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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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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0 10:24:24 法律处收集整理 阅读720次

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 “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6、“行政许可实施

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根本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



8、什么是“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
答: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是指谁将受到发布文件的规定的约束,事前是不知道的,不特定的。任何一个人(单位),只要从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就成为了这个文件的约束对象。



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0、批复、答复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答:一般的批复、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如果有些批复、答复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2、适用时间很短的、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3、一般认为,适用期在多少时间以上的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
答:3个月以上。



1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哪些事项?

答:1、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已经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或者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而采取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因此,类似行政强制这样重大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4、不得设定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的事项。限制或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益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来直接规定或赋予的,因此,规范性文件无权来限制或处分这些权利。

5、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

名义的收费。规范性文件曾一度成为“乱收费”的源头之一,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巧立名目(如基金、会费等),为了局部的利益,往往超越权限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才能制定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无权设定。

6、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设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设定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无权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去增设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有哪些?

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授权组织;制定权限是指制定主体只能在《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4、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有:

答: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以上这些机构因为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所以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16、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怎样认定?

答: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广泛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外的其他各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组织;

3、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对行政机关内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4、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它不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能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5、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以上特征,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区分和认定:

一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和机密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有的文件虽然没有以“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名称出现,而是以“通知”或“纪要”的名称出现,只有具备上述五项特征,也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是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种主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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