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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

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

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2013年广西5·19案件中解救的覃晓翔就是卖给了一个傻子当儿子,那个傻子傻到生活都不能自理,覃晓翔一直生活在傻子的妹妹家,他们打算等覃晓翔再长几年,能够做一些简单家务了,他们就让覃晓翔与那个傻男人生活在一起,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负责为他养老送终,如果覃晓翔不是及时被解救,他的一生都背着这个沉重的包袱生活。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

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精明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出很多。另外,有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常高,所以,很多家庭也是买个女孩,将来大了可以收些彩礼,就把自己儿子娶媳妇的彩礼也解决了,买个女孩也是精明的买主当成了一条生财之道。

我们在福建就见过一个叫张李平的被拐的女孩,她被拐时可能也就五六岁,她只记得一觉醒来一切都变了,不是那个温暖漂亮的家了,不是那个一直疼她爱她叫她宝贝的爸爸妈妈了。从她买回来后,她就没有再过上一天好日子,每天她像个小奴隶一样的伺候着买主家的全家人,买主家的孩子都背着书包上学去了,她却只能一个人在家做各种家务农活,一点做不好,就招来拳打脚踢,哪怕是冬天下着雪,她也是光着脚上山砍柴,一天砍不够两担就要挨打,冬天的时候她脚冻坏

了,烂到骨头都露了出来,买主也没给她买过一双鞋。她从来没有与买主家人一同在饭桌上吃过饭,都是人家吃完她蹲在地上吃。而且她从来不能吃第二碗,如果她想吃第二碗,就会招来一顿打,在她十三岁的时候,买主家的儿子不想娶张李平了,买主家就把她又卖给一个三十九岁的傻男人,卖她的价格是六千元,这家对待张李平与前一家一样,非打即骂,张李平后来也慢慢长大了,她就一直想出去打工离开这个家,但这家人说你是我们家花六千块买来的,我们又养了你几年,怎么也要一万多块了,要么你还钱,要么你给我们家生个儿子抵这一万块钱,张李平当然还不起这个钱,就只能乖乖地呆在他家,直到十九岁那年,她给他们家生下个儿子,她才得以赎身,得到了外出打工的机会,她再也没回过那个家。现在张李平由于不识字,又没有任何身份证明,所以,她一直在外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生活得一直很艰难。

3、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

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同时,由于我国的福利院要求收养人必须向福利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有些福利院的赞助费用都高达到十万元,这巨额的费用让很多想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的家庭望而却步,这些家庭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4、我国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起不到震摄作用。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来说,人贩子也就判个两三年,在狱中表现好些,一两年就出来了,但人贩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的比例特别高,今年三月份在北京儿童医院,一个正在打点滴的小女孩被人贩子拐走卖到河北,抓到案犯后,五个人贩子四个有拐卖前科被判过刑,我们网站的相关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落网的人贩子大多都有过拐卖前科。

5、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

利工具。

这里分为几种情况:1、有些人贩子拐来孩子后,把他们卖给乞丐,沦为街头乞讨的道具,甚至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他们人为的将孩子致残,因为孩子的情况越惨,要的钱就越多,所以,很多孩子被拐后,从小就被他们用各种办法摧残成残疾。2、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

3、国内有些孩子被不法集团所控制,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还有些孩子被卖到一些黑工厂做苦力,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2009年5月,宝贝回家网站上登记的东莞十三岁少年贺友平就是被人贩子拐去后卖给一伙撞车党,他们给孩子胳膊打折后,就把孩子用来去碰瓷讹诈司机。

6、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拐卖儿童案件都是跨地区作案,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成本太高,经费是他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

往往会降低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及而影响案件的侦破。我们宝贝回家网站的家长曾经与当地警方一起去某地调查一个被拐儿童,当看到那个孩子不是他们要找的孩子后,警察转身就走,并不调查孩子的来源,家长要求他们把这个孩子的情况调查清楚,警察就说,调查一个孩子,需要取证,需要做DNA,需要安置这个孩子,这个钱你能出吗?家长眼睁睁的看着买主把那个孩子再次领走。

7、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使部分走失的孩子做为无家可归的孤儿被收养,永远失去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

由于现在收养孩子福利院及救助站可以收取高额的赞助费,所以,一些福利院救助站在接收了走失的孩子后,并不愿意主动为这些孩子找家,而是通过送养方式把这些孩子变成了金钱,其中很大一部分走失的孩子被送到了国外,永远与父母天各一方。由于福利院可以从送养孩子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福利院都把孩子当成了他们的摇钱树中,甚至有些人贩子拐了孩子以后,直接卖给福利院,2006年警方破获的一个拐卖

案件中,涉及到湖南多个福利院,还有些计生部门,为了牟取不法之财,与当地福利院勾结,把超生的孩子强行抱走,再以弃婴的方式送到福利院,然后福利院以送养方式把孩子送到国外,然后他们与福利院共同分配送养孩子得来的钱,应该说,很多福利院就是合法的人贩子。

美国茱莉亚于2000年在洛阳孤儿院收养个8岁中国男孩克瑞斯汀,茱莉亚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帮孩子找家,她找了几年也没有进展,克瑞斯汀记得自己生活过的村庄叫董家沟,记得景高宽、邵菊莲、靳小旺几个名字,我们志愿者就在网站查找,宁夏有个董家沟,我们打过去,这个村里确实有个叫靳小旺的,但村长说靳小旺家没有丢失过孩子,可靳小旺的哥哥家可能丢失过孩子,我们就联系到靳小旺的哥哥,可哥哥否认了自己丢失过孩子并挂断了电话,志愿者于是又开始重新分析孩子所有的记忆资料,有个广州的志愿者把邵菊莲的名字在百度上搜索,竟然搜索出一篇医学论文,署名就是邵菊莲与靳高科,我们就分析,这个靳高科是不是就是景高宽的谐音呢,我们经过进一步的查询得知靳高科就是靳小旺的哥哥,靳高科可能就是孩子所说的景高宽,可是,

我们怎么联系这个靳高科,他也不接我们的电话,于是,我们就把孩子的寻亲情况通过短信一点一点的发给他,把孩子在美国的照片发给他看,当他看到孩子的照片后,才打电话承认克瑞斯汀是他的儿子靳家成,原来,他在寻找孩子的过程中被人骗过很多次,所以,当我们几次联系他的时候,他就认准了我们还是骗子。2009年8月底,美国妈妈带着孩子回国认亲。这件事情在国外媒体报道后,国外很多收养中国孩子的家庭也向我们求助,要帮助他们收养的孩子寻找亲人,经过志愿者的努力,分别又有瑞士、荷兰的的中国养子也找到了他们的亲人。这些孩子现在都已经成年了,他们过了这么多年都记得家乡的情况,如果福利院在收养他们时,能够稍微负责一些,这几个孩子也不会与亲人失散这么多年,更不知道国外还有多少孩子是国内父母苦苦寻找的孩子。

8、收养手续的不正规化,让孩子可以象商品在民间半合法地转来转去,这样就难以对买主施加刑罚。

很多经济落后的地方流传着一句话:一年一大

肚,年年万元户,一些愚昧的农民把生孩子卖当成了一种生财之道,互联网上借收养孩子而收取营养费,亲生父母变相卖孩子的更是彼彼皆是,仿如平常的商业活动。收养的不正规化,也让不少社会大众有误解:以为卖自己孩子没罪。而警察对卖自己孩子的也是警告了事,更加深这种错误认识。

9、对买主打击不力打拐政策存在盲点。

按我国以前的法律来看,虽然说买卖人口是犯法行为,但国家还有个司法解释,就是说如果买主不妨碍解救,不虐待孩子可以不追究买主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他们买孩子一但败露,最多也就是损失点金钱而已,买主不用付出任何法律成本,有买方市场的存在,拐卖儿童的这种罪恶就永远不会灭绝。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长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会我会给大家讲个被拐儿童聪聪的故事,那个买主在聪聪死亡以后,他们就没受到任何惩治,据我们了解,现在他们又开始计划再买个孩子。

10、一些职能部门及当地政府对这种罪恶也是视而不见,姑息纵容,也助长了这种买孩子的恶习。

特别是一些地区买了被拐儿童后,他们都在当地堂而皇之的落上了户口,被拐儿童身份能合法化,也让更多的家庭加入了收买被拐儿童的行列。

三、被拐儿童的命运:

这些被拐儿童在被拐后命运如何,肯定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上面我们所说的被拐儿童的几个去向,买去当儿子传宗接代的应该是这些被拐儿童最幸运的了,但这些孩子生活得幸福吗?

宁宁是个十七岁的男孩,他记得自己四五岁那年被人贩子拐来,他记得在人贩子家停留的那些天,由于他哭闹着找妈妈,人贩子就经常用绳子把他的双手绑起来吊起来打,甚至还用一个电棍电他,他被卖到山东郓城一个生活富足的家庭,但宁宁生活得并不快乐,他知道他不是这家的儿子,他心里一直想念着他的父母,在得知宝贝回家以后,他向我们求助,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找到自己的爸爸妈妈,买主家得知宁宁找家后非常恼火,他们首先把正在上学的宁宁叫回家,从此不让他再读书,在这样的威胁下,宁宁还坚持找

他的亲人,他们就又把这个十七岁的孩子赶出家门,宁宁就一直在外面流浪,直到09年末我们亲自去山东找到他的养父母,与他们交涉以后,宁宁才又回到学校继续读书,但这时的宁宁已经不是原来的宁宁了,他变得很叛逆,经常性的离家出走,变得很不听话,变得根本就无法再用心学习。

李永刚今年三十二,他是五岁被拐的,当我们去山东他的养母家了解李永刚被拐细节时,他的养母对我们躲躲闪闪的,说一切都不记得了,只记得当时李永刚是个人贩子像个猪崽子一样,装在麻袋中背到他家的。李永刚对我们说,他刚拐来的时候,穿戴都是城市人的打扮,买主家看他特别聪明,怕他读书以后留不住他或他有了文化就会自己找家,就一直不让他读书,到现在为止,李永刚除了认识自己的名字与男女二字以外,不认识其它的文字,见到他的时候,他反复向我们强调,他小时伙伴都上学去了,只有他一个人天天在山上放羊,小伙伴都不知道他叫什么,都叫他的外号:八百元,因为他是买主家八百元买来的,这个李永刚很能吃苦,现在自己办了个养鸡

场,效益还不错,但他说,如果他识字的话,可能会做得更好,因为,他现在连那些饲料的说明书都看不懂,都得上学的儿女再读给他听。在这些被救助的孩子当中,有两个孩子我印象最深刻。

一个是缅甸被拐六岁儿童叫聪聪。他被福建的买主买去四个月后,发现这个孩子得了结核性脑膜炎,由于聪聪病情严重,而且医疗费昂贵,这个买方家长在孩子住院期间看到治疗需要几十万的医疗费就把孩子扔在医院自己跑掉了,这时聪聪已经昏迷了几天,医院也给聪聪停了药,我们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一方面马上联系公安部迅速调查这件拐卖案,一方面马上让志愿者赶到医院给聪聪续上医疗费,让医院马上组织对孩子进行抢救,经过公安部督办,拐卖聪聪的几个人贩子很快就落网了,据人贩子交代聪聪是从缅甸拐来的,他的父母已经去世,是吸毒的奶奶把他卖给了人贩子,由于聪聪的病情越来越重,他自己根本就不能进食,特别是第二次手术以后,聪聪已经奄奄一息,我们就一直想把聪聪转到北京或上海的医院去救治,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却

是我们对孩子没有监护资格,为此,我亲自赶到福建与公安厅,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聪聪监护权的事情,遗憾的是民政部门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一直不肯接收孩子,尽管我们再三保证聪聪的医疗费由我们负责募集,聪聪的监护权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只能在福建给聪聪请了个护工,又与医院商量从北京请医疗专家来福建为聪聪制订治疗方案,不幸的是在我们从福建回通化的路上,聪聪就离开了我们,那天我们在车上一直在流泪,我们最自责的是在他第一次手术之后,病情曾一度好转,但当时一天的药费就是六七千元,可当时在我们的帐面上,我们为孩子筹集的钱还不到十万块钱,按这个速度,我们的钱只能维持几天的医疗费,为此,我们还特意与医院商量,一定要把医疗费用控制在我们能接受的水平,在那以后,孩子的医疗费用就降到每天二三千块钱,但是孩子的病情却没有再好转,我们一直在想,如果我们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如果我们坚持让医院用最好的药,也许,这个孩子就不会这么离开,但是,一切都晚了,我们只能默默的在心中企盼:聪聪走好,希望你在天堂能见到妈妈,希望天堂没有痛苦,没有人贩子!

在2014年5月6日,在云南省澜沧县出了一起车祸,一个六岁的孩子被一个大货车的后轮辗压到头部死亡,司机感觉很奇怪,他当时是停车让另一个车通过,刚起步不到五米,就感觉车轮像压了什么,马上就从路下跳出三个男人,说他压到孩子了,当司机问起孩子的年纪时,那个自称是孩子爸爸的人说孩子六七岁,叫什么名字也说不出来,而且那三个人并不关心如何给孩子善后,而是一个劲的纠缠如何赔偿,再三强调事情已经出了,他们也不想再难为司机,赔点钱了事就可以了,交警听了司机的怀疑后,马上进行了调查,这个案件才水落石出,这个死亡的孩子是这三个人贩子拐来的,由于出了差错致使孩子没按计划出手,他们就谋划制造车祸骗取赔偿,一个花一般的生命就这样死在人贩子的手中。2004年,深圳的一个细心的居民发现在街上有个乞讨的女孩,这个女孩整天衣衫不整地坐在冰冷的地上乞讨,其实,她根本没有开口向人求助,但是,不用一会儿她面前的破胶碗已经装满了钱,因为她身上发出的臭味,凡在天桥上经过的人都能够闻到。虽然,有的人只是掩鼻而过,但

是每一个人都不禁回头看看这个小孩子双腿上那些触目惊心的伤口……啊!这些伤口都是新的!她的两只细细的小腿布满了伤口,一条脏兮兮又破烂不堪的裤腿露出腿上伤口鲜红红的肉!身上穿着单薄的一件外衣,在寒风中瑟瑟发抖,但这个居民后来奇怪的发现,小孩双腿上的那些伤口只见烂不见好,在几天前,明明看着她腿上的伤快要结痂了,过一天又是血淋淋的,刚刚长好的肉又没了,这个居民后来报了警,这个孩子才被解救,这个孩子叫宫旋旋,她被人贩子拐来后,人贩子为了让她要到更多的钱,就把她的腿上割出伤口,让伤口流脓发炎,每天人贩子都用刀片刮她的伤口,因为血流的多,要的钱才多。

宁夏固原有个三岁的小男孩,被人贩子抱走后先是藏在家里,当时孩子不停的哭闹,人贩子怕在家被人发现,就把孩子抱到一个大山沟里,自己去找买主,两天后,这个男孩被人发现,可是,孩子的脚已经严重冻伤,不得不截肢。

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

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常见的一些拐骗儿童的场景

1. 医院

人贩子假扮医务人员或者是孕妇、家属等,溜入医院产科住院部,以检查或是探望为由,骗取刚刚生下宝宝的妈妈及亲属信任,将新生儿拐骗抱走。

2. 商场、菜市场

一般购物场所空间大、楼层多、人群密集的地方,宝宝容易走失或被诱骗。当家长在挑选商品时容易产生对孩子照看的疏忽,等挑选完毕,宝宝却不见了。

3. 餐厅

家长带宝宝一同用餐,宝宝常因为好奇满地

跑,餐厅人多杂乱,加上空间狭窄、视线不好,如果宝宝走失,家长是很难立即发现的。

4. 公园、游乐场

流动人员多、场地开阔,家长视线容易被分散,身心也较为放松,这时往往被人贩子有机可乘;人贩子还会利用同龄的宝宝,以一起玩为由,进行诱拐。

5. 路边

家长抱着宝宝在路边走,被不法分子盯上并伺机而动。当家长放松警惕时,遭遇摩托车后座上的人贩子飞车抢夺。

6. 小区

人贩子大多假意与家长攀谈,等其放松警惕,乘机带走宝宝;或有预谋地通过一段时间接触,骗取看护人信任,伺机把宝宝拐走。

7. 家中

请来的保姆没有留身份证复印件,某天她带宝宝下楼,结果一去不回;老人带宝宝在门口玩耍,遭遇人贩子抢夺,并迅速上车逃离现场。

8. 火车站、长途车站

家长带宝宝出远门,在火车站或长途车站遇到老乡或是和蔼的大妈(人贩子),倍感亲切,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诱因(1)

浅谈贵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诱因 2012年3月16日之今,我有幸到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一处打拐办实习,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有了近一步的了解,在这里我的工作主要是统计各市、州上报的有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据,这让我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数据感到疑问,对该类案件做了系统的调研,在此浅谈贵州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诱因。 【摘要】: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儿童的基本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相关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破坏社会和谐。近年来,虽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犯罪形势愈加复杂和严峻。因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惩犯罪分子,还家庭一份祥和,还社会一片净土,是当下公安机关以及全社会务必积极行动起来的一件大事。 【关键字】:拐卖妇女儿童罪诱因打击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破拐卖儿童案件274起。破拐卖妇女案件362起;打掉拐卖团伙81个;抓获拐卖犯罪在逃人员836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拐卖犯罪逃犯3名,省级通缉逃犯3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14人,全省共解救被拐卖妇女49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325名,侦破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大案、要案。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2013年广西5·19案件中解救的覃晓翔就是卖给了一个傻子当儿子,那个傻子傻到生活都不能自理,覃晓翔一直生活在傻子的妹妹家,他们打算等覃晓翔再长几年,能够做一些简单家务了,他们就让覃晓翔与那个傻男人生活在一起,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负责为他养老送终,如果覃晓翔不是及时被解救,他的一生都背着这个沉重的包袱生活。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精明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出很多。另外,有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

工作总结-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 精品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 篇一:石塘镇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总结石塘镇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积极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明确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积极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二、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一)加强了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筹资了1万多元,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镇政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三)派出所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四)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区域的治理。 (五)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推进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六)根据中央、省、市、县的部署和安排,派出所积极建立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七)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利用镇有线电视,标语等宣传,树立并提高尊重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 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 ,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时间:2010-10-31 来源: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编辑:孙雪松 【字体:大中小】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青少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用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宋庆龄先生曾经说过,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待,但少年儿童的教育不能等待。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已是刻不容缓。

中国拐卖儿童的现状

中国拐卖儿童的现状 1.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公安部在搭建全国性的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但数据并未公开。震惊全国的拐卖儿童案例: 2.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拐卖女童则是以性剥削目的为主。 3.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卖方式有四种,其中诈骗和欺骗最多占37%,其他的拐卖方式分别是绑架、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使用暴力。 4.被解救的儿童仅有不到十分之一能够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5.据中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统计,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5月,该网站共收到全国寻子登记5000多条,其中90%是因为监管缺失导致孩子被拐走,一半被拐家庭属于农民工家庭。 2009年4月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公安部相继推出了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DNA采血比对机制等举措,同时加强国际反拐合作,全面加大打击拐卖犯罪的力度,拐卖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从2000年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5507起,由于拐卖人口案件往往涉及多名受害者,因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实际人数估计要远高于这个数字。 在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公安部开展的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00起,解救了16517名妇女儿童,遣返了1228名境外被拐卖妇女儿童。 自2009年4月9 日,公安机关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以来,成绩斐然,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超过3.65万起,打掉拐卖犯罪团伙9092个,解救被拐妇女儿童逾8万人。 外国人对中国打拐儿童的关注:

关于依法征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发文字号】法发〔2010〕7号 ?【颁布时间】2010-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1337565.html,/paper/html/2010-04/02/content_6807.htm ?【全文】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法发〔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对当前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_实习报告

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寄托,也是影响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对家庭和谐、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深入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对策,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分析。从近年来xx 区公、检、法部门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周岁至25周岁),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从犯罪数量看:青少年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xx 区检察院公诉部门2003年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10xxxx19xxxx,青少年案犯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3xxxx,2004年和2005年青少年案犯的人数则分别上升到28xxxx和356 人,占受案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到3xxxx和4xxxx。 2、从犯罪主体看: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18岁以下犯罪的27xxxx,占全部青少年人犯数量的3xxxx。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为中低文化程度。2003年以来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小学文化的70 人,初中文化的560 人,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比例占7xxxx以上。青少年人犯中,农民占6xxxx、无业人员占30.xxxx。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具有较强的单一性。多数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是出于猎奇好胜,简单模仿;其目的往往是贪图一时享乐或好玩。他们有的是简单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为显示自我而争强好胜犯罪。 4、从犯罪手段看,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增多。在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占到了8xxxx以上。从结伙类型来看,社会青年易与有前科的人结伙,在校生易与辍学生结伙,如21岁的社会青年杜某某和18岁的常某某纠集同伙十余人,多次拦路抢劫过往大货车,并控制xx地区猪皮等销售市场,进行强迫交易,在一次抢劫中将货主刘某某当场捅死,其同伙中有三名就是在校学生。 5、从犯罪类型看,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占比重较大,并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从调查情况看,2003年以来xx区检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24xxxx52xxxx,分别占受案总数的2xxxx和21.xxxx。同时,绑架、投毒、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特别是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如利用网络进行强奸、诈骗等也时有发生。 6、从犯罪性质看,严重刑事犯罪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抢劫、抢夺、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增多,侵财型犯罪的数额也呈上升趋势。从法院判决情况看,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有较大幅度增长,2003年以来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3.xxxx,并呈现一定上升趋势。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根据调查情况,分析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多数青少年由于年龄、心理发育等方面的原因,普遍具有好奇、利己、攀比、逆反、模仿和喜欢寻求刺激等心理倾向,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或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许多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而其生理发育日趋成熟,往往精力旺盛,血气方刚,常常不计后果。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许多青少年由于知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法律知识相当匮乏,他们往往受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等不健康内容的影响,对行为后果不加考虑或缺乏正确认识。 3、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调查,5xxxx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好逸恶劳,贪图安逸享受,在生活上讲究享受,追求高消费,讲排场,摆阔气,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私欲极度膨胀,争强好胜,固执偏激,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外界因素刺激,常常铤而走险。 4、心理不健康。有些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

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

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为此,我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对其成因做了简单的分析。 首先,我将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做了如下总结: ⑴从青少年犯罪比率角度来看 一方面,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 另一方面,也有令我们欣慰的消息,2010年11月0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张朝晖透露消息称: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率首次出现递减态势。张朝晖介绍,青少年犯罪率最近3年来连续呈直线下降态势,这是新世纪以来的首次,而在此之前曾于2005年达到峰值。 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犯罪情况的总体形式还是有所改善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努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还会进一步下降。不过,我们还不能太过乐观,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毕竟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情况依然十分严重,而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青少年要面临的诱惑很多,社会各方面的保护措施还不尽完善,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多。 ⑵从青少年犯罪特点角度来看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侦查思维概述

第一章侦查思维概述 本体研究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的研究方式,其中包括了研究对象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等。侦查思维的本体研究也是从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相关概念的辨别等方面展开的。 第一节侦查思维的界定 一、侦查思维的定义 以研究思维科学为起点,把侦查学与一般的思维科学相互融合与交叉,形成了侦查思维这一理论科学。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侦查思维的定义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哲学、心理学、脑科学以及思维科学等多学科领域中思维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哲学家把思维解释为是人的意识或者精神,是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它通过感性认识析取信息,然后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思维加工,最后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思维间接的概括和反映了客观事物,它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它们之间规律性的反映。1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马克思认为:“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即思维不过是观念的东西移入人脑并进过人脑改造后的物质而已。”2换句话说,思维表现为人类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物质活动,它以思维主体为根据,以思维工具为手段来实现思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沟通,进而实现思维主体的目的,这一意识活动体现了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3以思维科学研究为依据,通过对侦查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对侦查思维做出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界定: 关于侦查思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一般思维科学同侦查科学相融合的一种专业思维活动,是侦查主体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来思考案件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人、物、时间及空间等),最终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思维活动。4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进行思考,通过掌握、分析及研判案件涉及的各要素(包括人、物、信息、事、时间及空间等)对案件信息进行去伪存真,透过案件表面现象发现案件本质规律,揭露案件真相。5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人员认识与揭露犯罪过程的一种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 1欧焕章:《侦查智能培养与训练》,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第30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7月,第217页。 3马林:《思维科学知识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4月,第5页。 4芦鹏:《试论侦查思维中的误区及其矫正》,《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2期,第54页。 5张园园:《论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能力》,《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3期,第65页。

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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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践调查报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和谐平安”建设,实习期间我对本区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我于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4月1日期间在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毕业论文 专业:法学年级: 2011级学习形式:函授层次:本科论文题目: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姓名:王悦 学号: 11252024003 指导教师:马丽丽 完稿时间: 2015年9月27日 毕业时间: 2016 年 1 月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月日

毕业论文评审表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摘要 刑事案件的现场侦查工作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对象。犯罪现场是由时空要素、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物质环境变化要 素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三大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缺一 不可的。 关键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时空变化犯罪行为 装 订 线

目 录 一、犯罪现场构成概述 (1) 二、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2) 2.1时空要素 (2) 2.1.1、时间点 (2) 2.1.2、时间段 (3) 2.1.3、时机的选择性 ..................................... 3 2.2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环境变化的要素 ...................... 3 2.2.1、犯罪现场环境中客体物的增加和减少 ................. 3 2.2.2、犯罪现场客体物质的位置、组合状态及形状变化 ....... 4 2.2.3、被侵害对象的变化 (4) 2.2.4、犯罪分子自身的变化 (4) 2.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素 (5) 2.3.1、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容 (5) 2.3.2、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方式 (5) 2.3.3、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过程 (6) 2.3.4、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结果 (6) 三、犯罪现场构成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7) 结 论 (7) 参考文献 (8) 装 订 线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认定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 摘要:我国的79刑法在第141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法》进行补充修改, 增设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于《决定》中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问题已经产生了争议。笔者在总结理论上争议的基础上,对于各家看法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拐卖既遂行为犯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大的争论,不仅仅对于其犯罪对象的争论,对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各有说辞。 一,理论上对于既遂的标准的争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7 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这6 种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由于这6 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因此,其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也不完全一致。在这6 种行为中,拐骗、绑架和收买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只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即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中转和接送行为属于中间行为,实施中间行为的,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为既遂;贩卖行为属于结果行为,实施结果行为的,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作为判断本罪既遂的判断标准。1 第二种意见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应以行为人行为的完成作为本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在单独犯罪或者简单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的,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为既遂标准;行为人只实施结果行为即贩卖的,应以贩卖出手为既遂标准。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应以手段行为的实际完成即被害人被实际控制为本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中间行为如接送、中转是以其他犯罪人已经实际控制被害人为前提的,因此,中转、接送行为本身无所谓犯罪既遂与未遂。2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进行判断时,应当结合1997 年《刑法》第240 条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从1997 年《刑法》第240 条第2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本罪是行为犯,应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志。因此,行为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无论被害人是否被卖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已经达到,均齐备本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成立本罪的既遂。3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230~233 页;刘宪权主编:《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163 页 2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年版,第890 页。 3陆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载《人民法院报》2001 年2 月13 日;王明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第143 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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