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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劳动改造立法问题的探究

对罪犯劳动改造立法问题的探究
对罪犯劳动改造立法问题的探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确立的简要回顾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的介绍,阐述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必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立法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最终提出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若干设想及体现的具体效应。通过立法活动,确定、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达到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立法比较研究必要性问题探讨立法设想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是教育矫正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罪犯劳动也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目前全国监狱系统正在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全面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这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为了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必要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立法。解决好这个问题,将对中国监狱体制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和明确的导向作用,从而加快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步伐。


一、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简要回顾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我国历朝历代有关监狱罪犯劳动的立法规定,史书中均有零星或不太完整的文字记载。而建国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线条到系统规范的渐进过程。


(一)建国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的简要回顾


建国后,我国监狱工作从“三个为了、两个结合”政策的提出,到1954年政务院《改造条例》颁行,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到“三像”政策及全国“八劳”会议召开,直到1994年《监狱法》的施行,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贯穿于建国后监狱工作的始终,从立法操作的层面,对罪犯劳动的方针、政策、目的、方式、方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坚实的实证经验。


1、建国初期,有关监管改造、罪犯劳动等方面的内容多以指示、决议、命令、规定、批复、意见等形式发布,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工作报告等,也是当时管理劳改工作的依据。一是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通过了经毛泽东主席亲自修改和审定的《决议》,提出“三个为了”的政策,即“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1)。据此,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的决议》。二是1951年9月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罗瑞卿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劳动改造工作是政治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即“两结合”方针的确立。


2、1954年9月由国家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它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完备的劳动改造罪犯的法规,也是第一部劳动改造罪犯的法典,标志着我国监狱法规制度进入了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


3、为了正确处理改造与生产的关系,充分发挥劳动生产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手段作用。1956年初,刘少奇提出“劳改工作的方针,第一改造,第二生产”(2)。1964年7月,公安部召开了第六次劳改工作会议,在情况报告中明确规定劳改工作方针是“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4、1981年8月在公安部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对青少年犯做到“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三像”政策。并首次提出“特殊学校”,即“要加强罪犯的

教育改造工作,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


5、1994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新中国历史上首次为监狱工作立法,成为一部专门的部门法,初步完善了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为监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纵观我国建国后罪犯劳动立法、理论研究及实践活动,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取得的优势与特点主要有:一是罪犯劳动理论的研究比较深入全面,日臻成熟,较之西方国家而言全面系统;二是罪犯劳动立法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转变,在罪犯劳动的法律构成要件上逐步与国际通例接轨;三是罪犯劳动附加惩罚功能弱化,由单纯惩罚向矫正、教育转变;四是罪犯劳动的经济附加功能逐渐弱化,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改造的教育、矫治功能得以真正回归,经济附加功能大为弱化。我国在罪犯劳动改造方面取得优势与特点,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国际社会关于罪犯劳动立法的主要做法


新中国建立后,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新时期仍然显现出它的不足和缺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和吸纳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的、通行的做法,加快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立法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罪犯劳动立法的内容主要涉及罪犯的劳动形式、劳动权利、劳动报酬、劳动组织形式、劳动保护和劳动立法监督等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罪犯劳动立法的主要做法对大多数国家的罪犯劳动立法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


1、关于罪犯劳动的形式


西方国家监狱罪犯劳动形式一般分为三类:不适宜劳动、监内劳动、监外劳动。不适宜劳动的犯人主要包括经检查身心健康不适宜劳动的犯人、有暴力倾向违犯监规单独监禁的犯人等。完全把犯人囚禁起来不从事任何形式劳动的监狱占极少数。监内劳动在德国、日本应用普遍,包括生产性劳动、习艺性劳动及监狱内部服务性劳动。这种劳动方式的优点是便于监狱管理监督,便于安排生产。监外劳动是目前西方现代监狱越来越多采用的方式,如美国和法国。监外劳动(农场、矿山等)的优点是有助于罪犯树立信心、接触社会,消除心理障碍,提高身心健康水平。而对初偶犯、刑期短、社会危险程度小的犯人实行社区矫治及社会劳动的方式,如新加坡、中国香港,这种方式由于体现了教育刑的劳动理念,因而受到普遍欢迎。


2、关于罪犯劳动报酬问题


西方国家早期实行的是强制无报酬劳动,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实行有偿劳动,向参加劳动的罪犯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3)。如《意大利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实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囚犯劳动的工种,对各类劳动人员确定报酬(4)”。也有不发放劳动报酬的,如日本规定:犯人劳动收入一律收归国库,但对表现好的可发放一定量的奖金作为奖赏,而不同于工资(5)。在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上,有的国家根据罪犯劳动情况直接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有的在刑释时发放,有的按一定比例分段发放。在劳动报酬的使用上,一是用于个人自由支付购买监内日常用品或支付罪犯家庭生活开支;二是支付法院判决的支付给被害人的赔偿金。监狱矫正、教育罪犯的各种费用一律由国家负担。


3、关于罪犯劳动权的选择


西方国家一般把罪犯参加劳动视为罪犯的一种权利,而非服刑期间必须应尽的义务。但也不尽相同,如意大利、日本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北欧国家,罪犯有选择劳动或者不劳动的自由;也有国家两种方式兼用,对一部分罪犯劳动是强制性的,有些则是自愿选择。由于西方较早实行累进处遇制,对于处遇级别低的罪犯,由于监禁刑最为严厉,所以一旦让低级别罪犯参加劳动,反而是一种处遇升级,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4、关于罪犯劳动的组织形式


受教育刑理论的影响,西方国家普遍不将罪犯劳动视为对罪犯刑罚的附加,而将其作为培养罪犯劳动习惯,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劳动方式、方法和劳动技能的培训上尽量靠近社会。监狱本身一般不附设企业,有的也有一些习艺场所,不具有营利目的和营利性质。在劳动组织上,有来料加工、道路修整、房屋建筑、土地开垦、劳务输出等,有合同式、租用式、计件式、公益式多种劳动形式。在罪犯劳动产品的流向上多有限制,一般以政府采购、监内自身消费和公益服务为主。由于监狱保障体系完善,不负担经济任务,也就不存在追求经济效益的问题。


5、关于罪犯劳动保护问题


西方国家普遍重视罪犯的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这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劳动建议的总原则》等文件中都有原则性规定。罪犯参加劳动必须有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禁止罪犯从事高危、污染、高强度作业。因健康、年龄、性别、宗教、生理、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可以拒绝参加劳动。罪犯参加劳动必须配备足以达到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罪犯因工伤事故致死、致伤、致残或因职业病受到伤害,有权得到不低于社会劳动者的赔偿条件。罪犯劳动有法定休息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现行的保险制度。


6、罪犯劳动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西方国家的监狱对罪犯处遇、劳动立法的执行情况有严格的监督程序。英国规定,国务大臣为每个监狱任命一个视察委员会,可随时随地视察监狱,并将视察情况向国务大臣提交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国规定,由省长主持成立由社会人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门监督,并规定刑罚执行法官每月至少巡查监狱一次,国家检察官每季度到各监狱视察一次。这样就保证了监狱在罪犯劳动上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保障了囚犯的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6)。


二、我国当前罪犯劳动改造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我们除作为改造手段进行专题研究外,还需要对罪犯劳动改造本身加以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实践中,还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


(一)罪犯劳动强制性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两种“合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形式,即监狱罪犯的劳动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劳动(7)。“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体现了法律对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义务规定,那么这种强制性的强制到底应该多大,罪犯在这种强制性劳动中又有哪些义务,监狱管理中又该如何去保障这种强制性的实现呢?


劳动能力,受劳动者自身身体条件和变化状况的影响,呈现出相对性和动态性。在监狱的服刑罪犯还有一个主观上消极的状态,因此,监狱如何去界定罪犯的劳动能力,就变得异常复杂。首先,应在年龄上做出一个统一规定。我国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指“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可以考虑将罪犯参加劳动的年龄规定以六十岁为上限。无论是刚投改或是服刑期间达到六十周岁的罪犯都再不安排体力劳动。其次,罪犯投入改造后,身体是否患有疾病或具有伤残,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刑,身体状况是否发生了改变,能否适应一定岗位的劳动,现行监狱管理中没有一个科学的标准,实践中往往以医院诊断作为初始依据,然而由管教民警“自由裁量”。笔者认为,2002年4月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可以作为我们鉴定罪犯劳动能力的参考依据,该标准将劳动能力分成“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和“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二个层次。在罪犯入监时,以及每隔一定时间组织医院、狱政、生活卫生等部门人员,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鉴定,作出结

论意见,供基层掌握。


对罪犯不服从劳动的处理。现行的监狱管理中,维护劳动秩序是其重要的方面,监狱在对罪犯的严管、禁闭或者行政处分,有近一半涉及劳动。《监狱法》规定可以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八种情形中有三条是针对劳动的,我们也习惯于对罪犯不服劳动的行为用禁闭等给予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未免过于简单,易造成罪犯逆反和对抗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可否将罪犯的劳动与罪犯的处遇以及罪犯刑期的缩减相对应,罪犯积极劳动的可享受劳动的成果,在生活处遇上给予更高更宽的待遇,反之,不劳动的罪犯就应该降低生活处遇,并在减刑假释、行政奖励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二)罪犯劳动关系问题


罪犯投入监狱,是基于法律的判决,但罪犯在监狱企业劳动既无法律的规定,也非罪犯自愿,是监狱强制罪犯到监狱企业劳动。虽然监狱强制罪犯劳动有法律的授权,但这种劳动,并不形成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平等基础上的,通过协商就劳动期限、劳动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劳动纪律等达成合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


从保障罪犯权益出发,我国可建立罪犯与监狱企业“虚拟集体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8)。一是依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配劳动岗位,确定劳动定额。二是对苦脏累险以及一定技术含量的岗位,给予罪犯有限度的自愿选择。三是由监狱作为法人代表与监狱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主要对劳动项目、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作出约定。笔者认为,在这种劳动关系中,罪犯是“被雇佣劳动力”,监狱企业是“雇佣者”,监狱是维护罪犯劳动权益的代理人。监狱处于第三方位置,更有利于保护罪犯劳动权益。
(三)罪犯劳动报酬问题


《监狱法》第72条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但这个“有关规定”指向不明确,执行力度较差。《监狱法》颁布十多年来,我国既没有建立统一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各地方监狱在司法实践中,对给予罪犯劳动报酬一直持否定态度,也较少支付罪犯劳动报酬。同时,罪犯劳动保护、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补偿、劳动监督等等问题也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是对监狱法的公然违反,既不利于维护监狱法的权威,也有违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理念(9)。据有关专家学者考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有关监狱的立法和实践中都主张对参加劳动的罪犯支付劳动报酬(10)。在对罪犯分类和累进处遇的基础上,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对参加劳动的罪犯,按照所在地标准,扣除生产成本,给予相应报酬。在参考罪犯所在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的基础上,法律上规定统一的罪犯的最低劳动报酬,并明确规定罪犯使用劳动报酬的途径,逐步建立合理的罪犯劳动报酬“回归储蓄制度”。以避免刑释后,他们因迫于生计重新铤而走险,使他们能够顺利渡过刑释后的“危险期”和“过渡期”。尽快使罪犯劳动报酬从“纸面”走向“现实”,解决这一领域存在的“法律白条”现象。我省有的监狱已开始对罪犯试行低劳动报酬,据统计,两年内已支付76万元,尽管标准较低,但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罪犯劳动工伤问题


《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死,或者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如何参照,虽然司法部在2001年制定有《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但由于其在法理、补偿标准等方面存有不足,罪犯及其家属都难以接受,处理中直接适用的不多。


目前,罪犯的工伤,是由监狱组织生产安全、劳动管理和医疗部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的。罪犯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监狱的上级机关应该委托当地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为罪犯劳动鉴定的最终结论。监狱是否有权对罪犯工伤作出认定?从利益关系来分

析,监狱在工伤事故中是一方当事人,要将事故的定性交由一方当事人,不管结果是否公正都是违背法律原则的。从监狱的公权力来分析,虽然监狱具有管理罪犯的公权力,但是这种管理权是基于刑罚执行而设定,不应扩大到对工伤认定的权力,因此不宜由监狱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罪犯工伤进行补偿,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都有争议。有的法律工作者主张,按照《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也有主张按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笔者认为,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的,不应参照劳动保险的规定处理。一是用工伤补偿的办法进行处理,补偿的金额太低,不仅给罪犯刑释后的生活带来困难,而且对罪犯可能需要在刑释后供养的亲属生活失去依靠。二是由于罪犯涉及到服刑时间不确定性,给补偿年限的计算带来困难。三是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罪犯工伤原因显然不全是监狱和监狱民警违法管理所造成。建议应按侵权责任原则设定对罪犯工伤的赔偿。其理论依据为,罪犯服刑期间,其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保护,只要不是罪犯自伤自残或严重故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害,监狱都有责任保证其生命健康,监狱强制罪犯劳动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侵权赔偿的项目,可参照《民法通则》119条所列支的费用折算,同时还要考虑罪犯服刑时间,在计算赔偿年限时扣除服刑时间。


三、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的监狱生产劳动始终与刑罚执行活动融为一体,监狱企业一直担负着为罪犯劳动改造服务的重要职能,同时承载着发展社会经济、解决监狱经济困难、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的多重责任。尤其是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改造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同时也会带来立法、司法等等一系列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使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


(一)监狱职能的归位,需要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


监狱体制改革前,由于“全额保障”机制和《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尚未确立,监狱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弥补监狱经费不足上,行刑职能被淡化、被削弱,导致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错位,罪犯劳动被严重“异化”(11)。监狱体制改革实行监企分开后,监狱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监狱企业为罪犯改造服务职能得以归位。归位后的监狱基本职能主要有:一是依法管理监狱;二是执行刑罚;三是教育改造罪犯;四是组织罪犯劳动;五是对罪犯改造进行考核;六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七是民警队伍管理等。监狱企业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一是为监狱提供劳动场所和罪犯劳动岗位;二是对罪犯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三是为罪犯提供劳动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四是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各项生产需要的组织供应;五是配合监狱制定罪犯劳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六是支付罪犯劳动报酬;七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由此可见,归位后的监狱企业基本职能几乎全部纳入刑罚执行活动中,是对监狱基本职能中“组织罪犯劳动”的分解和细化。因此,只有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才能保证劳动改造功能和刑罚执行功能的实现(12)。


(二)监狱企业目标价值实现,需要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


监狱企业担负着为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的责任,监狱企业是监狱改造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定位,有着三层涵义(13):其一,监狱企业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服务,实现罪犯劳动改造的载体;其二,监狱企业在生产物质产品的同时还生产一种特殊产品,即通过劳动手段对罪犯进行矫正,而后者真正体现监狱企业目标价值实现;其三,监狱企业为罪犯改造服务的社会效益(改造效益)应该大于监狱企业追求高额利润的经济效益。


由于监狱企业不同于社会一般企业,它生产着社会企业所不具有的非盈利性的公共产品(上述涵义二所指的特殊产品),既要按市场法则办事(具有市场主体资格),更要服从刑罚执行规则。因而决定了监狱企业没有劳动力的选择权和辞退权。只有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才能保证“公共产品”质量,实现监狱企业目标价值。


(三)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经济法律无法调整监狱企业特殊行为,需要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


由于《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改造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在监狱中劳动改造的罪犯和罪犯劳动改造的载体——监狱企业,与社会上的普通企业、普通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现行的一些企业经营和劳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难于有效加以规范,出现立法和适用的“法律盲区”不可避免。监狱企业运行、罪犯劳动改造无法得到国家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经济法律又无法调整监狱企业为罪犯劳动改造服务的特殊行为,适用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又无法调整罪犯劳动改造,使罪犯劳动改造和监狱企业处于“无法可依”的难堪境地,迫切需要对罪犯劳动改造、监狱企业进行立法。


四、对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设想


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尽管具备了立法的基础和条件,但由于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与国际社会司法行刑主流接轨时,显现出它的不足和缺失。参照国际通例,结合我国国情,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用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解决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


(一)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体例及原则


1、提高立法规格,完善刑事法律体系


现代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由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三部分组成。《监狱法》作为不完整的刑事执行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由于《监狱法》的地位目前还只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是一部部门法,还没有成为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为同一层次的基本法。同时,颁行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与空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一直未能加以修改、补充。


建议将《监狱法》修改更名为《刑事执行法》,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纳入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规划、建设、修订范畴,从而增强国家刑事法律体系内部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协调性、统一性,避免刑事法律体系三部法律之间在立法上的矛盾冲突和相互抵触。彻底改变现行不统一、不规范的分散式行刑主体和行刑体制,明确刑罚执行的重要地位,提高行刑机关的法律地位,恢复监狱工作的本来面目,复归刑罚执行的本质功能。


2、科学设置立法体例,补充罪犯劳动改造条款


现行《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的内容共有19条,很多条款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必要的具体的与之相匹配的法条规定,适用时难以把握,可操作性差。


在《刑事执行法》立法中,可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每部分针对刑事执行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设立专门章节。在总则部分要设立劳动改造原则的条款,在分则部分用相关条款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工伤补偿以及监狱企业的定性、职能任务、管理体制、人员管理、运行规则等加以具体规定。对罪犯劳动改造制度进行专门立法,从立法角度,理顺监狱、监狱企业和罪犯劳动改造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吸纳宪法、劳动法、刑法中有关公民劳动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改造的司法解释、决议、决定、指示等加以系统整理,作为立法补充内容,形成规范、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文。比如在罪犯劳动报酬的立法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支付罪犯劳动报酬的主体、标准、方式以及责任条款、报酬使用途径等内容。


3、解决立法冲突,提高立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7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69条又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从文字表述上看,三个法律条款是相互冲突、相互抵触的。


在制定《刑事执行法》时,应参照国际立法惯例,将罪犯参加劳动规定为: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罪犯的技术培训与教育、罪犯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保险等方面的立法规定,均应严格参照国家《教育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相适应。依照国际通行的监狱立法惯例,罪犯劳动制度方面的立法应该遵从于本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立法中,按照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部门法服从于基本法的立法原则,坚决杜绝违宪的立法、越权的立法,尽量避免法律矛盾冲突,增强立法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4、完善与《刑事执行法》立法相适应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


在对《刑事执行法》进行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监狱、监狱企业、罪犯劳动改造之间的责任分工,明确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包括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罪犯劳动改造管理制度、罪犯劳动改造考核评价制度、罪犯劳动改造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14)。罪犯劳动管理制度则包括劳动计划、岗前培训、劳动定员定岗、岗位竞争和岗位责任、劳动工时、劳动考核、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补偿等规章制度。罪犯劳动改造管理制度则包括罪犯劳动项目选择、劳动改造组织管理、监企分工协作、监企信息交流、安全生产管理、劳动现场管理、劳动改造效果检测、劳动技能培训等法律制度体系。


(二)罪犯劳动改造立法体现的具体效应


1、通过立法,进一步弱化罪犯劳动的经济附加功能,还原监狱功能的本来面目


既然是劳动,必然创造价值,这就意味着罪犯劳动必然带有经济属性。通过立法,科学界定监狱企业的性质和定位,建立与劳动改造罪犯相适应的监狱企业管理制度,以服务罪犯劳动改造为主要职能,同时充分肯定罪犯劳动的经济属性。这种经济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济收入用以弥补现阶段监狱经费不足。


2、通过立法,促进劳动改造手段的社会化,积极推进罪犯劳动改造社会化进程


罪犯来自社会,最终要回归社会。为此,通过劳动改造立法,促进劳动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将罪犯劳动改造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进社会化进程,提高劳动改造工作的社会参与程度。尤其要重视罪犯劳动技能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尽量向社会化劳动靠近,使罪犯回归社会不仅成为守法公民,而且成为自食其力的有用之材,真正实现由犯罪人向社会人的转化,有效减少和降低重新犯罪率。


3、通过立法,强化监狱管理职能,有效协调改造罪犯三大手段


现行《监狱法》规定了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改造手段。改造与生产的主辅问题,在新时期虽然争论减少,但三大手段相互掣肘的负面效应是十分明显,导致改造手段的缺失和异化。通过立法,协调三大手段之间的关系,使管理、教育、劳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最终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的。


4、通过立法,明确罪犯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罪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现行《监狱法》的立法规定,过分强调罪犯劳动义务,而轻视罪犯劳动权利,是“义务主体论”的产物(15)。通过立法,确定罪犯劳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让罪犯感受到劳动的价值和劳动的快乐,增强罪犯对回归社会的归属和依赖感,促进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使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实现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价值目标。



















注释


(1)参见张凤仙等著:《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2)《监狱工作手册》(第五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第191页。


(3)张国政著:《罪犯劳动立法比较研究》,载于《监狱工作研究》,湖北监狱学会主办,2008年第2期28-30页。


(4)何鹏杨世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社会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5)王平著:《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4期
(6)张国政著:《罪犯劳动立法比较研究》,载于《监狱工作研究》,湖北监狱学会主办,2008年第2期28-30页


(7)力康泰、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参见冯建仓、陈志海参主编《中国监狱若干重点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9)王平著:《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4期
(7)龚立新著:《试论监企分开之监企共赢》,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6期,第113-115页。(11)高寒著:《监狱企业立法初探》,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6期,第107-112页。


(8)力康泰、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9)柳忠卫著:《监禁刑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版,第267页。


(10)力康泰、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11)参见冯建仓、陈志海参主编《中国监狱若干重点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12)高寒著:《监狱企业立法初探》,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6期,第107-112页。


(13)龚立新著:《试论监企分开之监企共赢》,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6期,第113-115页。


(14)庄广陵、付孟生著:《新体制下监狱企业的定性定与改革发展问题探析》,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5767864.html,。


(15)柳忠卫著:《监禁刑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版,第259页。



作者:张琳游波(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本文为青海省法学会纪念改革开放30年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新中国监狱工作巩固、提高、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为 A.1954年至1966年B.1954年至1965年C.1954年至1956年D.1951年至1954年 2.《监狱法》的第五章为 A.监狱B.刑罚执行C.教育改造D.狱政管理 3.提出“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的会议为 A.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B.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C.第九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D.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4.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其职务范围内的 A.基本权力B.基本权利C.基本责任D.基本义务 5.罪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A.三项B.四项C.五项D.六项 6.监狱执行刑罚的起始环节是 A.狱政管理B.收监C.教育D.入监教育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最长时限为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 8.监管改造保障功能的内容包括待遇保障、组织保障和 A.安全保障B.行为保障C.物质保障D.思想保障 9.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主要采用的方法是

A.写实法B.计分法C.谈话法D.观察法 10.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具有双重目的即改造罪犯和 A.经济任务B.政治任务C.教育任务D.综合任务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2分。 11.我国监狱按行政归属可分为省属监狱和地市属监狱。 12.监狱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层次为《监狱法》。 13.“三个为了”的方针是在1951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14.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的承受者。 15.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 16.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严密。 17.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8.监管改造是否科学的最根本标志在于它是否能够改造罪犯。 .出监教育是指监狱对已经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的一种专门教育。19 20.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理论。 21.劳动改造的原则之一是注重经济效益。 一单选题 1罪犯饮食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罪犯吃饱,吃热,吃熟, A吃好B吃的卫生C吃出营养D吃香 2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行政部门的规划。 A司法B公安C教育D卫生 3外籍犯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探视的,需经罪犯服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监狱罪犯较于起社会公民,学历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对精细化的生产适应性不强。处于以轻工业为主的劳动改造中,以往的粗糙性、体力型的劳动逐渐被新时期的精细化、脑力化的劳动取代,这就对老罪犯

诉讼法学考试试卷答案2

(每小题2分,共20分) ( )。 B .正在被审查起诉的人 D .正在被通缉的人 ( )。 .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 .司法行政机关

7.法律限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为( )。 A.12小时 B.15小时 C.20小时 D.24小时 8.划分地区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地 B.最先受理地 C.被告人居住地 D.被害人居住地 9.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是( ).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B.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1.拘传只适用于( )。 A.犯罪嫌疑人 B.自诉人 C.证人 D.辩护人 12.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 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C.鉴定结论 D.杀人凶器 1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以内审结.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14.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被毁物品现场的勘验笔录 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C.证人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情况的证言 D.鉴定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鉴定结论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5.有权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有(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执行机关 1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 )。 A.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B.违反回避制度的 B.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D.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而采用独任制的1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 )。 A.侦查人员2人以上 B.被告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一切提问 C.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D.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18.下列人员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 ). A.被害人 B.自诉人 C.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D.犯罪嫌疑人19.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单选题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_____。 A: 一审法院 B: 二审法院 C: 监狱 D: 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A 解析:注意执行权的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有执行权。因此C、D 错误。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一般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A正确,B错误。 2、单选题根据《刑法》关于量刑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D: 累犯不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应当”。B 错误。要牢记一般自首和一般立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3、单选题下列何种情形下,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_____ A: 犯罪嫌疑人甲,犯盗窃罪 B: 犯罪嫌疑人乙,犯合同诈骗罪 C: 犯罪嫌疑人丙,犯间谍罪 D: 犯罪嫌疑人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本题应选C。 4、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_____ A: 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B: 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 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 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D

罪犯劳动改造学---考试必备

罪犯劳动改造学 练习题Ⅰ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C 2. A 3. D 4. D 5. A 6. A 7. D 8. B 9. C 10. A 11. C 12. B 13. B 14. C 15. D 16. A 17. B 18. A 19. D 20. D 21. D 22. C 23. A 24. C 25. D 26. C 27. B 28. A 29. B 30. C 1.罪犯劳动技能形成的基本过程包括泛化、分化和() A. 强化 B. 刺激 C. 巩固 D. 考核 2.罪犯劳动改造过程是全面体现罪犯心理活动的全貌,有着深刻的心理学依据,主要包括改造罪犯的不良认知、情感、意志和() A. 个性 B. 动机 C. 需要 D. 价值观 3.超出必要劳动范围所进行的劳动是() A. 必要劳动 B. 有效劳动 C. 无效劳动 D. 剩余劳动 4.按照条件反射的理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是一种复杂的() A. 无条件反射活动 B. 防御反射活动 C. 定向反射活动 D. 条件反射活动 5.促进了人类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的是劳动的() A. 社会性 B. 艰苦性 C. 原始性 D. 分工 6.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过这个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累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这个过程称为 A. 社会化 B. 基本社会化 C. 继续社会化 D. 再社会化()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是() A. 教育 B. 文化科学 C. 思想道德 D. 劳动技能 8.罪犯劳动改造是国家与()作斗争的基本决策。 A. 罪犯 B. 犯罪 C. 犯罪分子 D. 违法行为 9.罪犯劳动改造是一种刑事强制活动,具有() A. 惩罚性 B. 斗争性 C. 不可选择性 D. 政治性 10.罪犯劳动改造是以()为形式的改造活动。 A. 生产劳动 B. 技术教育 C. 脑力劳动 D. 监狱管理 11.罪犯劳动改造,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的基本原理。 A. 教育改造人 B. 管理改造人 C. 劳动改造人 D. 感化改造人 12.劳动改造构建了狱内新的(),从而为罪犯由犯罪到守法公民的跨越提供了现实基础。

2006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B) A.程序自由价值和程序公正价值B.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C.目的性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D.实体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 2.享有处分权的主体(B) A.仅限于人民法院B.仅限于当事人C.限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D.限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3.鉴定人的回避,由(C) A.院长决定B.庭长决定C.审判长决定D.审判委员会决定 4.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D) A.立案决定权B.调查证据权C.诉讼指挥权D.民事裁判权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共同海损纠纷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 ....的法院是(B) 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B.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D.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 6.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C) A.提起上诉B.反诉C.申请回避D.申请和解 7.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具有(C) A.限制诉讼权利能力B.限制诉讼行为能力C.诉讼权利能力D.诉讼行为能力8.不.属.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是(B) A.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B.法定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 C.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被代理人的监护权D.被代理人取得诉讼行为能力 9.某基层法院于2005年4月16日向原告甲送达一审判决书,如果甲上诉,其上诉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是(D)A.2005年4月30日B.2005年5月1日C.2005年5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D.2005年5月8日 10.在民事诉讼中,下列案件中可以不预交 ...诉讼费用的是(A) A.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B.离婚案件C.涉外案件D.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 11.对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实施的行为是(B) A.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B.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提起上诉D.向法院申请再审 12.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下列情况中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是(D) A.被告有暂时经济困难的B.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出走,下落不明的 C.被告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D.原告撤诉的 13.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况是(D) A.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最新《法学概论》试题库及答案

(专科起点升本科) 《法学概论》备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小题) 1.法律是一种()。 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2.法制是指()。 A、依法办事的制度 B、治理国家的方式 C、具体的法律制度 D、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治指的是()。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4.我国的国体是()。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相对人 D、公安局 6.法律是()的体现。 A、多数人意志 B、被奉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 C、广大劳动人民意志 D、统治阶级意志 7.下列哪一个组织不享有法律议案的提议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协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8.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9.肖像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应属于()。 A、物 B、行为结果 C、智力成果 D、精神财富10.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机构不包括() A、假定 B、处理 C、权利义务 D、制裁 11.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1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 A、新法与旧法相比,如果新法量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B、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精品文档

C、新法无溯及力,应当按照旧法量刑,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时,则适 用新法 D、将新法和旧法比较,哪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合法性审查原则 14.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依据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判例法与成文法 D、公法与私法 15.在我国,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是错误的()。 A、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 B、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 C、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同居达到一定期限即可成立婚姻 16.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下列哪一项是属于可以计算在诉讼时间内的()。 A、鉴定期间 B、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 C、中止诉讼的时间 D、审查回避的时间 17.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必须具有的目的是()。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C、谋取利益的目的 D、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18.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A、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B、合法性审理原则 C、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 D、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20.下列陈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 B、国际条约一旦签订,对条约缔结国具有强制执行力 C、国际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D、国际条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规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一问题上的权利 义务 2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一种()。 A、政治行为 B、法律行为 C、政治行为兼法律行为 D、国家行为 2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 A、是两种不同的规范 B、是两种不同的法律 C、是两种不同的政策 D、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2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为()。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 精品文档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9.doc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9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 2.00) A.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B.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C.甲抢劫乙后,为了灭口杀死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甲将乙拘禁在宾馆,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属于( )(分数:2.00)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数罪并罚 D.想象竞合犯 3.对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 )(分数:2.00) A.在走私普通货物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 B.武装掩护走私 C.贩卖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 D.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 4.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 A.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B.乙杀死马某一家5口人后,出门时遇到小区保安巡逻,为灭口将保安杀害,构成连续犯 C.丙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构成吸收犯 D.丁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丁构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5.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分数:2.00) A.甲缴纳税款100万,又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应当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B.乙在火车站抢到一皮包,回家后发现内有手枪一支,怕被发现便藏于床底,乙非法持有手枪的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C.丙盗窃到他人汽车后低价转卖,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刑警丁,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致其死亡,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6.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属于( )(分数:2.00) A.法条竞合犯 B.想象竞合犯 C.结果加重犯 D.结合犯 7.甲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销售数额达到50万元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甲的行为应当( )(分数:2.00) A.数罪并罚 B.适用特别法条,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择一重罪处罚 D.按照牵连犯处理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 )(分数:2.00)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 C.绑架罪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文摘要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

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 7月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 A.侦查机关的侦查 B.公诉机关的公诉 C.法院的审判 D.侦查、公诉、审判等活动的总称 2.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 A.宪法 B.立法法 C.刑法 D.人民法院组织法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 A.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B.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D.相互协作关系 4.下列诉讼参与人中,属于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是() A.犯罪嫌疑人张某 B.被害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C.自诉人李四 D.被害人李某 5.杀人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6.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 B.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 C.可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D.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7.有权决定法院院长回避的是() A.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检察委员会 C.检察长 D.本院审判委员会 8.下列人员中,能够担任辩护人的是() A.本案的审判长 B.本案的鉴定人 C.本案的证人 D.被告人的亲属 9.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 A.真实性 B.法律性 C.系统性 D.物理性 10.证据理论上所讲的原始证据是指()

A.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B.以人的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C.以实物为存在与表现形式的证据 D.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国家安全部门 12.在中国,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愿意代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A.许可 B.不予许可 C.审查后决定 D.驳回 13.有立案权的机关进行立案活动的第一步程序是() A.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的处理 B.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 C.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D.作出立案决定 1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 A.能够保持沉默 B.应当承认有罪 C.不得进行辩解 D.应当如实回答 15.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 A.能够强制进行 B.不能强制进行 C.必要时能够强制进行 D.应当强制进行 16.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依然不足的,人民检察院() A.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 B.能够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C.能够撤销案件 D.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7.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是()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18.下列情形中,可延期审理的是() A.审理期间被害人下落不明的 B.被告人患病使案件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的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 D.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19.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抗诉权的是() A.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B.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C.被害人 D.被告人 20.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

2019法学类自考法学概论模拟考试真题.doc

2019法学类自考法学概论模拟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 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O 1 ?我国先秦时期法家学派使用的“法治” 一词的含义是 A.人治底下的法治 B.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C.民主国家中的良法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遵守 D.治国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 A.股东大会 B.监事会 C.经理 D.董事会 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B.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C.行政许可行为

D.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 4.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时间是 A.1993 年 B. 1994 年 C. 1999 年 D. 2000 年 5.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 A.商业贿赂 B.假冒或仿冒 C.虚假宣传 D.侵犯商业秘密 6.我国刑审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机关除人民检察院外还有 A.人民法院 B.拘留所 C.人民政府 D.公安机关 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矢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政府 8.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采取补救的一种民事法律程序是 A.督促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挂失程序 D.还债程序 9.诉讼标的所指向的物,称为 A.诉讼客体 B.诉权 C.诉讼标的物 D.诉 10.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A. 3个月内审结 B. 6个月内审结 C.9个月内审结 D. 12个月内审结 11.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是 A.鉴定人 B.原告 C.被告 D.第三人 12.在行政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原告 D.被告 1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是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内容摘要: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卷七

一、单项选择项(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对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陈艳与林红上街购物,遭到一流氓王强的调戏、侮辱,经周围群众报警,辖区警察赶到现场,对王强进行了治安拘留。事后,当事人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该()。 A.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B.应予受理 C.告之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D.告之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A.人民法院 B.原告 C.被告D.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此顺口溜反映的民事诉讼模式为:() A.当事人主义 B.职权主义 C.处分主义 D.对抗主义 4.某甲起诉某乙,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 B.某甲要求分得两间房屋 C.某甲要求分得5000元 D.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5.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任被告乙停止挖基 建房行为的诉是:()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 形成之诉 6.下面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理解错 误的是:() A.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诉讼全过程 B. 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 C.当事人可以处分诉讼权利 D.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受限制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没有上诉权 B.一律有上 诉权 C.其上诉权有由法院酌定 D.在一审判 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有上诉权 8、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金额是: () A.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下 B.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下 C.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 下 D.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4万元以下 9.河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省B市 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发生 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应如何 处理?() A.双方都不再管辖本案 B.报 请河北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C.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双 方共同管辖 10.承租人甲、乙、丙、丁与同一房屋 出租人戊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人民法院经当事 人同意,将该案按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并 作出了一审判决,现甲、乙就该一审判决欲提 出上诉,而丙、丁末就此上诉。对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但必须强制追 加丙、丁为上诉人 B.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不能追加丙、 丁为上诉人 C.甲、已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可以 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D.如丙、丁未提出上诉,甲、乙根本无 权提出上诉 11.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种情况可以 申请再审?()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B.适用督促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C.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审结的 案件 D.仅对已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 割部分提出申请再审 12.李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 二审法院审判后李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中 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吴某是不正确的,因此申请 再审。同时,李某想起她另有一件祖传瓷器,

监狱基础知识试卷及标准答案

监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 一、判断题(共 40 题,每题 0. 5 分,共 20 分。) 1.预防和减少犯罪并非监狱工作的应有之义,而只是做好监狱工作所带来的一种客观的结果。() 2.社会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 3.监狱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的执法部门,狱政管理是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 4.罪犯的居住面积不多于每人3 平方米。() 5.监狱工作方针是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6.监狱人民警察应通晓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劳动法、伦理学、形式逻辑、普通心理学等社会规范人文科学知识了解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 7.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8.监狱对罪犯的监管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动。() 9.对同一类型的罪犯,应采用同一的教育手段。() 10.罪犯劳动是监狱行刑的一个要素,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 11.我国监狱工作历来坚持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12.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3.《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明确地将 "三个为了"确定为监狱工作方针。() 14.凡警员晋升警司的,由各监狱负责培训,警司晋升警督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 15.狱政管理的实质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16.监舍建设的要求是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17.罪犯出工,必须由人民警察亲自带领。() 18.在实施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已满 18 周岁的不属于未成年犯。() 19.监狱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刑事执法机关。() 20.随着国家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方针需要适时调整,以指导监狱实践工作。() 21.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政府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22.公民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的罪犯身份就被确立。() 23.收监是监狱的一项特有的权力。() 24.申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提出的一种主张() 25.特赦是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罪犯,免除其全部刑罚的制度。() 26.普通教育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理论,而教育改造则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7.心理咨询可以提高罪犯对服刑生活的适应性和应付各种事件的能力起到促进矫正的作用。() 28.人类社会进从 20 世纪以后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等趋势,监狱管理朝着更加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 29.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一种塑造人的过程。() 30.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始终处于统治者的地位。() 31.王夏是一个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今年 20 岁至今未治愈。 2007 年 1 月 2 于日用自家菜刀杀死了邻居家中 4 岁的女孩子,则他应当被判入狱成为罪犯。() 3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种类上的一个独创,也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 33.实行分押时,应当把同一犯罪类型的偶犯与累犯分开,以避免交*感染。() 34.17世纪开始,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开始逐步形成() 35.不称职,警察是指监狱人民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差,只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36.狱政管理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被动性强。() 37.监狱必须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38.监狱常设监管区域内的围墙外作业现场,由狱警负责外围警戒。()39.从教育的效果来看,单纯对罪犯进行教育的效果比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教育的效果要好。() 40.假释附有考验期,能宣告多次。()二、单项选择题(共 35 题,每题 1 分,共 35 分。) 41.要求罪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痛悔给社会和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服从法律的判决,真心诚意地接受惩罚和改造。这属于()。 A.法律常识教育 B.认罪悔罪教育 C.认罪悔过教育 D.社会公德教育 42.罪犯通过回顾总结改造生活,针对监狱在改造、组织罪犯劳动、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材料是() A.改造总结 B.建议书 C.意见书 D.综合评估 43.能对罪犯恶习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使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随时受到提示、警戒、揭露和批判,而不得不有所约束和收敛。这体现的是改造劳动的()。 A.养成作用 B.转化作用 C.矫正作用 D.习艺作用 44.下列关于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A.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 "学员 "称谓 B.在未成年犯的生活卫生方面予以优待 C.要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助 D.为了避免未成年犯与外界接触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尽量隔断与外界的联系 45.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由()直接考核。 A.未成年犯管教所人民警察 B.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 C.人民检察院 D.未成年犯的教师 46.离监探亲的性质是()。 A.特许离监制度 B.刑事奖励 C.狱政奖励 D.物质奖励 47. ()不是罪犯劳动场所检查的重点。 A.生产工具的使用情况 B.危险品的藏匿情况 C.生产工具的保管情况 D.各种生产物资的保管情况 48.关于狱政管理原则的表述不准确的一项是()。 A.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基本准则 B.科学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揭示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现代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C.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D.直接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49.( )的饮食标准,不可以高于一般罪犯。 A.病犯 B.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罪犯 C.关押禁闭的罪犯 D.从事高温、有毒作业的罪犯 50.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这所体现的是()。 A.因人施教原则 B.分类教育原则 C.以理服人原则 D.注重实效原则 51.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 A.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B.保障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C.维护国家的安全 D.维护和巩固国家的政权 52.公安、司法警官院校或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一般应在。() A.25周岁以上 B.25-30周岁 C.18周岁以下 D.25周岁以下 53.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要进行出监教育,出监教育的期限为()个月。 A. 1 B. 2 C. 3 D. 4 5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监狱应提请罪犯所在地的()裁定。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55.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年。 A. 10 B. 15 C. 18 D. 20 56.决定监狱人民警察任务艰巨性的因素是()。 A.工作场所 B.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素质 C.工作对象 D.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 57.在对监狱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的要求方面,要求任职人员应具备的文化水平是()。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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