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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表3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2019最新小微企业标准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2019年小微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 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不再区分企业类型。无需向税局备案,达到以上三个条件之后,自动享受各种优惠。 优惠力度: 1、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 2、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一、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二、部分地方税种,可减半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这意味着:如果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投资额的70%可以拿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四、初创企业的范围扩大!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五、95%纳税企业受益,其中98%是民营企业! 2019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许宏才表示,根据有关的数据测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其中,民营企业占98%。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不含备案程序(参考Word)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为使北京市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国家税务局全面梳理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编写了本文,为落实支持小微发展税收政策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时间仓促,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

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小微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X W J2表 制定机 关: 张掖市统计局 企业登记注册号□□□□□□□□□□□□□□□批准机 关: 甘肃省统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号:甘统字(2017)3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16年有效期 至: 2017年5月 企业详细地址:省市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单位负责人:开业(成立)时间:年月 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统计部门填):□□□□ 法人单位:□1是2否分支机构:□1是2否企业规模(统计部门填):□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入驻基地(孵化器、空间、园区)企业:□1是2否基地名称(选1填):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110国有120集体130股份合作141国有联营142集体联营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49其他联营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172私营合伙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30港澳台商独资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外商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0其他 营业状态:□1营业2停业(歇业)3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9其他独立核算:□1是2否 高新技术企业:□1是2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免税2减免3无四众平台企业:□1是2否 采用四众模式企业:众创□1是2否众包□1是2否众扶□1是2否众筹□1是2否 企业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控股5外商控股6其他 企业开展创新情况(可多选):□□□□1产品创新2工艺创新3组织(管理)创新4营销创新

2017-2018年度税务咨询小型微利企业又有福利了

【tips】本财税知识点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学习! 税务咨询小型微利企业又有福利了 在我国经济发展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减税降费、扩大政策优惠面、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减半征税政策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后的又一次提高。 目前,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只要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进行专项备案。 那么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如何享受这项优惠呢? 一是查账征收企业。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应该分别按照以下的规定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是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应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相应税款。 四是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将

小微企业申请表模板

郑州市小微企业申报入库信息表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名称 (盖章)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辖区)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从业人员 自我认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个人 简历 财务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按销售收入 从大小排序) 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产品所属行业及市场描述 股本结构 (按持股比例 从大小排序) 股东名称持股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合计 财务状况等(万元) 上一个年度会计报表填报当期会计报表总资产

总负债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净收入 是否符合优先条件□是 ■否 □被纳入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建立的千家“小巨人“企业库和发债企业库。 □纳入驻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的企业库并被评为AA级及以上。 □纳入市金融办牵头建立的市级及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新三板”及 “四板”后备企业库。 □纳入市科技局牵头建立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库。 □经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纳入有关单位、 部门牵头建立的企业库。(请具体说明) 核心技术、行业优势、市场前景、拥有的专利数和名称、获得的主要荣誉、奖项(请详细填写) 拟筹资项目(项目贷款填写)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万元) 效益评估 融资需求■银行贷款(请注明借款用途):扩大规模,更新技术□区域集优集合票据(请注明资金用途): □引进私募(创业风险)投资(请注明借款用途):□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请注明借款用途):□其他方式(请注明具体方式及资金用途): 破解小微企业面临 的抵押难、担保难、 融资难、融资贵“三 难一贵”问题的意 见及建议 填表人:联系方式(手机):填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同意登记备案后,纳税人、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2、税务机关不予备案登记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工商登记证上的企业全称,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纳税人编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编码号码 四、备案项目跨年度享受优惠的,应完整填写备案项目起止年度栏;备案项目只在当年度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栏只须填写优惠所属年度 五、实行简易备案的,税务机关意见栏盖受理章;实行登记备案的,税务机关意见栏填写“予以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并盖公章 六、备案项目栏填写以下项目的某项: (一)实行简易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8、广州打捞局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二)实行登记备案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 9、CDM项目实施企业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5、创业投资企业 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1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七、实行登记备案的减免优惠项目,应就每个优惠项目填写一张本表。

国家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国家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

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 各市(区)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现将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企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2、企业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等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3、企业申请享受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4、其他需要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情况。 二、认定条件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工信部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等数据以上年度年末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递交《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等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苏州市经信委网站上自行下载) 2、各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进行审核,对申请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函; 3、需向外省、市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递交已经各市、区认定的材料,市经信委经审核后并出具认定函。 四、申请材料 1、《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可以由税务或统计部门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结算单其他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五、工作要求 根据企业需求,各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应在受理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六、认定时效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当年度有效,下一年需重新认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

附件4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规模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 二、申报条件 1.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 2.企业至少具备“专、精、特、新”中的一项特征,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三十名或全省前二十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着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4.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 5.未发生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019年度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名额分配表 2019年度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填报说明 一、“专精特新”定义 “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中小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中小企业特色的产品。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年度

填表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企业对备案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项优惠事项,或者备案同一优惠事项之下的不同优惠子项目,应当分别填写本表。“年度”按照企业提交备案的优惠事项所属纳税年度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填写。 五、备案方式:可以自月(季)度预缴期起开始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备案的,选择“月(季)度预缴期备案”。在年度终了后方能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备案的,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对于可以选择月(季)度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该优惠事项。但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事项,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事项的起止时间。属于定期减免税情形,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相应起止期间。不属于定期减免税或者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 七、主要政策依据:填写享受优惠事项主要税收政策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主要政策依据”有多项的,应当填写与该优惠事项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最多填写两项。 八、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的,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颁发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 企业备案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以及对所从事项目有限制、禁止规定的,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经营业务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者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项目,或者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的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规定的,企业应说明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应说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对于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采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的省市,可不再填写本栏。 十一、提交资料清单:按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附报资料的情况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企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附报资料是否与表内“企业提交资料清单”栏填列内容相一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经办人签收、盖章表明税务机关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编号: 组织机构企业名称代码 企业地址行业类别 法人代表办公电话手机 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上一纳税年度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业收入(万元) (万元) 兹郑重声明本企业属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并保证申报的数据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本企业不再符合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将主动申明。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责任。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初审意见: 初审人员: 年月日核准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月日 注: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机关出具); (3)上一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税务机关打印盖章); (4)最近年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一份(加盖公盖)。 本认定申请表仅于认定当年有效。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填报说明 1、从业人数:是指期末从业人数[上一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中的12月份社保缴费人数],没有期末从业人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

小微企业认定申请

附1: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2:认定函(样本)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 认定函 兹有(××××××××企业名称),注册地为(苏州市×××区),注册资本(××××)万元。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下发的《中小企业型标准规定》,确认该企业符合有关要求,为我(市)(×××)行业的(×××型)企业。 此认定有效期限为一年。 特此证明!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精选多篇) 正文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格式 小微企业贷款是当下银行或贷款公司最热衷的项目,尽管小微贷产品众多,也帮助了不少的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然而,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并不是很简单,提供贷款的公司或银行依旧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加上申请贷款的企业比较多。所以,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就在所难免了。那么,如何填写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下面就是关于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的相关格式及必要的附属材料进行说明。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格式: xxx贷款公司或银行: 本公司因xxx之需要,拟向贵公司

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申请金额xxx万元,期限xxx,用于xxx,还款资金来源为xxx。随同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供贵单位贷款决策时参考,请审核,并随时欢迎贵单位派员前来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①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的资料失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②如尚需其它资料,本公司将在协助贵单位项目经理贷款调查时提供; ③无论贵中心是否同意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我公司均同意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留存贵中心存档,不必退回。 此致!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xxx年xx月xx日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附属材料一览: 1、企业文字版简介材料一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代码证复印

件一份; 3、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登记复印件一份; 4、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5、贷款申请小微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一份; 6、中小企业贷款卡、进三年审计报告及上月银行流水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8、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的土地或其他财产证明; 9、申请贷款的公司相关管理人同意贷款的说明书; 1、其他由银行认定需要提交的申请书附属材料。 除了上述贷款申请材料之外,还需要填写相关的信息,比如,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贷款卡情况等。这些材料在提交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的时候,提供贷款的公司或银行将会要求企业必填,只有

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下面小编分享关于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表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表 行业划分划分标准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 件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基本条件: (1)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3)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4)“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书一式5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4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环保证明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3、申报、受理程序: (1)填写《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镇、乡、街道科委受理,上报高新科,统一送上级科技部门; (3)省科技厅评审; (4)、省科技厅发文公告。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定期审批。 5、优惠政策:

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补助,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享受三年。 6、办理及咨询科室: 填表说明 ⒈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⒉申请表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除第一季度申报 的企业之外,其余各季度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申报当年第一季度至申报前一季度止的经 济指标及其中专利、新产品经济指标完成数的统计资料。 ⒊申请书一式3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2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 益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环保证明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4.经济强县(市、区)不必填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一栏。

财税2011117号(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1]117号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政策。但上述文件均没有继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填报以及汇算清缴等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操作问题仍采取原来的政策。 一、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此前,实务操作中不少人认为,无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规定,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50%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 而按照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期末减免所得税额15万(100×15%)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减免后,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二、预缴时要注意把握三个相关问题 (一)首次预缴注意事项 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年度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小型微型企业证明书

小型微型企业证明书 篇一:小微企业证明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日期,从事专业,所属行业类型、职工人数说明(缴纳社保人数、未缴纳社保人数说明),经营情况等,申请要求事项、企业联系人等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工资表; 四、法人身份证 五、资产负债表(XX年) 六、利润表(XX年) 七、纳税申报表。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留复印件。 篇二: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 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各市(区)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现将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企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2、企业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等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3、企业申请享受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4、其他需要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情况。 二、认定条件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工信部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有关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等数据以上年度年末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递交《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等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苏州市经信委网站上自行下载) 2、各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进行审核,对申请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函; 3、需向外省、市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递交已经各市、区认定的材料,市经信委经审核后并出具认定函。 四、申请材料 1、《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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