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穗建技[2005]338号文《关于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管理
工作的通知》,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其设计、施工
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和其他有关的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现就建筑设计必须
执行的有关要求摘录如下,各设计人员遵照执行:
(一)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窗墙面积比为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
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外窗是凸窗时,窗面积按实际带玻璃的
窗面积计算]。
(二)4.0.5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4.0W/(㎡·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
(三)4.0.6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4.0.6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K)]、和热惰性指标 D 屋顶外墙
K≤1.0,D≥2.5 K≤2.0,D≥3.0或K≤1.5,D≥3.0或K≤1.0,D≥2.5 K≤0.5 K≤0.7
注:D<2.5的轻质屋顶和外墙,还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四) 4.0.7 南区(广东除梅州市、兴宁市、龙川县、新丰县、英德市、怀集市外)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4.0.7-2 南区居住建筑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外墙(ρ≤0.8)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 W
C M≤0.25 0.25<C M
≤0.3
0.3<C M
≤0.35
035<C M
≤0.4
0.4<C M
≤0.45
K≤2.0,D≥3.0 ≤0.6≤0.5≤0.4≤0.4≤0.3
K≤1.5,D≥3.0≤0.8≤0.7≤0.6≤0.5≤0.4
K≤1.5,D≥3.0
或K≤0.7
≤0.9≤0.8≤0.7≤0.6≤0.5注:1 本条文所指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
2 南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对外窗的传热系数不作规定。
3 ρ是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 C M是平均窗墙面积比。(平均窗墙比C M为外窗总面积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的比值。)注:综合遮阳系数S W应为外窗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即S W=SC·SD。当外窗无建筑固定外遮阳设施时SD=1,即S W=SC。(建筑固定外遮阳措施将使空调能
耗大幅度下降,是重要的节能措施之一)。SD值可依据外遮阳位置情况,在下表中查到。
表4.0.8 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
遮阳形式SD 可完全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页、固定挡板、遮阳板0.5
可基本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页、固定挡板、遮阳板0.7
较密的花格0.7
非透明活动百页或卷帘0.6 注:位于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的阳台也作为遮阳板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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