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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

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

销售人员奖惩制度

销售人员奖惩制度 第一部分销售人员奖惩规定 一、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严格遵守公司、部门、项目组各项管理制度、条例、规定、文 件等。 2.行业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技能强,专业技巧高。 3.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4.服务态度优秀、服务水准高、并受客户表扬。 5.团结互助、乐于助人。 6.个人素质高,职业形象佳。 7.钻研业务,参加并通过相关考试。 8.月、季、年等阶段销售业绩名列前茅或个人业务发展快。 9.对项目、部门、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二)奖励类型 1.公开表扬 (1.)口头表扬 销售经组长、总监、公司领导在销售日会、周会、公司月会及公司大会等会议上口头表扬。 (2)书面表扬 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各项目组,并存入个人档案。

重要表扬刊登在公司对外刊物、公司网站上。 2.给予优先发展机会 (1.)优先补偿接待客户的机会 (2.)优先选择楼盘的机会 (3.)优先参加公司出资的各种社会培训或外地考察学习。 3.提前转正、晋级 试用人员提前转正、正式员工给予晋级。 4.专业奖项 公司视员工所做成绩的不同设定以下奖项并颁发奖金。 (1)月、季、年销售冠军,年度销售金、银、铜牌奖每月、季、年根据销售业绩颁发月、季、年销售冠军,年度颁发销售金、银、铜牌奖。 (2)新人奖 公司年中、终总结表彰时,对业绩突出,业务水准高而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颁发新人奖。 (3)三好销售员 业务能力好、服务态度好、职业形象好。 (4)专业服务大使 服务态度好,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技巧等。 (5)最佳职业形象 形象好、气质佳、素质高、技术强。 (6)最佳销售经理

长沙市物业精细化标准

附件: 长沙市物业管理精细化服务标准(试行)序号服务内容检查标准 一基础管理1、内部机构健全与服务场所 配置完善 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明确; ②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移交,装修符合办公标准; ③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④各种服务标识规范、醒目。 2、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①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服务价格登记证等各项 证照齐全并公示。 3、接管验收手续齐全与合同 责权利明确 ①办理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建档,查阅 方便; ②业主交楼流程明确,建立住用户档案、清册,查阅方便; ③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临时)管理 规约》等各项制度完善; ④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 务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双方责权利明确。 4、制度体系健全 ①管理处机构健全,岗位职责上墙;各项制度齐全,并有 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②项目服务方案、操作规程与标准明确;质量管理、财务 管理、档案管理、考核体系等制度健全。 5、专业人才配备齐全 ①企业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专业 培训,持证上岗; ②每个项目配备专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将其姓名、照 片和手机号码在客服中心上墙公示; ③员工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文明礼貌,工作规范;熟 悉项目基本情况。 6、服务公示制度健全 ①设立长沙市物业服务公示牌,在主入口、客服中心悬挂; 在客服中心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服务承诺; ②实行酬金制的,至少每年公开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 况。

7、客户服务工作落实到位①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有执行值班制度的情况汇报及相关记录; ②有单独的投诉回访制度,投诉回访记录规范齐全; ③每年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并对意见及时整理和处理,对合理的采纳及时整改,满意率达85%以上。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齐全①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电梯、治安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 ②各项突发事件必须一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有相关记录;所有突发事件的处理记录存档规范。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1、房屋维护计划落实到位 ①制定年度房屋维修养护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②维修及时,临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2%, 并有回访记录; ③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维修记录 和保养记录; ④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 状况。小修范围及时修复;大中修范围或需更新改造的, 提出报告与建议,并有实施记录; ⑤定期巡视(每月不少于二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地、墙等 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 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⑥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房屋避雷检测,符合规范 要求。 2、房屋管理规范 ①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护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②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告知和劝阻,对拒不改 正的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③项目主入口设有总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 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④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脱落、无污迹); ⑤屋面干净,无开裂渗漏,无杂物推放; ⑥物业服务区域内招牌、广告牌宣传内容文明、积极健康, 并符合有关规定;霓虹灯按要求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 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⑦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除建筑设计要求外,房 屋外立面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 ⑧空调及其它户外设施安装符合小区规定,位置统一有 序; ⑨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共用部位门 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间、水房等管道完好。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砂浆砌体工程施工方案

砌体工程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本工程现有设计图纸; 2.国家及安徽现行施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 3.现行建筑.安装等劳动和工期定额; 4.建筑业推广应用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5.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二.工程概况: 安徽医科大学4#.5#学生公寓楼工程,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32031.53㎡;其中4#楼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建筑总面积为19641.53m2(人防地下室面积2085.6m2),建筑总高度为61.30m,建筑层高为3.3 m,工程相对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31.00m(吴淞高程).5#楼建筑层数为地上十八层,建筑总面积为12390m2,建筑总高度为61.45m,建筑层高为3.3 m,工程相对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29.00m(吴淞高程). 本工程为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设计为人工挖孔砼灌注桩及锚杆.自然放坡和土钉墙支护体系,5#为筏板基础. 设计单位:安徽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勘察单位:安徽工程勘察院 建设单位:安徽医科大学 监理单位: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三.墙体砌筑工程地主要施工方法 1.材料

合利用.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展散装水泥.实现可持续发展.本工程采用干混预制砂浆 ②干混砂浆地应用:1/应用范围干混砌筑砂浆适用于砌筑工程;干混抹灰砂浆适用于抹灰工程;干混地面砂浆适用于地面工程(包括屋面). 2/加水拌合加入地水应符合国家应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受过污染地水.加水量,拌和时间及拌和方法列表如下: 项目品种加水量范 围% 拌和方式 散装袋装 干混砌筑砂 浆 15.0-16.5 机械搅拌人工搅拌 干混抹灰砂 浆 17.0-18.5 机械搅拌人工搅拌 干混地面砂 浆 13.5 机械搅拌人工搅拌 砂浆储存搅拌设备 3使用方法: 3.1砂浆应随拌随用,从加水搅拌至使用完毕,不超过两小时. 3.2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基层处理,即将基层表面地尘土.污垢.油渍等清理干净,必要时洒水润湿.每遍涂抹厚度宜为6-9m m,应待前一遍抹灰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3.3施工方法应按照施工及现场规范地有关规定执行. 3.4当施工现场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可酌量增加水量.当气温超过30℃时,必须在一个半小时左右用完. 3.5冬期施工时,干混砂浆加水搅拌后应采取保温措施.温度不宜低于5℃.在硬化期不得受冻. 4储存时间:干混砂浆地保质期为三个月. ③预制干混砂浆进厂检验:预拌砂浆进场时,供应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砂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 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二)拉伸粘结强度验收批的划分、数量。按划分的检验批数进行粘结强度检测,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指外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 (三)同一验收批试块抗压强度合格标准。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且抗压强度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销售奖励提成管理办法1225

销售奖励提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销售激励提成政策,完善薪酬分配体制,体现公平、公正精神,达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效果,充分调动和提高销售人员市场开发积极性、主动性,实现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全面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根据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部全体人员。公司内外兼职销售及代理商可参考本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制定销售激励政策。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费用范围 1、基本原则 3.1考核以订单指标为主,回款和毛利指标为辅; 3.2销售费用包干,总额控制; 3.3工资、奖励提成发放与业绩挂钩; 3.4工资及前期销售费用采用向公司申请预借支,待结算时扣除方式执行。 4、销售费用的范围 销售费用是指含销售部全体员工全年所有收入、个人及单位全部应缴五险

一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销售包干费用与提成 5、销售提成政策 5.1提成比例 5.2 回款滞纳金 货款未按标准回款周期到位的,按超出月数扣除月度回款滞纳金,货款在标准回款周期前到位的,按提前月数给予50%月度回款滞纳金额度的奖励;如未能依据标准回款周期按时回款的,将按照该笔货款金额发生的财务费用滞纳金给予处罚,其处罚滞纳金额度计算办法如下: 滞纳金=合同总额×(6%年利率/365)×实际滞纳天数。 如遇不可预测市场环境动荡或用户不可预测商务变化,影响回款的不执行回款滞纳金政策。 5.3 由于公司原因导致产品不能按期交付、客户交付期变更或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货款不能按期回收的,由销售部按公司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5.4 技术咨询或渠道支持 如遇个别市场需要第三方提供技术咨询或渠道支持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公司研究决定。 6、销售部销售包干费用总额的结算和费用管理 6.1 结算。 销售部销售包干费用总额,每季度结算一次。到结算周期时,由销售部汇总核算周期内有效执行合同,通过本办法(5、销售提成办法)条款方法测算,形成结算报表,经销售主管副总与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确认生效。 实际提成金额由公司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 6.2 销售费用预借支。 销售部部门人员月度工资、前期销售费用采取预借支申请的方式,经公司主管销售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实施。 6.3 非销售业务活动费用管理。 由公司安排销售部执行的非销售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销售部提出费用预测及申请,经公司主管销售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实施。此费用不列入销售费用包干。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8 ·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预拌砂浆施工方案

预 拌 砂 浆 施 工 方 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五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施工专项方案会签表

目录 一、工程概况 (3) 二、实物量 (5) 三、预拌砂浆的储存 (5)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5) 预拌砂浆使用前的拌和重塑 (6) 预拌抹灰砂浆 (6) 聚合物预拌干粉砂浆使用方法 (7) 季节性施工 (7) 五、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 (8) 六、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 (9) 七、建筑预拌砂浆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9) 八、质量保证体系 (9) 一、工程概况 1、御景城住宅小区15班幼儿园为4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为4544.36m2,建筑物高度为12.55m,地上三层,层高为3.6m;S2#楼、S3#楼为商业建筑,建筑高度为14.5m,地上三层,S2#楼建筑面积为2923.56 m2,S3#楼建筑面积为2 586.60 m2;23#楼为住宅楼,建筑面积为6962.15m2,建筑物高度为35.1m,地下一层,地上11层,负一层层高为4.8m,地上每层层高为2.9m;24#楼为住宅楼,建筑面积为6962.15m2,建筑物高度为35.1m,地下一层,地上11层,负

一层层高为4.8m,地上每层层高为2.9m;2#地下车库为机动停车库,建筑面积为19211m2,建筑总高度为4-5m。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单位为安徽工程勘察院,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班幼儿园、S2#楼、S3#楼设计单位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3#楼、24#楼、2#地下车库设计单位为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幼儿园±0.000相对于绝对标高为48.30m;S2#±0.000相对于绝对标高为49.45m,S3#±0.000相对于绝对标高为49.00m,23#楼、24#楼±0.000相对于绝对标高为49.90m。 3、15班幼儿园、S2#楼、S3#楼及2#地下车库工程结构采用框架结构形式,23#楼、24#楼工程结构采用剪力墙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丙类,其中幼儿园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结构抗震等级为三级,其中幼儿园结构抗震等级为二级;场地类别为Ⅱ类;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15班幼儿园、S2#楼、S3#楼各个部位的填充墙材料、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及容重详见下表: 23#楼、24#楼各个部位的填充墙材料、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及容重详见下表:

预拌砂浆专项施工方案

预拌砂浆专项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分为五个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53140平方米,其中住宅工程四幢,均为33层砼剪力墙结构,带地下室,地下室含有夹层(层高2.9m),为自行车库。总建筑面积为124571平方米,其中2#、5#楼建筑面积相同,均为24883.31平方米,5#、6#楼建筑面积相同,均为37402.19平方米。地下车库一个,建筑面积为28569平方米。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耐火等级:为一级,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地下:DM5.0干混砂浆砌筑;地上:DM5.0干混砂浆砌筑。填充墙均采用Mu3.5非承重煤矸石空心砖砌筑;配砖采用Mu7.5承重砼实心砖砌筑。 二、干混砂浆 1、进场检验 1.1、干混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场检验报告,并按照表格 A.0.1进行复试,复试合格,且对人体及周围环境无伤害及污染。 1.2、干混砂浆外观检验:①、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②、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2、干混砂浆的储存 2.1、不同品种的散装干混砂浆应分别储存在散装移动筒仓内,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对筒仓进行标识。筒仓数量应满足砂浆品种及施

工要求。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 2.2、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SB/T10461的规定,并应在现场安装牢固。 2.3、散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不受雨淋的场所,并应按品种、批号分别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应先存先用。配套组分中的有机材料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潮、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应露天存放和曝晒,储存环境温度应为5℃~35℃。 2.4、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的均匀性有疑问或争议时,应按本附录B的规定检验其均匀性。 3、干混砂浆拌合 3.1、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3.2、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中对混凝土用水的规定。 3.3、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除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用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 ②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套液体,再加入干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3min~5min,且应搅拌均匀。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再拌合均匀。 ③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销售部奖惩制度

销售现场处罚条例 一、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总则) 为了创建一支提高公司利益为准则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公司,并且使员工和公司得到共同的发展,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本着互尊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不得越级打小报告、有任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通过书面形式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二)服从管理、服从分配、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包括上级经理个人电话)。(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的形象。 (四)公司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员工要要从安排并完成该时段要求完成的工作,不相互推诿。 (五)工作时间不准长时间聊私人电话,卫生实行轮流制,必段做到整洁清爽。 (六)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窃公司财物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七)员工服务态度 a)热情接待每位客户,做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b)对公司的业务非常熟悉,耐心介绍,如有不清楚的地主向同事请教; c)随时整理客户信息档案,资料及电脑内存资料,确保不丢失。工作中因疏忽,酌情 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应有责任赔偿或从工资中扣除。 d)及时汇报工作进及客户情况。 e)领导交派任务应尽力完成,如上班时间完不成的应主动加班完成。 f)因个人原因给工作的下一环节造成影响,相关人员有义务马上到位予以解决,同事 之间互帮互助。 g)因销售工作的特殊性,置业顾问休息日为轮流作息,外地项目每两周休两天,有中 大开盘或加推事宜休假取消,其休息日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严格请假制度,员工因病或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需提前向公司请假,以例公司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者,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1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2]4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宅区物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 2014年3月2日

前言 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

干混预拌砂浆储罐基础施工方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平面布置 (1) 三. 干混预拌砂浆储罐基础施工 (1) 3.1干混预拌砂浆储罐基础参数 (1) 3.2干混预拌砂浆储罐基础施工 (3) 四、文明施工 (3) 五、预拌砂浆机操作规程 (3)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用地位于长沙岳麓区洋湖街道,坪塘大道及连江路交汇处东北角。用地西临坪塘大道,西北角临三环线辅道,北面临岳麓区第三小学,东临连塘路。项目用地总面积81063㎡,净用地面积73009㎡,整体呈不规则型,南北向长约309m,东西向长约350m,沿连塘路一侧地势最高,沿西三环辅道一侧最低,目前用地内多为农田和农舍。 项目由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设计由1栋单层门卫楼(1#栋),3#栋多层综合楼(2#-4#栋),1栋多层体育馆(5#栋),1座垃圾收集站(6#栋),3栋多层教学楼(7#-9#栋),3栋多层宿舍楼(10#-12#栋),一个室外运动场组成,地下室工4处,2#-4#栋的地下室为车库及设备用房,7#东地下室为报告厅,8#、9#地下室为设备用房,10#-12#栋的地下室为厨房及餐厅。 应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砌筑、抹灰等部位均采用干混预拌砂浆。因现场采用干混预拌砂浆,则需设置干混预拌砂浆储罐。 二.平面布置 坪塘中学项目按进度分为两个施工区段,2#、3#、4#、5#、7#、8#、9#栋为一区先行施工,10#、11#、12#栋为二区、后续紧接一区流水施工(1#栋为门卫室、6#栋为地埋式垃圾站,最后与室外工程同时施工)。现场目前一区共设置8个干混预拌砂浆储存罐,由湖南国宇建材有限公司生产。 1#、2#(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分罐使用,下同)干混预拌砂浆储罐位于3#、4#栋之间靠坪塘大道处,主要负责2#、3#、4#栋砂浆的使用;3#、4#干混预拌砂浆储罐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

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 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

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

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1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公司销售工作奖惩制度

公司销售工作奖惩制度 为了实行公司的总体销售目标,激励员工全身心地投入销售工作,规范公司各项制度: 公司执行以下制度。 一、奖励制度: (一)一般奖励: 1、销售总额达到10万以上者,奖励出国旅游一次。 2、销售总额达到20万以上者,奖励销售额的2%。 3、年销售总额达到50万以上者,奖励销售额的5%。 (二)特别奖励: 1、一等奖设1名,名列公司全年个人或部门销售总额排名为第一 名者: 且销售总额达到100万以上,奖励现金10万元或价值相当于10万元的物品。 或且销售总额达到50万以上,奖励现金5万元或价值相当于5万元的物品。 或且销售总额达到50万以下,奖励现金2万元或价值相当于2万 元的物品。 2、二等奖设2名,名列公司全年个人或部门销售总额排名为第二

第三名者: 且销售总额达到100万以上,奖励现金5万元或价值相当于5万元的物品。 或且销售总额达到50万以上,奖励现金2万元或价值相当 于2万元的物品。 或且销售总额达到50万以下,奖励现金1万元或价值相当于1万元的物品。 3、三等奖设3名,名列公司全年个人或部门销售总额排名 为第 四、第五名、第六者:且年销售总额达到10万以上,奖励出国旅游一次。 二、处罚制度 1、个人完不成基本任务5万元的,下岗,发生活费350元。 2、部门完不成基本任务5万元,部门内取缔1个人的浮动 工 资。 3、个人或部门完不成基本任务5万元的, 取消年终奖金。 4、半年考核一次,个人或部门完不成基本任务2.5万元的, 7 月份起发生活费350元,部门取消1个人的浮动工资,到12月底完成基本任务5万元后,年底再补发半年扣发的部份工资。 三、考核方式: 1、以销售公司每位销售员、公司有任务的部门和各代

长沙市装修时间规定

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在居民居住地域,在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也就是说,装修要避开休息时间。具体可以参考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不同的地域标准不同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五条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人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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