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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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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教学教案

[课程引入]

引入:

1.领土与领空的概念是什么?

(1)了解领土划分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世界上国土最大的国家是?你知道前四个国家的排名吗?

3.那么领土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

空气空间法

一、领空

1.领空的含义:

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属于领土的一部分。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都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2.领空的范围

领空的范围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上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

在国际法中,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

A、领空的平面边界

领空的平面边界是领陆、领海、专属经济区在地球上的边界。地球表面通常划分为:国家领陆、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此外,还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以地面界线确定,国际条约也确认了这一普遍认可的规则。然而,领海的宽度却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但当前绝大部分国家坚持12 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为领海界线。实践中有一些国家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如南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建立了200 海里的领海,并形成了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的领空也随之受其控制。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其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飞行要遵守国际航空法,并且受海洋法或者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的限制。

B、领空的垂直边界

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外层空间也称“太空”“宇宙空间”,是航天器的活动领域。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其高度范围只能基于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体高度没有界定。

1919 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高度做出规定。1944 年《芝加哥公约》也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随着空间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空中活动已穿越空气空间,开始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1957 年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之后,产生了卫星运行的空域是否属于地面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问题,即人造地球卫星日夜绕着地球旋转,跨越无数国家的上空,是否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行为?人造地球卫星是在外层空间活动的,外层空间是不是也像空气空间一样受地面国的主权管辖?随着外空活动的迅猛发展,联合国大会在1961 年12 月20 日通过了第1721 号决议,决议中明确肯定:“人造地球卫星运行的空域是属于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外层空间”。事实也表明,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达到一定的高度,超过了一定的高度,其主权不能行使。也就是说,国家主权只能基于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而不能到达外层空间。因此,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受不同法律调整,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是由地面主权国支配的空域,是地面主权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Air Law)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Space Law)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3.领空主权的法律属性

A、领空主权

领空主权是指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该公约承认了领空主权原则,即这一规定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并且强调领空主权是

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的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国家对其领空实施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有权禁止或允许外国飞行器通过或降落。可见,领空是国家进行空中航行和运输以及保卫国家领土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拓展:我国领土、领空及防空识别区

B、领空主权的法律属性

领空主权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外国飞机未经许可擅自飞入一国领空,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对非法入境的军用飞机,该国有权对其采取措施,甚至有权将它击落。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可指定外国航空器停降的设关机场,规定航空器内发报机的使用。未经许可,外国航

空器不得载运军火或武器,禁止或管制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使用照相机。一般认为,在外国领空进行照相侦察是违法的。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各国有权拒绝外国的航空器为了取酬或出租在本国境内载运旅客、邮件和货物。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国家为了安全和军事的需要,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空中禁区飞行。

拓展: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

领空主权的保护是指领空一旦受到侵犯,就相当于国家的主权受到了侵犯,这个时候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来保证自己国家的主权不受侵害。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相当于一个人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切措施来避免受到伤害。

为了保护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主权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对于落入其领空的航空器自由使用适当的措施,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等,以保护他们的领空并阻止其侵犯行为。但完全排他的主权,意味着一国对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有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在实践中往往易导致不可预知事故的发生。其中1983 年8 月31 日韩国KE007 航班偏航进入苏联境内被击落事件,就是民航史上空前的悲惨事件,该事件导致269 人遇难。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1984 年5 月10 日,国际民航组织召开了第25 届大会,通过了对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增设第三分条的修正案。

视频:1983年韩国ke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通过这一事件,各国纷纷意识到领空主权的排他性要分具体情况。侵入本国领空的航空器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又有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当既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又符合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条件。

6.领空主权的限制

领空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在行使其对领土上的空气空间所拥有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受习惯国际法规则限制的。

领空主权虽然是绝对的,由其衍生出来的权利,即使是排他的,也要受到某些限制。事实上,习惯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对领空主权的限制,也一直贯穿于航空立法和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航空刑法方面,1963 年的《东京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即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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