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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5730847.html,

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郑淑霞

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10期

摘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畅所

欲言地进行表达,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但同时由于自媒体本身的特点,公民在利用网络表达的时候,自媒体又给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困惑,例如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自媒体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各阶层的“意见领袖”是否应该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网络表达是否应实行实名制、自媒体对网络言论环境的污染等问题。主要从自媒体的特点入手,阐述了自媒体的存在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自媒体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自媒体;法律规制;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131-02

近年来发生的“香港艳照门”事件、车模“兽兽”、网络大V事件、药家鑫、李某某案件等,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自媒体为我们提供方便和快捷的信息交流和思想表达的同时,又给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困惑,例如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自媒体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各阶层的“意见领袖”是否应该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网络表达是否应实行实名制、自媒体对网络言论环境的污染等问题。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和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对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和难点。

一、自媒体的含义及特点

(一)自媒体的含义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在报告中,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对“We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QQ、手机短信、手机电影、手机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平台、Facebook和Twitter等网络社区。

(二)自媒体的特点

1.平民化

(完整版)新媒体管理办法

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新媒体是信息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单位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中心是**单位管理,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情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必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并及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

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信息中心进行年审检查。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账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索、整理、编排上传、发布工作。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信息、重大事项和行业动态;(2)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3)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应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发布信息做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制度,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频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各部门工作情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行政法论文: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参考,以 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论文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关于网络媒体的规制研究

关于网络媒体的规制研究 纵观所有文献我们可以发现,CSR不仅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非政府 组织也对其内涵进行了相关的界定。世界企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BCSD)(1998)6给出的定义是:“CSR是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 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ISO26000(ISO,2010)认为,CSR是指组织通过 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来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从而承担责任,这些 行为应该能贡献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期望,遵守适用的 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相一致,同时,能全面融入组织并在组织关系 中得到实践。CSR这一概念发展至今未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学者普遍认同,企业除了为股东创造利润之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使其行为符合社会的目标和公众的价值观。 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对谁承担社会责任?这些问题一直是理 论界讨论的焦点。纵观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集中于4个方面的 论述,第一是达到追求长期利润的目标;第二是负责地运用企业权利;第三是整合社会需求;第四是通过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对社会做出贡献。因此,可将CSR理论分为工具性理论、政治性理论、综合性理论 和伦理性理论4种。(1)工具性理论,是指该理论群体将CSR看作是 实现经济目标并创造价值的战略工具。而这个理论的代表人物就是Friedman(1970)。7他认为,在自由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者是企业所有者的雇员,其对雇主有着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按照股东的 意愿经营企业。除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外,也有些工具性理论将 重点集中于资源的分配,以达到长期的社会目标并创造竞争优势。善 因营销更是一种通过CSR树立品牌形象,从而增加企业收入的战略工具。(2)政治性理论则不仅关注企业和社会间的交互和联系,同时, 还关注着企业自身的权利和地位以及其固有的责任。Davis(1960)8 是第一位探讨企业权利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这种权利对社会的影响, 提出了责任与权利形影不离这一“责任铁律”的观点。因此,他的理 论更被称为“企业宪政”。Donaldson(1982)9认为,企业和社会之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 作者:付正君 [论文摘要]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 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 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 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能否积极和有效管 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 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 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 inspection center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Web2.0,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 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 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 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 means, to control the network space and the social reality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above reproach. Keywords:Since the media The butterfly effect Gatekeepers Media legal norms

中国政府规制研究

中国政府规制研究 【摘要】:对教育的管理职能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政府规制有着正当的法理基础。但是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属性要求学校必须拥有办学自主权,如果政府过多干预,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和效果。中国目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过于严格,某种程度上侵犯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种过度规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民办高等教育有自身的特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有别于对公办高等教育的管理,不应把民办教育公办化管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中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法律体系不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些规定没有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难以实现,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根本区别仅仅是投资主体的不同,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上要保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政府是决定民办高校能否生存与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对民办高等教育而言,政府提供的公平政策和良好的制度、法律环境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造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驱动的影响。政府规制机构有自身的私利,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导致规制的越位和缺位。有利可图的规制事项大家都抢着做,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膨胀是中国政府规制错位的深层次原因。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政府长期以来规制手段单一,简单地采取直接行政管理的方式造成规

制越位;政府规制需要成本,政府财政投入过少造成规制缺位。政府规制的目的应有两个方面,规范管理和鼓励扶持。中国的规制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只讲规范管理,鼓励扶持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中国政府规制采取的是传统的简单的“禁止”、“审批”、”处罚”等命令控制式的直接行政管理手段,与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差距甚大。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不仅仅意味着“管理”,更意味着“服务”;不仅仅采用强制措施,也包含激励、资助、扶持等软性措施,采取激励的方式间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达到政府想要的效果,而不是直接行政干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应借鉴美国、同本,减少强制性的直接管理方式,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信息服务等激励性的方式。针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是政府规制的简化和优化。政府规制的简化即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发展社会自治能力。简化的关键是依法控制政府权力,把本来应由社会承担的事物归还给社会,政府规制的边界只在平衡市场的失灵,以及那些市场不愿管、不能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放权给市场和社会。所谓“优化”是指改变政府规制“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的尴尬局面,制定科学的规制政策。放松规制是为了更有效地规制,绝不是取消规制,也不意味着在任何方面都要放松规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规制的优化。中国的政府规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制体系进行优化设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领域分别采取放松规制、加强规制以及重新规制。【关键词】: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服务型政府宪政

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5730847.html, 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赵贵芳张艳娇 来源:《商情》2012年第21期 摘要过劳死事件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过劳死的法律定位,立 法缺失成为过劳死问题预防与救济的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过劳死问题事前预防机制不完善和事后救济缺失严重。应该通过立法对过劳问题加以规定,明确过劳死的工伤性质。建立和完善过劳死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过劳死举证责任等问题,为预防和救济过劳死问题提供法律保护。 关键词过劳死工伤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4月普华永道25岁硕士女员工因过劳突然病亡,使得“过劳死”问题再度引起大家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因过劳死去世的人数多达60万,过劳死人群从农民工到高级白领,基本涵盖每个层次的劳动者。过劳死人数急剧增加,但相关法律制度却依然缺失,引起两会多次关注!为此,众多仁人志士对过劳死问题展开了多次讨论。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于七八十年代的日本,是指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的现象。广义上的过劳死不仅包括过劳致死情形,还包括过劳导致疾患,或引发精神层面的问题造成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国内多从劳动法律法规的层面对过劳死定义,认为过劳死是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此定义强调用人单位的违法性。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并不明目张胆地要求员工长期超时加班,取而代之的是业绩要求、奖金挂钩等形式,变相强制劳动者超时加班,导致过劳现象。而除此之外,还有纯粹贡献型劳动者过劳死问题,所以只强调用人单位的违法性具有片面性。 本文认为过劳死是指劳动者长时间处于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工作,积劳成疾,引发心脑血管等疾病致死的一种特殊工伤现象。过劳死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劳动者有长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二是劳动者死亡的事实;三是劳动者超时工作与其死亡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不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因为过劳死的责任基础应该是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从目前我国社会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来看,将过劳引起的疾患、精神失常和精神层面问题造成自杀等现象纳入过劳死的保护范围,尚存在困难。本文结合我国国情,仅将过劳死问题的探讨限定在过劳致死的情形。 国外如日本、美国等,都对过劳死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双重保护模式,把“过劳死”纳入工伤或职业病范畴,或者通过比较完备的工伤保险制度加以调整,使

自媒体管理办法

自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自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XX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自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自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自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资讯公开、服务大众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XX、改进工作作风、引导舆论、塑造形象、建设XX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XX提倡各部门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自媒体平台。 第三条自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自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四条 XX禁止任何个人以XX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自媒体。 第五条 XX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自媒体,必须填写《XX自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自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自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XX自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XX各级官方自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XX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自媒体,XX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七条 XX官方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XX自媒体工作室负责XX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XX办公室负责自媒体建设的维护、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XX官方自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自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官方自媒体主要发布XX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领导、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XX的宣传发展,宣传XX发展成就,展示XX良好形象。 第九条 XX各级官方自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XX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官方自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XX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自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XX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

政府规制的要素研究

政府规制的要素研究 摘要:政府规制理论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对其研究呈现多元趋势。本文从规制的构成要素方面进行研究,主要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依据、规制形式以及规制内容,其中,规制主体和规制依据(法律制度)是研究重点。 abstract: the theor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s relatively perfect and the research to it shows multiple trends. this article conducts the research from the regulation of the elements, including regulation subject,regulation object, regulation on the basis of form and content of regulation. wherein, we are focus on the regulation subject and regulation basis (legal system) . 关键词:规制;要素;主体;依据 key words: regulation;elements;subject;basis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325-05 0 引言 如果以1887年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icc)的成立为标志,规制机构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存在了了100多年,政府规制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政府开始直接对经济进行合法的干预。今天,政府规制已经进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无不渗透着政府的影子,我们已经很难想象生活在一个没有政府规制的世界中。

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新媒体平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广播电视台名义建设微信公众号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新媒体发展中心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4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六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七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

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

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 论文摘要: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新领域和新形态。网络经济的发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究其本质,存在于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由网络技术衍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可以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从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由后者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问题则需要立法的完善。本文共约9700字 以下正文: 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正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们的生活。由于其具有的高效、快捷的特性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经营模式越来越受到商家以及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势必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挑战着传统理论中已经定型化的概念和处理机制。在此情形下,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借助网络环境表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如何对这些表现各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位分析,以及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寻求规制依据,便成为法学家以及实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一)网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 网络具有高技术性、广域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的基本特征。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表现为: 1.实施机会增加。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主体非身体性和非身份性交往特点,使得实施侵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国家干预难以迅速实现。此外,基于网络的特性,侵权发生后,证据的提取和保全也难以做到,进一步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可能。 2.变异出新的形式。现今,网络早已不单单作为一种信息媒介,而是成为人类行为的新空间。作为与现实物质世界并存的空间,网络环境中产生出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域名抢注行为、不正当链接行为、网页仿冒行为以及侵犯数据库行为等。 3.影响范围扩大。网络的无国界性给信息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侵权行为的影响不只局限于一国国土之内。 4.规制难度加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更为困难,也带来了司法管辖权、准据法冲突、境外执行等种种障碍和难题。 (二)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综观网络环境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中继续蔓延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则是依赖网络技术并最终以网络技术为实施手段的异变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①

政府规制理论

政府规制理论 内容提要 ?政府调节经济,以矫正市场失灵,它所采用的最惯常的手段就是经济政策。 ?微观经济政策是针对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常用的手法就是规制。 ?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国民经济的计划化。 ?本篇分析政府规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第九章政府规制 主要内容 ?政府规制的内容与方法 ?政府规制失灵与规制的放松 ?了解政府规制的过程 背景知识:规制经济学 “规制”(“Regulation”),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实践中,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特定产业的规制已成为普遍的政府行为。 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依据规制性质的不同,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 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规制,主要针对与对付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有关的政策。 规制经济学 规制经济学是对政府规制活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是产业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对规制经济理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派别:规制规范分析与规制实证分析。 代表人物 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查得威克、马歇尔、庇古、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 规制实证分析学派萌芽于十九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迪普特(Dupuit,1849)

的研究,在20世纪六十年代发展壮大,主要代表人物有斯蒂格勒、卡恩、帕尔兹曼、贝克尔等。 规制规范分析学派 主要观点: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存在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因此应对企业活动进行规制,规制的目的是在确保资源配置效率情况下,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规制实证分析学派 主要观点:政府规制的目的并非是保护公共利益,而是为维护个别集团的利益,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相互利用,并通过经验数据分析,佐证了所提出的观点。 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保护公共利益只不过是表面现象,进行规制与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或规制的实际效果是两个问题。 斯蒂格勒在其1971年所发表的经典性论文《经济规制论》中就明确提出了进行规制的公共利益动机只是一种理想主义观念,而真正目的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需求”相结合,以谋求各自的利益,这才是规制的真正动机所在。 规制俘虏(Regulatory Capture)理论 斯蒂格勒在70年代初提出了规制俘虏理论。斯蒂格勒从对十九世纪以来美国规制历史的考察揭示出规制与市场失灵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经验研究也表明规制是照顾生产者利益的,通过规制可以限制竞争者进入,提高行业内生产者的利润,并允许超额利润的存在。 立法机构的规制立法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即立法者被产业俘虏),而规制实施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 其核心内容是: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利益集团――被规制企业――进行寻租活动,使规制者成为被规制者的“俘虏”,并参与共同分享垄断利润,这就使政府规制成为企业追求垄断利润的一种手段。 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激励性规制与放松规制在全球的兴起; 社会性规制日益发展,其规制领域不断扩大; 政府规制方法更着重体现市场原则,出现了政府规制活动与市场机制相融合的趋势。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1)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1)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又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食品安全隐患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困扰甚至是威胁,研究如何实现更好的食品安全规制从而保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为黑心商人的作乱而受到影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在对我国的食品及食品安全进行定义界定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对策,即深化规制体制改革保证规制实施的高效性,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规制手段的先进性,从而实现食品安全规制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监管研究

目录 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法理基础 (3) (一)食品、食品安全的定义 (3)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定义 (5)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理基础 (6)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建构历史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食品安全监管萌芽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食品安全监管成长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食品安全规制国际经验及我国食品安全规制重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食品安全规制的国际经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重构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媒体政府规制研究

新媒体政府规制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媒体对公共传播空间的影响和新媒体时代的政府信息规制困境,并针对新媒体政府规制现存主要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政府规制;信息传播 近年来,新媒体作为新的媒介形式快速发展,冲击着人类传统的生存习惯与生活方式,推动着世界传播秩序的重新建构。新媒体以其固有的信息传播规律,正日益模糊着媒体的标准。随着新媒体的社会参与度不断加深,在版权、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如何创新政府规制模式,促进新媒体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则显得尤为重要。 1 新媒体对公共传播空间的影响 1.1 受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得以拓宽 新媒体具有开放特性,利用新媒体技术,任何人之间都可以随意进行信息交流,直接改变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对政府的危机公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公众不再是被动的从政府获取信息,而是主动去获取各种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由于媒介形式的不断更新,信息的传播方法、渠道、速度发生了根本改变。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以及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共同形成了一个媒体圈层,为公众获取讯息提供了广阔的通道,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不再是简单的“传”和“受”,这要求政府在对新媒体进行规制时,必须考虑到多种传播渠道,并做出迅速的应对。 1.2 实现了信息的高度互动和共享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应用模糊了信息传播角色,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新媒体传递和接受信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自由的表达权。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但是一种信息能在瞬间生成、快速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媒体,它还代表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实现了地位平等的参与。新媒体使信息的传受双方互动交流真正成为现实;在网络上,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 2 新媒体时代政府信息规制困境 2.1 信息来源广泛,获取简便 随着网络信息搜索方式的变化,民众获取知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使得民众可以轻松获得更全面、更丰富的知识,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详尽的解答,民众对传统媒体的信息依赖感及知识权威感下降了。然而,多媒体信息的数字化特点使得信息可以便捷复制和即时传播,导致民众接受的信息量激增,远远超出民众的分析处理能力,而良莠不齐的信息内容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oc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金融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广泛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传统的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这具体表现为正规金融的贷款偏好及其繁琐的贷款程序,使得中小企业、农民等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募集的资金较为困难。但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稳定性则要求对民间金融采取抑制性的措施。民间金融的效率性与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之间的矛盾要求对我们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既要尊重市场规律,认识到民间金融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从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出发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制,从而使得发挥民间的作用得以正确发挥。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效率性 时下关于民间金融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吴英案的出现更是让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可谓是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的自发体系。一般而言,民间金融是指未被登记、不被正规金融法律所监管的基于民间信用的一种融资模式,其主要的存在形式包括民间借贷、合会型融资、私募基金融资等。Mckinnon(1998)的金融抑制理论和Shaw(1973)的金融深化理论认为,民间金融是金融抑制下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被压至均衡水平以下形成的,储蓄者和放贷者都愿意在民间金融市场获得均衡收益,从而形成正规和非正规的二元金融结构。在Stiglitz 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理论之后,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正规金融市场上非对称信息和过高的合同执行成本是导致民间金融产生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民间融资模式是市场力量自行运作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效

率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融资为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 由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偏好及其繁琐的贷款程序,使得中小企业、农民等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有限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非正规金融则在收集关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优势使得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具体而言,民间融资与的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融资方式相比较,民间融资比正规金融程序更加简便、操作更加灵活,更容易激发民众对投资热情和激情,因为民间融资的地缘、人缘、业缘等特点,对贷款人的企业经营状况及信用有着更深刻的了解,民间融资因为其自身的特性,融资手续简便,不用提供担保和证明,主要融资范围主要限制在于融资人有关系的朋友、邻居、附近的村民之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同比增长38%至3. 8万亿,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3.38万亿民间融资的构成情况,其中30%资金来源于内部职工和企业相关产权单位,19. 9%来自于其他企业,19. 6%来源于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另据调查统计,在民营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中,继承家业、劳动积累以及合伙集资即所谓内源融资的比重占65.2%,而银行与信用社贷款等外源融资仅占10.7%。以上证据充分说明了民间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及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民间金融的存在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优化了资金的合理配置,而且民间融资由于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正规金融的发展。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以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行业发展的市场化以及自由度的不充分,正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跟防范风险,更倾向于还款能力好具有累积效应优势的大中

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官方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

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进行年度审核检查。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

新媒体管理与法律规制

新媒体管理与法律规制 文友华 2013-06-24 15:11:00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30日第三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的新媒体空前勃兴,中国和世界同步经历着一场新媒体革命。随着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普及,新媒体已经并将继续深刻改变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可以预见,新媒体的发展前景会更加宽广、影响力会进一步提升。 当前新媒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媒体释放出巨大正能量的同时,也给新媒体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一是法律“跟不上”。科技的发展往往会促进法律的演进,在法律未能跟上科技发展之前,既有的法律体系会出现落伍、松动甚至失灵的现象。这一论断在新媒体管理中已得到充分体现。目前,我国在新媒体管理方面已出台数部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覆盖快速发展变化的网络传播。已有的规定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法规建设存在“跟不上、管不住”的问题。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新媒体涉及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加之各种“意见领袖”和网络水军操控舆论,非法有害信息大量存在,管理任务十分繁重。虽然国家设有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但实际工作中存在条块分割、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等问题,特别是管理部门之间边界不够清晰,容易产生职权交叉或管理空白。还有属地管理原则与新媒体无地域界限的矛盾也日渐突出。 三是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不够。全国性新媒体行业协会还没有建立,部分地方的网络媒体协会或网络文化协会组织松散,缺乏授权,所起的作用不明显。在社会监督上,各地公众举报渠道不够畅通、对举报的问题查处力度较弱。 如何应对上述挑战,构建方向正确和富有成效的新媒体管理规制,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 域外对新媒体管理主要以法律为依托 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曾说,控制互联网简直就像是“想把果冻钉在墙上”那么难。因此,较早运用互联网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在新媒体的管理上进行了多方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

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研究

CONTEMPORARYECONOMICS 【摘要】政府规制伴随着市场失灵而产生,但是产生的各种理论学派多从供给者角度出发而忽视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本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提出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政府规制范围应不断缩小的结论。 【关键词】消费 生产 政府规制 政策 现实中与消费能力有关的政府规制包括阶梯电价、经济适用房建设等,这些政策的制定都从消费能力出发,把消费能力作为政策制定的内生变量来提升社会福利。政府规制要考虑消费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同时消费能力又影响政府规制的标准与规制范围。 一、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消费与生产是统一的,政府规制生产过程中不能忽视消费,不然任何理论研究都是有缺失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可是,生产的一切时代都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过这个一般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个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 生产直接也是消费。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是理性的经济人,理论的建立显然是以消费为起点的。双重的消费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第一,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第二,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资料被使用、被消耗、一部分重新分解为一般元素。因此,生产行为本身也是消费行为。经济学家把直接与消费同一的生产,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做生产的消费。生产和消费的这种同一性,归结为斯宾诺莎的命题:“规定即否定”。 可见,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就一个主体来说,生产和消费表现为一个行为的两个要素。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并且表现为生产的要素。在微观经济学的体系中,衡量消费能力的指标就是恩格尔系数,不同地域不同时期消费者的恩格尔系数差距较 大。所以政府规制的“一刀切”行为脱离实际,在规制过程中必须考虑消费能力的差异。 二、政府规制的研究现状 关于“规制”,学界一般指由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规制,由社会“公”的部门对其他主体行为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可公可私),即植草益教授所称的“公的规制”。按照规制范围的差异,一般将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大体上将处理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差问题称为“经济性规制”,将处理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称为“社会性规制”,而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内容为健康、安全与环境规制(HSE规制)。基于此,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应该归于经济型规制。 20世纪70年代,学界开始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政府管制问题,初步形成管制经济学,其中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发表的《经济管制论》对比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管制。这些实践都推动了管制经济学的发展。 规制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在多种条件约束下,规制者被假设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Stigler、Peltzman、Posner是该理论的代表。经济学家多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待这一理论(Viscusi,Vernon&Harringto,1995);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规制和规制程序是对利益集团之间更复杂的交互影响的反映,利益集团从不同的政府干预中获利或受损,Tirole、Lafront、MCchesney、Ellig等对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规制实践变化以及信息经济学、委托一代理理论、动态博弈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的推动,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一代理理论 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研究 ○吴俊梅 (西安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1) 图1政府规制研究简图 反馈 规制动因 消费能力 政策制定 规制结果 规制机构 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 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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