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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运营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发局系统资产运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属国有资产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由新区财政投资或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

(二)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的资产;

(三)接受赠送、捐赠的资产;

(四)经批准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

(六)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公建配套等资产)。

第三条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运行状况等。

第四条局属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局资产主管部门与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理顺系统内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以及使用的相关关系。

第五条局属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社发局根据规定对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局综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是局属国有资产的综合协调部门;社发局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资产中心)是对局属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局资产中心在社发局委托范围内实施对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草拟社发局系统内的资产管理办法;

(三)组织实施社发局系统内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重组、出让、核算、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等监管工作;

(四)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申报、统计等监管工作;

(五)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托管、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的审核、审批等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资产使用效率、收益分配考核等监管工作;

(七)负责资产占用费和资产收益收缴等监管工作;

(八)在委托范围内,办理资产处置有关事宜。

第七条局资产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经社发局同意,派出监事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或经营状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监督评价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二)查阅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资料;

(三)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效果、经营业绩进行如实调查和记录,并提出评估和处理意见;

(四)根据被查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供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预算管理的原则,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或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规范化核算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相应补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物管理,进行资产核算;

(三)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日常管理及年报工作;

(四)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加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参与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国有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定专门分管人员,主动向局计财处、局资产中心汇报工作,并接受培训、辅导;

(八)对社发局负责,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

第十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占有、使用的行为,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四章产权登记的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

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经营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向局资产中心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

(一)设立登记:凡新设立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变更、改制等组织形式变更等,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三)撤销登记:局属企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转制,企业关闭等,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局资产中心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应先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联)。

第十四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应向局资产中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设立产权登记应提交:

1、设立登记的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设立占有登记表》(一式三份);

3、浦东新区编办批准设立的文件;

4、财务报表;

5、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6、房产证、土地证或有关办公住所的证明;

7、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变更产权登记应提交:

1、变更登记的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资料;

4、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

5、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撤销产权登记应提交:

1、撤销登记的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批准撤销的文件;

4、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5、资产清查报告书;

6、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7、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8、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

9、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局属企业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应向局资产中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设立产权登记应提交:

1、设立登记的申请;

2、由出资单位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各出资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单位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6、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7、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变更产权登记应提交:

1、变更登记的申请;

2、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

3、变动当期的会计报表;

4、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

5、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撤销产权登记应提交:

1、撤销登记的申请;

2、批准撤销的文件;

3、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4、资产清查报告书;

5、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6、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7、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

8、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管理

第十六条产权界定是国家依法确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第十七条局属企事业单位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向各单位投入,或以行政事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等拨款形式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及各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各单位依法取得和拥有,并持有国家认定的法律凭证的土地(国有)等资源性资产。

(三)各单位以各种形态的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

(四)各单位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均属于再投资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

(五)各单位依法用于投资、国家减免税金、利润形式的资产。

(六)各单位用借款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

(七)依据法律不能证明属于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

第十八条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界定由局资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界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界定的申请;

(二)产权界定的依据和材料;

(三)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产权界定的结果应经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一条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或发生资产交易业务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公正、科学的原理,依照国家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由局资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各种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资产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营利和资本增值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社会公益目标的投资及其收益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转化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经济行为。

第二十六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计划任务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合作;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三)购买国债、企业债券等;

(四)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资产全部转作经营使用;

(五)经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向局资产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拟转作经营的资产清单;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五)投资、合作、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近期财务报表;

(八)拟委任的产权代表;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十)社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三十条局资产中心收到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申请和相关材

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核实资产,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社发局,由社发局报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转作经营的资产,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经营性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名称等。

(二)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营单位的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对经营单位上缴的收益,要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范围,统一核算与管理,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对转作经营的资产,应以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并由局资产中心代为一次性征收3%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上缴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承担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经

济实体,应按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局资产中心可以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的收缴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纠正存在的问题的要求。

第七章资产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包括登记总帐、分类明细账和填制实物登记卡片,做到帐帐、帐实、帐卡相符。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九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包括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十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人为造成损失、损坏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并酌情做出处理。属于完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过失人予以全部赔偿。

第四十一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运输工具以及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办公用具等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物品,有些物品单位价值虽不足人民币5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局属企业单位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的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

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物品。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虽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或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四条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调拨、出售、报废、报损时应向局资产中心提出申请。

(一)资产报废、报损: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企业单位报废、报损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物品时,应报经局资产中心审批;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局资产中心初审后报社发局审批,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20000元以上的物品报废、报损,由社发局报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企业单位报废、报损按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

2、报废、报损资产按单位价值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本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3、需技术鉴定的资产报废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4、非正常资产损失的应提供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资产调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调拨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

2、调拨资产按单位价值填写《社发局系统国有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

3、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资产出售、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出售、转让的书面申请;

2、出售、转让资产按单位价值填写《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处置单》;

3、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4、浦东新区资产评审中心确认通知书;

5、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局属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发局可以收回、调拨其资产:

(一)国家财政政策调整,追减己拨入的款项;

(二)按规定上交的事业性收费;

(三)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结余分成;

(四)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要重新调配其资产;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等。

第四十六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局资产中心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等财务会计帐目。

第四十七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益等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物品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由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

第八章资产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国有资产档案。包括: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与统计档案等,以及其他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国有资产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等管理制度,切实管好国有资产档案。

第五十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一条局资产中心负责组织对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节约、有效使用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社发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考核与评价应以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成果为依据。

第五十二条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采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完整率等作为考核与评价指标;经营性资产可以采用资产负债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经营性资产比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等作为考核与评价指标。

第十章监管责任

第五十三条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人。局属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四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在局属资产监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发局、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末履行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擅自处理资产档案,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社发局系统内的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社发局系统内控制、占有、使用或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颁发文件有矛盾的,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文件为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

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管理系统模式初探

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模式初探 企业管理部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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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企改革指导思想与国资委推进改革工作进程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其中涉及国企改革与发展的有如下重要条款: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决定》发布后,国资委迅速成立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开始紧急推进国资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从2014年初到2014年年中基本做到了一周两会的紧密节奏。 2014年7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举办“四项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会的容展现了国资委的工作路线和思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启动了“四项改革”试点,具体来说:一是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二是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

司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三是在新兴际华集团、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四是在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中选择2到3家开展派驻纪检组试点。 2014年3月31日,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对深化国企改革作出明确部署,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研究出台全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3项试点列入全省第一批重点改革事项。 中央和地方国资委都鼓励所属国有企业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就新建或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试点运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问答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答:(1)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暂行条例,将十六大精神具体化,对于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本届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先制定法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 2、暂行条例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项原则:(1)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2)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既要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又要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3)考虑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还不成熟,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

过渡性的特点,对当前急需解决、看得准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有些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问题,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些没作规定。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全部国有资产吗? 答:不是。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由于条例的名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不适用本条例。 4、暂行条例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做了哪些规定?答: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暂行条例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目前有些市(地)企业国有资产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还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大连理工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姓名:王洪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电子通信工程指导教师:李建华 20020501

摘要 《国蠢蜜产管理系绕》莛隽大迄零产学院鏊蠢液产譬理楚竣诗瓣谤篓裁管理软件。燕对鹫有资产豹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亿、电算化”,帮助企攮进行资产总值的动态管理,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国有资产的备项指标管理工作。 在开发过程孛,注纛总体设诗、麓缝齐全、荔誓晏鼹。获传在蒽傣设诗申考瘩应蠢澍子菝震企驻管理软锌豹麓麓范薅,率鬻和发震金娥管理软徉懿理论和方法,充分体现“不断跟踪用户需求,灵涵缀织各种管理信息,辅助企业卓越管理。”这一软件设计思想;谯功能齐全方颂考虑软件满足企业直接使用即可:在易学易用方面考虑软彳譬艘齄被普通人员接受,对话霹极不熟悉戆大受在遴_i建短蠲凑调麓辩可上瓿撵{挈,怼毒谤雾辊萋磷豹入璺茏甓专门培训,通过穰线帮助、使粥手册即可攀援操作要领,达到和实现“无需服务”的最高境界。 本文酋先介绍了管怒信息系统的相关概念,阐明了系统开发的意义并确定了系统舞发豹方法;其次逶遘系绕调套,确立了系统懿嚣搽,建立了系缀躬逻辑模獭并逶过需求分耩对系统遗行了全蔼耱戮橱:该系统怒在充分研究高校仪器设铸、房产管溅实际的基础.t开发的,侧霾实际应用效果。系统构建在计算机局域网基础上,采用Windows98/2000、WindowsNT环境(中文版),PowerBuilder7.0为歼发软件,后台数据摩浆用Sybase瓣AdaptiveServerEnterprise企效缓关系数器簿。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筑溅过程,是以资产编号为擞线索,以资产名称和豳朔为副线索,来输入和输出资产技术资料、资产管蠛信息。凡是输入到数攒摩中的资料和信息,经过处理,都能十分方便地查阅、修改、删涂势援藏蟪掺窝窭来。穰套秘条馋下提供全嚣蟋数据查诲、梭索、汇总、绞计等功能。软件是动生成多静资产统诗壤表,资产务个方瑟静穆况一嚣了然。灵活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可直接为决策提供支持。 《国宥赘产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管理完善翻有资产管理她业已建立的国奄资产管理体制,使簧壤工作规蕊德、自动化。遁过授予不阉餐理人员不嚣懿数援移彀较疆,寒缣涯诗剜嚣{擎麓霆有姿产鬻灌罄门熬套矮管理职权,保证会计辩对国有资产的审核和监督投,保证各级领导的查询及审批权。保证全院国脊资产的物、带、帐相符。为国有资产的无纸化奠定熬础。 关键测:国奏资产,管理系统,系统设诗,数攥麾系统,诤算糗辕韵决策。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

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指导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效益; (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五)推动国家出资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六)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治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治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要紧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爱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形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能够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要紧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淌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操纵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养; (三)探究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爱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爱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治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和谐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进展中的困难和咨询题。

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方案主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信息全过程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管理和监督,以及对企业综合的绩效进行分析和评价,生成企业的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资产、财务、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一、产权信息管理 通过各级国资委之间,国资委与各监管企业之间的互联,实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记载国有资本从占有、变动到注销的全部过程,加强产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网上完成各级各类报表生成和管理,对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1、产权登记备案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直属企业的产权进行登记、跟踪和维护,建立清晰详细的国有产权记录。 2、产权登记情况汇总 对企业产权登记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产权登记信息,对文件进行归档。 3、统计分析管理 利用产权登记数据,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关统计报表,完成各类汇总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可对这些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一致性,推动产权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进程,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全面实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理顺产权关系。 二、财务状况监督

1、快报管理 1)业务流程 企业财务快报管理用于收集各企业月度财务数据。通过系统将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从而客观反映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为国资委进一步监督与管理企业提供参考。 企业财务快报管理为月度报表,每月初由咸阳市国资委进行下发,各个企业进行填报,并上报至咸阳市国资委。国资委对所有企业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具体流程如下: ①系统每月下发财务快报; ②企业登录系统,填录报表; ③企业上报报表; ④国资委将审核有问题的报表退回给企业; ⑤企业重新上报给国资委; ⑥所有企业报表审核通过后,国资委汇总本月报表。 2)数据填报 系统可以实现本企业的各项财务数据填报功能。 ①数据保存:保存填写的数据,保存时会自动检查钩稽关系,不满足钩稽关系的数据将无法保存; ②数据重置:将所有报表数据清除,返回未上报的状态; ③数据上报:填报完成并保存后,通过数据上报,即可将报表报送到上级单位,上报之后,本单位的数据将不能再修改。 ④数据导出:可以数据以Excel形式导出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上;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资令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简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内容简述 国有资产是国家赖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基础的作用。由于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与保障。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它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成败,更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新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效途径。因而,通过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态势,不仅会 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乃至于动摇中国共产党 的执政基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 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需要拿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管理的当务之急。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一是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过去,不少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采取一对一协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不进场、不竞价,难以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很难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二是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经营者处于主导地位,自卖自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缺乏保障;有的以拟收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既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又将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经营者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 三是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四是把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转让国有净资产的价款中预先扣除,压低了产权转让价格。扣除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或对应价值的资产并不立即付给或明确给职工,而是通过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把这些净资产留给受让方无偿占用。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做的主要工作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整合国有资产 构建投融资平台

整合国有资产构建投融资平台 国有资产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进行社会管理、创造物质财富、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物质保证。笔者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建我县发展投融资平台,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县国有资产现状 1、管理模式。我县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一级管理单位”,负责管政策、管制度,管资产、管收益;对1998年以来改制规范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着改制一户规范一户股权管理的原则,分别将其国有股权授予“二级管理单位”——垫江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渝垫国资公司持股管理,同时,根据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实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由财政局派出董事、监事,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对至今还没有改制或“政资不分,产权关系不明”的企业,仍然由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其他独立法人的企业为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保值增值。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其自行负责监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由县财政统一调剂作渝垫国资公司的经营资本金。 2、资产存量。截止2007年底,我县国有资产总额达27.2亿元(不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196000万元,涉及国有独资企业14户(国有资产总额114000万元)、国有控股企业6户(国有资产总额8200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76000万元。

3、融资情况。截止2007年底,我县有融资平台企业共4户,其中:渝垫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是我县对外唯一政府性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各类建设贷款,融资余额7000万元;土地经营公司注册资金7636万元,承担全县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余额3700万元;宏厚实业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主要从事园区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和基地建设,融资余额10000万元;交通开发公司资产注册资本11000万元,主要承担境内县、乡道路建设,融资余额3300万元。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行政机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议事规则。普遍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执行一体化现象;未设监事会,导致内部制衡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弱化。 二、我县国有资产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也暴露出了管理和改革中的一些弊端和缺陷,有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在凸现。 1、政企不分,管理缺位。国有资产散落部门或企业,多头管理。没有完全按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三统一”的管理体制,出资人职责有缺位和越位情况,“管家”与“东家”的身份混为一体,仍然按照原来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主管部门管经营、管考核,财政部管资产、管收益的多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钱轻物”的理财观念,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严重分离脱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过程中由于部门单位家底不清,导致对部门编制的资产购臵计划无法准确审核把关;二是有的单位资产产权模糊,存量失真,核算不实,使部分闲臵资产及其处臵收益长期游离账外失去监管;三是资产转让虽然实行了审批制度,统一纳入了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11〕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

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坚持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结合。要围绕主导产业,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满足企业当前发展需要。要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着眼提升长远竞争力,注重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掌握核心技术与提高系统集成能力相结合。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领域,集中优势资源,实现重点突破,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要注重系统集成能力的提升,完善企业功能和业务链,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增强工程化能力,实现从单项技术创新向系统化、集成化创新的转变。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到“十二五”末,中央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创新体系和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一批中央企业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在部分领域实现从技术跟随到技术引领的跨越。 科技投入稳步提高。基本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2.5%以上,其中研发投入的比重达到1.8%以上;制造业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创新型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研发能力明显增强。建成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国家级研发机构达到340家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大幅提升。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研究开发成功率、新产品产值率居行业先进水平。 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式科技创新体系基本确立。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清晰、定位准确。科研组织架构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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