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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沿革看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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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沿革看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作者:黄娜

来源:《管理观察》2015年第16期

摘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提出以来,历经20年的发展,考查对象、申报项目等不断趋于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成为党中央注重加强作风建

设、反腐力度不断深入、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本人拟从1995年-2015年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历史发展演变入手,对比中国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新特色,分析其重要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个人事项报告干部管理

一、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阶段:只申报干部本人,申报局限收入。

1995年4月30日,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5〕8号)中,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本人各项收入,需要填报的内容共4项: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同样适用规定。

第二阶段:对象扩至配偶子女,项目范围扩大。

1997年1月31日,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1997年与1995年规定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财产转移手段逃脱监控。同时新增了新的申报项目: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和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本人因私出国情况;配偶、子女非法犯罪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工商业等经营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婚丧喜庆事宜办理等个人事项。

第三阶段:初步形成了个人事项系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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