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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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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 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 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 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 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 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 如:稻谷、 小麦、玉

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c.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

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 豆)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 如亚麻、 黄红麻、 苎麻、 大麻等的种植; 用于

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 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 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 李、梅、荔

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 坚果的种植, 如椰子等; 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 如晒干、 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包

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 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③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④ 牲畜、家禽的饲养。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 牲畜,也包括

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

d. 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 豆类的种植。

f. 麻类的种植。

(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鸵鸟、鹌鹑等家禽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⑤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

物的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⑥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a. 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b.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

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c. 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

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d. 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e. 农机作业和维修。

f. 远洋捕捞。为更好利用远洋资源,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优惠。

(2)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a. 花卉的种植。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b.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植物,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茶叶、不包

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c. 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香、香茅草、熏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如留兰但是

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②养殖。

a. 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植物的养殖活动。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

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

b. 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

(3)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①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农、林、牧、渔业项目,但是只有国家扶持和鼓励政策给

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列明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②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限制

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有专门目录。

(4)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

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5)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6)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7)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

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

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应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所列方法核定。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的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 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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