交付使用。 3、购买专用材料100公斤,每公斤20000元,材料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材料已入库。 4、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支付本月职工工资500000元。 5、年末通过对账确认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为50000元,当年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尚未下达数20000元。 6、从非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科研项目经费200000元。 支出的核算 1、计提本月职工工资薪酬200000元。 2、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采购的专用材料因质量问题予以退回,共计80000元,其中属于上年度支付的款项50000元,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30000元。 3、职工报销差旅费,实际支出4500元,退回现金500元。 4、从零余额账户支取款项购买办公用品一批,价值50000元。 5、以银行存款支付职工培训费20000元。 6、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付购买政府储备物资款100000元。 7、使用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向所属单位拨付经费30000元。 资产的核算 题一:行政单位流动资产的核算 1、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20000元。 2、职工王某借现金2000元作为差旅费。 3、收到职工交来转赠地震灾区的捐款,现金50000元。 4、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使用上年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100000元购买专用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 5、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50000元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和上年度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0000元。 6、收到1月份购买的包装物,并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补付货款50000元。包装物已验收入库。1月份已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货款50000元。 7、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购入专用材料款40000元、增值税款6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8、从某单位无偿调入专用材料一批,价值50000元。 9、领用甲材料500公斤,每公斤平均单价980元。 10、经批准以评估价值40000元的专用材料置换某公司的丙材料,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补付价款5000元,以现金支付运杂费800元。(只对置换换入的丙材料进行账务处理) 题二:行政单位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1、购买图书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元,支付运输费5000元,款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2、7月,购入一批专用技术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款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8月,设备安装调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行政领导学期末复习(第五章:领导个体素质与群体结构)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对于领导者来说,()是第一位的。 选择一项: A. 道德素质 B. 能力素质 C. 政治素质 D. 知识素质 正确答案是:政治素质 2.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大约有()的知识是在工作实践和职业学习中获得的。选择一项: A. 90% B. 70% C. 60% D. 50% 正确答案是:90%

3.一个人的比较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主要指人的()。 选择一项: A. 性格 B. 气质 C. 素质 D. 道德 正确答案是:素质 4.一个人对现实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是指人的()。 选择一项: A. 性格 B. 气质 C. 修养 D. 风度 正确答案是:性格 5.领导者素质在内外环境与矛盾的共同作用下,会不断发生变化,主要走向()。

选择一项: A. 正方向 B. 负方向 C. 正负两种方向 D. 不分正负方向 正确答案是:正负两种方向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这些与生俱来的素质条件构成了领导者素质的先天性特征。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气质 B. 性格 C. 道德 D. 秉性 E. 智力 正确答案是:气质, 道德, 秉性

2.领导群体结构的内容主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智能结构 B. 年龄结构 C. 心理素质结构 D. 知识结构 E. 体质结构 正确答案是:智能结构, 年龄结构, 心理素质结构, 知识结构3.智能结构主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学习能力 B. 运动能力 C. 思维能力 D. 组织能力 E. 研究能力

正确答案是:学习能力, 思维能力, 组织能力, 研究能力4.人的气质的主要特点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后天性 B. 可变性 C. 稳定性 D. 固定性 E. 先天性 正确答案是:可变性, 稳定性, 固定性 5.领导者的知识素质主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一般科学知识 B. 宽广的知识面 C. 实践知识 D. 专业知识

行政组织学课程综述

行政组织学课程综述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2春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论文《行政组织学》课程综述 姓名:沈利群 学号: 分校:红桥分校 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老师:刘坤 时间: 2014年3月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行政组织学》的主要内容 (2) 二、沟通原理在实践中的运用 (4) 三、学习体会和收获 (5) 参考文献 (8)

内容摘要 本课程综述首先对《行政组织学》这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介绍,包括:行政组织学导论,组织理论的发展,行政组织的环境与管理,行政组织的结构与设计,中国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组织的社会心理与管理,行政组织中的领导,行政组织中的决策,行政组织中的冲突管理,行政组织的沟通,行政组织学习,行政组织文化与管理,行政组织的绩效管理,组织变革与发展。其次从沟通的基本原理入手,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实例说明。并从实例中得到一些启示。最后针对于学习收获与体会进行了阐述。通过《行政组织学》课程学习,使我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了行政组织学得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认识行政组织建立、运行和发展的规律,培养了正确分析解决行政组织问题的能力。

《行政组织学》课程综述 行政组织学主要是对行政组织及理论的内涵和作用进行概括和介绍。另外对行政组织的发展历史、类型、结构和体制等进行讲解。它从各个角度探讨行政组织与内外条件的相互依赖关系和行政组织的建立、管理及其发展的一般趋势,并根据现实情况,讲解我国行政学的发展和行政组织的特点。 一、行政组织学的主要内容 《行政组织学》一共介绍了十四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讲述了行政组织学导论。组织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之中,由一定要素构成的,为达成一定的目标而建立起来的,随着内外环境不断变化而适应和调整,具有特定文化特征的一个开放系统。第二章讲述了组织理论的发展。组织理论就是观察、解释、预测组织现象的概念框架。系统的组织理论出现于19世纪末,组织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传统和古典组织理论、行为科学时期的组织理论、系统权变组织理论三个主要时期,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组织现象和组织管理进行了研究。第三章行政组织的环境与管理。任何一个组织都与特定的环境相互联系与作用。组织环境对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技术等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组织环境对组织运作与管理既能够起到促进的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或制约。第四章行政组织的结构与设计。组织结构是组织内部各构成部分或各个部分之间所确定的关系模式,是组织中各部分之间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一种方式。组织结构的作用就是把组织内各个人、各个部门的活动按照一定的方式

章节辅导:第五章 公共组织

章节辅导:第五章公共组织一、公共组织的含义 公共组织是人类社会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之一。广义的公共组织不仅指政府及其执行部门,而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医院、教会、军队、政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具有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狭义的公共组织是指政府及其执行部门,以及具有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狭义的公共组织。我国传统上将公共组织叫做行政组织,但是,国际学术界一般将行政组织称为公共组织。因此,这里用公共组织这个概念来代替行政组织。 5、政府是社会公平的提供者。 四、公共组织的类型 1、集权制与分权制 (1)集权制

集权制是指行政权力集中在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手中,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把持决策、指挥、监督的权力,下级处于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被动地位,一切行政行为要按照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的指令来行动,自主权很少。 集权制的优点是: ①政令统一,便于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②因为权力集中,行政首长反映灵活,决策及时,效率较高; ③具有协调配合的全局观念。 策和管理。 ②分层授权,分级管理,有利于调动下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③反应灵活,不需要层层请示汇报,信息传递较快,对外部环境反应也较快,宜于近点决策处理突发事件,效率较高。 ④职能分工明确,有利于专业化管理。 分权制的缺陷是:

①分权会造成权力分散,不易形成统一意志,不易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②分权不易于集中资源,统筹全面发展。 ③过度分权容易导致各自为政,形成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 2、完整制与分离制 (1)完整制 完整制又叫一元统属制,是指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或同一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完全接 分离制的优点是: ①有利于整个公共行政系统的资源整合,团结协作,统筹兼顾。 ②有利于整个公共行政系统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强调部门职能。 ④有分有合,集中集权与分权的优点。 分离制的缺陷是: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5.1 复习笔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2)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③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④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便属外部行政相对人。 作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两大行政法学原理: ①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 ②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2)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根据当事人的组织状态,行政相对人划分为组织类行政相对人和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3)法人类行政相对人与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 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相对人;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某些行政法律规范只适用法人相对人,或只适用非法人相对人。 (4)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以划分为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前者指中国的各种组织和公民,后者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 ①总体上,行政法律规范既约束国内相对人,也约束国外相对人,但某些特别的规定,只适用国内相对人,或只适用国外相对人; ②国内相对人和国外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均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然国外相对人另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章所确立的“平等”、“同等”、“对等”和“委托中国律师诉讼”等原则的约束。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1.国家组织 (1)国家行政组织 国家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相对人。 (2)其他国家组织 在国家行政组织以外,还有不少国家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

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

第五章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概述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公务人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由于法律规范往往都是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权力直接赋予一定的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职权的法律主体。 第二,行政公务人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虽然有时法律规范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规定某些行政公务人员可以采取某种权力或实施某种强制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中有关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适用的规定,但这也只是行政权力适用过程中的程序与方式的例外规定,并不表明该项权力归属于公务人员个人并能以其个人名义实施。 第三,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其行政公务是由行政公务人员具体实施和完成的。行政公务人员以一定的任用方式成为行政主体或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获得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身份和资格。 第四,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公务人

员实施的行政公务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效力和责任后果当然归属于行政主体。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划分,可将行政公务人员划分为行政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1.行政公务员。 行政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对此,可从如下几个角度来加以把握: 首先,行政公务员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行政公务员任职于行政机关,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这是多数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广于传统上的公务员概念,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等团体、执政党机关、参政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在我国,行政公务员的概念与国家公务员的概念有所区别,前者特指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后者则泛指所有公务员,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目前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司法机构等中的公务员,范围和类型很广泛。

《行政组织学》课程阅读参考书目

《行政组织学》课程阅读参考书目 1、公共行政组织原理体系与范围,唐兴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版 2、理解和管理公共组织,(美)瑞尼,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版 3、公共组织理论,(美) 罗伯特·B·登哈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版 4、公共组织理论,陈振明, 孟华,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版 5、公共组织学,李传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 6、公共组织管理:当代欧洲的经验与教训, K.A.埃利亚森(Kjell A.Eliassen),简·克伊曼(Jan Kooiman),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3版 7、组织行为学,竺乾威等,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版 8、行政组织学,尹钢, 梁丽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9、公共组织行为学,孙萍,张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 10、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美)戴维·奥斯本(David Osborne),(美)特德·盖布勒(Ted Gaebler)著,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 版 11、经济与社会,(德)马克斯·韦伯,商务印书馆2006版 12、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彼得.圣吉(美)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13、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 (美)珍妮特·V. 登哈特(Janet V. Denhardt),(美)罗伯特·B. 登哈特(Robert B. Denhardt)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14、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美)奥斯本普拉斯特里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15、电子政务导论,金江军, 潘懋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 16、电子政务,汪进波, 孙仲美, 虞佳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版 17、网络组织与企业高成长,林润辉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版 18、迈向学习型组织的十个步骤,(美)彼得·柯莱恩(Peter Kline), (美)伯纳德·桑德斯(Bernard Saunders)著,上海三联书店 2005版 19、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丁煌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版 20、现代科层制:中国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刘圣中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版 21、官僚制内幕,(美) 安东尼·唐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版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行政相对人是组织和个人在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三)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 (四)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 (五)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国家组织 (一)国家行政组织 (二)其他国家组织 二、社会组织 (一)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三、中国公民 四、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加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2016年法宣在线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2016年法宣在线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 1.(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需要采购一批货物,如果这批货物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那么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邀请招标方式 B.公开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单一来源方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2.(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权属于()。 A.财政部 B.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某公司作为供应商对一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服,认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A.先向采刚强人提起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先向采购人提起质疑,不服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B.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B.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D.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7.(单选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A.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摘要:《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 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行政法治实践在近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

《行政组织学》课程综述

《行政组织学》课程综述 内容摘要:行政组织学不仅主要是对行政组织及理论的内涵和作用进行概括和介绍。介绍行政组织的发展历史,并对行政组织的类型、结构和体制等进行分解,探讨行政组织与内外条件的相互依赖关系和行政组织的建立、管理及发展的一般趋势,并根据现实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领导者素质组织途径 一、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内容 (一)课程基本原理 行政组织学的基本原理1.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实体,是行政职能目标的载体。行政机构体系层次划分、部门配置、岗位设置的合理化是行政组织系统科学化的最基本标志。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行政管理只能呈扩大趋势,这就意味着政府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地位也更加突出,从而决定了行政机构由简单走向复杂,甚至导致机构臃肿,严重制约行政组织活动的效率,因此机构改革已成为当代行政组织改革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2.权力与责任.行政组织是一个纵横交织的权责体系。行政组织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原因之一就在于组织内的各机构、各人员都依法享有并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依法承担并履行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权力、逃避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将依法惩治。行政组织之所以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稳定的工作关系,原因之一就在于通过明确权力与责任,严格规定了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以及平级之间的协作配合关系。行政组织将从权责关系出发,对不服从领导或拒绝协作配合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制裁。正是因为权责关系的存在和作用,使行政组织成为一个上下一致,左右协调、共同承担目标任务的有机体。3.行政组织决策是管理决策的一种,行政组织决策有着其自身的一些明显的特征。社会问题是复杂多样的,行政组织决策的过程也是错综复杂的,因而行政组织决策的模式和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当前,决策失误时有发生,正确的决策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深入实践,寻找问题的症结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讲解学习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本章近四年考试分数统计 本章近四年考点归纳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熟悉)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详见第二节行政处罚的设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例题·单选题】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五章 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章行政管理机构 一、行政管理机构的特性。 1、合法性。行政管理机构存在的依据是行政权力的存在,没有行政权力,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存在。 2、主体性。行政管理机构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职能的主要载体,在行政关系中居于主动地位。 3、系统性。行政管理机构是一个庞大的、有机的系统。 4、权威性。国家权力是一种政治统治权力,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力,立法权是这一权力的核心,而行政权力则在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强制性和权威性是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5、执行性和管理性。现代行政管理机构大都是立法代议机构的执行机构,执行后者通过的各项法律和法规。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增长,特别是委托立法权和政策制定权,使得行政管理机构有了很大的管理决策和辅助决策的权力。 二、行政管理机构的作用: 1、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①经济管理;②社会管理;③政治管理) 2、执行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维持社会治安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行政管理机构的组成方式。(即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 1、内阁制国家。内阁向议会负责,首相为政府首脑,领导内阁。英国、意大利、奥地利、希腊、日本、以色列、新加坡、印度。 2、总统制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由总统、总统办公室、政府各部机构以及独立机构组成。美国、阿根迁、巴西、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埃及、肯尼亚。(美国联邦政府包括:总统办公室、内阁和各部、独立机构三类) 3、半总统制国家。兼有内阁制和总统制特点。法国的第五共和国、芬兰、冰岛、葡萄牙;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东欧国家。 4、委员会制国家。主席为首脑,委员兼任各部部长。瑞士(其联邦议会院包括:联邦院和国民院)。 5、国务院制国家。 四、行政管理机构的类型。 1、根据管理机构性质划分: ①领导机制(对重大行政问题进行决策和在行政执行中从事指挥、监督等活动的机 构。——国务院) ②执行机构(在领导机构领导下分管某一专门领域行政事务的机构。——如:财政 部、民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 ③监督机构(对各种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构、审计机构) ④咨询机构(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和出谋划策。——政府研究室、政府 决策咨询委员会) ⑤信息机构(政府中专门负责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储存,为领导同构和有关 部门提供各种行政信息、沟通情况的信息服务机构。——统计局、档案局) ⑥辅助机构(为协助行政首长的领导工作而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各级政府 及其部门设立的办公厅、办公室、专门办事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参与政务、处理事务和做好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⑦派出机构(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邮政、铁道、海关、使馆、派出所) 2、根据管理机构职能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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