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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

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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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接受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开的原则几乎被适用于所有领域。无论是审务公开,还是检务公开,或者是警务公开,乃至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监督。政务公开当然也不例外,它是现代国家实行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吸收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强化民主监督。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无从谈起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在我国,长期缺乏公开而有效的监督,被认为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等各种权力腐败不断蔓延滋长的深刻原因。

(二)政务公开是方式、手段、途径,而决不是目的

作为方式、手段、途径的政务公开,一旦作为原则甚至制度确立下来,就能够发挥其确保监督、促进民主、限制权力滥用,保障权利实现的巨大作用。是否能够贯彻和实施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确立公开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各项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是否能够实现。鉴于目前各国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公开的原则置于勤政廉政、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中来理解的话,则更能够凸现出该原则的重大意义。

(三)政务公开是民主建设的需要

政务公开应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简化行政手续,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四)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是规制行政主体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具体化了的宪法,承担着确保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21世纪的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应当是服务行政。从根本上说,政务公开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为人民服务恰恰就是现代行政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要确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就要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使得行政主体的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腐败。

(五)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

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实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

(六)政务公开是世界性的潮流,是世贸规则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国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七)政务公开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要和世界同步发展,要加入世贸组织,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政务公开机制的确立。

在我国,随着对外开放和国内建设和改革的不断发展,政务公开的思想逐渐为各级领导所接受和重视,政务公开蓬勃发展。近几年来,各地政府开展政务公开的活动方兴未艾,并呈现出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良好趋势。

早在1989年,李鹏总理(当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提出:“处理同广大人民群众利害相关的事情,要积极推行公开的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要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强化各种制约机制,使各级政府权力的行使都严格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2000年7月25日,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发表了题为《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意义”,并指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战略意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

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以来,国内主要媒体报道各级政府和组织实行政务公开典型事例的新闻就有1000余条。另据信息产业部的最新统计,中国各级政府注册的网站达230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因特网上已建立了以“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5599718.html,”为域名的网站达52个。地方许多政府也建立了诸如政务信息网等类似的政府网络工程。政务公开活动的蓬勃开展,证明政务公开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趋势。因为这既是实现民众的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政府自我完善的需要。政务公开的思想已逐渐为各级领导所认识和重视,这必将有利于政务公开活动向纵深发展和政务公开制度的最终确立。

二、政务公开的概念和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概念探讨

由于各国的政务范围不同,也由于各国对公开的定位不同,还由于每个国家在各个阶段对公开的认识不同,再加之学者们研究政务公开的角度和目标各不相同,导致在政务公开的概念界定方面出现很大的差异性。但是,将一定事项公开,这一点应该是所有谈及政务公开的概念所共通的一个要素。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诠释,结合我国政务公开的理念,我们认为可以对其做如下归纳界定: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这个定义有以下几层意思:

1、政务公开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论述政务公开时,必须强调的一点是:不应将政务公开主体和行政主体概念相混淆。在我国,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够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的组织。当然,行政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又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政务公开主体不应该限定于这个范围,一般说,除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如政策性公司银行、事业单位等)以外,基于规章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政务公开主体。这种扩大解释与前述目的和意义相呼应,在外延上,可以与审判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相对应。

2、政务公开的背景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这里首先强调的是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存在,否则,就不是政务公开。其次,必须注意的是,政务公开指的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整个过程中的公开,而不是仅指某一点或者某一方面。这是现代行政过程论特别强调的,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特色之一。

3、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事项。这些行政事务,就性质而言,既包括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就过程而言,既包括行政事务的决策,又包括行政事务的执行和结果。与前面的过程特点相呼应,这里强调的是全方位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行政事务相关联的其他信息。

4、政务公开同样必须依法进行。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职责和义务,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仅是一项努力义务。基本上可以这样说,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角度看,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应该是越彻底、越全面越好。但是,涉及到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政务公开便遇到了界限。此外,这里的依法进行,还要求遵守有关程序法规定,既要采取一定的方式,遵守一定的时限,又要兼顾灵活性,方便群众,便于监督,以确保行之有效等。

5、政务公开的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政务公开的客体取决于公开的特定行政事务的性质。有些事务是向全社会公开的,而有些事务只是向相关的特定的人公开(如利害关系人)。当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这里所说的“特定的人”。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对当事人公开,其次是对社会公开。

6、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使承受信息者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讲,仅仅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根本不考虑承受信息者的意见反馈,不去创造条件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的所谓“政务公开”,只不过是进行了政务公开的前期工作而已,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还有很长的路程。

7、政务公开既可以是原则,也可以是制度,最终应该以制度加以确定。从理想的角度出发,政务公开当然应该是制度。但是,和任何事情都有层次性和阶段性一样,政务公开原则和政务公开制度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也是不同的两个阶段。我们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应该忽视原则的必要作用。从单纯的原则到坚实的制度,需要一个过程。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分析

从世界各国来看,政务公开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内容的广泛性。在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的国家,一般对政务公开内容采取排除性的规定方式,即规定不属于政务公开范围(一般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此之外都是政务公开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将会越来越来具体,越来越广泛,这与民主化潮流的扩大是一致的。尽管每个国家的政务公开内容,以及一个国家不同阶段的政务公开内容,都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或范围,应该尽量从整个行政过程的角度来把握。

从理论上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很显然,政务公开包含一对矛盾:一个侧面是尽量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或特定的人公布;另一方面则必须敏锐而准确地把握公开的界限。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来分析政务公开的内容,可以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1)本机关、组织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的公开。

(2)有关行政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操作标准的公开。

(3)本机关、组织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以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的公开。

(4)办理结果和有关理由的公开。

(5)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一般说来,政务公开主体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作出决策时,应该将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决策公开)。例如,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第2款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必须符合该法的规定,一切会议除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公开举行的条件外,必须公开举行,允许公众观察,确立了公众出席、旁听和观看的权利。根据该法的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将会引起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诉讼。在现代国家,个人或组织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妨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有权取得行政主体的文件、档案和其他信息资料(信息公开)。因此,政务公开不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产生和实施等,甚至网络了高级官员的财产公开、伦理纪律规则等,它是立体的、动态的、开放的概念。

另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各国探讨政务公开问题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例如,美国《隐私权法》明确而严格地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则,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以及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法》属于政务公开法律的范畴。但它和《信息自由法》不一样,前者只适用于个人的记录,后者则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文件;前者着重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后者则着重保护社会公众的了解权。

三、政务公开的制度保障和课题

(一)行政程序法对政务公开的保障

政务公开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政务公开的一系列程序均需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包括政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等。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的国家通常有《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为之保障。而且,相关的诉讼制度围绕政务公开展开,为政务公开制度提供了司法上的救济。

英国于光荣革命后就废除了亨利八世时制定的认可条例,确立议会议事录的自由出版制度和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制度;1994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报告》及其《解释方针》,开始推行信息公开制度;1999年英国议会通过信息公开法案。瑞典于176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规定公民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芬兰于1951年制定《公文书公开法》。1970年,丹麦、挪威分别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行政公开法》。法国于1978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加拿大皆于1982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德国于1994年制定《环境信息法》。韩国于1996年制定《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日本于1999年制定《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简称《信息公开法》)。此外,德国、葡萄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都对信息公开作了相关规定。

在通过程序法来确立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美国的经验最值得研究和借鉴。美国于1946年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和制度;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对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拒绝公开信息的原则进行了修正规定——行政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政府文件,应该依职权或者应请求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政府文件、档案资料等有关信息,否则将会引起相关诉讼。在不公开的例外情况下,政府要负举证责任,且法院有权重新审理。1972年制定《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件和会议等必须公开。1974年制定《隐私权法》,确立了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政府机关侵害,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保护个人检阅关于自己的档案的权利制度。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出席旁听,观察会议,取得会议信息。1996年制定《电子信息自由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期限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各国信息公开法的内容一般涉及立法目的和基本概念的界定、请求权人的资格范围、实施机关、公开信息的内容、免除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度、以及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当代国外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趋势表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已成为政府的基本义

务,行政信息的公开正在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民众只能看到政府决策的结果,对决策的过程知之甚少。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欠缺透明度,种种“暗箱操作“使腐败行为不断蔓延,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害了行为人自己。近几年来,政务公开的发展很快,全国很多省市都在推行政务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欠缺行政程序法对政务公开的保障。

无论是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是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需要,我们都应当致力于通过行政程序法来确立和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乃至其他信息公开制度。考虑到入世的需要,应尽快加紧制定《信息公开法》以及《行政程序法》,至少应该为政务公开制定统一性法律。

(二)我国政务公开的课题

概括起来,我国当前政务公开的活动过程中凸现出以下几个课题:

1、政务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政务公开作为加强廉政建设的新举措,一经提出,马上就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地推行,具有浓厚的政策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诸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机关工作方式延续下去,结果很容易成为走过场的运动。

(1)就推行政务公开的目的而言,各级政府和领导普遍持这样一种看法:推行政务公开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为目的,只要群众满意就可以了,不管政务公开本身如何搞法。这种为群众服务的看法本身无可非议,但它却暴露出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这恰恰是政策的长处,也是其短处,其长处在于能马上解决问题,而短处则在于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

(2)就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而言,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推行政务公开的措施之间不能配套,缺乏统筹规划,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标准,并不考虑各种措施之间内在的联系。

(3)就推行政务公开的时间而言,很多地方领导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思想准备,动辄提出一年或两年实现全省(市、乡镇)政务公开,并没有树立起建立政务公开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的观念。

2、政务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有待拓宽

(1)政务公开的主体应该拓宽。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机关的注意力比较多,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县市级的政府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按兵不动的状态。据报道,全国部分地区即将在今明两年实现乡镇级的政务公开。上海市在纠风、政务公开工作大会上宣布,今年上海市所有乡镇实现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广东省也将在今年实现全省所有乡镇政务公开。北京市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也全面铺开。比较典型的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在实行村镇政务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市直机关的政务公开。比较而言,中央国家机关和省、部级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局限于招考国家公务员,其他方面进行较少,总体上公开的范围没有基层机关广泛。如外经贸部推行的政务公开活动主要是针对公开国家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法规和信息而言的,其他政务公开的内容并不多。

目前政务公开出现上述状况的现实原因在于:当前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基层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可以起到一种发泄和疏导的作用。但从实际作用来看,在中央国家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实行政务公开更具有必要性,因为这两级国家机关管辖的区域更大,行政管理活动对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更大,政务公开更能起到勤政廉政的作用。当然,就操作而言,这两级政府机关比乡镇政府机关难度要大,但这并不是回避政务公开的理由,关键在于制定一个积极稳妥的方案。

另一方面,政务公开的主体并不限于各级政府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

或委托的其他组织甚至个人,但就目前全国各地实行政务公开的主体来看,基本局限在各级政府机关,甚至没有涉及到其他行政主体,更不必说扩展至非行政主体的受委托组织和个人了。这也是当前政务公开活动的一个误区:——只有政府机关才有资格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的范围同样有待拓宽。当前,政务公开的范围主要局限于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领域,其他同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但不易为群众所觉察的事务也应是政务公开的范围。如前所述,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是政务公开的范围。而我们现在离这个目标还差得很远。

从我国目前开展的政务公开活动的范围来看,领域比较集中,主要体现在选拔干部、政府上网、政府采购、警务公开、行政处罚等方面。尤其是选拔干部、政府上网和政府采购拍卖几乎占了各媒体报道政务公开事例的80%左右,而其中的选拔干部则是当前政务公开活动的焦点,人们常常能在媒体报道中看到中央某国家机关、某省或某市公开选拔厅局级干部或处级干部等方面的报道,据不完全统计,这方面的报道几乎占整个政务公开方面报道的一半。

政务公开之所以集中在这几个领域,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这些领域涉及到人、财、物的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容易滋生腐败,如选拔干部、政府采购等;其次,这些领域关系社会公共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社会治安、行政处罚等。同时,这些领域也是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大、意见比较集中的地方。

当然,有些地方政府所公布的政务公开范围比较广泛,如北京市《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决策公开、执法行为公开、文件公开、政府采购公开等多方面的内容。

3、全国缺乏统一规划,各地各部门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实行政务公开的空间分布状况可以说是参差不齐。不仅地区之间参差不齐,而且部门之间也参差不齐。

就地区而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少数大城市。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主要媒体报道关于政务公开的事例中,沿海发达地区和少数大城市占了70%以上,这个数字虽然与媒体报道的倾向性有关,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中国广大内陆地区的政务公开比起沿海发达地区和少数大城市来,确实存在很大差距。

就部门而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大多集中在群众意见比较多的行业,如公安机关、工商机关、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而其他群众意见比较少的部门就几乎不进行什么政务公开了。

4、政务公开的思想观念有待更新

从以上三点问题可以看出,很多推行政务公开的政府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持消极态度:能不公开的机构或组织就不公开,能不公开的事务就不公开。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但一个主要原因是传统的官尊民卑观念在作怪。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官对民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施恩态度,在官看来,一旦官对民有所行为,民就应该对其感恩戴德。当前政务公开的消极推行很大程度上与这种浓厚的封建意识有关。

5、现行体制阻碍了政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

这里的现行体制是指司法权无法对日益扩张的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的体制。目前我国行政权的威信经常面临双重考验:一方面,假冒伪劣泛滥成灾,偷税漏税愈演愈烈,行政执行困难重重;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腐化成风,官僚主义盛行,压制民主、蔑视法律的事情常有发生。本来,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推行的对自身权力进行监督的举措。然而,当政务公开威胁到掌握行政权者自身的地位或利益时,它就会失去监督的效力。这说明权力无法对自己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另一种权力来制约它。因此,有必要确保司法审查,促进政务公开的全面、深入展开。而在现行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

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面非司法力量所控制,无法对行政权的恶性运作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更何况目前推行政务公开的活动中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对政务公开进行司法监督),只能对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行政管理活动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政务公开很难获得进一步深入的实质性发展。

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务公开制度

在当前形势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务公开制度已是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密切联系、客观、全面地把握中国的实际,大胆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而努力。我们认为,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务公开制度,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考虑:

(一)思想层面

在思想层面上,需要解决的是各级政府和组织的观念更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现在许多政府官员却认为搞政务公开是对“老百姓”的一种恩赐,这是一种主仆颠倒的观念,需要从根本上扭转过来,必须认识到政务公开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的积极行为,是自己应当作为的份内之事。

2、抛弃应付政策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意识。搞政务公开不是权宜之计,不仅要按照有关政策来推行,而且要从建立良好的政务公开制度的高度出发,为把政务公开制度内化为政府机关固定的办事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法律制度而努力。

(二)制度层面

从制度上确立政务公开,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结合我国政务公开的现状,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

1、逐步扩大政务公开主体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政务公开的主体究竟有哪些。由政务公开的含义可以知道,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及委托的组织甚至个人,而当前我们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局限于各级政府机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基本上不在考虑之中,应该在制度上明确这种主体的范围。在具体推行上,可以先以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为重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至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而在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中,可以采取乡镇政府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共同推进的方案,这样既可以解决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大的诸多问题,又是全面实现政务公开的的需要。

2、正确认识政务公开的客体

关于政务公开的客体,在实务部门有人认为,中国的“老百姓”素质低,往往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不一定能够理解政府的决策,向他们公开政务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现象依然很严重。明明是应当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却偏偏作为内部规则或内部材料对待。企业和公民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而此种规则又偏偏存在,且由政府机关内部掌握。这种不相信群众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从总体上讲不够高,这并不能成为否定政务公开的理由。原因有二:从客观上看,文化素质不高并不代表群众不懂得是非,不懂得利益关系的衡量,只要政府把道理说清楚,即使暂时会有一些意见,但终究会理解和支持的;从主观上看,如果政府的决策不能为大多数群众所理解,政府机关就应该考虑该决策是否真正代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应该从制度上建立政务公开客体制度,而且原则上客体的范围不受限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务公开客体制度有三种模式:一是行政管理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对客体没有任何限制;二是行政管理过程只向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公开;三是综合模式,即包括前两种模式在内的综合运用模式。实际上,模式论往往只是为了论述的方便,并不一定能

够如实地反映有关制度。现实中各国基本上都属于综合模式,几乎不存在仅采取前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模式的国家。很显然,我国应该建立二者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公开事项的性质来决定采取何种模式。倘若公开的事项关系社会公众的利益(如行政立法),那就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倘若公开的事项只是涉及特定公民的利益(如行政处罚),那就必须向特定公民公开。当然这是就强制性规定而言,就任意性规定而言,政务公开的任何事项都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向特定公民公开的事项和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二者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3、丰富和拓宽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保障来看,政务公开强调的是行政过程的公开,同时注重隐私权保护等内容。我国当前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少数几个领域,这与政务公开的本来宗旨是相违背的。诚然,在条件尚不够成熟、各方面都存在一定局限性的现阶段,政务公开应该分清轻重缓急,分层次、分阶段、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以条件不成熟为借口而否定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务公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会议公开。在现代社会中,政务公开的真正涵义只能是:必须将一切实质性的、决定性的活动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我们今天可以公开展示的,有许多是形式化的、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项;许多对行政行为的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项,却没有予以公开。

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行政会议是行政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行政会议主要是指合议制的会议,如日本和美国。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所有合议制行政会议都予以公开,也许欠缺现实可行性,但可以采取“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这个标准。凡是对公众重大利益作出决策的行政会议,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原则上都应该公开。在我国,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事项主要有行政立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机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等。附带说一句,即对“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事项”的判断过程及其所依据的标准本身,就应该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之一。

(2)行政信息公开。所谓行政信息,是指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行政立法文件公开。行政机关的立法必须为公众所知晓。无人知晓的法律文件将无从适用和遵守。

②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则公开。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政府机关有责任将其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公开,真正做到方便群众。

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的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包括职务、简历、收入、工作情况等内容。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群众有权利知道公务员的相关信息并监督公务员的行为。

④行政机关的公共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基于其地位和优势,掌握大量的公共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是相当重要的,行政机关应该在允许的范围内将这些信息公开。

(3)行政管理过程的公开。行政管理过程包括决策、执行和结果三个阶段。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又有行政事实行为。无论是哪种行为,都必须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公民公开。决策、执行和结果的公开既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有力措施。各地政府普遍实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便是行政管理过程公开的例子。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开制度保证社会公众知晓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一环。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务公开机制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此,应该逐步进行根本性、制度性的变革,取消政务运作中的一切暗箱操作,把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纳入公开的范畴,一切置于人民监督下进行。如果不能在这一点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政务公开机制就可能变为好看不中用的装饰品,所有的变革都只

能是形式的,或者说是极其有限,最多算作隔靴搔痒。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但渐进不能变为不进。无论如何,以前那种只把精心筛选的信息向民众公开的做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4、依法确立政务公开的程序

政务公开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进行。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中的政府法》分别规定了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和行政会议公开的程序。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当前各地推行政务公开的形式五花八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程序。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务公开的内容规定不同的程序,如行政会议公开的程序、行政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行政管理过程公开的程序等。在这些程序的基础上,应建立两类基本的制度:依职权的政务公开制度和依申请的政务公开制度。前者往往针对社会公众,政务公开的主体必须主动公开政务;而后者往往针对特定公民,须公民主动申请才能获得政务的知情权。

5、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救济制度

缺乏救济的制度是没有约束力的制度,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对当前中国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而言,建立相应救济制度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建立政务公开制度本身。同规定政务公开程序一样,美国《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中的政府法》也规定了相关的诉讼程序。但就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程序而言,政务公开无法获得司法上的救济。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建立我国政务公开的救济制度:

(1)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有权对政府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当然包括政务公开。但目前人大的这一职能并未完全发挥出来,有必要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把政务公开纳入其职能范围内。

(2)把政务公开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难以将政务公开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这就有必要改革现行法律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把政务公开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尽量让相对方在行政权的范围内寻得救济途径。

(3)把政务公开制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政务公开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问题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关于政务公开是否属于这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问题,在法解释学上存在肯定说与法定说两种观点。虽然我们可以基于立法宗旨将其划归受案范围,但是,由于难以肯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故肯定说难免处于尴尬境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目前没有把政务公开作为具有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所以,解决政务公开可诉性的出路在于将政务公开法律化。只要通过法律将政务公开明确规定为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政务公开的主体和客体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在司法上获得救济。

(三)立法层面

这个层面主要考虑的是立法上的操作。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务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政务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这主要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没有政务公开方面的单行特别法,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程序法》中,这主要以德国和葡萄牙为代表。这两种模式都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和借鉴,但由于目前我们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它们都不能直接适用于中国。中国应该在吸取以上两种模式各自特点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已经把诸如《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政务公开方面的特别法纳入立法规划,《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势在必行,但鉴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难度,适合于以众多成熟的特别单行法为其基础这一现实,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和其

他行政程序特别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通过其中若干条文直接宣布先前的特别法失效、修改或维持,以保持法制的统一。所以,当务之急便是加紧政务公开特别法的制定。

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信息所属:遵义正安县土坪镇石坪村1、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和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开的原则几乎被适用于所有领域。无论是审务公开,还是检务公开,或者是警务公开,乃至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使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政务公开当然也不例外,它是现代国家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吸收私人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强化民主监督。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无从谈起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13」在中国大陆,长期缺乏公开而有效的监督,被认为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等各种权力腐败不断蔓延滋长的深刻原因。「14」因此,人们在强调建立公开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视为实现监督目的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2、政务公开是方式、手段、途径,而决不是目的 如前所述,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为形成监督行政和参与型行政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因而其本身并不是目的。作为方式、手段、

途径的政务公开,一旦作为原则甚至制度确立下来,就能够发挥其确保监督、促进民主、限制权力滥用、保障权利实现的巨大作用。是否能够贯彻和实施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确立公开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各项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是否能够实现。鉴于目前各国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公开的原则置于勤政廉政、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中来理解的话,则更能够凸现出该原则的重大意义。 3、政务公开是民主建设的需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国民主权或者人民主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原理。在这种基本原理之下,作为主权的享有者,人民当然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在政务公开层面的知情权,意味着私人有权知道有关行政事务的所有信息,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私人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这种权利。确保私人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政务公开是最为重要的民主形式之一。这种形式体现了开放政府、参与制民主等理念,为私人自治和参与行政提供了基础。私人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以及参与行政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开化的程度。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有助于私人对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有助于激发私人积极参与行政的热情,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行政和互动型行政。民主社会的基本原理既然确认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那么,私人不仅需要对事关自己利益的信息和决策知情,更需

浅谈“政务公开与信息保密”

浅谈“政务公开与信息保密” 政务的公开透明,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社会的政治道义。公开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有之路。公民和政府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参与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力量。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我们应看到的是因政务公开而产生泄密的风险系数也在增加。那么我们将如何为政府信息公开安全把关,如何从源头上降低政府保密信息泄露的风险,如何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呢? 一是各职能部门要摆脱各自为政现状,加强统一协调配合,对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工作要确保同步开展。同时坚持信息公开目录与保密目录同时制定,同时执行;二是整合机构,解决智能分散、机构重叠问题,消除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脱节现象。要规范审查程序,完整体现审查的重要性;三是规范定密,妥善解密,为信息公开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着力完善解密机制,重点建立健全定期解密公开审核制度;四是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工作秘密规定,加快出台敏感信息管理规范,防止过度公开和过度保密;五是强化保密工作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利用典型泄密案例加强警示教育,警钟长鸣,推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落实。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尤其是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内容摘要】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预防、抑制腐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制度,是和谐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种种问题,总体情况离民主、公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本文围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从加强宣传、完善制度、严格考核奖惩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关键词】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预防、抑制腐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办事透明度,促进政府转变作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重要作用。从近年推行政务公开的情况来看,政务公开虽然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广大民众对民主日益迫切的愿望产生矛盾。现从当前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加强政务公开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当前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务公开不及时 按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常年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

作在完成后半个月内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要事项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涉及财务方面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但是有些单位政务公开栏内的公开内容却长时间得不到更新。公开不及时、不经常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 把干部群众最关心、最想了解的事项公开出来,是政务公开的最基本要求,但有些部门的公开栏却“王顾左右而言他”,把公开栏设计得花里花俏,以“政策法规”、“办事程序”、“行为规范”支撑门面,实际内容不但少,而且还是无关痛痒的问题,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却遮遮掩掩,轻描淡写,甚至有的公开栏只公开成绩不公开存在问题,成为有关部门的“政绩栏”。 (三)政务公开内容不具体 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在于让干部群众了解政务,提高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意识,对政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但有些公开内容却过度的简单化或过度的复杂化,群众看了一头雾水。如一些“财务收支”、“重点事项”等内容公开的数据太笼统,“简化”到只写总收入、总支出,其中的明细项目却只字不提,又如将一些内容“复杂”化,专业术语太多,只有专业人员才能看懂。 (四)政务公开存在虚假信息 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无疑是政务公开的生命线,如果将虚假的内容进行公开,这样的政务公开不但会失去意义,而且还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从各地政务公开内容来看,似乎还没有敢将“三公”消费

电子政务公开

电子政务的作用和意义 一、电子政务有助于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电子政务对于提高党和政府工作效率,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民主化,改善公共服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助于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二是有助于提高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三是有助于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四是有助于不断提高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五是有助于提高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二、电子政务有助于提高政府创新能力 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深化,电子政务对政府创新的作用和重要性正在进一步增强。一是有助于转换政府的运行机制。电子政务改变过去单一的信息传递渠道为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跨越时空的传输渠道,使中央政府的政令能够畅通无阻地抵达权力底层;二是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通过电子政务宣传政策,扩大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三是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绩效。电子政务为政府管理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信息处理工具,有效地驾驭信息,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四是有助于节约行政成本;五是有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电子政务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力和参政议政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政府也可通过电子政务直接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政务有助于提升区域性竞争力 一个地区电子政务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这个地区的区域性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信息社会发展到现阶段,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逐步深化和成熟,电子政务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影响也愈加明显。通过电子政务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以及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廉洁、高效政府的目标,引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升地区整体实力和区域性竞争力。 四、电子政务有助于带动全社会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范围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与企业、居民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十分密切,电子政务对我国信息化全局具有显著的主导和带动作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推进信息化的核心。政府是全社会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推进电子政务,把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好,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行电子政务能够有效地带动国内信息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电子政务的作用和意义 (一)提高公共行政绩效 传统的政府结构特点是部门林立、条块分割、等级森严,行政信息流通渠道不畅,信息处理手段落后,行政效率低下。电子政务的实施,改变了行政信息的传递方式和处理手段,克服了各种物流阻碍和组织障碍,部门协作得到加强,政府运作程序和办事流程得到简化,提高了政府管理能力。政府部门的政务活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信息处理活动,政府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的高低既是衡量政府综合实力的指标,也是影响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 传统政务信息处理方式依赖于纸质文件作为信息的载体,存在着传递速度慢、储存(归档立卷)困难、信息查询不便、传播范围有限、透明度低、成本高(印刷、打印、耗材和人工成本)等缺点。

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接受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开的原则几乎被适用于所有领域。无论是审务公开,还是检务公开,或者是警务公开,乃至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监督。政务公开当然也不例外,它是现代国家实行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吸收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强化民主监督。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无从谈起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在我国,长期缺乏公开而有效的监督,被认为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等各种权力腐败不断蔓延滋长的深刻原因。 (二)政务公开是方式、手段、途径,而决不是目的 作为方式、手段、途径的政务公开,一旦作为原则甚至制度确立下来,就能够发挥其确保监督、促进民主、限制权力滥用,保障权利实现的巨大作用。是否能够贯彻和实施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确立公开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各项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是否能够实现。鉴于目前各国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公开的原则置于勤政廉政、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中来理解的话,则更能够凸现出该原则的重大意义。 (三)政务公开是民主建设的需要 政务公开应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简化行政手续,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四)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是规制行政主体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具体化了的宪法,承担着确保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21世纪的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应当是服务行政。从根本上说,政务公开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为人民服务恰恰就是现代行政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要确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就要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使得行政主体的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腐败。 (五)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 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实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 (六)政务公开是世界性的潮流,是世贸规则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国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浅议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浅议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信息 未来学家托夫勒曾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第二阶段是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工业社会;第三阶段是以信息经济为基础的信息社会。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由于信息的复杂性、广泛性,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定义。微观信息经济学领域将其解释为传递中的知识差;《辞海》将其定义为:一音讯、消息,二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有学者认为人类通过感官或设备摄取信息,通过头脑或机器处理信息,通过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思维产生新的信息,通过语言、文字、图形、电磁记录等交流信息,并根据积累的信息进一步认识和改造世界。因此,信息是主观与客观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结果。笔者根据信息传输所依附的载体将信息定义为数据、信号、图像、音讯、文字等。 (二)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通常是指政府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收集、获取、处置、利用、保存、发布、传播的所有信息。国外一些国家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定义的范围比较宽泛,包含了所有书写的、电子的和其他形式保存的内容。如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信息是指公共机关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起草、获得与管理的事项,它们以文书、图画、照片、胶卷、磁带、幻灯片以及由计算机所处理的媒介等予以记录。”泰国《官方信息法》规定:“信息是指传送事项、事实、数据、或者任何东西的材料,不论这种传送是通过这种材料本身还是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也不论是以文件、档案、报告、书籍、图表、地图、图画、照片、胶片、声像录音或者计算机保存的形式组织还是任何其他方式展示。”日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供组织性使用的,且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指以电子、磁气以及其他依人的知觉难以认识的方式制作的记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加强政务服务,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一站式政务服务 深化政务信息全方位公开 ——在行政服务暨政务公开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加强行政服务集中办理,公开办理,提高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客观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更是深化政务信息全方位公开的有效载体。下面,我就加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与促进政务公开的联系和意义,讲三点意见,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志,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对于深化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深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行使公开透明、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各地迅速发展起来的行政服务中心,不仅成了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高效综合平台,也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载体,在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站式政务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直

接影响着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度,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环境优化的效果。 今年是新世纪以来全球经济形势最为复杂的一年,但对我县来说,也带来了许多发展的大好机遇。首先沿海经济强省或经济特区将一些工厂纷纷内迁,或与中原地区合作联营,这为我县的招商引资创造了千载难逢的好时机;同时,大量返乡民工、毕业大学生、失业再就业人员创业积极性的高涨,也为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机遇面前,我们靠什么抓住内迁工厂?靠什么扶持创业人员?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才资源,这些都不是我们的优势!在优惠政策空间逐步缩小的情况下,服务环境已逐渐成为对外开放的第一品牌、第一竞争力,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已成为外商投资取向的决定性因素。谁具有良好的政务环境,谁就拥有比较优势。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竞争的进一步加剧,软环境已是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宝贵的无形资产。然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看什么?是看我们的一站式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是否高效,政务公开是否到位! 目前,简化审批服务流程、优化服务环节,打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并坚持“办理事项、服务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六公开,已成为全省上下的共识。年初,在全省政府工作会议上,郭庚茂省长已明确

浅谈政务公开正文

浅谈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优化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充实内容,创新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政务公开的必要性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现代行政程序理念不仅重视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必须考虑效率性和效益性。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初期阶段,曾有人担心强调政务公开的广泛性和私人参与性,有可能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影响行政效率。但是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实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 (二)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益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通过推行一条龙服务、限时服务、挂牌服务,杜绝办事拖拉,工作效益低,群众反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发生,促进司法行政系统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公仆、勤政、效率观念,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开展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 实行政务公开增加了工作透明度,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群众一清二楚,该办什么、怎么办、由谁办、收多少费,一目了然,不仅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载体,也是纪检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不仅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更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措施。 (四)发展世贸规则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中国大陆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中国大陆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民主建设的需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国民主权或者人民主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原理。在这种基本原理之下,作为主权的享有者,人民当然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在政务公开层面的知情权,意味着私人有权知道有关行政事务的所有信息,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私人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这种权利。确保私人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政务公开是最为重要的民主形式之一。这种形式体现了开放政府、参与制民主等理念,为私人自治和参与行政提供了基础。私人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以及参与行政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开化的程度。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有助于私人对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有助于激发私人积极参与行政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随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于公众来说,政府信息公开还是比较陌生的,那么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如下四大意义: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这对向来追求立法效率的行政法规而言,可谓十分罕见。2002年11月,广州市率先出台了第一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后,上海、河北、深圳、杭州、重庆等地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中央部委纷纷推出了相关的法规、规章等等。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来看,从1766年瑞典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出版自由法》以来,美国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日本1999年制定《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俄罗斯1995年制定《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英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开始了信息公开的努力,用了近三十年的时间到2000年才制定出《信息公开法》。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制定出台了68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所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也是大势所趋,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 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时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上述这“五化”中,比以往多了一个“信息化”,并且排在了“工业化”之后。所谓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信息技术的创新和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已成为全球经考,试大网站收集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进入21世纪后,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一方面,广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信息网络更加普及并日趋融合。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全球产业分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重塑着全球经济竞争格局。同时,互联网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成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新载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据统计,我国目前有80%的信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包含着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公开以上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

基于电子政务的政府信息公开

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选题背景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加速社会信息化, 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主要战略方向之一。同时电子政务的实现可产生强劲的示范辐射作用, 将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全盘信息化,这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信息资源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共同构成支撑现代社会发展的资源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对所有政府机构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精神,今后基本上要做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就意味着,不仅政府要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而且公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一些需要知道的信息。对政府部门来说,不但要按照“基本内容公开,法定例外的不公开”的原则尽快向社会公开各种政府信息,而且要经常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清理,剔除其中的虚假和错误信息,及时补充新信息和遗漏信息。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之后的全球化趋势,公众的知情权被提得越来越多。2003年SARS来了以后,由于刚开始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公众议论纷纷,谣言满天飞,能够听到的信息可谓铺天盖地,在这样的危机事件面前,政府尊重公众知情权,主动公开了信息。后来的事态发展说明,这样的信息越公开,越有利于防止其后的恐慌情绪,越有利于恢复人心、稳定社会秩序。经历了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的考验,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走进普通公众的视野。2003年1月1日起,广州市政府开始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5月1日,《上海市信息公开规定》、《成都市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接着,好多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在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文件方面,都指出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更好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如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指出:“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

怎样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

---------------------------------------------------------------范文最新推荐------------------------------------------------------ 怎样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已成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深化政务公开,作为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发挥政务信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效益的有效方式,是贯彻十七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形象的有那* 穿越小说网言情小说网免费小说网效措施。政务公开就是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事务向社会公开,要求政府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但如何让政务公开真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呢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课题。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政务公开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中央提出政务公开已历时多年了,但效果甚微,今年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务公开法制化,将大大地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和职能的体现。但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要发挥好政务公开应有的作用,必须广泛地开展宣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把政务公开工作扎实地落实到位。其次要在观念上逐步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思想。依据法律自觉将行政决策、执行过程及有关政府资讯向公众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要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规范权力运作,把权力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权责相结合,把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及其工 1/ 4

政务公开的含义

政务公开的含义 正确理解和界定政务公开的含义,对于规范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学术界对政务公开的含义的理解有两种:一种认为,所谓政务,就是有关政治的种种事务,其中包括政党事务、行政事务和其它社会公共事务。政务公开,就是指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党务、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等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这种理解可以被看作是广义的政务公开。根据这种理解,政务公开除了包括政府行政机关部门的政务公开之外,还应该包括立法、司法部门、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其它各种公共组织。因此,我国当前比较普遍和广泛的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等都可以涵盖进来。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政务公开中的政务,应该是指行政事务。因此,有人认为,政务公开,仅仅限于政府机关的范围内,尤其是与公共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因此不应该包括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不包括司法领域的检务公开的审判公开,也不包括国有企业内部推行的厂务公开。  对待政务公开的含义和范围,我们应该给予全面的认识。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权能比较分散,政党、社团等公共组织都具有泛行政化的倾向和特点,尤其在目前公共服务改革具有非政府化的趋势下,把政务公开仅限于政府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政务公开不应该只局限于政府机关事务的公开,而应该以权力的运作为主线,强调公共事务的公开,强调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因此,所有关涉到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都应该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我们现在重点抓的是办事公开,其主要内容包括办事依据、标准、过程、结果公开。这只是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研究包括政府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应该对政府的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由于我国实践中存在泛行政化倾向,执政党、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性团体、公共事业部门等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但实际中也起到了公共管理的作用,因此,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在执政党内部、社会团体、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也应该提倡,以提高全社会的效率和风气。

一 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1)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接受监督 (2)政务公开是方式、手段、途径,而决不是目的 (3)政务公开是民主建设的需要 (4)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5)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 (6)政务公开是世界性的潮流,是世贸规则的要求 (7)政务公开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政务公开的前提 (1)政府网站的建设 (2)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民的要求 (1)计算机水平 (2)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 (3)公民的个人素质(文明上网,切勿人云亦云) 四对政府的要求 (1)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及技术人员的培养(2)政府要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行,有效性及真实性(3)对于各个部门所公布的信息要有该部门负全责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案例:哈尔滨水危机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b ěn 厂发生连环爆炸,当地环保部门声称并未污染松花江水体......... 。但事实上,污染团于一周后已迫近哈尔滨,哈尔滨城内出现“地震”之类的传言,市民恐慌情绪开始滋生。面对迫在眉睫的危机,当地政府于11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全市停水4 天,理由是“要对市政府供水管网进行检修.............”。但广大市民并不相信这个“善意的谎言”,全市出现了大规模的抢购风,恐惧情绪有增无减,一些市民甚至千方百计“逃离”哈市。其后两天,当地政府又接连发了两个公告,“逐渐”公开了实情........ 。但两天时间被就被同一件事情接连发布三个“版本”不同的政府通告,已经导致了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不合理的政绩观。 官员评价体系不够严谨科学,不出事就是政 绩。而出事后就算解决得再好也很难得到较高的评 价。在这种评价体制下,为了能够保住自身官位和 升迁,官员往往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 而隐瞒公共安全事件虽是风险之举,在网络如此发 达的时代隐瞒的成效并不一定理想,却也是“不得 已”的举动。 法制建设滞后。 政府对信息的不公开,不完全的 公开,公开虚假信息。

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与特点

今日中国论坛·2007第6期 总第30期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来总结。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统治者一直推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统治。例如,《道德经》六十五章就明确提出,“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为稳固愚民统治,历代统治者均信奉“法藏官府,则威不可测”的信条,不与社会分享任何信息。从这种信息不对称中,统治者谋取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但 是对社会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损失。新中国建国以后,传统封建残余的一些影响在少数干部中仍然根深蒂固,一些人害怕信息公开,害怕老百姓知情,并以种种理由封锁信息,甚至搞暗箱操作。《条例》的制定,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机关的一种义务规定下来。用信息经济学的话语分析,实现了从卖方视角向买方视角的转变,实现了从少数人利益最大化向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转变,是观念与制度的一次巨大飞跃。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说是与传统的治理方式彻底告别。 从现实的方面看,简单回顾《条例》的制定过程,仅仅七、八年以前,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一些媒体也不敢涉及这个领域。而今天,不但国务院制定了条例,近一半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谈论信息公开甚至成为当今的一种时尚或热点。从这种对比和反差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步伐。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 准确认识和把握我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对于下一步条例的实施工作尤其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尤其要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简单地搬用西方国家的标准,不能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二是盲目乐观,对条例实施可能会面临的困难估计不足。 用政治发展理论来分析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法制建设历程,可以发现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变法”过程。法制建设是在中央 编者按:2007年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规定,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为何致力于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如何评价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水平?该条例的实施和发展前景如何?本刊特邀请《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教授,就读者关心的这些问题撰写专文。 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 意义与特点 □周汉华 周汉华近照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经典版

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全军乡按县政府政务公开办要求,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内容,依法行政,努力构造阳光型政府,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了以乡长何金刚任组长,分管领导冷智全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军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全乡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专项负责我乡的政务公开具体事项。按上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金寨县全军乡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金寨县全军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相关职责,做到责任落实到岗,工作落实到人。 二、全面落实公开内容 1、及时上报和完善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信息。按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我们及时调整完善信息公开内容,按时上传政府工作动态。为确保政务信息的时效性,我们制定了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全乡各部门即时上报工作情况到党政办,由专职信息员初审后,将符合政务公开的内容交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网络上报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一年来,全乡共上传信息500多条。政务信息的及时上报并公开,使广大群众了解到全军乡的政务工作动态和社会发展情况,增强了政府运

作的公开透明性。 2、因地制宜,向群众开展政务公开。在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办理等群众关注度高的工作中,我们也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向广大村民发放宣传资料和办理指南,使各项惠民政策及时传达到群众中去。 3、及时完成示范点任务要求。根据市县统一要求,对新设立的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栏目第一时间完成内容补充更新,做好栏目内容完善、更新及时,对尚缺的部分内容做好解释说明,确保每个栏目的规范合理,达到县级培训的统一要求。 4、规范便民服务中心运作。按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要求,我们配套完善了便民服务中心的软硬件设施,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公开办理事项和办事流程,印发办事指南,让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提供的服务和办理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我们加强对各村的指导监督,规范办事流程,使政务公开工作延伸至村,正直实现亲民、利民、便民、为民。今年,我乡便民服务中心正式建成投入使用,我们相信今后的政务公开和群众接访工作将更上新的台阶。 在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保密审核制度,在信息公开前,都要经过专职信息员、分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一年来,未发生超越公开范围和内容失实的信息公开情况。

政务公开五种类型论述

论“信息公开”的五种基本类型 2015年01月24日 16:28:54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作者:后向东 作者:后向东,国务院办公厅干部、博士,北京100017 [摘要]“信息公开”是当下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无论是在法律规范中,还是在政府的日常行政中,“信息公开”几乎无处不在。但是较少被注意到的是,在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存在若干截然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在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6个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这就内在地决定了,对信息公开不可一概而论,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不同的路径加以推进。中国信息公开制度正处于重要的改革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更精准地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并加以落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政府改革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1-0027-0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民主政治的进程不断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深度融合,民主、法治、权利、责任、自由等政治法律词汇,日渐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话语体系中的热门词汇。时至今日,人们对于这些词汇已经称得上是耳熟能详。但是,有时候人们对于感觉很熟悉的事物,往往并不十分了然,所谓耳熟未必能详。“信息公开”就是新生的、类似于自由、法治等的政治法律词汇。人们大量地使用这一概念表达各自的诉求,但是对于这一概念所指代的基本范畴,却又往往缺乏基本的共识。 “信息公开”几乎已经无处不在。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成为法定事项;2013年,全国有三十多万人次通过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乃至实现其他实体利益诉求;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中输入“信息公开”,获取的网页数过亿;等等。但是,关于什么是“信息公开”,我们目前尚不能找到一个确定的权威定义。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信息公开”为名,但是其中并没有对什么是“信息公开”做出规定。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多数并不以“信息公开”为名,而是以诸如《信息自由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官方信息法》(泰国等)、《自由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法》(罗马尼亚等)等为名。少数采用《信息公开法》(日本、韩国等)为名的国家法律中,也找不到对“信息公开”的明确界定。 在实践层面,“信息公开”概念的使用极为泛化,各种官方文件、官员发言、工作部署等,从不同的角度,使用同一个“信息公开”词语表达不同的内容。例如,为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每月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1];面对严峻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形势,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建立食品药品生产“黑名单”制度,将不诚信乃至不守法的食品药品生产主体的失信行为乃至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要及时向有

如何推进政务公开(人民观点)

如何推进政务公开(人民观点) 如何推进政务公开(人民观点) 人民日报评论部 1、用公开透明推动改革大业 2、公开透明重在对接社会需求 3、政务公开呼唤“参与型公民” 4、以“制度供给”呼应参与热情 1、用公开透明推动改革大业 我们绝不能仅把政务公开视为简单的信息发布,而要看到它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切实保障,是人民群众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突破诸多领域改革瓶颈的基础性工程 尽管时有波折,甚至不无反复,但作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公开透明”正在带来积极变化。 面对舆论质疑,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人表示“要把门打得开开的”,并推出捐赠信息发布平台;“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对信息公开的诉求,逐步让事故呈现出完整面貌;作为“破冰之举”,中央部委“三公”经费公开大幕拉开…… 有主动、有被动,有经验、有不足,但无论如何,公开透明正开启着中国慈善新时代,成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必

修课,也让更多部门开始学会在阳光下行政。这些变化与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新一轮改革的时代场景:公开透明正在成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一个突破口。 从党的领导体制规范化制度化,到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从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到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从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在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宏大历史叙事中,政治体制改革始终是其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篇章,也是执政党不断推进的一个重点。这是我们把握中央对改革路径“顶层设计”的一个视角,将政务公开作为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以改革促进公开、以公开推动改革,进而找到政府治理与公民参与的衔接点,这既体现了时代变革的大趋势,更可看出党中央“不失时机”推进改革的决心和智慧。 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改革攻坚中的重要一环。以政务公开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一方面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衡,一方面开拓公众参与的有序途径,进而遏制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障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权利,由此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这正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因此,我们绝不能仅把政务公开视为简单的信息发布,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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