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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

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

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

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

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培训课程合同范本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甲方委托乙方开设相关培训课程,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培训内容安排 1、培训项目: 2、培训讲师: 3、培训地点: 4、培训时间: 5、培训人数: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妥善组织和协调相关业务人员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课程。

2、甲方应积极提出课程和师资需求,协助乙方做好课程内容的选择和师资的安排。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双方商定的课程安排培训讲师进行授课,保障教学质量及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培训、培训教材(人手一册)、学员证书、以及培训总结报告(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已包含以上费用)。 2、乙方提供的培训讲师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并征得甲方认可。在课表确定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讲师;但因授课教师特殊情况等原因,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应当调换同等水平的师资。 3、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关系及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解决和处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当具备进行本合同项下业务培训的业务资质,并应安排具有丰富专业技能和培训经验的讲师独立完成本合同中的培训课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培训服务工作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向第三方分包或转包。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培训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双方确认,上述费用为含税价,包含课程设计策划费用和培训费用(含讲师费、教材费、课程定制费、考核及证书等相关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培训讲师的差旅、住宿、餐饮、通讯等全部

学生会公文写作培训资料

2012—2013年度校学生会办公室内部培训 内 容 整 济南大学学生会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三月

目录 1.公文写作 (2) 1.1计划书的具体写作 (2) 1.2通知的写作方法 (6) 1.3会议记录的要求 (8) 1.4工作总结具体写作 (12) 1.5活动策划的写作................................ 14????? 1.6纪实的写作要求 (15) 1.7常用公文写作的页面设臵 (16) 2.礼仪培训 2.1日常礼仪 (18) 2.1.1日常生活礼仪 (18) 2.1.2大学生校园礼仪 (25) 2.1.3公共场合礼仪 (28) 2.1.4电话礼仪 (31) 2.1.5短信礼仪 (34) 2.2工作礼仪 (36) 2.2.1学生在办公室值班基本礼仪 (36) 2.2.2办公室内物品设臵的礼仪规范 (37)

1.公文写作 定义:现代公文,主要指党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领导管理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泛指各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订、使用的公务文书。 关键词:计划书,通知,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活动策划,新闻稿,纪实常用公文写作的页面设臵 1.1计划书的具体写作 一、计划书的概念 什么是计划书呢?各位同事,你们觉得什么是计划书呢?简单来讲计划书就是对即将展开的工作的设想和安排,如提出任务、指标、完成时间和步骤和方法等。 二、计划书的重要性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写计划书呢?为了通俗易懂,给大家举个例子,譬如:我们要出外旅游,难道我们什么都不做就直接出发吗?如果是这样,到时候我想我们会手忙脚乱,一塌糊涂,原本应该开心的旅程变得烦恼不堪。所以我们要想拥有开心愉快的旅程,必需提前有个计划,譬如:我们该准备什么东西,我们到目的地入住哪个酒店,这次旅行多长时间,先去哪里,再去哪里等等。这样有条不紊,旅程才能开心愉悦。 三、计划书的类型

法务对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如有另行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对方资信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核(含招标文件审查)、修改、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定期清理、履约监督、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将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公司相关要求,对各部门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控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分,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执行; (四)审查以国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配合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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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单位编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务公司合同管理采用()的合同管理体制。 A综合管理 B科学管理 C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 D专项管理 2、()是工程类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是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类合同的管理,建立工程类合同管理台帐,对工程类合同进行归档。并组织对工程类合同的审查、评审、签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等事宜,对工程类合同进行交底。 A经营开发中心 B项目成本管理中心 C施工技术部 D法律事务部

3、施工技术部是()专项管理部门和合同履行监督的主责部门,并负责对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组织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查、评审、签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A劳动合同 B劳务分包合同 C工程施工合同 D劳务用工合同 4、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有权在检查结束后的()内向被检查单 位送达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A 10日 15日 B 5日 10日 C 10日 5日 D 15日 5日 5、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而需应诉的,合同执行部门(单位)必须 在接到法庭应诉通知起()内将合同相关资料报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并积极准备应诉。 A 1日 B 2日 C 3日 D4日 6、对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的物资、设备合同签订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 A 1万 B 2万 C 3万 D4万 7、内部设备无法调剂或租赁的,方可批准项目部外租。项目部计 划外租设备时(),需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 组织评审并签订租赁合同。 A 单台价值大于5万元,期限超过1个月的 B 单台价值大于4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教育资料】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学习专用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 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 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培训课件,欢迎阅读。 规范公司培训管理,遵守“谁培训,谁受益”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内部公平。 1、平等原则: 公司员工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执行同样的标准; 2、费用决定原则:培训合同的期限, 根据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确定, 费用越高, 合同期越长;脱产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的,脱产期间的工资部分也应列入培训总费用; 3、服务期累计原则:员工在前一培训合同未到期时参加其他培训且按规定需要签订培训合同的,合同服务期将累加,即后一培训合同的开始日期应从前一合同的终止日期开始计起,但培训合同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 年; 例如:本次签订培训合同时间为14 年5 月31 日,本次培训合同期为12个月,上次培训合同截止日期为14年8月9 日,则本

次培训合同期为,14 年8 月10 日—15 年8 月9 日; 4、先签合同后培训原则:员工应在培训申请或请示获得批准后,即时签订培训合同,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财务借款及其他等事宜,未签订培训合同不得办理以上事宜,亦不得进行培训费用报销; 1、自然终止:因培训合同到期而致使培训合同终止。 2、补偿性终止或缩短:受训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以内训形式,积极传播或推广受训知识,使公司其他员工相关知识或技能得到提高的,经行政部评估后,可根据评估结果缩短或终止培训合同。 1. 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人民币1500 元以内的,乙方必须在培训期结束之日后为甲方服务3 个。 2. 超出1500元,培训合同期计算方法M(按月计 算)=3+ :(C-1500)/500 : *2 ,其中” C”为培训总费用,用此公式计算出来的培训合同期月数不是整数的, 应进行四舍五入。 1 、培训合同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事项,学员在遵守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遵守培训合同; 2、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及培训合同均未到期时即离开公司,除将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补偿外,还必须按照培训合 同的规定进行培训合同赔偿; 3、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合同未到期间离开公司,则将按照培训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合同未到期,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培训合同到期日为止。

(整理)印刷培训资料

印刷定义:将文字、图画、照片等原稿经制版、施墨、加压等工序, 使油墨转移到纸张、织品、皮革等材料表面上,批量复制原稿内容的技术。称之为印刷。印刷有多种形式分为:传统胶印,丝网印刷,数码印刷等。 印刷种类: 除了选择适当的印刷媒体(纸张)及油墨外,印刷品的最终效果还是需要通过适当的印刷方法完成。印刷种类有多款,方法不同,操作也不同,成本与效果亦各异。现行使用的印刷方法主要可分为凸版、凹版、平版及孔版印刷四大类:(1)凸版印刷,印纹高于非印纹 (2)凹版印刷,印纹凹陷于版面 (3)平版印刷,印纹没有凸起或凹下 (4)孔版印刷,油墨通过洞孔的印纹 当今最常用的工业印刷方法有: 1.胶版印刷(又称柯式(Offset)印刷):平版印刷的一种,能以高精度清晰地还原原稿的色彩、反差及层次,是目前最普遍的纸张印刷方法。适用于海报、简介、说明书、报纸、包装、书籍、杂志、月历及其他有关彩色印刷品。 2.活版印刷:凸版印刷技术的一种,一般在文字多,相片及图片少、文字的更改机会大、印品数量不多的情况下采用。适用于印制邀请卡、名片、标签及小型包装盒等小批量任务。传统的顺序号码打印和小商标套印均以活版方式进行。 3.丝网印刷:丝网印刷作为一种利用范畴很广的印刷,按照承印质料的分歧可以分为:织物印刷,塑料印刷,金属印刷,陶瓷印刷,玻璃印刷,电子产物印刷,彩票丝印,电饰告白板丝印,金属告白板丝印,不锈钢成品丝印,光反射体丝印,丝网转印电化铝,丝印版画和漆器丝印等等.孔版印刷技术之一,印刷油墨特别浓厚,最宜制作特殊效果的印件。数量不大而墨色需要浓度的尤为适宜。又可以在立体面上施印,如方形盒、箱、圆形瓶、罐等。除纸张外也可以印布、塑胶面料、夹板、胶片、金属片、玻璃等。常见新产品有横幅、锦旗、T恤、瓦棱纸箱、汽水瓶及电路板等。丝网印刷的灵活性特点是其他印刷方法所不能比拟。 4.橡胶版印刷:凸版印刷的一种,只适用于印制塑料袋、标签及大小塑料包装。通常输入橡胶版印刷机的媒体是卷装而不是单张的,印后要逐张分切。印刷网点、线条的精细度远比不上胶版和活版印刷,不能用以印制书本刊物等。 5.凹版印刷:适合印制高品质及价值昂贵的印刷品,不论是彩色或是黑白图片,凹版印刷效果都能与摄影照片相媲美。由于制版费昂贵,印量必须大,故也是在普遍方法中较少采用的一种。适用于印制有价证券、股票、礼券、商业性信誉之凭证或文具等。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职责 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法务部)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采购人员。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2、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法务部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法务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法务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法务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法务部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

合同审核要点总结—25个常见重点问题培训资料

订立合同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某钢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范本(doc 29页)

龙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

合同培训教程

合同培训教程 前言: 培训目的:强化相关员工的合同意识,明确概念,从基本层面提高员工对合同的认识,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打基础。 培训背景:基于目前公司在合同管理上出现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有关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常识培训。 问题表象:合同签订地点为外地;合同保管方面的问题;合同传真件效力及字面清晰度问题;合同归档方面的问题;合同语言规范的表述问题;合同更改、签订方面存在怕麻烦、怕得罪的思想 基本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合同法的调整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增与等合同关系;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之

间根据国家订货任务签订的合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主体平等性 2、意识表示真实、一致性 3、内容的确定性 4、履行的强制性 名词解释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标的、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重大误解、表见代理、利他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同时履行/后履行/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消权、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违约金、不可抗力(具体定义见下面内容) 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默认形式(自动售货机) 2、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1)根据法律规定---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2)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4)根据交易习惯5)根据订约提议发出对象是否特定 3、合同包含内容 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必备条款的确立标准:法律规定(担保法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币种)、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当事人约定 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签字盖

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姓名单位编号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 题 简答 题 总分阅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务公司合同管理采用()的合同管理体制。 A综合管理B科学管理 C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D专项管理 2、()是工程类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是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的 主责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类合同的管理,建立工程类合同管理台 帐,对工程类合同进行归档。并组织对工程类合同的审查、评审、签 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等事宜,对工程类合同进行交底。 A经营开发中心B项目成本管理中心 C施工技术部D法律事务部 3、施工技术部是()专项管理部门和合同履行监督的主责部门,并负责对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组织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查、 评审、签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A劳动合同B劳务分包合同 C工程施工合同D劳务用工合同 4、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有权在检查结束后的()内向被检查单

位送达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A 10日15日 B 5日10日 C 10日5日 D 15日5日 5、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而需应诉的,合同执行部门(单位)必须在 接到法庭应诉通知起()内将合同相关资料报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并积极准备应诉。 A 1日 B 2日 C 3日D4日 6、对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的物资、设备合同签订前,必须 进行合同评审。 A 1万 B 2万 C 3万D4万 7、内部设备无法调剂或租赁的,方可批准项目部外租。项目部计 划外租设备时(),需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 组织评审并签订租赁合同。 A 单台价值大于5万元,期限超过1个月的 B 单台价值大于4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C 单台价值大于10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D 单台价值大于5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8、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形中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是()。 A 患职业病的 B 医护人员在救护“非典”病人过程中感染“非典” C 因公喝酒导致酒精中毒的

合同管理培训试题

合同管理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 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 均无分。 1.订立合同时,下列关于合同主体的陈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C.签订合同属于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不能由代理人签订 D.单位的职能部门可以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2.某甲是乙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便于随时签订合同,某甲随身携带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 合同书及介绍信。后因故公司将其辞退,但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没有全部收回。某甲以该 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不成立 B.无效 C.有效 D.效力待定 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 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 )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4.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5.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C.经常居住地 B.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6.买卖合同成立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卖方无法向买方履行合同,因此导致买方损失的,因 由()

A.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C.出卖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D.出卖人与第三人承担按分赔偿责任 7.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 A.合同从未发生效力 C.尚未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B.合同效力继续存在 D.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 8.当事人因防止扩大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 A.守约方承担 C.双方共同分担 B.违约方承担 D.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何方承担 9.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承诺为有效承诺 B.该承诺一律为新要约 C.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 D.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 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2.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 ) A.已经成立的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B.已经成立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训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训学习要点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培训要点摘要: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还包括: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等 3、禁止性条件 二、开工时间 1、《浙高院》第五条 三、合同总价 1、《浙高院》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2、工程总价=A+B 3、工程总价由两部分组成:不可调总价、可调总价, 不可调总价包括:

可调总价包括: 4、工程总价由两部分构成:固定总价包死部分、暂定总价部分; 固定总价包死部分:(1)主体及设备安装部分(2)其他费用; 暂定总价部分(根据固定综合单价计算): (1)选项报价部分(2)装置性材料安装部分 案例: 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新发大厦工程,框架结构18层,施工面积2万平方米,合同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价格20%以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做出调整,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4个月,造价280万元。新发大厦经五方验收合格。后因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四、发包人的法律风险 1、哪些人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该如何管理? 3、《浙高院》第十一条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

企业培训合同范本

企业培训合同 合同编号:号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培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一、培训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培训的目的:。 二、培训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1、 2、 3、 4、 三、培训时间 甲方委托乙方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培训任务;乙方按照培训计划分阶段进行培训,每阶段向甲方提供“培训课程表”一式份;培训计划需要修订时,双方商定,按照修订后培训计划继续实施培训。 四、承办培训人员 由乙方指定此次培训负责人承办该项培训。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培训授课课时,经双方议定,课时费为元/课时。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当月实际发生课时数,乙方按月度结算课时费用。 六、乙方的义务 1、培训过程坚持按照向甲方提供的“培训课程表”保证按时按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管理好培训班的日常性事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此培训交予其他公司办理。 2、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人员名单)和情况保守秘密。 3、随时或定期向甲方报告培训的进展情况,培训结束时请甲方参与监考等考务工作,以便验收培训结果。

七、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出明确的培训方向和要求; 2、委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和规范课堂纪律,确保培训顺利行; 3、配合乙方完成必要的培训前期调查,按时提交乙方要求的资料: 按约定日期为乙方提供所需培训的相关业务(培训)资料。 2、培训未完毕,但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事由使培训不能完成时,甲方也应向乙方支付报酬。 3、乙方在承办培训过程中,甲方应指定有关人员积极协助配合,给予工作方便。 八、双方的权利 按照国家有关民办职业教育的规定,保证培训的合法性。培训过程中,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书,另一方则有权终止该合同;若一方因培训未尽事宜,另一方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终止合同,乙方不退预收款;若乙方原因而终止合同,乙方退还预收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完整版)采购与合同管理培训方案

《采购与合同管理》培训 计划方案 设备管理部合同管理业务 2018年5月

培训内容及安排 《采购与合同管理》是涉及公司物资保供管理的重要课程,必须配合充分的对业务人员进行教学学习,同时也是培养业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岗位工作能力、激发学习兴趣、树立创新思想必不可少的环节。《采购与合同管理》培训以贯彻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保供为导向”的原则,以岗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现代采购业务操作规程为准则,使学员接受与采购与供应运作过程相关的职业和技能的训练。 基于企业采购与供应业务流程(工作过程)的《采购与合同管理》课程培训,通过对采购与供应管理中的典型采购方式之招投标采购训练,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本培训,要求学员对采购工作的实际案例、收集、整理与分析,真正解决相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独立业务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培训内容 根据培训目的,结合《采购与合同管理》课程特色,本次培训主要分采购与合同管理两部分,重点项目为定点订货方式、对采购物资的ABC分类、招标采购组织与实施、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采购绩效评估、采购谈判与合同的签订6大项目,总课时4学时。根据所给资料(详见附件1)完成。 二、任务安排: (一)培训要求 1、根据培训内容的要求及每班人数合理安排分组,每小组20人。 2、学员应在培训安排表给出的时间内以实例分析与讨论形式与讲师互动完 成相应的培训任务。 3、培训在指定时间请自带笔、计算器、草稿纸等工具到指定教室。 4、统一指导时间安排之外,亦可由各专业科室自行为对培训内容进行讨论 分析。 (二)培训训指导老师安排

培训指导教师:崔伟 主要职责:培训任务讲解、作业批改、方案评分等。培训指导教师要根据进程表定期到教室进行讲解和指导。 (三)培训进程安排 《采购与合同管理》培训进程表 三、培训成绩评定 《采购与合同管理》课程培训的成绩由学员的培训表现进行评定,具体如下: 1、主要考查内容:培训态度、培训过程、培训成绩等。 2、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40%,设计方案成绩:60%。 3、等级评定: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优(90-100分):能认真完成培训计划所规定的要求。在培训过程中积极主动,虚心好学,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培训指导教师安排。培训过程中能充分灵活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技能,设计方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良(80-89分):达到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方案质量较高;培训中无违纪行为。 中(70-79分):达到培训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培训期间表现尚好,设计方案有一定质量,培训中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够改正。 及格(60-69):达到培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但不够圆满,能完成设计方案,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培训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能够改正。 不及格(低于60):未达到培训计划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设计方案马马虎虎或有明显错误、培训中有较严重的违纪现象。 平时成绩评定:培训指导教师将根据考勤记录及课堂表现给予平时成绩。 学生要严格按照培训讲解时间到课堂,积极主动完成培训作业。培训期间不能擅自离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训资料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训资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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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诺 1.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合同管理培训

?? ?? ???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 社会组织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 合同管理培训 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础 §1、经济法概述 一 、概念及调整对象 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以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 二 、经济法律规范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三 、其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代会制定,修改 2、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5、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等。 §2 、经济法律关系 一 、概念 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的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概念 条件 ? ? ? 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 ?? ? ? ?? ? ? ? ? ?? ? 作为 行为 不作为 自然事件事件 社会事件 二、构成要素 (一)主体 1、国家 2、国家机关 3、法人: 4、其它经济组织 5、经济组织内部单位 6、公民 7、外国经营者 (二)客体 1、物:自然界存在的和劳动者创造的能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一切物质财富。 2、行为 3、智力成果 (三)内容: 三、经济法律事实 (一)概念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分类: §3、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 (一)(概念及特征) 被代理人代理人 第三人 婚姻、遗嘱、收养女子等不适用代理。 (二)种类 1、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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