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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基于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诸多立法限制,实践操作中投资者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以合理规避上述法定转让条件,尤其为规避未开发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限制成为常例。目前,对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合法性并无定论,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也有不同的裁判案例。

2、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合法的观点:股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在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间接转让过程中,转让的标的是公司的股权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公司资产随公司投资主体变化而间接转移控制权,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原公司,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不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38、39条的限制。

不合法的观点:如果通过收购股权方式获取公司项下的受到上述限制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逃避相关国家税收

等“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应被认定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3、司法实践中的判例:

1、(2007)民一终字第30号上诉人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最高院民一庭在该案中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最高院法官在该案中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34号】》,最高院在【法函(2003)34号】中认为,未同时具备《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但该复函已被最高院以“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冲突”为由予以废止。

4、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与民二庭法官金剑锋合著《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一书,该书作者认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此处指投资未达到25%的情形),其实质即是为了规避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该类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5、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09)芜刑初字第89 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芜中刑终字第178 号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该案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章菊芳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通过竞标拍得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在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随同公司一并转让给他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项和第39条第1款和我国法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被告人章菊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达100亩,从中非法牟利5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章菊芳的刑事责任。

4、个人认为:

(1)如拟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38、39条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情形,例如存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等情形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形式间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风险。

(2)如拟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土地管理法》第38、39条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情形,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形式间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是合法的。

至于该等方式是否属于逃避相关国家税收等“非法目的”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12月10日《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规定:“……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对于资产转让的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立法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即应相

应交纳营业税,而股权的转让则不需交纳营业税。这不仅从根本上区分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同主体进行不同层面权利处分的行为,而且明确了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达到土地使用权的间接流转并未逃避相关的国家税收。因此,该等方式不存在有逃避国家税收的非法目的,而属于合理的税负筹划。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参考本

关于转让★★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的 法律意见书 赣华律法意字(2010)第0 号 ◇◇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字(2010)第015号《国有股权转让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作为贵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股权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持有的★★集团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5、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贵公司《章程》; 3、贵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贵公司公司转让所持有★★集团公司股权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以及国家农发办、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 5、★★集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集团公司章程; 7、★★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8、★★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方案; 三、本次股权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全称为◇◇公司,于年月日设立,企业所在地为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公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年、年、年度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2、转让标的企业★★集团公司全称为★★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以种、养、加、销、自营出口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于年月日设立,企业所在地为省县镇,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万元。经营范围:等。公司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年、年、年度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公司股权转让个必须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24个必须注意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或项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因此,股权交易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喜欢采用的方法。那么,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注意事项都有详细地规定,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是什么样的?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本协议由律师进行备注,以规范用户使用,用户完成修改后,将红色字体部分删除即可。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权转让行为的正确和顺利实施,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是,股权转让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要遵循公司章程,同时,如果之前全体股东已经签订过《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则本次股权转让需要遵循《股东协议》的约束。 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页 /共 4页

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要求

法律意见书要求 2012-05-0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现就有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有较大差异,但是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 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以及有关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 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 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的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和审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1.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的介绍与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2.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是否与律师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 3.说明方案中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内容是否一致:说明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拖前职工的各项费用的解决方案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方案是否合法。 4.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 5.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现有国有资本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 6.说明方案中拟订的拟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而会引起重大误解。 (六)、重要说明事项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股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担保方: 鉴于: 1、转让方1和转让方2均为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目标公司和的股权; 2、目标公司拥有位于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共平方米的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房地产”)。 3、目标公司还拥有位于共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共平方米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外的房地产)。 4、受让方拟通过受让目标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目标房地产的权益,藉此对目标房地产实施旧厂区改造,对于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继续留归转让方享有。转让方1和转让方2愿意支持受让方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同意向其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 为此,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目标公司概况 1.1 基本概况 1.1.1目标公司于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转让方1出资人民币万元,持有股权比例%;转让方2出资人民币万元,持有股权比例。 1.1.2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1.2 资产及项目状况

1.2.1目标公司拥有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块上共平方米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房屋名称房屋面积(平米)房地产权证号 1.2.2目标公司还拥有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共平方米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土地编号土地面积建筑物名称建筑物面积房屋产权证号 1.3 房地产抵押及债权债务状况 1.3.1 xxxxx年xxx月为担保xxxx公司向xxxx行人民币xxxx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xxxxx),目标公司将拥有的目标房地产和目标外房地产均办理了以xxxxx行为抵押权人的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得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得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得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得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得现行有效得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与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得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就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就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得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得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得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与第2项主要就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得主体,即列举委托人与受托人得身份事项。委托人就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得当事人;受托人就是指法律意见书得出具人,包括律师与公证员。应将两者得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得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就是自然人得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就是法人与其她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与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得资料与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得资料:各类资料与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得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得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得名称与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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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整理)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

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

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实用版)

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实用版) The latest model of real estat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prac tic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实用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转让方(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______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系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实收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2、甲方有意转让其所持有的xxx有限公司______%的 股权。 3、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承接经 营______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现有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订立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房地产开*有限公司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元将其在标的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与甲方就全部股权转让款以货币形式完成交割。 三、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_2020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 【引言】 股权转让实践中可依两种模式进行,一是先履行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受让人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后,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的风险,如何选择稳妥的交易模式,也是律师为股权受让方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致xxxxxxxx: xx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xx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xxxxxxxx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xxxxxxxx受让zzzz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xxxxxxxx本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xxxxxxxx的承诺和保证,即:xxxxxxxx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等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并保证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xxxx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015年11月7日讲座前言 商会的各位会员、会长、秘书长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参加本次商会主题活动,我也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分享有关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当时选择内容时有些为难,因为我们商会成员从业行业广泛,很难找到一个共性的话题。最后,和阿腾商量,找一个最普遍的话题,大家都是投资者,都不同程度的具有股东身份,于是就定了今天这个题目。我的从业经历才阿滕已经介绍过了,我在分享之前简单说一下我们瀛和律师机构的情况(短片2分钟介绍瀛和)。我们全国所有的瀛和律师都在努力做着一件事:将服务做到极致,不辜负每位客户!下面我开始今天的分享: 说到股权转让大家自然会想到股权、股权取得方式、股权激励、股权纠纷、股权代持等一系列和股权相关的问题,确实是这样,股权转让仅仅是与股权有关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之所以选这个股权转让的话题,也是因为我近几年的律师工作实务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让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减少损失,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一、股权的概念(一张)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即简单说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股权取得方式(一张环形图) 1、投资; 2、受让; 3、债转股; 4、继承; 5、接受捐赠; 6、交换(百度与携程;携程与去哪儿) 7、送红股 8、增资配股 三、股权分类(按资本性质;做一张环形图) 1、国有 2、外资 3、民营 4、混合 四、股权转让应用(一张图) 1、收购 2、资产重组 3、资产剥离 4、业务剥离 5、退出投资 第二部分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具体流程: 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由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是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工商局的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长沙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甲方共持有该公司■ %股份,现甲方有意转让其所持有的长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长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此, 1、长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已召开股 东会,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基于以上共识,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签订协议各方 1.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长沙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本协议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长沙XX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 元整)的总价整体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第一笔,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总价的10液付给甲方; 第二笔,待甲方将花卉大世界地块的住宅和商业建筑面积比例改成7.5 : 2.5,同时将地块原C26商业市场用地改成C2商业金融业用地后乙方将股权转让款总价的30液付给甲方。 第三笔,支付完第二笔转让款后三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总价的20滋付给甲方。 第四笔,支付完第二笔转让款后十二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总价的40滋付给甲方。 第五条公司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前xxx公司对外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由甲乙双方清算后另签协议约定,变更后xxx公司对外债权、债务则由变更后的xxx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 6.3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4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长沙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派人负责办理。 6.5本次转让事宜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6 甲方应承诺签约后 1 个月内将花卉大世界地块的住宅和商业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中,由于受到资金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项目转让呈上升趋势。实践中,由于项目转让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的制约,而且,必须按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同时,在转让的过程中还会产生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因此,这种成本高、手续复杂的转让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得不多,而大多选择以股权转让为表现形式的项目转让方式。股权可以在股东内部相互转让,可以在在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在此文中,为研究问题方便,股权转让仅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股权。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概念 股权转让就是指房地产商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成立项目公司,然后原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以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是我国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二、股权转让的优势 一是手续简单,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二是费用节省,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种费用,可以降低开发成本。三是开发快捷,一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投资者即可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 三、股权转让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做好转让前的调查工作。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一般对目标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及其外部的经营状况都不熟悉,而且对于项目本身的了解也可能过于表面、片面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受让方将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受让方在作出受让决定前必须对目标公司及项目本身作一定的调查。首先,受让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包括其财务税收状况、对外签署合同的执行情况、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状况等。同时,受让方还可要求转让方告知项目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债权债务等。其次,受让方还应对拟转让的项目本身进行审查。此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审查,如该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办齐、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是否已经设置抵押等。另一方面是项目效益的审查,即该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存在一些易于疏忽的隐患等。 (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范本模板 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贵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 的号《国有股权转让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作为贵公司转让所持有 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股权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持有的集团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4、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贵公司《章程》; 3、贵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国有股权转让中潜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_陈晓刚

42Jul. 2015 市场管理 〉 〉 国有股权转让不仅是市场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改革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变革、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背景下逐步规范化、公开化、效益化。但在股权转让的实践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潜在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研究和分析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从而防范股权转让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 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现状分析 1.1 国有股权转让概述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转让给有权受让方的行为。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引导下大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转让方式单一化。据统计,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重要转让方式,约70%的股权转让是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完成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第3号)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但在实践中,协议转让方式在国有股权转让中占有较大比例。一方面源于协议转让程序完整、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行政性,另一方面,国家对股权协议转让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市场主体对股权协议转让有较高的认可度。 第二,收购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私有资本开放投资,给予大量民营资本参与股权转让的机会,使得自然人、外资企业、民营资本能够参与到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来,国有股权转让受让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1.2 国有股权转让方式与流程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出了规范。因国有股权属于国有产权范畴,因此国有股权转让同样适用该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 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则主要有包括协议转让、无偿划拨、司法裁定等方式。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流程,不同类型的股权对应着不同的流程。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转让前应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继而开展清产核算、资产评估,并进行为期20个工作日的公告以披露转让方信息、征集受让方,最后视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合同。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除了遵循3号令还应遵循《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2007]第19号)的特殊要求。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决策阶段、审核阶段、协议签订阶段、交付阶段。 ◎ 陈晓刚(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300384) 国有股权转让中 潜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一、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二、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内部决策 1、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外部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挂牌交易等内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 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注:实践操作中,相关步骤可以同时进行。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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