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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

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商运字【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12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9]114号),商务部制定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酒类监测统计工作的认识

开展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是做好酒类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全面了解酒类流通行业情况,及时掌握酒类流通相关信息,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和消费结构,对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制度》的贯彻落实,把监测统计工作作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典型企业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样本企业推荐和数据催报工作。要严格按照《制度》中“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选择方案”要求,于2010年2月底前,将《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表》(附件1)和《各地酒类品牌推荐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制版上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根据《制度》要求,所有数据原则通过“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系统将于2010年3月1日开始运行,1、2月份数据在系统运行后补报。系统设商务部、省、市、县四级平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户名、初始密码由商务部统一分配(见附件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地市、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用户注册。系统用户登录后,内部有详细使用说明书。

三、扎实推进酒类流通行业分析工作

各地要加大对酒类流通行业数据的监测力度,加强对监测系统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质量。要完善监测数据来源渠道,加大与统计、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协会、研究咨询等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多渠道、多层次收集间接数据。要高效整合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行业数据库,及时监测、准确分析酒类流通行业信息,为酒类行业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监测数据保密工作。请各地及时将有关监测分析材料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培训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对酒类监测统计协调工作。要把“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系统”列入2010年市场监测项目下资金使用范围。商务部将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酒类监测工作,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酒类监测制度联络表(附件4)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酒类监测系统运行后,请各地收集系统使用问题并及时反馈意见。近期,商务部将对各地酒类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商务部将建立酒类统计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督促基层商务部门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

联系人:谈丽萍曲英

电话:010-85093867

传真:010-85093874

邮箱:jiuguanb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245646035.html,

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

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5)

(一)目的和意义 (5)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5)

(三)主要统计内容 (5)

(四)报送时间及频率 (5)

(五)报送办法 (5)

(六)其他说明 (6)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8)

(一)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8)

(二)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9)

(三)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10)

(四)酒类零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 (11)

(五)酒类零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12)

(六)酒类突发事件报表 (13)

四、主要指标解释 (14)

五、附录 (15)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酒类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国家税收等各个方面,酒类市场运行情况与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测统计,及时了解酒类商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于履行酒类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促进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的要求,为及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情况,监测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从业人员等,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企业1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和零售样本企业填报,批发1表和批发2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填报,零售1表和零售2表由零售样本企业填报,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样本企业填报。

批发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批发企业中推荐选定,零售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零售企业中推荐选定。

(三)主要统计内容

1.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2.酒类批发企业白酒、啤酒、葡萄酒、进口酒、黄酒、果露酒、其他酒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和库存情况等,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

3.酒类零售企业白酒、啤酒、葡萄酒、进口酒、黄酒、果露酒、其他酒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

(四)报送时间及频率

企业1表为年报表,批发和零售样本企业每年2月18日前填报。

批发1表和批发2表为月报表,批发样本企业每月18日前填报。

零售1表和零售2表为月报表,零售样本企业每月18日前填报。

当酒类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填报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

(五)报送办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

“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245646035.html,)直接报送数据。

(六)其他说明

1. 样本企业和样本酒类品种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所推荐企业和酒类品种需在当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推荐和审核结果确定酒类流通行业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品种名单。

2.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报表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酒类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

4.如酒类市场发生供求和价格等异常情况以及假酒中毒等重大事故,监测样本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填报酒类突发事件报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5.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本制度有效期为2009.12年—2011.12年。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20 年月

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联系电话:

20 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联系电话:

20 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联系电话:

说明:1.品名: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酒类市场情况,向商务部推荐的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

影响力的酒类品牌,主要是本地产的酒类品牌。按照商务部最终确定的品牌名单,据实填写。本企业没有

经营的品牌可以不填报。

2.产地:填报该品牌酒类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20 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联系电话:

(五)酒类零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

20 年月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联系电话:

说明:1.品名: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酒类市场情况,向商务部推荐的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影响力的酒类品牌,主要是本地产的酒类品牌。按照商务部最终确定的品牌名单,据实填写。本企业没有经营的品牌可以不填报。

2.产地:填报该品牌酒类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六)酒类突发事件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1.企业名称(企业1表):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全称。

2.法定代表人(企业1表):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3.登记注册类型(企业1表):指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

4.经营类型(企业1表):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只能选填一种。

5.工商登记注册号(企业1表):指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编号。

6.许可证号(企业1表):指工商部门向批发及零售企业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向餐饮企业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尚未换发上述两种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填录原由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7.备案登记号(企业1表):指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的地方,备案登记表(证)载明的12位编号。按地方法规实行酒类经营许可管理的地区报酒类经营许可证号。

8.备案登记或许可审批机关:备案登记表(证)或酒类经营许可证上加盖的颁证机关印章的全称。

9.经营地址(企业1表):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地址。

10.主要经营品种(企业1表):分为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七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填一种或多种。

11.酒类年销售总量(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累计销售的酒类总量。

12.酒类从业人数(企业1表):指统计期年末从事酒类经营的在册员工人数。

13.企业年销售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企业全年累计销售各类商品的总金额。

14.酒类年销售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酒类累计销售的总金额。

15.年纳税金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总税金。

16.酒类年纳税金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实际缴纳的酒类总税金。

17.年利润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经营总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8.酒类年利润总额(企业1表):指统计期间全年酒类经营总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

19. 白酒(批发1表、零售1表):45度以上(含)为高度白酒,45度以下为低度白酒。

20.期初库存量(批发1表):指月初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21.期末库存量(批发1表):指月末企业酒类产品的库存数量。

五、附录

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选择方案

为确保酒类行业统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代表性和及时性,对样本企业数量、条件和分布情况需综合考虑,具体要求如下:

1.样本覆盖地区。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5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

2.样本对象。酒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

3.样本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至少推荐20家样本企业;各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至少推荐15家样本企业。在监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样本数量进行调整。

4.样本选择原则。

(1)原则上要求每个省(市)酒类批发企业各至少选择10家,零售企业各至少选择10家。

(2)所选样本企业有一定代表性,能反映当地酒类市场情况。

(3)要求所选企业具有报送能力(包括上网报送,传真报送等),并且能保证连续真实的报送数据。

(4)所选企业信息员应了解当地酒类市场情况,对突发事件能及时反映情况。

5.样本选择要求

在遵循样本选择原则基础上,凡满足以下条件的酒类企业均可推荐成为监测样本企业。对于推荐样本企业数量超过要求数量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此条件:

(1)酒类批发企业

ⅰ该企业市场占有率较大,企业酒类产品年销量/销售额位居该地区前20位。

ⅱ该企业覆盖面广,具有一定市场代表性。

ⅲ优先选择连锁经营企业或总分公司模式的企业。

(2)酒类零售企业

ⅰ该企业市场占有率较大,企业酒类产品年销量/销售额位居该地区前20位。

ⅱ该企业覆盖面广,具有一定市场代表性。

ⅲ优先选择连锁经营企业或总分公司模式的企业。

ⅳ所推荐零售样本企业业态尽量多样化。

附件1

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表

企业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填表人:填写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各地酒类品牌推荐表

商务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注:1.品牌要具体到具体的品种,备注中可对具体品牌情况进行说明。

2.各地可根据当地酒类市场流通情况,适当增加推荐品牌。

附件4

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联络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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