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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

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

(2014.3.1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准确。

第四条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案件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五条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人员。

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编制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写明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将全部证据材料以A4纸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第八条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三份,其

他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并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重点答复。

第十条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和证据、依据材料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对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提交而未说明或提交,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出现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代领、代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及时呈报被申请人批办。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答复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送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经法制工作机构形式审查后报被申请人审批。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加盖公章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全部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必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内容

需要变更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熟悉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委托代理人一般由具体承办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可书面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调解或要求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的,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对不按要求进行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被申请人应当组织、督促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求,并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被申请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措施,并自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90日内将落实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七条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行政复议答复

职责、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的,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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