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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

1、造成人身伤亡者;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如申请的临时用电与永久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临时用电可退部分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逾期需办理延长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否则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

1、居民生活用电容量核定:按所装计量表计额定最大电流值折算为用电容量(单相每5安培折算为一千瓦)。

2、低压电力用户:其用电容量按该用户装见的低压电气设备额定容量的总和核定。

3、高压电力用户:其用电容量按全部受电变压器和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额定容量的总合核定。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户,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1)新建受电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未与供电企业就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

(2)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用电功率因数不能达到国家的功率因数标准(标准见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

(3)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及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而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者。

2、用户受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就据以施工,供电企业将不受理报竣工手续,不予检验和接电。

第九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用户申请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的容量标准(315千伏安)时,对申请为永久性减容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对未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仍按实际容量实行两部制电价

计费,如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仍未处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则按单一制电价计费。

第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在一个日历年内,一个用户不得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第十一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供电点是指用户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或该线路供电的变电(配电)站和直供的发电厂。对于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是该用户的供电点,只要不改变供电线

路就认为供电点不变更;对于专线供电的用户,受电电压为专用线供电的变电站就是该专线用户的供电点;对于低压供电的用户,低压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就是该用户的供电点。用户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线路或变电站或配电变压器供电时,即认为供电点发生变更,这时,新址须按新装用电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迁移用电地址是指在用户正式用电后,由于某种原因,需将原用电的受电装置迁移他处或需对原供电点进行变迁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迁移用电地址时,原址或原供电点必须全部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过户:

1、土地因批租或成片开发的,不论原址是否回迁,原有用户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2、因市政工程(如道路拓建等),原址用户的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3、用户因自身发展需要或环保原因异地搬迁的,原址用电另作其它用途的,若系原用户自身使用或联合开发的,可以办理更名或过户;不属于原用户自身使用的而全部由新用户使用的,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4、用户私自过户的,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5、更名或过户,用户容量在100千瓦(千伏安)以上的,报地(市)供电企业用电部门审批,(其中500

千伏安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备案),110千伏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用电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对已送电的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且在规定期限内(低压用户三个月,高压用户六个月),未采取措施,使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第十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的责任分界点:

1、低压供电用户:

(1)以用户处的接户线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

(2)以进户熔丝作为分界点

2、10(6)千伏高压供电用户:

(1)以线路跨越用户围墙处前架空线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

(2)以线路跨越用户配电室前架空线路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

(3)以架空线与用户高压设备椿头为分界点

(4)以用户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用户:

(1)以用户变电站外线路终端杆为分界点

(2)以围墙处电杆为分界点

(3)以用户变电站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4)以用户断路器为分界点

4、凡电缆供电的用户,不应以围墙处为分界点,应以电缆任一端的尾线连接处为分界点。

5、产权属于用户的专用线路:

(1)以供电变电站的二次侧断路器或开闭所的出口断路器为分界点:

(2)以供电变电站围墙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

(3)以供电变电站短段电缆出线与架空线连接处为分界点:

各地供电局可根据以上责任分界点划分办法,择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责任分界点类型,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用户发生用电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省电网经营企业。用户事故调查报表由省电网经营企业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1、对110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用户,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该户停止全部供电时,应报省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2、对35千伏双电源供电的具有重要负荷的用户,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该户停止全部供电时,应报(地)市供电企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但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备品备件用户负责。

第十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对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对供电电压在10千伏、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和35千伏供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二次侧计量,但计算电费时,应包括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对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

第二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对并网的自备发电厂,应在并网协议中明确需电网企业提供的冷备用容量,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收取电费。

第二十一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欠费应承担电费滞纳金,跨年度的欠费部分违约金的计算:用户在次年交纳电费,必须在交清当年当月发生的电费后,多余部分冲抵上年电费,冲抵不完的欠费部分仍按跨年度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表内窃电量的计算,按计费电能表最大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1、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违约使用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供电企业职工的奖金每次按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15%计算,奖金额最高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最低不少于50元。

(2)非供电企业人员的奖金每次按违约金总额的20%计算,奖金最高额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少于100元。

2、经非供电企业人员检举而由供电企业查获违约者,有关人员均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3、检举或查获人员超过一人时,在奖金总额内和规定的限额按人数合理分配。

4、对检举违约的人员应予以保密。

5、奖金在违约使用电费中列支。

《供电营业规则》复习题剖析

2009供电服务集中辅导《供电营业规则》复习题 1《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规定: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多少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及以下者 2《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为?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高压供电:10、35(63)、110、220千伏。 3《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4《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对低压供电的客户受电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客户应提供?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5《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客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怎么办?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须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依法破产时?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7《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怎么规定的?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8《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客户迁址怎么办?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9《供电营业规则》: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过户、公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10《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哪些情况不变时,可办理移表手续?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11《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客户减容必须是?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12《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暂停是怎么规定的?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13《供电营业规则》:什么是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 14《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客户,怎样计收电费?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供电阶段练习答案

工厂供电课程阶段练习一(第一章——第二章) 一填空题 →电力系统是由发电厂、变电所、电力线路和电能用户组成的一个整体。 →变电所的功能是接受电能、变换电能和分配电能。配电所的功能是接受电能和分配电能。换流站的功能是用于交流电流和直流电能的相互转换。 →高压配电所集中接收6~10KV电压,再分配到附近各变电所和高压用电设备。 一般负荷分散、厂区大的大型企业需设置高压配电所。 →对供配电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优质、经济。 →如图所示,发电机G的额定电压为10.5KV,变压器1T的额定电压为10.5 / 38.5KV,变压器2T的额定电压为35 / 10.5KV,变压器3T的额定电压为10 / 0.4KV 。 →电力系统中性点的运行方式有四种: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中性点经电阻接地系统、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 →中性点的运行方式主要取决于单相接地时电气设备绝缘的要求和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我国3~63KV系统,一般采用中性点不接地运行方式;当3~10KV系统接地电流大于30A,20~63KV系统接地电流大于10A时,应采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运行方式;110KV及以上系统和1KV以下的低压系统,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运行方式。 →当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超过规定值时,为了避免产生断续电弧,引起过电压和造成短路,减小接地电弧电流,中性点应经消弧线圈接地。→电能的质量指标为电压、频率和可靠性。 →电压偏离是电压偏移额定电压的幅度。 →电压波动是指电压的急剧变化。 →周期性电压急剧变化引起光源光通量急剧波动而造成人眼视觉不舒服的现象,称为闪变。 →我国将电力负荷按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划分为三类。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 →二级负荷应由两回线路供电。

转供电协议范本

转供电协议 甲方(供电方): 乙方(业主/用电方): 由于供电部门向小区实行预付费方式进行供电,为明确甲方向乙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供电。乙方通过甲方获得用电权利,与甲方签订供电协议,并承担向甲方交费义务。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以(如交流低压220V)电源向乙方供电。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安全造成影响,甲方提请乙方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安保措施,且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 三、供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幢号(□汽车库/□自行车 库) 2、约定容量: 千瓦(安) 3、用电性质:商业用电 四、供用电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 年月日起至 20年月日止,但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致使甲方失去物业管理权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等原因甲方继续管理本小区的情形产生时,本协议则自动延续。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用电量和损耗等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乙方应当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供电。 3、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乙方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部门获得转供电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协议受理乙方的用电申请,并享有对乙方装表(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 六、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乙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依据乙方电表读书及甲方根据总表计量装置计量数据及损耗收取电费。 2、甲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乙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乙方安装电表产权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妥为保护,如发生损坏或过负荷等异常情况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关维修及保养责任。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供电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收取供电费用按现行的电价以每千瓦时1.20元计算,用电方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在国家电价调整时,向乙方收取的电价也相应调整。 2、鉴于供电部门以预付费方式供电,乙方需向甲方预付电费周转金; 仅需电动门及照明用电的,预付周转金元;除基本照明外还有其他用电设施的,预付周转金元。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乙双方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电表计量装置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甲、乙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3、电表计量装置属乙方所有,若因上述装置失灵、损坏等原因影响计量的准确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否则甲方可拒绝向乙方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相关知识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计算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 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基本电费计算 2、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欠费违约金 3、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违约用电及罚款 4、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高价低接):补交差额电费、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罚款、时间不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私自增容):⑴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补交私增设备容量基本电费、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⑵其他用户: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超过计划用电的):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擅自使用已暂停或启用封存的变压器): ⑴两部制电价用户:补交擅自使用或封存的变压器基本电费、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⑵其他用户: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附件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一、变损 1、政策依据 (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政策依据: (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958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辽电营销[2001]7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供电营业规则复习题库

供电营业规则题库 一、填空题:(58题,每题0.5分,共29分) 1、电力客户需要变更用电时,应首先填写《变更用电业务需求表》。 2、电务客户申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3、电力客户迁址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4、电力客户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供电,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供电点是指电力客户受电装置接入供电网的位置,即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或该线路供电的变(配)电所和直供的发电厂。 6、电力客户正式用电后,由于电力客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受电电压等级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简称改压。 7、电力客户申请改压,在原容量不变的情况下,由客户提供改造费用,超过原容量者,按增容办理。 8、电力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2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一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9、供电企业对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6个月(信用等级为A级的8个月),不论电力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10、电力客户申请分户时,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承担。 11、某大工业客户设备容量为200KVA两台,因生产重组现申请分裂成两个用户,分别使用其中的一台200KVA变压器,供电企业给该客户办理分户和改类用电手续。 12、某大工业客户原有容量315KVA,因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一台2000KVA变压器,供电企业应给予该户办理增容用电手续。 13、客户办理并户时,其受电装置需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后,重新装表计费。 14、电力客户在用电过程中,由两个及以上电力计费客户合并为一个计费客户,简称并户。 15、客户减容,须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16、减容必须是整台(组)变压器的停止用电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17、申请减容后的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低于两部制电价执行标准时,从减容后的次月起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按减容的容量重新核定功率因数考核标准。 18、减容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19、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或增容办理。 20、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客户,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暂停部分的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 21、客户暂停,须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2、在每一日历年内,客户的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台及以下时,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2次。 23、客户的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台以上时,变压器数量每增加2台,暂停次数可增加1次。 24、每次暂停不少于15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25、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

供电营业规则(包括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转供电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转供电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供电方): 乙方(业主/用电方): 由丁供电部门向小区实行预付费方式进行供电,为明确甲方向乙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供电。乙方通过甲方获得用电权利,与甲方签订供电协议,并承担向甲方交费义务。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以(如交流低压220V电源向乙方供电。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安全造成影响,甲方提请乙方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安保措施,且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 三、供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幢号(口汽车库/口自行车库) 2、约定容量:千瓦(安) 3、用电性质:商业用电 四、供用电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_年月_日起至20 _年月—日止,但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致使甲方失去物业管理权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等原因甲方继续管理本小区的情形产生时,本协议则自动延续。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用电量和损耗等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乙方应当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供 电。 3、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乙方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部门获得转供电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协议受理乙方的用电申请,并享有对乙方装表(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

供电营业规则试卷答案

鲁北供电所岗位培训试卷(营业规则) 姓名: ________________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 1、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 5 天 );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10天 )。 2、 用户连续(六个月 )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 供电企业( 须 以销户 )终止其用电。 3、 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 表计量。 4、 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 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7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 5、 私自(迁移 )、(更动 )和(擅自操作 )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 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者, 属于居民 用户的,应承担( 500元 )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 应承担(5000 元 )的违约使用电费。 6、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按装用电计量装置。 7、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 不得少于(15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8、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 所窃电 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 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 报请(电力管理部门 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 司法机 关 10、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 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 (二次连接线导线)。 11对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 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二、简述题(每题 4 分,共20分) 1、减容: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 2、暂停: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 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 )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 )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级供电企业及县级供电企业的劳动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变电运行、检修规程》 《电器测量仪表检修规程》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 《电力断路器检修规程》 《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负荷装置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及办法》 《电能计量工作标准》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3、名词、术语释义 3.1输电线路

指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 3.2山区 指电力线路经过的峰谷水平高差在0.3千米及以上的地段。 3.3高原地区 指电力线路经过的海拔在1.8千米及以上,且缺氧在15%以上的地区。 3.4原始森林区 指由国家划定或确认的原始森林区。 3.5严寒地区 指全年积雪在五个月以上,且二月份平均气温在-20摄氏度以下的地区。 3.6污秽地段 指电力线路所处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级污秽环境标准及以上的地段。 3.7河网地段 指每千米电力线路跨越的河道平均在1.5条以上的地段。 3.8重覆冰区 指电力线路经过的每年平均有三个月覆冰期的地段。 3.9线路回长 指具备传输电力条件的一回电力线路的长度。 3.10输电电缆 指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电缆。 3.11集中少人值班 指变电站设备不能满足无人值班要求,而实行集中操作少人值班的一种变电运行值班方式。

3.12配电线路 指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线路。 3.13定员标准插值法计算公式 定员下限+(定员上限-定员下限)÷(相关因素上限-相关因素下限)×(相关因素实际值-相关因素下限) 3.14配电站 具备10千伏开关两组及以上的配电室(所、亭)、开闭室(所)等统称为配电站。 3.15配电电缆 指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电缆。 3.16城区百公里10kV(6kV)线路所辖配电变压器平均台数计算公式 配电变压器台数÷[百公里10kV(6kV)架空线路+百公里10kV(20KV、6kV)配电电缆] 公式中的配电变压器台数包括城区百公里10kV(6kV)线路所辖配电变压器、配电站的配电变压器和配电电缆所辖的配电变压器台数。 3.17城区百公里10kV(20KV、6kV) 配电电缆平均条数计算公式 10kV(20KV、6kV) 配电电缆条数÷百公里10kV(20KV、6kV) 配电电缆 3.18城区百公里10kV(6kV)线路所辖平均营业户数计算公式 城区营业户数÷[百公里10kV(6kV)架空线路+百公里10kV(6kV)配电电缆]

高压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

11.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用电方申请减少用电容量或暂停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1.1.1用电方申请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11.1.2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减容期满后,用电方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11.1.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电方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方从期满之日起,计收基本电费。 在暂停期限内,用电方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方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11.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用电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11.2.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11.2.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11.2.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11.2.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

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11.2.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11.2.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11.2.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11.2.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11.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当场中止供电: 11.2.9.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11.2.9.2确有窃电行为。 11.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用电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1.3.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11.3.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用电方属于两部制电价的,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电方要求继续使用,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违约用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扩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高备外,属于两部制是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用电申请、收费依据及流程 一、承办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装用 电、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二)《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 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三)《供电营业规则和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影响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几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 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地按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几办理所需手续。”二、承办条件 (一)在哈供电区供电范围内的企业(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所需材料 (—)拆迁结算通知书 (二)客户供电申请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 (六)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七)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新建住宅各层平面图、内线系统图几面积明细表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电力配套费收据(复印件)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收费函(原件) (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一)建设住宅工程提供楼外转接箱到客户表箱前所有 设施的材料表、系统图、断面图、平面图(电子版) 四、承办程序、流程 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电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施工现场负荷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一一设计一一施工一一竣工验收一一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 1、用电申请受理(行政大厅、客服中心) 2、面积审核(客服中心,需配合工作人员勘察现场) 3、确定供电方式(客服中心) 4、供电方式审核(客服中心) 5、制定供电方案(去电业局,(客服中心) 6、方案审批(客服中心) 7、委托设计

供电营业规则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窃电的制止 与处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第一百零五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是指将电能通过输配电装置安全、可靠、连续、合格的销售给广大电力客户,满足广大客户经济建设和生活用电的需要。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

供电营业规则复习资料

电力法规1 一、填空题:(58题,每题0.5分,共29分) 1、电力客户需要变更用电时,应首先填写《变更用电业务需求表》。 2、电务客户申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3、电力客户迁址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4、电力客户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供电,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供电点是指电力客户受电装置接入供电网的位置,即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或该线路供电的变(配)电所和直供的发电厂。 6、电力客户正式用电后,由于电力客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受电电压等级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简称改压。 7、电力客户申请改压,在原容量不变的情况下,由客户提供改造费用,超过原容量者,按增容办理。 8、电力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2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一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9、供电企业对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6个月(信用等级为A级的8个月),不论电力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10、电力客户申请分户时,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承担。 11、某大工业客户设备容量为200KVA两台,因生产重组现申请分裂成两个用户,分别使用其中的一台200KVA变压器,供电企业给该客户办理分户和改类用电手续。 12、某大工业客户原有容量315KVA,因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一台2000KVA变压器,供电企业应给予该户办理增容用电手续。 13、客户办理并户时,其受电装置需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后,重新装表计费。 14、电力客户在用电过程中,由两个及以上电力计费客户合并为一个计费客户,简称并户。 15、客户减容,须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16、减容必须是整台(组)变压器的停止用电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17、申请减容后的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低于两部制电价执行标准时,从减容后的次月起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按减容的容量重新核定功率因数考核标准。 18、减容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19、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或增容办理。 20、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客户,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暂停部分的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 21、客户暂停,须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2、在每一日历年内,客户的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台及以下时,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2次。 23、客户的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台以上时,变压器数量每增加2台,暂停次数可增加1次。 24、每次暂停不少于15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25、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

转供电协议范本

转供电协议 甲方(供电方): 乙方(业主/用电方): 由于供电部门向小区实行预付费方式进行供电,为明确甲方向乙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供电。乙方通过甲方获得用电权利,与甲方签订供电协议,并承担向甲方交费义务。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以(如交流低压220V)电源向乙方供电。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安全造成影响,甲方提请乙方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安保措施,且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 三、供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幢号(□汽车库/□自行车库) 2、约定容量:千瓦(安) 3、用电性质:商业用电 四、供用电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 年月日起至 20 年月日止,但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致使甲方失去物业管理权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等原因甲方继续管理本小区的情形产生时,本协议则自动延续。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用电量和损耗等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乙方应当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供电。 3、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乙方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部门获得转供电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协议受理乙方的用电申请,并享有对乙方装表(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 六、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乙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依据乙方电表读书及甲方根据总表计量装臵计量数据及损耗收取电费。 2、甲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乙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每月用电计量装臵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乙方安装电表产权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妥为保护,如发生损坏或过负荷等异常情况造成计量装臵损坏,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

重要保电应急预案

重要保电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在保电过程中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同时做到正确、快速、有效地开展重要保电应急工作,维护电网安全和客户财产不受损失,制订本预案。 2.编制依据 国家电网安监〔2007〕110号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安监〔2007〕98号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编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6号令《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8]273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供电安〔2009〕57号**供电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合于**供电公司的各类保电活动。 4.重要保电应急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统一指挥、分层分片、保障重点、加强引导、依靠科技等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保电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供电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成立公司保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要保电应急工作;其结构图如下: (二)重要保电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公司成立重要保电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队伍,公司重要保电应急小组下设重要保电办公室,挂靠市场营销部。 1.重要保电应急工作组组长:公司分管经营副总经理; 2.成员:总经理工作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安监保卫部、思政部、调通中心及各车间负责人。 3.重要保电应急工作组职责 按照《**供电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建立的公司保电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供电公司重要保电应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保电应急预案指挥; (2)接受政府及上级公司保电应急指挥小组的领导,就公司应急处置工作请求各级政府提供应急援助; (3)统一领导公司保电及应急处理工作; (4)研究重大保电应急决策和部署; (5)宣布进入和解除保电状态; (6)决定实施和终止保电应急预案; (7)发布相关信息。 (8)对保电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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