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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性质的探讨_与香港单位信托的比较研究

创投基金与信托合作模式

创投机构与信托基金合作方式的探讨 1、 创业投资信托 1、创业投资信托的涵义 创业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 创业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共同构成资金信托的三大领域。创业投资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市场为一体的新型资金运作模式,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机制来满足这种要求才能使其得以正常地进行。信托所具有的独特的运作机制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可以发挥其代客理财的功能,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专家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佣金的多少与所投项目的收益状况直接相关,如果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最低底线,可能没有任何佣金收入。保值增值的压力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创业投资时不得不进行权衡,最终使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达到动态的平衡。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其资产管理方面的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充当基金管理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分散的民间资本找到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创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创业投资推出阶段,如管理人收购、股权转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各种方式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借其资本运作的经验,担当财务顾问等方面的角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可转移性使得其能够适应创业投资运行机制的许多内在要求。

浅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香港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论文 2009级法学专业 刘畅

浅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香港回归后,依照“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属同一主权之下,但是香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独立行政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内地与香港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冲突。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影响到法律适用、可以影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如何协调和解决两地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已不仅仅是增进两地司法合作或学术界讨论和证明的理论课题,还是有效消除涉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现存障碍以及如何更公正、更有效率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涉两地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内地关于涉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1.涉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和《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中。根据《解答》的规定:审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五章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律的,可以适用。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地法院行使涉港民事诉讼管辖权参照涉外诉讼处理。此外,对涉港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离婚案件等实行特别管辖。 2.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1)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的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也指出,“凡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港澳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说明我国对于涉外平行诉讼是基本肯定的,并规定国内诉讼具有优先效力。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涉港平行诉讼则不加限制。 3.承认协议管辖

投资基金

投 资 基 金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s)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专门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可以说,投资基金是对所有以投资为形式的基金的统称。 分类: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 、收益基金和增长基金、其他投资基金类型 。 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养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几种投资基金的种类及特点分析 编辑本段定义 投资基金,就是众多投资者出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资金运作方式。投资基金一般由发起人设立,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基金的投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操作,只定期取得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委托进行投资运作,收取管理费收入。 在证券市场品种不断增多、交易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普通人与专业人士比较,在经营业绩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将个人不多的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人集中运作,也可以实现投资分散化和降低风险的效果。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投资者自愿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家管理投资,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一种金融组织。 资金来源于公众、企业、团体和政府机构。居民个人投资,可以在基金募集发行时申请购买,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挂牌上市的基金。 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可以是股票、债券,也可以是实业、期货等,而且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10%(这是中国的规定,各国都有类似的投资额限制)。这使得投资风险随着投资领域的分散而降低,所以它是介于储蓄和股票两者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却盛行于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经济的新霸主, 一跃从资本输入国变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随着美国经济运行的大幅增长,日益复杂化的经济活动使得一些投资者越来越难于判断经济动向。为了有效促进国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美国开始引入投资信托基金制度。1926年,波士顿的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了“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成为美国第一个具有现代面貌的共同基金。在此后

关于香港与内地税收协定与内地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

股权转让和股息分红中税收协定的对比分析 一、股息红利所得 国内法的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收入来源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年3号文也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收益,需由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香港公司从内地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会被认定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外管局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分配股息红利对境外付汇时,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相关纳税证明,如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则无法对外付汇。因此无论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对外分红则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 另外,国税函2009年81号文规定,所有能享受股息红利税收协定优惠的前提是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必须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税收协定的规定: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根据《香港与内地税收协定》第十条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②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理解为: ①香港公司从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在香港纳税(根据香港税法的一般规定,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税)。但是,因为文件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内地也有征税权,按照内地税务机关的一般做法,如果其有征税权基本都会行使其征税权。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地区汉语外来词对比研究

内容提要 外来词是一种普遍的语言现象,本文在对汉语外来词的由来及其历史状况作出初步探讨的基础上,着重比较中国大陆地区与中国香港地区在外来词借入过程中所存在的差异,并进一步探索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社会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目录 0.引言 (1) 1. 汉语外来词研究 (2) 1.1汉语外来词的发展历史 (2) 1.1.1第一次高峰.古代西域/佛教 (2) 1.1.2 第二次高峰.近现代西学东渐 (3) 1.1.3 第三次高峰.当代改革开放 (4) 1.2 外来词引入的六种方式 (5) 1.2.1音译 (5) 1.2.2意译 (5) 1.2.3形译 (5) 1.2.4半音半意译 (6) 1.2.5音译加表意字 (6) 1.2.6直用原文 (6) 2. 香港地区汉语外来词与大陆地区汉语外来词的差别8 2. 1译法的不同 (8) 2.1.1普通话曾用过音译,但后改为意译而香港则一直为音译8 2.1.2普通话为意译,而香港则为音译 (9) 2.1.3香港为音译,普通话原来就有 (10)

2.1.4同是音译,但用字却不同 (10) 2.1.5同是意译,译法不同 (11) 2.2 语义的变异不同 (12) 2.2.1 词义的变异 (12) 2.2.2 词用的变异 (13) 2.2.3利用词义的变异造变义混合词 (13) 2.3差别的原因 (14) 2.3.1不同的历史文化积累、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造成了 两地对外来词的不同态度和倾向 (15) 2.3.2 两地不同的语言使用环境 (16) 2.3.3 香港地区独特的外来语借入过程 (17) 2.3.4 粤语独特的语音特色 (18) 3. 结语 (20) 注释 (23) 参考文献 (24) 论文摘要(中文) (1) 论文摘要(英文) (1)

内地与香港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内容提要」香港和内地虽属同一主权国家,却分属不同的法域,两地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难以避免。对涉港民事诉讼的定性模糊,完全肯定平行诉讼以及现有规定的不明确等缺陷的存在,给两地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提出了应当科学定位涉港诉讼,主要通过司法协商途径解决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除涉及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审判权。这就在客观上使我国存在不同的法域,在两地不断频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属不同法域的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通常来讲,民商事法律冲突主要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个基本问题,其中管辖权冲突又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因为它既关系到司法主权问题,又涉及到实体法律的适用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也是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程序中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内地与香港都有涉及外国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程序规则。由于内地和香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当事人而言,同一纠纷选择在内地进行诉讼或在香港进行诉讼,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现“挑选法院”和“一事两诉”等现象就难以避免。这些冲突的存在,会对内地和香港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大而言之将会影响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效果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所以,认真探讨两地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都必须对该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其中对人诉讼,是指直接针对某一个人的诉讼,旨在通过法院责成某人为或不为某项行为。这种诉讼一般只拘束诉讼当事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之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不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或诉因的性质,而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所谓对物诉讼,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诉讼形式。与对人诉讼只拘束诉讼当事人不同,对物诉讼除了拘束诉讼当事人以外,还可以拘束有关的第三人。对物诉讼主要包括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诉讼、海事诉讼和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其中前两种对物诉讼也采取按“有效”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对关于身份行为的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① 由于受英国冲突法的影响,香港的冲突法对国际冲突法和区际冲突法也不作区分,所以香港冲突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涉大陆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据《基本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这里的所有案件显然也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副标题: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20 更新时间:2010-12-5 10:36:55 [内容提要] 作者在阐述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源及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对结婚的法律适用应分别考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对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法院地法。对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按夫妻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对婚生子女关系的确认,应适用更有利于子女系婚生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对收养关系,应分别适用收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此外,作者还就同居、无效婚姻及离婚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姻制度法律冲突准据法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最持久的社会关系,这种产生于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从来都处于一处相对变动的状态。由此而产生的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和民族繁衍都有直接的影响。可以说,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毫无例外地给婚姻家庭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入了新的内容,更新了新的观念。作为“一国两制”首先和必然的结果,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一国之内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反映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就是使我国领域内存在平等而又彼此不同的法律区域或者说法域,并由此产生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范畴,不妨名之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及执行上的冲突。妥善地处理好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一个需要着重研究的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源 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冲突,就其根源而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大陆和香港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是导致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主要的原因。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其中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确定的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这就是说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也具有重要影响,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内表现得特别明显。由于婚姻家庭问题与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财产法和继承法都有密切的联系。以结婚为中心而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夫妻关系是否成立或解除、子女是否系婚生、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虽然主要反映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上,但由此而涉及到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却最终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发生内在联系。 大陆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大陆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的强烈影响,与社会制度相辅相成的道德体系中包含的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信念和行为规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另外,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大陆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所以,在大陆虽然有着同样的经济基础,众多民族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也呈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但这些特点,也只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时才产生的,与我国的整个社会制度是相适应的。 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体上是以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法律。香港的法律承袭于英国,以英国法为主导地位的普通法法制原则,在香港被强占以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始终支撑并引导着香港法律的发展,这其中还夹杂着香港法律自身发展和中国旧例及传统习惯在香港法律中的残存。

证券合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一节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 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 (一) 公司类型 内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内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范畴之外。 香港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可见香港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内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类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香港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注册资本(核定资本) 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内地的公司法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还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并经验资的实收股本达到了公司 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才可登记注册、正式成立。唯一的例外是依据三资企业法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官方版)

编号:QJ-HT-0172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对中国香港地区菲利普斯曲线的验证

对中国香港地区菲利普斯曲线的验证 一:关于通货膨胀、失业和菲利普斯曲线 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A. W. Philips )通过整理英国近一个世纪的统计资料,发现货币工资增长率与失业率之间存在着一种负相关关系,这种关系用曲线形式描述,就是菲利普斯曲线。由于工资是产品成本主要构成,因而对产品价格有决定性影响,所以西方经济学家把菲利普斯曲线延伸为表现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的替代关系:低水平的失业率,伴随着高水平的通货膨胀率;反之,低水平的通货膨胀率,对应着高水平的失业率。同时西方经济学家们也将这种替代关系作为政府进行总需求管理操作依据:当通货膨胀率太高时,采用提高失业率的紧缩政策;当失业率太高时,采用提高通货膨胀率的扩张政策,以达到避免经济过分波动的目的。 在现代主流宏观经济学中,向下倾斜的“替代性”的菲利普斯曲线一般只在短期中成立。在长期中,通常认为菲利普斯曲线是垂直的,而且对应于最低可持续失业水平(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菲利普斯曲线在长期是不存在的)。现代菲利普斯曲线还包括了预期的通货膨胀(这种补充是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爱德蒙·费尔普斯研究的结果)和供给冲击。这种增加要归因于OPEC ——因为国际石油主要受OPEC 所垄断,他们缩减产量,控制石油价格虽然不全为经济目的。在20 世纪70 年代,OPEC 引起了世界石油价格大幅度上升,这使经济学家更加认识到总供给冲击的重要性。 通货膨胀和失业是描述经济增长的两大重要因素。我们都希望经济呈“低失业率高增长”的态势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不会“乖乖”的依着我们的愿望而发展。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和失业总是政府很难对付的对象。下面分别对这两大重要因素做简要论述: 通货膨胀:是指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或者是币值持续下降的过程,它是一个长期概念——简而言之,就是钱多货少。西方经济学曾介绍过通货膨胀包括:温和的、急剧的、恶性的通货膨胀。我们用价格指数(CPI )的加权平均价格来衡量通货膨胀。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不能凭借工作获得一定报酬)的人,这部分人以某种方式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现象。同样,西方经济学也曾介绍过失业包括:季节性、摩擦性、结构性、流动性、周期性失业。由于在失业统计的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失真,我们找到的失业率也只是城镇登记失业率。 在西方经济学中我们已经对失业和通货膨胀有过方方面面的学习,在此且不赘述。 二、菲利普斯曲线的推导 菲利普斯曲线说明了其通货膨胀率取决与三种力量:预期的通货膨胀 e π ;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的背 离,即周期性失业n U U -;供给冲击(供给冲击指对总供给产生意外重大影响的生产成本或生产率的 突然变动,作为供给冲击的结果,实际GDP 和价格水平会发生预料不到的变动)。 这三种力量表现为现代菲利普斯曲线的方程: () ν βππ+--=n e U U 通货膨胀=预期的通货膨胀-(β*周期性失业)+供给冲击 这个菲利普斯曲线方程式由总供给方程式推导而来。总供给方程式为: P=P e +(1/α)(Y-Y n ) 首先,在方程式右边加上一项供给冲击ν代表改变物价水平并使短期总供给曲线移动的外生事件。 P= P e +(1/α)(Y-Y n )+ν 然后,方程两边减去上一年物价水平P -1得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 浅析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浅析 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册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来在二者之间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与对比。 一、适用范围 从表格中我们会发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二、社会保险

从此表格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相较而言,香港的保险制度更加贴近市场化,且企业的自主性较大;而大陆的保险制度更加的贴近政府的宏观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大力度地保证个人的保险基金。内地社保改革已多年,但问题仍很多。首先是大锅饭问题,其次是基金运作没有市场化,再者项目繁多,企业不堪重负,有的地方法规不合理。据此,我更认为香港在这方面有更好的一个体制,企业较大的自主性可以使行业间显现出企业间的不同之处,从而进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在此种制度下,企业与市场会更加的充满活力与良性竞争。

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感知到不管是香港还是大陆都十分注重对雇员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都给予了雇员较好的基本保证。但在二者相比之下,则香港方面的法规更加的具体完善,而从实际操作上来观察,大陆的企业也很少严格根据法规而执行上述活动,监管力度尚且不足,需要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地完善与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并且营造一个具有强力监管性的市场氛围。 四、休假

公益基金信托

公益基金信托 百科名片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明显的好处。 目录 详细介绍优势特点类型 1、公积金信托 2、社会保险基金设立方式做法投资渠道 (1)自主投资(2)委托投资详细介绍优势特点类型 1、公积金信托 2、社会保险基金设立方式做法投资渠道 (1)自主投资(2)委托投资展开 编辑本段详细介绍信托是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人(如基金理事会)出于某种目的(信托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或产权(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或管理,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把信托财产或收益分配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托方式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会与信托公司签定基金管理信托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来实施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资。如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某个项目进行事前的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向某个指定的对象发放基金;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限期收回向某个对象发放的基金(可能的话,还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使用情况作跟踪、调查,提交必要的调查报告。

在基金闲置时,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选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尽量 使基金增值。 编辑本段优势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以 下明显的好处: 一是专业化管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托公司将忠实地遵守设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实地执行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是信托公司可以承担基金管理中的许多琐碎的管理、服务工作,减轻目 前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负担,或避免"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托公司可以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托公司执行对基金的发放有事前调查报告、事中审查报告、事后检查报 告的严密程序。对于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托公司还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单位提 供抵押或担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对于出现回收问题的基金,信托公司可 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包括法律诉讼来追收。对于闲置的基金,信托公司凭借 其专业优势,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手段,使这些基金不断增值。如果每年为各 类基金提高5%的收益,设定深圳市有20个亿的基金,那么,深圳市每年可以 额外增加1亿元的基金收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五是减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基金谋取私利,产生腐败行为的情况。 编辑本段特点1、信托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信托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和解决方法

第十章地和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 第一节地与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 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 (一) 公司类型 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畴之外。 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和股份。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担保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股份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可见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类似于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则类似于地的股份。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 (二) 注册资本(核定资本) 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地的公司法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还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并经验资的实收股本达到了公司 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才可登记注册、正式成立。唯一的例外是依据三资企业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此三类企业

关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关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2003-1-4 什么是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申购的基金单位数量、赎回金额是如何以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其中,总资产是指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资产总额。总负债是指基金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等。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总量。 基金估值是计算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关键。基金往往分散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各种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由于这些资产的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动的,因此,只有每日对单位基金资产净值重新计算,才能及时反映基金的投资价值。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如下: 1、上市股票和债券按照计算日的收市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未到期定期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买卖行为发生时已确知的市场价格;与此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交易价格则取决于申购、赎回行为发生时尚未确知(但当日收市后即可计算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的基金单位数量、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认购费用 2、申购价格=单位基金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单位数=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3、赎回价格=单位基金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单位数×赎回价格 例如:一位投资人有100万元用来申购开放式基金,假定申购的费率为2%,单位基金净值为1.5元。 申购价格=1.5元×(1+2%) =1.53元 申购单位数=100万/1.53=65.333万基金单位(非整数份额取整数)同样,假如一位投资人要赎回100万份基金单位,假定赎回的费率为1%,单位基金净值为1.5元,那么 赎回价格=1.5元×(1 - 1%)=1.485元 赎回金额=100万× 1.485=148.5万元

香港自古就是中国领土

香港自古就是中国领土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地区)位于北纬22°9′到22°37′,东经113°52′到114°30′,大约在1万年前,香港岛与今九龙半岛还是连成一片的陆地,属于大陆山脉的延伸部分,未有今维多利亚海峡之阻。后来由于山体的沉降和海水的入侵,造成与大陆的分离。70年代香港建造地铁时,科学家们对海底发掘样品进行C14测定,证明在公元前6000年时,海面在今海平面之下大约11米处。 早在四五千年前,中华民族就有人在这片土地上生活和劳作,30年代出土的大量石斧、石刀、石簇、石锤、陶釜、陶鬲、陶碗、陶盂、铜锐、铜戈、铜镜、铜环、玉斧、玉 、玉珥等等,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香港成了百越族勇士们远征海外的基地之一。百越(或称百粤)是当时完全不同于中原部落的南方部落,他们种类众多,善于捕鱼、驾船、航海,很少从事农耕、狩猎,崇拜鸟形风神,经常有部落扬帆远征,香港便是他们天赐的出发地。每当东北季风徐徐吹来,勇士们便升起风帆,驶向大海的深处,寻找理想的乐土。许多学者认为,如今生活在南太平洋群岛及东南亚一带的土著民族,就是中国百越族迁徙而去的一个分支,甚至有中外学者认为,百越族的勇士们曾经踏上了南美大陆和非洲陆地。

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从黄土高原呼啸南下的剽悍的秦兵,轻而易举地征服了舞弄鱼叉、鱼网的百越战士。首次完成统一中国大业的始皇帝嬴政,在岭南地区设置了南海、桂林、象郡三个郡,移徙50万人开发和镇守岭南。从此,香港地区一直在中央政府的行政管辖之内,直到英国人侵占香港之前,历代历朝都是如此,从未间断过。 有人说,在英占之前,香港一直是一座荒凉的不毛之地,人烟稀少,只是散落着两三个小渔村。其实这是一种偏离史实的观点。至少在唐宋时期,香港就已经相当繁荣了,不亚于东南沿海其他地区。香港的海盐、珍珠和香木,曾经闻名华南,饮誉全国。从东晋以后,香港就是南中国海上交通的要道。作为中国的一块领土,几千年来香港地区一直处在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自秦到清,历代王朝都在这里设官治民。而居民们也讲礼教,敬祖先,开学堂,读圣书,过着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一样的平静生活。 康熙年间(公元1704年),清朝政府曾派兵在香港驻守,准许内地人民迁到岛上居住,并准缴纳地税,领地耕种。从此,各地迁来岛上居住谋生的人比以前多了。在香港定居的有本地人、客家、福佬和水上居民(旧称蛋家)。本地人是广州语系的人,由香港附近各地迁来,多半住在平地,并拥有相当的田地;客家是由惠州、梅县、海丰、陆丰等地移来,因为他们来得迟,平地已被本地人占去了,因此多数住在山上;福佬是从福建南部沿海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 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关于这一问题,内地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未明确国家和集体是因为作为最后继承人,还是根据先占原则而取得财产。 (二)遗嘱继承制度之冲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内地与澳门关于遗嘱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遗嘱的方式问题,内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澳门民法典第2038条规定订立遗嘱的普遍方式为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4」第204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海上公证遗嘱、海上密封遗嘱、航空器遗嘱、公共灾难遗嘱等特别方式遗嘱。 其次是特留份的问题。内地继承法未明确“特留份”这一概念。但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澳门继承法明确了特留份的概念,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用一编,共两章的内容规定了特留份的问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示范文本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契约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 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 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 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 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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