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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具备新能源车辆运营租赁资格,乙方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甲方承租车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车辆

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第二条租赁方案

2.1乙方选择租赁方案,押金为:元/台,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车辆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所交保证金到账后本合同生效。

2.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租赁车辆的市场指导价格为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192500元)/辆。

2.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若选择三年期,则乙方所承租车辆必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行驶达30000公里。如承租方未在约定日期前行驶30000公里,则不享受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减免,即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继续按照2200元/月收取。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3.1乙方向甲方承租的新能源汽车,租金为元/辆/月,台数为: 台,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合计每月租金为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合计每月租金为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合计每月租金为元。

3.2 租金的支付形式为按月支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月

租金,共计元,从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租期,即每月租金支付时间为号,乙方(承租方)须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全部租金。

3.3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如乙方需要开具

增值税发票,则须向甲方补足税点,汽车行业增值税发票征收税点为17%)。

3.4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横琴濠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账号:804375

开户行:珠海农村商业银行-香洲支行

第四条租赁车辆保证金,

4.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

(¥ )元。

4.2 车辆租赁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在租赁期满未续约的前提下,且乙方承租的车辆完好

的交还给甲方(详情见还车标准),在未产生其他未结清款项或交管部门的罚款前提

下,经甲方核实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4.3 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全部车辆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乙方清退押金时,凭押金收据退款。

第五条租赁期限

5.1 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车辆交付地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由乙方自提。

5.2租赁期满,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

另行签订续租协议。

5.3 租赁期满,若乙方未按时交还所承租车辆,则逾期时间内按照150元/天计算逾期租金。

逾期时间超过20天,车辆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无须退还给乙方,如产生其他方面的未结清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金、违约金、交管部门的罚金、车辆损坏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

第六条车辆保险

6.1 甲方负责为乙方租赁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险(保额100万)

不计免赔险,乙方无须承担租赁期间的保险费用,但如因乙方或乙方驾驶员频繁出险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租赁车辆第二年及以后的保险费用增加的,则从第二年开始,超出第一年保险费

用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具体超出或增加的保险费用以保险公司的报价为准),如乙方要求增加

保险数额或增保其他险种,甲方可代为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不得隐瞒车辆租赁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

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甲方协

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如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他损

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经济损失。

6.3 在保险公司承保金额不足或承保范围以外的责任与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交管部

门裁定乙方无责的情况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肇事方索赔,如无法进行索赔或索赔金额不足, 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应如实提供交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鉴定、事

故调解书等文件。

6.4 上述所有保险条款的履行和理赔事宜处理,均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任何因乙方造

成或乙方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拒赔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或其

他损失

6.5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甲方须协助乙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若由乙

方造成或乙方原因造成无法追讨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

6.6 车辆发生被盗抢,乙方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甲方,车辆被盗抢期间的租金正常计算,乙。方有义务寻找被盗抢车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损坏

或损毁现象,保险赔偿条款之外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乙方或乙方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导致车辆被扣

或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8 关于违章,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处理的,由甲方代为办理,乙方除

承担违章产生的所有罚款外,须向甲方支付100元/台的违章办理手续费,对于违章中扣分超

时(超过10个工作日未办理视为超时)不予处理的情况,则每扣一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00 元,上不封顶。

第七条车辆的保修、维护、维修及保养

7.1三包期限内,车辆自身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进行保修,具体的车辆保修范围详见保修手

册,三包期限外的车辆维护、维修(包括一般的维修和事故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的保修、维修及保养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服务站进行,如乙方擅自到未授权的其他机构进行保养、维修,由此引起的车辆配件不能正常索赔和其他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事件、车辆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如因车辆三包期间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时长超过3天,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代用车辆(车辆事故维修除外)。

7.2 甲方负责租赁车辆的首次保养(即全新车在6个月或5000公里内的第一次保养),首保

之外的其他保养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后续乙方应每隔6个月或每5000公里对车辆进行一次定期保养。如因乙方未按照要求保养车辆导致车辆零部件不予保修或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租赁期间内,甲方享有乙方所承租的车辆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车辆。

8.1.2 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证件齐全、有效,车况良好的车辆。

8.1.3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相关索赔手续。

8.1.4 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期内的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在保险索赔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8.1.5 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在乙方所承租的车身上制作车身广告,乙方应予以配合,如乙

方需要在承租车辆上制作车身广告,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制作,车身广告的收益归

甲方所有。

8.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乙方使用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无效的,一

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有)

8.2.2 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由违法、违章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经济损失(如有)由乙方承担。

8.2.3 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须承担交警部门裁定的责任和保险公司赔偿条款之外的损失,车辆损坏或损毁的,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到账之前,该期间的租金仍由乙方承担。

8.2.4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损毁或不能使用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

条约定的租赁车辆价值的40%赔偿给甲方,同时租金计算至乙方支付赔偿金之日止。

8.2.5 租赁车辆的年审事宜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配合出具年审所需的文件资料,乙方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车辆的年审事宜,车辆年审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凭乙方交付的年审费用发票(年审费用以各地车辆监测站明文规定的费用为准,不含委托代理费用)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年审费用。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车辆年审未通过或车辆未年审,

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8.2.6 租赁期内的车辆电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要

求装配零配件、设备或更换原车设备及零部件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行驶或修理期间的租金仍由乙方承担。

8.2.7 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或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于无驾照人员驾驶,不得将车辆装

载易燃、易爆、易腐蚀或其他违禁物品,不得将车辆用于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没收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仍须结清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2.8 乙方承担租赁起结案车辆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或其

他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损失,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有),保险理赔范围内的除外。

8.2.9租赁期满。乙方应主动将车辆归还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对乙方交还的租赁车辆进行

验收,要求车辆外观良好,无凹陷、车辆正常行驶且零部件未做擅自更换,具体验收标准以《车辆接收单》的规定为准。

8.2.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的外观、颜色、标志等,如因乙方

原因必须更改车辆颜色的,改色方案需经甲方同意,改色费用和备案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协助备案的,甲方按照150元/辆收取备案服务费。租赁期满,乙方应按车辆交付时的颜色将车辆归还甲方。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与违约

9.1 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甲方拒绝在

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租赁车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2 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中的服务项目,经乙方争取甲方在15个工作日还未

实施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3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

日,须按当月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合同,收回车辆,没收车辆租赁保证金,同时未结清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交通违章罚款,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并赔偿甲方。

9.4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视为乙方违约,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收回车辆,同时追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4.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个工作日。

9.4.2 乙方将所租用车辆转租、转借、出售、抵押等非法行为。

9.4.3 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

9.4.4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严重损毁不能使用的。

9.4.5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合同期限履行承租约定的(乙方因经营原因导致团队解散

或公司破产的,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必要证明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免除此条违约责任,但根据实际使用期限调整月租金额向甲方补足租金,不足一年的按照月租方案,支付租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照一年期方案支付租金,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按照两年期方案支付租金,在扣除租金差额后甲方可酌情退还保证金)

9.5 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凡属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收回车辆的情形,甲方有权自行

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车,如乙方不配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属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向乙方进行的罚款或应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结清。

9.6 乙方使用租赁车辆造成车辆受损,导致租赁车辆贬值的(保险公司定损8000元以上或造成重要零部件更换视为车辆贬值),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险公司定损总额的20%赔偿金作为补偿甲方车辆贬值的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10.2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的,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0.3本合同的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第十一条争议及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第十二条附则

12.1 双方声明,甲乙双方已对合同条款内容做了全面、准确、清晰的理解,并对合同条

款不存在任何异议,自愿签订本合同。

12.2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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