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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众案组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众案组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众案组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众案组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义务,保证人能否以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贷后检查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此外,当《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若债务人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是否改变了贷款用途?保证人又能否据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今天的天同诉讼圈,我们与大家分享天同律师代理的最高院真实案例。(本案收录于《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甘井子支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大民三初字第11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辽民二终字第89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提字第51号】2003年5月22日、9月3日,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分别

签订第1号、第2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支行向食品公司分别出借1800万元及1000万元,借款种类为“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用途分别为“购设备”、“流动资金”。

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当日,甘井子支行与大连公司分别签订第1号、第2号保证合同,约定大连公司对两份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签订第1号借款合同前,某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在批复给甘井子支行的文件(以下简称“市分行批复文件”)载明:……甘井子支行要严格按照总行项目贷款管理规定,……确保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防止挪用;……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要一并抵押……。

食品公司向大连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大连公司给食品公司担保的1800万元贷款,待食品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抵押从甘井子支行撤出大连公司的担保。”借款到期后,食品公司未按约偿还。对于第一笔1800万元借款,食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贷款用途购买设备,而是挪至其关联公司;对于第二笔1000万元借款,其中300万元食品公司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另700万元挪作他用。

2003年8月,甘井子支行出具对食品公司项目贷款的检查报告,该报告第一条载明“我行……确定在该企业项目贷款……做到专款专用。该企业……先后与辽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置进口

设备……总计使用资金1758万元。”但进出口公司证实2003年至2004年期间,食品公司从未委托其进口设备,该公司与食品公司无经济往来。

此外,甘井子支行2004年10月出具的一份关于贷款使用情况的《贷后检查表》中载明,“2800万元贷款,其中18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国外进口设备1490万元,国内设备280万元,运费30万元。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奶汁款120万元,建网点150万元,设备安装6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300万元。剩余建设资金370万元。”

2006年12月20日,甘井子支行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科息,大连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裁判要旨一审:银行明知借款人欺诈保证人作出保证、且未尽贷后审查义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大连公司是否应当对食品公司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第1号保证合同,在其签订前5日,食品公司曾向大连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示待其进口设备安装投产后,将以设备做抵押从甘井子支行处撤出大连公司的担保。因此,大连公司签订第1号保证合同的真实意思,系食品公司进口的设备为甘井子支行做抵押后,大连公司将撤回保证。

同时,市分行批复文件也明确要求甘井子支行就案涉借款项

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要一并抵押。该文件乃银行内部文件,但大连公司却持有其复印件,即甘井子支行或市分行主动转发给大连公司,并使大连公司相信,食品公司使用1800万元借款购入的生产设备将抵押给甘井子支行,其担保将有财产作保证。事实上,食品公司并未用1800万元购买设备。这表明,食品公司违背向大连公司出具《承诺书》中的意思表示,以欺诈的手段使大连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对此,甘井子支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构成欺诈,大连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第2号保证合同,甘井子支行的《贷后检查表》中称将该款中300万元偿还了食品公司在该行的旧贷利息,大连公司对此并不知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余款700万元食品公司挪作他用,且甘井子支行未能提供700万元用于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据,未尽贷后审查义务。对此,大连公司亦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欺诈大连公司获取担保,甘井子支行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且贷款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改变了贷款用途。故一审法院驳回了甘井子支行

要求大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甘井子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银行放任借款人改变专项借款用途,系主合同内容发生根本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认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论证,此外认为,本案争议特点系所涉贷款为农业开发专项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研究和处理纠纷的前提。本案专项贷款用途的改变,属主合同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更,加大了担保人大连公司的风险。甘井子支行明知并放任食品公司改变贷款用途,应视为贷款人甘井子支行有与借款人食品公司变更贷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主合同当事人改变了贷款用途,同样违背了担保人大连公司的意志,故未经担保人大连公司同意,担保人大连公司亦应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甘井子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天同律师代理策略

甘井子支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委托天同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再审审理程序。

经过分析研究原审判决基本思路,天同律师认为,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乃是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

一、大连公司能否适用《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若食品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大连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甘井子支行对此是明知的,则大连公司可以据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对此,天同律师检索了大量最高法院类似案件,研究后认为:

※保证人须证明债权人在接受保证时,对欺诈保证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债权人“接受保证时”这一时间节点对相关法条的适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进一步明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适用于本案的最重要的前提,并不是仅证明宝硕公司存在欺诈以及中信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宝硕公司的财务状况,更重要的是证明中信银行在接受风神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宝硕公司对风神

公司构成欺诈……”,即判断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时点,是债权人接受保证人的保证之时,亦即签订保证合同之时。

※保证人须证明债权人在接受其保证时,即明知被保证人存在欺诈。

首先,大连公司所持有的市分行批复文件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时就持有该文件,更不能证明该批复文件系甘井子支行当时向其提供。其次,市分行批复文件的内容,只是银行内部增加风险控制、提高增信措施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向大连公司承诺将以抵押置换保证的效力。最后,甘井子支行与大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并无关于抵押置换保证的约定。

※债权人相关报告与事实不符不必然为审查过错,即使存在过错,债权人未尽检查义务也不应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大连公司的风险和损失,并非甘井子支行未履行监管义务所致,而是保证人的固有、天然风险。最高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表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贷款中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与银行的内部规定,均是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加以规范,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银行与宝硕公司之间的信贷行为的效力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况且,正是由于风神公

司为宝硕公司提供了最高额保证,大大降低了宝硕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导致的信贷风险程度,才使中信银行继续为宝硕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可见,商业银行贷款监管义务的履行并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因此,天同律师认为,大连公司不能证明甘井子支行存在“以抵押置换保证”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甘井子支行在接受保证时,明知或应知食品公司存在欺诈大连公司的情况。大连公司不能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免除保证责任。

二、第2号借款合同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大连公司可否以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未经其同意变更贷款用途为由

主张免责

本案1000万元贷款约定的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该1000万元中的300万元用于偿还食品公司在甘井子支行的旧贷利息,其他700万元被挪作他用。大连公司主张,食品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用来偿还旧贷利息,属于“以贷还贷”,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对此,天同律师对“流动资金”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进行了专题检索。

天同律师主张:

※偿还旧债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范畴,借款人未变更贷款用途

根据最高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支付工资、购买原材料、偿付债务等。金霞公司(保证人)同意为金帆公司(借款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金帆公司将借款用于支付到期债务(偿还旧债),并未超出金霞公司的担保范围。因此,原审查明的本案1000万元贷款用途,仍属于流动资金的范畴,并不存在大连公司所主张的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形。

※特殊贷款类型——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审查义务与一般商业贷款相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228号)指出,国有商业银行自该通知发出后不再承办政策性贷款,原则上不再保留“专项贷款”形式,但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在内的个别难以短期取消的专项贷款继续保留。据此可知,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属于专项贷款。农业银行于1995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农银发311号),“农业银行专项贷款是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过程中一种特定形式的商业性贷款”,可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质上属商业性贷款。

无论是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还是一般商业贷款,贷款银行出于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考虑,都要求借款人按照项目范围或合

同约定使用贷款,即“专款专用”,但在检查监督的要求和手段上,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并无差别,亦不存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中银行的审查监督职责要严于一般

商业性贷款的情况。因此,二审判决以本案贷款属于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因借款人食品公司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款项而免除大连公司的保证责任,是错误的。最高法院再审:保证人未证明债权人向其作出“以抵押置换保证”的意思表示、被保证人用款属于“流动资金”范围,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连公司应该对两份借款合同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第1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大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甘井子支行向大连公司作出过以设备抵押置换保证的意思表示,市分行批复给甘井子支行的文件不构成对大连公司的有效承诺。

2、贷后审查报告中的不实陈述,不构成在大连公司提供担保时,甘井子支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公司欺诈、胁迫大连公司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或与食品公司串通骗取大连

公司提供保证的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贷后审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

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因此,虽然甘井子支行在贷后管理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但上述行为不能免除大连公司的保证责任。

4、第2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食品公司10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用途,包括偿还300万元旧贷利息,均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范围,不构成《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最后,大连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食品公司实际变更了本案专项贷款用途。

综上,最高法院认定甘井子支行要求大连公司对食品公司案涉两笔共计2800万元贷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再审理由成立。

天同律师办案手札

作为最高法院再审案件,本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大连公司以《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为依据,提出贷前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具有“以抵押置换保证”的意思表示、贷后甘井子支行存在怠于履行监管义务的行为以及“以贷还贷”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等内容交错、相互联系的多种主张,使律师在分析判断本案事实及法律问题时经常出现条理不清的情况。

深入分析原审判决和大连公司主张,发现原审的主要问题在

于扩大化适用保证人免责事由,将银行履行贷款审查义务等情形认定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对现行法律进行梳理后,我们认为保证人主张因受欺诈、胁迫提供保证而免除保证责任的,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串通骗保;

2、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

3、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

天同律师按照上述三种情对本案事实进行了逐一对照,分别论证本案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

此外,在本案研究分析的过程中,案例的运用与挖掘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接触案件伊始,对本案中两核心问题——银行贷款审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以及偿还旧贷利息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天同律师内部存在一定分歧。但在查阅大量案例,并检索到最高法院几个与本案相似案件后,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主流观点和司法政策逐渐清晰,天同律师内部意见也渐趋统一。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法院系统裁判文书的公开,律师对案例的搜集、整理及运用将更加便利。可以预见在不远未来,案例大数据的应用将成为诉讼律师法律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FS-DY-20583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

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案例分析题 1、2003年6月某行对亨利贸易公司发放贷款450万元,期限6个月,由AAA级企业启明贸易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由于亨利贸易公司管理不善,企业经营处于停顿状态,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该行即对担保单位进行催收,被启明贸易公司拒绝之后,该行对担保单位依法起诉,由于败诉造成贷款债权悬空。 造成败诉的原因是贷款担保不具真实性。原来,担保单位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仅同意担保200万元,为解决担保金额不足问题,在寻找新的担保单位或足额担保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亨利贸易公司隐瞒银行和担保单位双方,擅自将担保合同金额更改为1200万元(大写金额则在贰百万元前加上壹千)。而该行信贷员违反操作规程,未到担保企业核对贷款保证,仅凭 "担保企业为AAA级,且双方企业均与该行有多年的信贷关系,以往也有过类似的担保,担保应没有问题"的主观臆断,就出具了"经过核保,该笔贷款保证金额充足,风险较低"的贷前调查意见,造成贷款决策失误,致使担保单位以借款企业与银行联合欺诈为理由庭审胜诉,该行贷款债权因而悬空。此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某省分行营业部某支行开户企业A轻工业进出口公司,长期向银行提供虚假报表,而该支行信贷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贷前调查,致使这一问题长期未被发现,调查人员仅依据假企业财务报表做形式上的贷前调查分析,从而得出错误的判断和结论,误导了贷款投向。1999年11月4日至2000年4月28日陆续为该企业 (当时

信用等级A级)新增贷款7笔,金额410万元。贷款3个月后,企业开始欠息,贷款到期后形成呆滞。此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3、某市分行某支行1999年12月28日向某经贸有限公司 (股份制A级企业)发放贷款40万元,贷款调查报告中对该企业已有不良记录未作如实说明,贷款审查、审批时也未发现企业已有呆滞贷款55万元未归还,致使该笔贷款到期后形成呆滞。此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4、某市分行某支行1999年10月10日向AA级企业甲投资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购买显像管,保证人为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保证人已对外担保2400万元,有逾期贷款1396万元,保证能力不足。而在贷款审查审批时,未采纳调查报告意见,批准了该笔贷款,调查人员未在贷款审批书中签署意见。此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5、2000年8月21日某分行营业部向某商业总公司贷款200万元,由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但担保单位净资产仅1492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却高达7500万元,担保能力不足,对此,调查审查资料中没有如实说明。 此笔贷款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6、2000年9月20日某支行向某市JZ广告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发放抵押贷款100万元,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为LS陵园的土地,但该企业尚未取得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无效。对此重要信息,调查中没有任何详细说明,该笔贷款后来逾期。此笔贷款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案例分析

案例1. 融资计划年内完成,支撑未来各项业务拓展 工商银行2010年6月末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34%和9.41%,资本充足率略低于11.50%的监管要求。公司拟A+H配股融资不超过450亿元,并已发行250亿元的A股可转债补充资本。管理层表示工商银行的配股方案还要经过一些程序,希望能够在年内完成。融资完成后资本实力将大为加强,可满足未来三年业务拓展需求。工商银行也会通过其它方式,包括全面加强银行新资本协议的推进和内生利润留存等方式,在三年之内不再需要股权融资。公司2006-2009年平均信贷增长在16%,带来了37%的利润增长。2007-2009三年内,公司共给股东分红1561亿元。此外投资者还有1640多亿的股东权益,合计是3206亿元。 公司确定未来低资本消耗的发展战略,盈利格局趋于多元化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迎接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化即金融脱媒发展带来的两个挑战。在收入结构调整方面,公司预期要逐步降低存贷款利差收入的占比。现在工商银行存贷款利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8%-60%,以后要降到50%以内,这意味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间业务等收入要超过50%。公司未来要形成横向和纵向的强大盈利格局。(1)去年省级分行盈利超过100亿的有6家,判断以后不会少于15家行进入百亿人民币分行。盈利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形成此起彼伏的盈利格局。(2)同时形成纵向的盈利格局,信用卡、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资金托管部、私人银行、金融租赁,未来还有保险、年金投行来强化工商银行产品供应能力。(3)来自国内盈利和来自于境外盈利更加均衡。去年来自境外的盈利只占全行盈利的2.7%,今后预期将在10%左右,使整个工商银行盈利结构更加均衡、可持续。资料来源:“工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未来息差回升”2010年10月25日 思考:银行的资本扩充方式有哪些?各优缺点? 如何理解低资本消耗战略?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来源:百度百科 案例2. 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 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于1995年在合并5家信托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5家公司在1993年以前的海南房地产热中,已有大量资金积压在房地产上。从诞生之初,海发行就被赋予了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任。之后,海发行又引入北方工业公司、中远集团等40余家岛外股东,筹集资金10.7亿元,由海南省控股。注册资本金16.77亿元的海发行一开始就背负了44亿元的债务。 但在当时普遍采用高息揽存的情况下,海发行迅速扩张。1997年底,海发行的资金规模发展到106亿元。也就在当年,由城市信用社引发的海南金融问题第一次大规模显现。5月,海口市城市信用社主任陈琪作案潜逃,这一事件导致储户恐慌,并出现集中提款现象。随后,支付危机波及全省十几家城市信用社。 1997年12月兼并28家城市信用社的行动,被认为是海发行关闭的导火索。有种说法是,当时海南省为了挽救这些城市信用社,不顾股东大会的强烈反对,执意要求海发行实施兼并,将28家资不抵债的城市合作信用社收入旗下,并托管了5家被关闭的城市信用社。接管的城市信用社总资产为137亿元,总负债却为l42亿元,而资产又几乎全是无人问津的房产。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过贷款的人都会知道,在贷款时银行或者信贷机构都会有要求,让贷款人寻求一位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一般都是亲戚朋友之类的熟人,不过,汇小贷提醒各位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朋友,担保不好做,小心有风险。 做了贷款担保人,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您就必须代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所以说,做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也不相同,责任与义务也有所区别,总的来说,有一个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的意识是很重要的。 那么作为贷款担保人该怎样降低自己的担保风险呢?都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

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除此之外,汇小贷还要提醒各位,如果只是作为一般的贷款担保人,银行在起诉借款人并执行未果后,才会向你追偿。但是如果属于连带担保,贷款人和贷款担保人需要共同承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1】 编号:____________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县支行__________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贷款__________元。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

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 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 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作担保。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方 借款单位(人) (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借款方担保

第五章: 案例贷款业务

第五章:贷款业务 案例5-1: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银行家以及他的银行 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和平奖评审委员会宣布将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Yunus)及其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以表彰他们“自下层为建立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做的努力”。他们将分享1000万瑞典克朗(约合137万美元)的奖金。 1976年,尤努斯碰到了一名制作竹凳的赤贫妇女,因为受到放贷人的盘剥,她一天连两美分都挣不到。尤努斯于是掏出27美元,分别借给42个有同样境遇的女人。他希望这些人能借助这笔贷款摆脱廉价出卖劳动力的命运。当年,以此为目的的“格莱珉银行”成立了。1983年,当局允许其正式注册。这被普遍认为是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组织。 如今,格莱珉银行以保持了9年的盈利记录成为兼顾公益与效率的标杆。而依靠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该银行的639万个借款人中有58%的借款人及其家庭已经成功脱离了贫穷线。通过格莱珉信托公司,“格莱珉银行”还将其模式复制到世界各地,包括中国。目前格莱珉信托已在中国开展了16个项目,向5.35万人提供了共16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04万元)的贷款。 尤努斯教授在2006年9月接受采访时说,639万名借款人中有96%是女性。《华盛顿邮报》在13日的报道中说,依靠小额贷款这种“解放力量”,孟加拉的贫穷女性成为最大的受益人,因为传统的银行通常拒绝向这些没有经济保障的穷人发放小额贷款。此外,格莱珉银行每年还为2.8万贫困学生提供奖学金,已经有1.2万学生在其发放的教育贷款的帮助下完成了高等教育。 资料来源:中国日报网站, 2006年10月14日

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书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 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 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

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防控要点及案例解析汇编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防控要点及案例解析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防控要点主要有三大方面,即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及流程管理。 (一)操作风险 1、内部欺诈 一是隐瞒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当信用记录为“查无此人信息”,且打印件上身份证号码与基本资料中显示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时;当个贷档案(正本)中信用报告为复印件时;当打印件、复印件上有明显人为修改痕迹时;当借款人、财产共有人和财产所有人信用报告不全时。 二是人为调高客户信用等级评分。当评分指标证明材料与贷款申报材料不一致时;当评分指标证明材料收集不全时。 三是隐瞒重大风险。当对调查报告表述存在异议时;当调查报告所举数据、证明材料等收集不完善、不充分时。 四是假名、冒名贷款。当客户经理拒绝检查人员检查指定客户的贷款时,贷款资料中申请人前后签字明显不符时,建议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借款人的借款基本情况;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且材料瑕疵较多的借款人,建议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 五是抵押物不符合担保准入规定。核对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相关记载是否合规;核对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相关记载是否合规;核查抵押物所有权人年龄与其身份证件和户口是否相符,财产所有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2、外部欺诈 一是收入证明虚假。应向借款人收入证明开具单位调查其职务、级别、收入等情况;借款人如有其它收入来源的,应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租赁收入、股本分

红等)。 二是购房行为不真实。实地调查了解房屋的位置、朝向、结构、销售等情况;通过面谈或电话等方式知悉借款人对房屋情况的了解程度,了解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销售合同的备案情况。 三是资金用途不真实。实地查看生产经营情况,向交易对手查询,核实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核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直接将信贷资金划转入个人投资参股的法人类企业账户;发放贷款时严格核查借款人账户是否为资本投资账户。 四是汽车购销行为不真实。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购车行为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家庭财务情况;密切关注汽车经销商财务状况,防止其利用按揭贷款套取资金。 3、流程管理 一是基础资料未核实。当复印件为传真件时,建议复查原件;当复印件无“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和客户经理签名时,建议复查原件;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为股东和其他自然人提供抵押时,当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签章确认时,建议向工商部门查询登记备案原件。 二是对共有权人的调查流于形式。贷款调查面谈时,调查人员应同时约谈借款人和共有权人;贷款合同签约时,借款人和共有权人应同时到场签订合同。 三是抵押登记不落实。客户经理必须参与抵押登记过程,办理与取回抵押登记手续须由不同的银行工作人员执行,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第三方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立的,必须首先核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已经抵押,并按照相关要求办妥抵押手续;对存量贷款权证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整改,及时跟踪楼盘产权证办理情况,落实抵押登记。 四是贷款催收不及时。按月进行当月逾期贷款警示和次月到期贷款提示;强化贷后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案例分析

案例1.融资计划年内完成,支撑未来各项业务拓展 工商银行2010年6月末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34%和9.41%,资本充足率略低于11.50%的监管要求。公司拟A+H配股融资不超过450亿元,并已发行250亿元的A股可转债补充资本。管理层表示工商银行的配股方案还要经过一些程序,希望能够在年内完成。融资完成后资本实力将大为加强,可满足未来三年业务拓展需求。工商银行也 会通过其它方式,包括全面加强银行新资本协议的推进和内生利润留存等方式,在三年之内不再需要股权融资。公司2006-2009年平均信贷增长在16%,带来了37%的利润增长。2007-2009三年内,公司共给股东分红1561亿元。此外投资者还有1640多亿的股东权益,合计是3206亿元。公司确定未来低资本消耗的发展战略,盈利格局趋于多元化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迎接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化即金融脱媒发展带来的两个挑战。在收入结构调整方面,公司预期要逐步降低存贷款利差收入的占比。现在工商银行存贷款利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8%-60%,以后要降到50%以内,这意味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间业务等收入要超过50%。公司未来要形成横向和纵向的强大盈利格局。(1)去年省级分行盈利超过100亿的有6家,判断以后不会少于15家行进入百亿人民币分行。盈利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形成此起彼伏的盈利格局。(2)同时形成纵向的盈利格局,信用卡、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资金托管部、私人银行、金融租赁,未来还有保险、年金投行来强化工商银行产品供应能力。(3)来自国内盈利和来自于境外盈利更加均衡。去年来自境外的盈利只占全行盈利的2.7%,今后预期将在10%左右,使整个工商银行盈利结构更加均衡、可持续。 资料来源:“工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未来息差回升”2010年10月25日 思考:银行的资本扩充方式有哪些?各优缺点? 如何理解低资本消耗战略?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来源:百度百科 案例2. 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 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于1995年在合并5家信托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5家公司在1993年以前的海南房地产热中,已有大量资金积压在房地产上。从诞生之初,海发行就被赋予了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任。之后,海发行又引入北方工业公司、中远集团等40余家岛外股东,筹集资金10.7亿元,由海南省控股。注册资本金16.77亿元的海发行一开始就背负了44亿元的债务。 但在当时普遍采用高息揽存的情况下,海发行迅速扩张。1997年底,海发行的资金规模发展到106亿元。也就在当年,由城市信用社引发的海南金融问题第一次大规模显现。5月,海口市城市信用社主任陈琪作案潜逃,这一事件导致储户恐慌,并出现集中提款现象。随后,支付危机波及全省十几家城市信用社。 1997年12月兼并28家城市信用社的行动,被认为是海发行关闭的导火索。有种说法是,当时海南省为了挽救这些城市信用社,不顾股东大会的强烈反对,执意要求海发行实施兼并,将28家资不抵债的城市合作信用社收入旗下,并托管了5家被关闭的城市信用社。接管的城市信用社总资产为137亿元,总负债却为l42亿元,而资产又几乎全是无人问津的房产。.接管之后,那些原以为取款无望的储户很快在海发行营业部的门口排起了长队,这成为当时海南的热门话题。由各种传闻引发的恐慌很快演变成挤兑风潮,海发行只能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

银行贷款案例

银行贷款案例 ——某水利水电212程公司的银行贷款 一、案例介绍 某公司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电安装、民用建筑、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和河道疏浚等工作。公司注册资本5 568万元,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具有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民建三级资质,公司施工能力强,具有独特的行业优势。 截至2005年6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 191万元,销售利润1 225万元,毛利率12%,净利润为755万元,盈利状况较好。公司总资产为15 940万元,净资产为9 18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2.4%,资本结构较合理,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较低。 由于资金短缺,该公司以XX公司为担保人,向南昌商业银行XX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 000万元,期限1年,用于工程施工投标和工程施工。 附公司报表如下: 二、问题提出· 1.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备信用主体资格? 2.贷款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哪些资料? 3.请写出贷款申请报告。 4.根据提供的资料分析该公司的财务风险,其是否具有偿债能力? 5.银行是否应贷款给该公司? 三、参考分析 1、具备。 (1)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2、 (1)申请人的基础资料 (2)申请人的担保资料 (3)单项业务的相关资料 3、 XX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报告 南昌商业银行XX支行: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我公司以XX公司为担保人,向贵银行XX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1

年。 二、借款用途 用于工程施工投标和工程施工。 三、公司概况 (一)公司情况介绍 我公司位于XX市XX路XX号,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电安装、民用建筑、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和河道疏浚等工作。公司注册资本5 568万元,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XXX。 (二)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我公司具有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工民建三级资质,公司施工能力强,具有独特的行业优势。截至2005年6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191万元,销售利润1 225万元,毛利率12%,净利润为755万元,盈利状况较好。公司总资产为15 940万元,净资产为9 18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2.4%,资本结构较合理,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较低。 (三)公司发展前景分析 自1998年大洪水后,国家加大了对水利防洪设施的投入。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供应的紧缺,将会带动该行业的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公司主营业务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作为江西省水利厅的直属单位,我公司拥有较稳定的市场份额。 (四)还款来源分析 公司到2005年6月止,实现净利润755万元,销售利润率为7.4%,盈利能力较强。但是,万一市场发生变化,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公司的盈利将发生改变。因此,公司提请XX公司为担保单位,该担保单位工程施工能力较强,有稳定的业务来源,现金流量较充足,完全有能力归还该笔贷款。 4、5、题 信贷调查分析报告(银行对企业的分析)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者分析 申请人为江西省水利厅直属的公司,系国家全资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5 568万元。 (二)行业地位、经营类型、经营规模 申请人具有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民建三级资质,公司施工能力强,具备独特的行业优势。 (三)经营战略、经营作风 公司稳健经营,施工能力良好。 (四)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 该公司在职人员1 30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26人,中级职称的70人,初级职称的256人,工人技师119人,公司的人员结构比较合理,人员素质较高。公司组织机构:总经理办公室下设三总师办公室、经理办公室、工程部、经营部、质安部、人事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一、发展历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84年成立。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发行上市。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经过20几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步入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的轨道。 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工商银行的非银行牌照类业务已延伸到投资银行、基金和租赁等市场领域;收购澳门、非洲等地最大银行股权,进入俄罗斯、印尼等新市场,境外机构达112家,形成了覆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我国主要经贸往来地区的全球化服务网络。 2008年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144万户,个人网上银行客户5672万户。企业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110.50万亿元,增长28.9%;个人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9.77万亿元,增长135.4%。获《环球金融》杂志“亚洲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企业网上银行”等奖项。 二、商业模式分析 (1)战略目标 工行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在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领导地位并致力于转型为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工行的整体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维持可持续增长。工行相信自身的独特性在于业务创新的经营方式

及引领市场的创新精神。工行致力于继续以业务创新的理念,通过以下战略措施加强工行的独特性: ?进一步发展具有高增长性的非信贷业务以实现收入及资产结构多元化; ?稳健发展本行的信贷业务,积极改善本行的信贷结构; ?通过扩大客户细分、加强目标市场营销和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来继续提升本行的客户组合和盈利能力; ?通过战略性地提升传统分行网络,并加强电子银行业务,以进一步增强销售和市场推广能力; ?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能力; ?充分利用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关系; ?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绩效。 (2)目标与客户 2011年6月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273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4.2%;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达1.07亿户,增长11.4%。并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网上银行”称号。 (3)产品或服务 ①、个人金融服务:投资理财、便利金融、个人贷款、存款服务、理财金账户;②、企业金融服务:对公存款、融资业务、票据业务、财智国际、清算和结算服务、理财产品、企业电子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机构金融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中小企业服务、更多金融服务;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名称:黄海公司贷款违规审批和转贷案例 案例适用:商业银行信贷的内部管理 案例来源:根据B银行业务资料整理改编 案例内容 黄海公司于1997年元月以流动资金短缺为由向B银行申请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商品房作抵押。该公司实力较弱,不符合B银行贷款条件,且信贷员经调查出具了否定性意见,但B银行个别领导考虑到各方面关系,直接同意贷款,并在没有信贷员签字的情况下,最终向该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期限10个月,由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鉴于抵押房产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故以其购买房产的契约抵押。贷款到期后,公司因经营滑波,无法归还贷款,提出转贷申请,B银行在企业不欠息,并压缩规模的情况下,对贷款数次转贷。之后该笔贷款余额压缩至300万元,于2001年4月11日到期后逾期,最终演变成为次级贷款。 一、相关背景材料 黄海公司成立于1991年11月2日,是重庆某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属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黄海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黄海公司系个人承包经营,每年上交总公司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法人代表周某,女,50岁,高中学历。公司下属十余名员工,均为在当地招聘的临时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黄海公司成立初期,正值我国物资流通市场旺盛时期,公司依靠与总公司的业务关系,与多家大型企业在大型货车、钢材等物资营销领域建立了业务关系,形成了自己的营销网络。当时公司总资产达864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8368万元,而应

付账款就达8512万元,公司净资产很少,基本上是空架子. 随着我国市场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流通领域逐渐不景气,对企业经营状况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经营日益困难。 黄海公司申请贷款用途是弥补企业经营中的流动资金不足,并承诺以其公司的经营收人偿还银行贷款,并以在当地的三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这三处房产系黄海公司于1996年从某城镇开发公司购买,三处房产共计买价788万元。房屋使用功能为营业用房,在B银行贷款的抵押率为67%。但经信贷人员调查发现,由于黄海公司尚欠开发商部分房款,开发商没有给其开具发票,故无法办理产权证,B银行被迫以其购房契约为该笔贷款抵押。 二、事件过程 黄海公司是在经营不善、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B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经信贷员调查发现,该笔贷款实际用途为所购房屋的装潢及开办娱乐美食中心,不符合B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规定。该公司1996年在B银行开户以来没有任何资金和业务往来。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由于尚欠开发商部分尾款,开发商没有给其开具售房发票,使其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此笔贷款经双人调查后,形成如下六点意见: (1)该公司实力较弱,总资产虽达8644万,但所有者权益合计只有66万,公司净资产很少,基本是空架子。 (2)该公司系个人承包经营,每年上交管理费5万元,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目前经营状况较差。 (3)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原为总公司职工,素质不高。 (4)公私产权不明,抵押房产原系个人购买,不能说明买房款确切来源,据称为遗产1000多万元,值得怀疑。 (5)公司在B银行开户以来,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也无较大的结算量。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众案组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众案组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义务,保证人能否以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贷后检查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此外,当《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若债务人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是否改变了贷款用途?保证人又能否据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今天的天同诉讼圈,我们与大家分享天同律师代理的最高院真实案例。(本案收录于《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甘井子支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大民三初字第11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辽民二终字第89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提字第51号】2003年5月22日、9月3日,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分别

签订第1号、第2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支行向食品公司分别出借1800万元及1000万元,借款种类为“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用途分别为“购设备”、“流动资金”。 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当日,甘井子支行与大连公司分别签订第1号、第2号保证合同,约定大连公司对两份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签订第1号借款合同前,某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在批复给甘井子支行的文件(以下简称“市分行批复文件”)载明:……甘井子支行要严格按照总行项目贷款管理规定,……确保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防止挪用;……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要一并抵押……。 食品公司向大连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大连公司给食品公司担保的1800万元贷款,待食品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抵押从甘井子支行撤出大连公司的担保。”借款到期后,食品公司未按约偿还。对于第一笔1800万元借款,食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贷款用途购买设备,而是挪至其关联公司;对于第二笔1000万元借款,其中300万元食品公司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另700万元挪作他用。 2003年8月,甘井子支行出具对食品公司项目贷款的检查报告,该报告第一条载明“我行……确定在该企业项目贷款……做到专款专用。该企业……先后与辽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置进口

银行疏于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能成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银行疏于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能成为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的理由 作者:唐皖蓉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533 更新时间:2006-7-3 唐皖蓉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诉称:2001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甲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20日至次年6月19日止。同日,原告又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为被告甲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甲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被告乙公司对被告甲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辩称:1、与原告之间有借款关系,但由于公司主管财务失踪,因此对该笔借款是否实际到帐难以确认;2、根据肉眼辨别,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上被告甲公司的公章印鉴与该公司留存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鉴式样不一致,要求司法鉴定借款合同上公章的真伪。 被告乙公司辩称:1、被告甲公司为使被告乙公司提供借款保证,向被告乙公司提供了2000年、2001年年度会计报表,但该报表内容与被告甲公司提交市工商局的财务报表不一致。被告甲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采用欺诈手段使被告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原告未严格审核被告甲公司的资信情况及贷款申请材料即盲目放贷,因此被告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被告乙公司提供保证。综上,被告乙公司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在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印文鉴定后,认定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同时认定原告已向被告甲公司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甲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与其向市工商局提供的报表材料内容不同,但仅从上述两份证据材料并不能必然得出被告甲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结论;根据讼争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甲公司应提供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约定仅为针对被告甲公司作出的义务性条款,对原告而言,上述合同条款应属设权性质。因此,即使被告提供的确系虚假材料,亦不能据此得出原告与被告甲公司恶意串通的结论。现被告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材料佐证其提供保证系原告与被告甲公司恶意串通所致,而被告甲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又非被告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理由,因此,根据讼争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乙公司仍应对被告甲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附件1: 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协议编码:年第号

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县级行社全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合作,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声明与承诺 双方共同声明与承诺如下; 1.双方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资格与授权,签署本协议符合甲乙双方各自的规章制度与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承诺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

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市场,发展业务。 3.双方承诺保守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 4.如因任何一方违背上述承诺之一项或多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背承诺方愿意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合作事项与额度 甲方向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担保公司实收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超过5倍,同时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总余额或授信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条担保范围 【省、市(县)】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 1.中小企业融资类贷款担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生产经营性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 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撇开个别案件存在的人为操控而故意混淆的原因,这种界限不清大都涉及对该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当理解。很多人单单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理解该罪名只要实施对“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构成骗取贷款罪,这有违立法本意。 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终归是一种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民事活动的原则要鼓励交易,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处分行为,一般不需要刑法去保护,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属于被害人自我归责的范围,既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刑法也缺乏干预的必要性。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日本刑法规定负责贷款人发放的贷款“即使它构成违背任务的行为,如果这种贷款主要是为了谋求公司利益而实施的话,那么,因不存在‘图利目的’,所以照样不构成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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